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登记的公告
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登记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划归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划归范围
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包括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用白云岩、砖瓦用砂岩、建筑用砂、砖瓦用砂、砖瓦用页岩、砖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建筑用橄榄岩、建筑用玄武岩、建筑用辉绿岩、建筑用安山岩、建筑用闪长岩、建筑用花岗岩、建筑用凝灰岩、建筑用大理岩、建筑用辉长岩、建筑用角闪岩、建筑用辉石岩、建筑用正长岩等20种。
二、登记审批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履行 (略) 内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矿业权出让登记审批及监督管理职责,行使相应职权。
三、划归期限
经市政府同意,自2024年9月12日起,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继续负责20种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的出让登记审批。
四、其他事项
权限划归期间如有其他变更事项,将适时发布补充或更新公告。
特此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划归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划归范围
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包括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用白云岩、砖瓦用砂岩、建筑用砂、砖瓦用砂、砖瓦用页岩、砖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建筑用橄榄岩、建筑用玄武岩、建筑用辉绿岩、建筑用安山岩、建筑用闪长岩、建筑用花岗岩、建筑用凝灰岩、建筑用大理岩、建筑用辉长岩、建筑用角闪岩、建筑用辉石岩、建筑用正长岩等20种。
二、登记审批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履行 (略) 内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矿业权出让登记审批及监督管理职责,行使相应职权。
三、划归期限
经市政府同意,自2024年9月12日起,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继续负责20种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的出让登记审批。
四、其他事项
权限划归期间如有其他变更事项,将适时发布补充或更新公告。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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