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1364号大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18处房屋/场地出租项目标的11-挂牌披露
2024年第1364号大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18处房屋/场地出租项目标的11-挂牌披露
项目编号 | LN2024DF# |
---|---|
项目名称 | (2024年第1364号) (略) 政公用事业服务中 (略) 房屋/场地出租项目 标的11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转让方名称 | (略) 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
转让标的 (略) | |
挂牌价格 | 22.#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0 |
挂牌日期 | 2024-10-14 |
交易方式 | 拍卖 |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承租方应当在公告截止日17:00前,办理完毕如下事项: (1)在大连产 (略) 站(http://**)进行注册并在本项目出租标的中进行报名; (2)持有效 (略) (略) (略) 1 (略) 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五楼大连产权交易所窗口办理登记手续; (3)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以银行提供的到帐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承租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承租资格。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是意向承租方在大连产 (略) 站完成项目报名后,报名系统为意向承租方自动生成的《保证金交款通知书》中注明的账户,该账户为该意向承租方在本项目(出租标的)交易过程中唯一指定结算账户(包括交纳交易保证金、首年(首期)租金、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等相关款项),请意向承租方务必牢记。对于遗失、泄漏、忘记该结算账户或因报名时错误报名、在交款时错误录入结算账户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大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款账户中的括号为英文半角。 2、本项目交易服务费按照《网络竞价须知》,由承租方承担,一次性支付。 3、本项目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除交易服务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4、意向承租方在提交承租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出租所披露的公告内容,已经了解出租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出租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承租申请后,不以不了解出租标的情况或出租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承租申请、退还出租标的或拒付首年(首期)租金。 (2)同意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按规定用途使用, (略) 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限定的经营内容。 (3)若出现“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出租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4)同意被确定为承租方后20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将首年(首期)租金一次性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略) 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账号:##; 开户银行: (略) 大连民兴支行。 同时,将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承租方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支付首年(首期)租金、交易服务费及后,转为履约保证金。 (5)同意被确定为承租方并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将首年(首期)租金、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接。双方自行明确交接时点相关数据和状态,包括但不限于水表数、电表数、采暖费、通信费、物业费等。同意交接之前出租标的的相关费用和欠费由出租方承担,交接之后租赁期限内出租标的的相关费用和欠费由承租方承担。交接工作结束后出租方与承租方均在《资产交接单》进行会签即视为交接完成。 (6)同意报名即视为已对出租标的进行了实地勘察,对出租标的的现状完全知悉且无异议,对其存在的投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投资风险自行承担,与出租方、大连产权交易所无关, (7)同意如出租标的对应的测量使用面积与公告公示面积存在差异,不调整成交价款。 (8)同意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出租标的投入使用、营业前,自行办理相关部门的经营许可等相关手续,费用自行承担。 (9)同意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公告约定签订租赁合同或交纳相关款项,或未按公告约定完成交接,将被出租方纳入黑名单,五年内禁止参与出租方出租项目; (10)同意被确定为承租方后自行承担承租项目水电线缆施工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线缆、计量表等设备采购、安装、调试等费用。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等方面的风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11)同意被确定为承租方后7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提供含有承租标的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等手续用于签订租赁合同,如超期限无法提供视为承租方放弃该标的,交易保证金全额扣除(因政策原因导致无法办理在期限内办理营业执照等手续的除外)。 (12)知悉承租方需持出租方出具的收到首年(首期)租金的《收款说明》和交易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资产交接单》前来大连产权交易所办理退还履约保证金手续;大连产权交易所在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经审核通过且承租方支付首年(首期)租金、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 (13)承诺所提交的承租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5、本次出租标的以现状进行出租,大连产权交易所对出租标的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为使意向承租方充分了解出租标的情况,请意向承租方在办理承租登记前对出租标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6、本项目信息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承租方在此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承租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公告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公告之内容及出租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承租方若发生以不了解出租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租赁合同、拒付首年(首期)租金、拒付交易服务费、放弃承租或退还出租标的、逾期递交变更登记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出租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出租标的重新公告。 |
项目编号 | LN2024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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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2024年第1364号) (略) 政公用事业服务中 (略) 房屋/场地出租项目 标的11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转让方名称 | (略) 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
转让标的 (略) | |
挂牌价格 | 22.#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0 |
挂牌日期 | 2024-10-14 |
交易方式 | 拍卖 |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承租方应当在公告截止日17:00前,办理完毕如下事项: (1)在大连产 (略) 站(http://**)进行注册并在本项目出租标的中进行报名; (2)持有效 (略) (略) (略) 1 (略) 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五楼大连产权交易所窗口办理登记手续; (3)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以银行提供的到帐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承租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承租资格。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是意向承租方在大连产 (略) 站完成项目报名后,报名系统为意向承租方自动生成的《保证金交款通知书》中注明的账户,该账户为该意向承租方在本项目(出租标的)交易过程中唯一指定结算账户(包括交纳交易保证金、首年(首期)租金、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等相关款项),请意向承租方务必牢记。对于遗失、泄漏、忘记该结算账户或因报名时错误报名、在交款时错误录入结算账户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大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款账户中的括号为英文半角。 2、本项目交易服务费按照《网络竞价须知》,由承租方承担,一次性支付。 3、本项目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除交易服务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4、意向承租方在提交承租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出租所披露的公告内容,已经了解出租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出租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承租申请后,不以不了解出租标的情况或出租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承租申请、退还出租标的或拒付首年(首期)租金。 (2)同意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按规定用途使用, (略) 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限定的经营内容。 (3)若出现“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出租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4)同意被确定为承租方后20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将首年(首期)租金一次性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略) 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账号:##; 开户银行: (略) 大连民兴支行。 同时,将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承租方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支付首年(首期)租金、交易服务费及后,转为履约保证金。 (5)同意被确定为承租方并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将首年(首期)租金、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接。双方自行明确交接时点相关数据和状态,包括但不限于水表数、电表数、采暖费、通信费、物业费等。同意交接之前出租标的的相关费用和欠费由出租方承担,交接之后租赁期限内出租标的的相关费用和欠费由承租方承担。交接工作结束后出租方与承租方均在《资产交接单》进行会签即视为交接完成。 (6)同意报名即视为已对出租标的进行了实地勘察,对出租标的的现状完全知悉且无异议,对其存在的投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投资风险自行承担,与出租方、大连产权交易所无关, (7)同意如出租标的对应的测量使用面积与公告公示面积存在差异,不调整成交价款。 (8)同意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出租标的投入使用、营业前,自行办理相关部门的经营许可等相关手续,费用自行承担。 (9)同意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公告约定签订租赁合同或交纳相关款项,或未按公告约定完成交接,将被出租方纳入黑名单,五年内禁止参与出租方出租项目; (10)同意被确定为承租方后自行承担承租项目水电线缆施工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线缆、计量表等设备采购、安装、调试等费用。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等方面的风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11)同意被确定为承租方后7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提供含有承租标的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等手续用于签订租赁合同,如超期限无法提供视为承租方放弃该标的,交易保证金全额扣除(因政策原因导致无法办理在期限内办理营业执照等手续的除外)。 (12)知悉承租方需持出租方出具的收到首年(首期)租金的《收款说明》和交易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资产交接单》前来大连产权交易所办理退还履约保证金手续;大连产权交易所在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经审核通过且承租方支付首年(首期)租金、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 (13)承诺所提交的承租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5、本次出租标的以现状进行出租,大连产权交易所对出租标的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为使意向承租方充分了解出租标的情况,请意向承租方在办理承租登记前对出租标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6、本项目信息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承租方在此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承租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公告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公告之内容及出租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承租方若发生以不了解出租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租赁合同、拒付首年(首期)租金、拒付交易服务费、放弃承租或退还出租标的、逾期递交变更登记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出租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出租标的重新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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