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芙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
许昌市芙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 (略) 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略) 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项目名称 | 许昌市芙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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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HA2024CQ* | 监测编号 | G*HA* |
转让底价 | 1500 万元 | 债权金额(万元) | |
挂牌开始日期 | 2024-10-14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11-11 |
项目概述 | 许昌市芙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详情请电话咨询。 |
企业名称 | (略)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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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地址) | (略) 建安大道财政综合大楼7楼 | (略) | 河南省/ (略) |
法定代表人 | 危君 | ||
成立时间 | 2022-12-19 | 注册资本(万元) | 900.*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 (略) (企业) | 经营规模 | 小型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MA9NCDCYXA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销售;电气设备销售;会议及展览服务;日用百货销售;养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内部决策情况 | 其他类型股东决定 |
职工人数(人) | 0人 | 金融分类 | |
股东数量(个) | 1 | 股份总数 | |
企业股权结构 |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略) 国有 (略) | 100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
前一年度 | 2024 年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 |
893.* 万元 | 0.* 万元 | 893.* 万元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0.* 万元 | 0.* 万元 | 0.* 万元 | |
审计机构名称 | 河南金道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
备注 | 数据摘自专项审计报告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类型 | 月报 | ||
财务报表日期 | 2024-05-31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 |
893.* 万元 | 0.* 万元 | 893.* 万元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0.* 万元 | 0.* 万元 | 0.* 万元 | |
备注 |
评估机构名称 | 河南弘源房 (略) | 核准(备案)机构 | (略) 国有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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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备案)日期 | 2024-07-12 | 评估基准日 | 2024-05-31 |
评估价格(万元) | 1451.* | 评估总资产(万元) | 1451.* |
评估总负债(万元) | 0.* | 净资产(万元) | 1451.* |
转让方名称 | (略) 国有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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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MA450G7073 | (略) | 河南省/ (略) |
是否国资 | 是 | 是否联合转让 | 否 |
注册地(地址) | (略) 辖区建安大道东段财政综合大楼7楼 | 经营规模 | 小型 |
企业类型 | (略) | 经济类型 | 国 (略) (企业)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陈军 |
所属行业 | 农、林、牧、渔业/林业 | 金融分类 | |
内部决策情况 | 其他类型 | ||
转让方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 本次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
国资监管机构 | 地市级财政部门或金融办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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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监管机构 (略) | 河南省/ (略) / (略) | ||
上级批准单位 | (略) 国有 (略) | 批准文件类型 | 其他 |
批准日期 | 2024-03-20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略) 国有资 (略)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纪要《许资投委纪【2024】3-3-2号》文件 |
交易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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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到两个及以上意向方采用的交易方式 | 拍卖 | |||
交易方式说明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否 | (略) 上报名 | 否 | |
是否因产权转让导致 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披露方式 | 产权 (略) 站 | |||
披露媒体 | ||||
保证金设定 | ||||
保证金金额 | 75 万元 | |||
保证金交纳时间 | 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交易所初审后) |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
(略) 置方式 | ||||
价款支付要求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价款支付要求 | 1、成交价款若采取一次性付款的须在签订《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入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2、若采取分期形式支付成交价款的,首付款不应低于成交价款 30%的首付款,同时首付款应在签订《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入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其余成交价款须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剩余价款须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之日起1年内一次性付清,转入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以银行到账日期为准)。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注册、有效存续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价款。若采取分期形式支付成交价款的,首付款不应低于成交价款30%的首付款,同时首付款应在签订《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入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其余成交价款须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剩余价款须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之日起1年内一次性付清,转入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以银行到账日期为准)。 2、有意受让者请于公告期内向河南 (略) 或 定点机构提出受让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并向河南 (略) 交纳足额交易保证金(以银行到账为准)。逾期未提出受让申请、未提交相关材料或未按时足额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和购买。若受让成功,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若受让未成功,则全额无息退还。 3.意向受让方应详细了解并认可标的企业签署的合同及转让方签署的合同,受让成功后继续履行合同及与转让标的股权有关的一切义务。 4.自评估基准日至股权交割日期间,标的企业所产生的一切损益均由受让方承担和享有。 5.意向受让方不得与他方联合受让转让标的股权,也不得采用匿名委托或信托方式参与受让。 6.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由转让完成后的标的企业承继。 7.股权工商变更期间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场内协议方式交易;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2、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 且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1)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转让标的项目所涉及之《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文件所披露内容;(2)已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及交易条件之全部内容;3、由于受让方原因,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转让方有权将本次转让标的再行挂牌转让,对受让方交纳的全部受让保证金不予退还,扣除为组织此次交易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归转让方所有,作为对交易机构及转让方的补偿,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尚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意向受让方还应当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再行转让的价格低于本次转让价的,前述受让方须补足差额。(1)未能按时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未按时支付应付交易价款、产权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3)挂牌期满成为唯一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4)挂牌期满成为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之一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未按时参加后续拍卖程序,或虽参加但未以不低于起拍价应价的,或恶意竞价造成交易失败的;(5)拍卖成交后,被以最高应价确定为买受人,但未按拍卖人要求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的;(6)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损失的;(7)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8)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9)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次日起 20 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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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联系人 | 朱经理 | 交易机构联系人手机号 | * |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材料名称 | 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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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河南 (略) 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河南 (略) (略) 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河南 (略) 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河南 (略) 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河南 (略) 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 (略) 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略) 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项目名称 | 许昌市芙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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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HA2024CQ* | 监测编号 | G*HA* |
转让底价 | 1500 万元 | 债权金额(万元) | |
挂牌开始日期 | 2024-10-14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11-11 |
项目概述 | 许昌市芙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详情请电话咨询。 |
企业名称 | (略)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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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地址) | (略) 建安大道财政综合大楼7楼 | (略) | 河南省/ (略) |
法定代表人 | 危君 | ||
成立时间 | 2022-12-19 | 注册资本(万元) | 900.*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 (略) (企业) | 经营规模 | 小型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MA9NCDCYXA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销售;电气设备销售;会议及展览服务;日用百货销售;养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内部决策情况 | 其他类型股东决定 |
职工人数(人) | 0人 | 金融分类 | |
股东数量(个) | 1 | 股份总数 | |
企业股权结构 |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略) 国有 (略) | 100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
前一年度 | 2024 年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 |
893.* 万元 | 0.* 万元 | 893.* 万元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0.* 万元 | 0.* 万元 | 0.* 万元 | |
审计机构名称 | 河南金道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
备注 | 数据摘自专项审计报告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类型 | 月报 | ||
财务报表日期 | 2024-05-31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 |
893.* 万元 | 0.* 万元 | 893.* 万元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0.* 万元 | 0.* 万元 | 0.* 万元 | |
备注 |
评估机构名称 | 河南弘源房 (略) | 核准(备案)机构 | (略) 国有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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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备案)日期 | 2024-07-12 | 评估基准日 | 2024-05-31 |
评估价格(万元) | 1451.* | 评估总资产(万元) | 1451.* |
评估总负债(万元) | 0.* | 净资产(万元) | 1451.* |
转让方名称 | (略) 国有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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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MA450G7073 | (略) | 河南省/ (略) |
是否国资 | 是 | 是否联合转让 | 否 |
注册地(地址) | (略) 辖区建安大道东段财政综合大楼7楼 | 经营规模 | 小型 |
企业类型 | (略) | 经济类型 | 国 (略) (企业)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陈军 |
所属行业 | 农、林、牧、渔业/林业 | 金融分类 | |
内部决策情况 | 其他类型 | ||
转让方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 本次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
国资监管机构 | 地市级财政部门或金融办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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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监管机构 (略) | 河南省/ (略) / (略) | ||
上级批准单位 | (略) 国有 (略) | 批准文件类型 | 其他 |
批准日期 | 2024-03-20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略) 国有资 (略)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纪要《许资投委纪【2024】3-3-2号》文件 |
交易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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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到两个及以上意向方采用的交易方式 | 拍卖 | |||
交易方式说明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否 | (略) 上报名 | 否 | |
是否因产权转让导致 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披露方式 | 产权 (略) 站 | |||
披露媒体 | ||||
保证金设定 | ||||
保证金金额 | 75 万元 | |||
保证金交纳时间 | 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交易所初审后) |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
(略) 置方式 | ||||
价款支付要求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价款支付要求 | 1、成交价款若采取一次性付款的须在签订《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入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2、若采取分期形式支付成交价款的,首付款不应低于成交价款 30%的首付款,同时首付款应在签订《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入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其余成交价款须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剩余价款须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之日起1年内一次性付清,转入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以银行到账日期为准)。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注册、有效存续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价款。若采取分期形式支付成交价款的,首付款不应低于成交价款30%的首付款,同时首付款应在签订《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入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其余成交价款须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剩余价款须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之日起1年内一次性付清,转入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以银行到账日期为准)。 2、有意受让者请于公告期内向河南 (略) 或 定点机构提出受让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并向河南 (略) 交纳足额交易保证金(以银行到账为准)。逾期未提出受让申请、未提交相关材料或未按时足额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和购买。若受让成功,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若受让未成功,则全额无息退还。 3.意向受让方应详细了解并认可标的企业签署的合同及转让方签署的合同,受让成功后继续履行合同及与转让标的股权有关的一切义务。 4.自评估基准日至股权交割日期间,标的企业所产生的一切损益均由受让方承担和享有。 5.意向受让方不得与他方联合受让转让标的股权,也不得采用匿名委托或信托方式参与受让。 6.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由转让完成后的标的企业承继。 7.股权工商变更期间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场内协议方式交易;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2、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 且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1)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转让标的项目所涉及之《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文件所披露内容;(2)已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及交易条件之全部内容;3、由于受让方原因,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转让方有权将本次转让标的再行挂牌转让,对受让方交纳的全部受让保证金不予退还,扣除为组织此次交易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归转让方所有,作为对交易机构及转让方的补偿,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尚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意向受让方还应当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再行转让的价格低于本次转让价的,前述受让方须补足差额。(1)未能按时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未按时支付应付交易价款、产权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3)挂牌期满成为唯一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4)挂牌期满成为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之一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未按时参加后续拍卖程序,或虽参加但未以不低于起拍价应价的,或恶意竞价造成交易失败的;(5)拍卖成交后,被以最高应价确定为买受人,但未按拍卖人要求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的;(6)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损失的;(7)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8)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9)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次日起 20 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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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联系人 | 朱经理 | 交易机构联系人手机号 | * |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材料名称 | 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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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河南 (略) 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河南 (略) (略) 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河南 (略) 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河南 (略) 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河南 (略) 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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