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跆拳道协会合作伙伴运动装备类权益招商项目
中国跆拳道协会合作伙伴运动装备类权益招商项目
本项目方现提出申请,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 (略) (以下简称“联交所”) (略) 站及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项目信息并由联交所组织实施交易。本项目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 本项目已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程序,并获得相应批准。
2. 本次转让权属清晰,我方拥有 (略) (略) 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项目涉及共有或转让项目上设置有他项权利,已获得相关权利人同意的有效文件。
3. 我方所提交的《项目信息披露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同意联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公告。
4. 我方已知悉、理解和认可联交所的交易规则,同意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略) 场的相关规则,同意按照联交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5. 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项目情况,若成交后发生移交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6. 我方已知悉并认可联交所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同意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7. 我方承诺在联交所组织交易期间不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交易。
8. 如涉及需向任何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包括审计、评估、权证变更等相关费用,由我方自行承担。
标 的 信 息 概 况 | 评估机构 | - | 估值依据类别 | - | ||
核准或备案机构名称 | - | 核准(备案)日期 | - | |||
备案编号/核准编号 | - | 评估基准日 | - | |||
评估值(万元) | - | 单价评估值(万元) | - | |||
账面价值(万元) | - | 资产原值(万元) | - | |||
项目简介 | 一、项目简介: 中国跆拳道协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正式批准,于 2004 年在北京成立。本协会是在中华全国体育总会领导下的群众性非营利体育社团,是中国奥委会承认的、代表中国参加相应国际跆拳道组织和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本协会依法对中国跆拳道运动进行管理, (略) 域性一级会员单位 31 个(全国各省、 (略) 、 (略) 跆拳道协会),个人会员正在逐步发展壮大,目前已接近百万之众。 中国跆拳道协会的宗旨是: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的前提下,团结中国跆拳道工作者、运动员和跆拳道爱好者,在中国推广和普及跆拳道运动,增强中华民族的身体素质;提高跆拳道运动技术水平,攀登世界跆拳道高峰;增进同各国 (略) 跆拳道人士的友谊,加强与世界跆拳道联合会和亚洲跆拳道联盟等国际体育组织以及世界各国跆拳道协会的联系与合作。 二、合作方获得权益: 1.独家、排他的权利与许可: (略) 域内的媒体使用中国跆拳道协会标识、中国国家跆拳道队标识以及集体形象用于合作方的企业资讯发布、广告宣传、推广活动以及产品设计、生产、广告、推广和销售等相关活动中。 2.亮相服务:每年度安排中国国家跆拳道队集体(不少于3人)参加合作方组织的平面广告、影视广告拍摄各2次,出席合作方的全国性宣传推广活动或合作方安排的媒体专访3次。以上亮相活动的次数在奥运年增加一次。 3.授权称谓:中国跆拳道协会合作伙伴(非独占);中国国家跆拳道队合作伙伴(非独占);中国跆拳道协会体育运动装备供应商/赞助商(非独占);中国国家跆拳道队体育运动装备供应商/赞助商(独占)。 4.宣传权益:在中国跆拳道协会主办或承办的所有赛事及赛前训练场地获得相关宣传权益。在中国跆拳 (略) 放置合作方产品链接。 5.所有权益以最终签订的合同为准。 |
项目方合作方 基本情况 | ||
项目方/合作方类型 | 法人/其他组织 | |
项目方/合作方名称 | 中国跆拳道协会 | |
(略) | 北京 (略) (略) | |
注册地(地址) | (略) 法华南里17号楼A座一层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略) | |
经济类型 | 其他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
分期付款支付要求 | 本项目价款按分期付款的支付方式支付。合作方在签署协议后,按协议约定期限将实物赞助直接交付给项目方。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标的权益合作期限为4年,合作起止时间以双方签订协议为准。挂牌价格人民币1,(略)元,为合作方在合作期内向项目方交付实物赞助的总费用。实物赞助的价值估算方式、具体交付内容、标准等以项目方和合作方共同确认为准;合作方同时必须在合作期限内,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向项目方交付实物赞助。 2、本项目合作方数量为1个。 3、意向合作方在充分了解标的情况下,自行下载《意向合作申请书》,在挂牌公告期内,按照规定递交《意向合作申请书》至上海联 (略) 。 4、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的,经过项目方确认后,采用协议方式转让。联交所组织签订成交确认书。 5、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的,经过项目方确认后,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合作方和成交价格。联交所组织签订成交确认书。 6、如产生溢价的,溢价部分分配方式按照项目方和合作方签订最终协议进行约定。 7、意向合作方若成为合作方,须交纳本项目成交的服务费。服务费为: 1)如本项目协议成交,交易服务费为成交金额的5%,服务费总额超过 (略)元(含(略)元) 的按 (略)元收取。 2)如本项目通过竞争性谈判成交,合作方需承担: a.交易服务费为挂牌底价的5%,以及高于挂牌底价部分的10%,服务费总额超过(略)元(含(略)元)的按(略)元收取。 b.择优过程中产生的专家竞争性谈判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专家劳务费等。 合作方须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以上费用付至联交所指定账户。 8、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合作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合作方一经递交举牌申请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文件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公告内容及标的的现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合作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的现状为由拒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标的,即可视为违约。 | |
结算方式 | 场外结算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合作方为境内外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2、意向合作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合作方须具有正面、积极的企业形象,无社会不良影响记录; 4、意向合作方须熟悉交手对抗类项目发展情况和赛事特点,近5年有合作国内3项以上的国家级体育交手对抗类项目的行业经验(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意向合作方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否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竞争性谈判中,意向合作方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择优遴选: 1)意向合作方的综合实力,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背景、行业声誉、资金实力、专业能力等; 2)意向合作方的报价; 3)其他。 |
附件 | |||||
序号 | 名称 | ||||
1 | 意向合作申请书.docx |
本项目方现提出申请,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 (略) (以下简称“联交所”) (略) 站及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项目信息并由联交所组织实施交易。本项目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 本项目已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程序,并获得相应批准。
2. 本次转让权属清晰,我方拥有 (略) (略) 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项目涉及共有或转让项目上设置有他项权利,已获得相关权利人同意的有效文件。
3. 我方所提交的《项目信息披露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同意联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公告。
4. 我方已知悉、理解和认可联交所的交易规则,同意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略) 场的相关规则,同意按照联交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5. 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项目情况,若成交后发生移交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6. 我方已知悉并认可联交所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同意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7. 我方承诺在联交所组织交易期间不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交易。
8. 如涉及需向任何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包括审计、评估、权证变更等相关费用,由我方自行承担。
标 的 信 息 概 况 | 评估机构 | - | 估值依据类别 | - | ||
核准或备案机构名称 | - | 核准(备案)日期 | - | |||
备案编号/核准编号 | - | 评估基准日 | - | |||
评估值(万元) | - | 单价评估值(万元) | - | |||
账面价值(万元) | - | 资产原值(万元) | - | |||
项目简介 | 一、项目简介: 中国跆拳道协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正式批准,于 2004 年在北京成立。本协会是在中华全国体育总会领导下的群众性非营利体育社团,是中国奥委会承认的、代表中国参加相应国际跆拳道组织和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本协会依法对中国跆拳道运动进行管理, (略) 域性一级会员单位 31 个(全国各省、 (略) 、 (略) 跆拳道协会),个人会员正在逐步发展壮大,目前已接近百万之众。 中国跆拳道协会的宗旨是: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的前提下,团结中国跆拳道工作者、运动员和跆拳道爱好者,在中国推广和普及跆拳道运动,增强中华民族的身体素质;提高跆拳道运动技术水平,攀登世界跆拳道高峰;增进同各国 (略) 跆拳道人士的友谊,加强与世界跆拳道联合会和亚洲跆拳道联盟等国际体育组织以及世界各国跆拳道协会的联系与合作。 二、合作方获得权益: 1.独家、排他的权利与许可: (略) 域内的媒体使用中国跆拳道协会标识、中国国家跆拳道队标识以及集体形象用于合作方的企业资讯发布、广告宣传、推广活动以及产品设计、生产、广告、推广和销售等相关活动中。 2.亮相服务:每年度安排中国国家跆拳道队集体(不少于3人)参加合作方组织的平面广告、影视广告拍摄各2次,出席合作方的全国性宣传推广活动或合作方安排的媒体专访3次。以上亮相活动的次数在奥运年增加一次。 3.授权称谓:中国跆拳道协会合作伙伴(非独占);中国国家跆拳道队合作伙伴(非独占);中国跆拳道协会体育运动装备供应商/赞助商(非独占);中国国家跆拳道队体育运动装备供应商/赞助商(独占)。 4.宣传权益:在中国跆拳道协会主办或承办的所有赛事及赛前训练场地获得相关宣传权益。在中国跆拳 (略) 放置合作方产品链接。 5.所有权益以最终签订的合同为准。 |
项目方合作方 基本情况 | ||
项目方/合作方类型 | 法人/其他组织 | |
项目方/合作方名称 | 中国跆拳道协会 | |
(略) | 北京 (略) (略) | |
注册地(地址) | (略) 法华南里17号楼A座一层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略) | |
经济类型 | 其他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
分期付款支付要求 | 本项目价款按分期付款的支付方式支付。合作方在签署协议后,按协议约定期限将实物赞助直接交付给项目方。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标的权益合作期限为4年,合作起止时间以双方签订协议为准。挂牌价格人民币1,(略)元,为合作方在合作期内向项目方交付实物赞助的总费用。实物赞助的价值估算方式、具体交付内容、标准等以项目方和合作方共同确认为准;合作方同时必须在合作期限内,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向项目方交付实物赞助。 2、本项目合作方数量为1个。 3、意向合作方在充分了解标的情况下,自行下载《意向合作申请书》,在挂牌公告期内,按照规定递交《意向合作申请书》至上海联 (略) 。 4、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的,经过项目方确认后,采用协议方式转让。联交所组织签订成交确认书。 5、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的,经过项目方确认后,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合作方和成交价格。联交所组织签订成交确认书。 6、如产生溢价的,溢价部分分配方式按照项目方和合作方签订最终协议进行约定。 7、意向合作方若成为合作方,须交纳本项目成交的服务费。服务费为: 1)如本项目协议成交,交易服务费为成交金额的5%,服务费总额超过 (略)元(含(略)元) 的按 (略)元收取。 2)如本项目通过竞争性谈判成交,合作方需承担: a.交易服务费为挂牌底价的5%,以及高于挂牌底价部分的10%,服务费总额超过(略)元(含(略)元)的按(略)元收取。 b.择优过程中产生的专家竞争性谈判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专家劳务费等。 合作方须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以上费用付至联交所指定账户。 8、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合作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合作方一经递交举牌申请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文件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公告内容及标的的现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合作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的现状为由拒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标的,即可视为违约。 | |
结算方式 | 场外结算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合作方为境内外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2、意向合作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合作方须具有正面、积极的企业形象,无社会不良影响记录; 4、意向合作方须熟悉交手对抗类项目发展情况和赛事特点,近5年有合作国内3项以上的国家级体育交手对抗类项目的行业经验(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意向合作方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否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竞争性谈判中,意向合作方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择优遴选: 1)意向合作方的综合实力,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背景、行业声誉、资金实力、专业能力等; 2)意向合作方的报价; 3)其他。 |
附件 | |||||
序号 | 名称 | ||||
1 | 意向合作申请书.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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