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格桑林卡路以西、洛堆林卡路以北商业房产及其附属土地原藏泉酒业出租
拉萨市格桑林卡路以西、洛堆林卡路以北商业房产及其附属土地原藏泉酒业出租
拉萨市格桑林卡路以西、洛堆林卡路以北商业房产及其附属土地(原藏泉酒业)出租 |
标的名称 | 拉萨市格桑林卡路以西、洛堆林卡路以北商业房产及其附属土地(原藏泉酒业)出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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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2024AD5A# | 挂牌价格 | 366.74 万元 | |||
价格说明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09-26 | |||
是否联合出租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10-21 | |||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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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简介 | “藏泉酒业”烂尾楼是一栋基本完工的温泉酒店,酒店设计为5层框架结构总建筑面积#.60㎡(其中一层是大厅和温泉洗浴池建筑面积3647.52㎡,二层是包厢2055.43㎡,三至五层是住宿客房每层建筑面积2463.45㎡),两栋附属楼面积2027.05㎡。酒店整体外部装修已基本完成,内部二装完成约50%。 2020年1月7日,八一农场依法办理了该宗土地及地面资产的不动产权登记证,证号:藏(2023) (略) 不动产权第#,其中土地面积#㎡(约16.65亩),房屋建筑面积#.65㎡(含规划红线内的两栋附属楼面积2027.05㎡),绿地率33.9%,停车位70个。 (略) (略) 以西、 (略) 以北,南边紧邻晨曦 (略) ,北靠净土 (略) 。 详见租赁合同样本、可下载。 标的查看联系人:张杰 电话:# | |||||||||||||||||||||||||||||||||||||||||||||||||||||||||||||||||||||||||||||
标的资产数量 | —— | |||||||||||||||||||||||||||||||||||||||||||||||||||||||||||||||||||||||||||||
出租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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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信息 | ||||||||||||||||||||||||||||||||||||||||||||||||||||||||||||||||||||||||||||||
标的企业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 评估机构(估值机构) | 江苏金土地房地产 (略) | ||||||||||||||||||||||||||||||||||||||||||||||||||||||||||||||||||||||||||||
评估/询价基准日 | 2024-04-20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略)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09-19 | |||||||||||||||||||||||||||||||||||||||||||||||||||||||||||||||||||||||||||||
出租标的对应评估价值/询价值 | 366.74 万元 | |||||||||||||||||||||||||||||||||||||||||||||||||||||||||||||||||||||||||||||
账面净值(万元) | —— | |||||||||||||||||||||||||||||||||||||||||||||||||||||||||||||||||||||||||||||
备注 | —— | |||||||||||||||||||||||||||||||||||||||||||||||||||||||||||||||||||||||||||||
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366.74 万元 | ||||||||||||||||||||||||||||||||||||||||||||||||||||||||||||||||||||||||||||
价格说明 | —— | |||||||||||||||||||||||||||||||||||||||||||||||||||||||||||||||||||||||||||||
履约 (略) 置方式 | 1、履约保证金即押金在签订租赁合同书的当天承租方须向出租方一次性交纳保证金 # 元,人民币大写:(¥ #佰万元整)(保证金以出租方提供的收据原件为准)出租方收取保证金时,须向承租方出具收据,保证金不计算利息。合同履行期满后,如承租方无任何违约、无租赁合同约定赔付情形并按时、无损返还承租物后,凭保证金收据向出租方取回保证金,出租方应在一个月内将保证金无息全额返还承租方。 2、承租方保证装修过程中,不拖欠民工、施工队、施工队班组等工资、施工费、工程款等,更不因此引起各种上访、投诉等,给出租方带来信访牵连和应诉,否则,出租方有权从该#元保证金中解决信访、诉讼等不良事件。 3、除非双方取得批准达成新的书面续租合同,否则,承租方保证租赁合同期满后规定日之内,承租方须如数、完好归还租赁财产(包括承租方装修形成的不可移动附着财产的无偿移交)(以双方正式移交清单为准),否则,出租方有权从该保证金中抵扣(参照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承租方不能如期归还租赁物期间的实际占有使用费。 4、承租方保证合同期满时,自行结清所有物业、水电、燃气、垃圾清运等费用,否则,出租方有权从该保证金中抵扣清偿。 5、在合同期内,承租方的一切装修、设施设备(如电梯、消防设施、火灾应急通道等)、经营、管理等符合国家消防、治安、特种行业管理规定,如遇类似意外重大不良事故,承租方同意该保证金首先可以拿出来、配合政府解决不良事故。 6、合同履行中,承租方交纳的#元保证金,因对外承担租赁合同约定承租方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减少或不足,承租方应当自保证金减少事实发生第二日起,向出租方交纳补足至#元,承租方在出租方的保证金减少到#元时,拒不补足达三个月的,视承租方严重违约,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包括承租方装修形成的不可移动附着财产的无偿收回),剩余保证金不与退还,承租方还须向出租方按照合同总租金5%承担违约金。 7、双方特别约定:在合同期限内,原则上不容许双方解除合同。若承租方因经营原因导致不能继续承租的,承租方应书面提前一月告知出租方,双方可以解除,但是承租方前期交纳的保证金作为对出租方的违约赔偿全额不退还,对承租方装修等前期投入一概不补偿,即全部无偿收回。 | |||||||||||||||||||||||||||||||||||||||||||||||||||||||||||||||||||||||||||||
租金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租赁期限 | 13年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因涉及1年的装修免租期,所以租赁合同不涉及首期租金结算相关事宜。交易中心从承租方支付的报名保证金中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金额多退少补。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三、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后装修免租期满次日起 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租金。 | |||||||||||||||||||||||||||||||||||||||||||||||||||||||||||||||||||||||||||||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 (略)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其他组织 1、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承租方还需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 件 。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报名材料 | 请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 |||||||||||||||||||||||||||||||||||||||||||||||||||||||||||||||||||||||||||||
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租赁用途仅用于酒店经营用途,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承租方不得任意改变用途。租赁期限为13年,履约保证金即押金#元,装修免租期1年,租金按年支付,前6年租金不变,后8-13年增加2元每平方米每月的租金。 2、出租方以现状出租该标的,意向承租方在报名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进行全面勘察,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若意向承租方在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报名后,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同意按照标的现状承租。因此,意向承租方承租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3、承租方在该租赁物进行经营活动前,应取得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所有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照等(如法律法规等要求),出租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有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应按照该等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照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 4、承租方超出装修期的,出租方在装修免租期满后次日起开始计收取租金,在一年装修期届满后,承租方仍然超出三个月还不能装修完毕投入运营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对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有权不退还。 5、承租方必须于装修期届满之日前完成装修工程并开业。承租方如有合理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开业,须提前至少15日书面告知出租方且须获出租方书面同意延期开业,但延期开业阶段的租金及其它各项费用仍须自装修期届满后的次日起照常交纳。 6、合同期内,物业费、水、电、燃气、维修、垃圾清运等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和承担,需按照相关部门要求自行按期缴纳相关费用,不得拖延。如因此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负责。 7、(一)承租方在承租租赁物期间,不得擅自变更租赁物的用途,绝对禁止擅自新建永久性建筑,否则承租方自行承担一切投资风险(该风险包括承租方无资质变相开发房地产被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承租方违约致使出租方解除合同、合同期满出租方不做任何经济补偿的资产回收等等)。 8、承租方在租赁合同期间因经营需要,需要改善租赁物设施、装潢等,必须在不损坏出租方主体工程结构的原则下,并将施工方案、图纸报出租方,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严格按照图纸进行施工,如未经过出租方同意损坏主体工程结构造成的损失,承租方必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修缮、经评估后承担赔偿金等,同时出租方还有权视情节决定是否解除合同,如果出租方主张解除合同的,房屋修缮费首先从保证金中由出租方支出(不足的出租方还可以追偿),承租方还须承担租赁合同总租金5%的违约金。 9、在承租期间内,承租方是租赁物的实际管理人、占有人和使用人,承租方须履行租赁财产的管理、占有和使用人的法律责任,同时,承租方必须遵纪守法,合法经营,遵守上级有关部门及出租方对该出租物的各项管理要求,自觉办理各项经营手续及人员居住证,并服从出租方管理,坚决杜绝火灾等安全事故发生。租赁物使用人及所有外来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次承租人、暂住客人、现场消费者等等)因火灾等安全事故或其他意外的发生,所造成的一切人身、财产损失、法律责任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有权视情节轻重和所受到的损失大小,向承租方行使警告、追究违约责任、追究赔偿责任、要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等权利。 10、承租方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规定时间办理暂住证、居住证等相关手续,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11、合同期满后,或因承租方违约导致出租方主张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承租方在所附着的不可以动的装修、设施添加等,出租方将一并无偿收回,不进行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12、承租方在承租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租赁物进行转租、分租、过户、出售、转让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贷款抵押、担保、转借、联营、入股、置换其对该租赁物的全部或部分之权益。承租方破产或被解散或其营业被接管的,视为转租。否则视承租方严重违约,出租方有权当即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包括装修等无偿收回),同时扣除承租方已缴纳的全部保证金,并对承租方转让、转租、出售后等致使第三方受损的,所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还须向出租方承担合同总租金5% 的违约金。 13、在租赁期间,承租方负责租赁物范围内租赁物、设备设施的维护。 14、承租方必须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使该租赁物免受火灾、安全生产事故之毁坏。 15、租期内,出租方公司有权进入该租赁物检查电气、燃气、给排水等设备的运作情况,承租方应无条件予以配合。如果遇到火灾等紧急事态时,出租方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强行进入该租赁物消除因紧急事件引起的险情。 16、承租方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政府部门的要求,在开业前自行办理并取得该租赁物经营所需要的全部营业证照、权利证书、行政许可或批复,且保证该等执照、证书、许可或批复文件真实、合法、在租期内持续有效且不存在影响正常经营的限制。 17、承租方应保证其是所经营品牌/服务所承载的商标及其他相关知识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合法被许可/被授予人,并保证该资格、授权在租赁期限内持续有效。 18、承租方应于开业前向出租方出示上述营业证照和权利证书、消防验收证明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加盖承租方公章,下同)供出租方备案,如在租期内,承租方的上述证照和权利证书发生变更,承租方应自变更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新的证照和权利证书向出租方出示并提供其复印件给出租方备案。 19、承租方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广告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依法从事经营和宣传活动,确保所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质量,依法纳税、自行承担对该租赁物的经营方式、经营品种、经营策略、宣传推广活动及其他经营活动所产生的风险,并保证该等行为或者活动不得侵犯及损害出租方或者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20、承租方不得使用该租赁物、促使或容许他人使用该租赁物作任何违法或不道德之用途,包括不得在该租赁物内出售假冒伪劣货品、从事侵犯第三方商标专用权、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行为、利用不道德或不合法的商业手法进行商业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活动以及其他对出租方信誉和形象有不良影响的行为,并保证其经营行为不会对出租方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害。 21、承租方不得在该租赁物内储藏或容许他人在租赁物储存任何危及租赁物安全的易燃易爆有毒材料或物品。 22、合同期满后,如政策、法律允许,出租方的上级主管部门对租赁物的无特别规划,出租方还继续对外租赁经营租赁物的,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有优先承租权。 23、若承租方有续租意愿,应于租赁期届满之日的6个月前书面邀约出租方,经批准同意后双方应不迟于租赁期届满前3个月重新签订租赁协议,租赁期届满后重新续签合同相关租金及合同内容双方需重新协商确定;承租方未能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出租方继续租赁该租赁物的,或承租方未能于租赁期届满前3个月与出租方重新签订租赁协议的,承租方并应无条件于租赁合同租期届满之日交还租赁物。 24、租赁期届满前3个月时,承租方未能续租的,出租方将进行重新租赁的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将该租赁物给未来的承租方 25、标的查看联系人:张杰 电话:# 26、其他详见《租赁合同》范本《资产明细表》。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50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4-10-21 17: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账户信息 | ||||||||||||||||||||||||||||||||||||||||||||||||||||||||||||||||||||||||||||||
账户名称 | 西藏产权 (略) | |||||||||||||||||||||||||||||||||||||||||||||||||||||||||||||||||||||||||||||
开户行 | 兴业银行拉萨分行营业部 | |||||||||||||||||||||||||||||||||||||||||||||||||||||||||||||||||||||||||||||
账号 | #687 | |||||||||||||||||||||||||||||||||||||||||||||||||||||||||||||||||||||||||||||
(略) 置方式 | 一、确认投资方后 (略) 置 意向租赁方经本所确认为租赁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余额在签署租赁合同后退还租赁方。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投资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租赁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投资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挂牌申请人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投资方和挂牌申请人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四、保 (略) 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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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 | 动态报价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旦经理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891-#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央经理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891-# | |||||||||||||||||||||||||||||||||||||||||||||||||||||||||||||||||||||||||||
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中心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中心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中心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中心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中心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 (略) (http://**)及第四产权(http://**)为本中 (略) 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 (略) 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略) 上报名的说明 第五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 (略) (略) 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六条本中心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中心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中心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七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 (略) 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中心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九条 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 】,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 (略) 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条 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 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中心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中心将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三条 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四条本中心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 (略) 向 (略) 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略) 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 (略) 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 网络竞价操作规则》 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六条 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中心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七条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 (略) 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十八条 本中心按照《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 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 (略) 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九条 交易成功后,本中心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中心。 | ||||||||||||||||||||||||||||||||||||||||||||||||||||||||||||||||||||||||||||||
风险提示 | ||||||||||||||||||||||||||||||||||||||||||||||||||||||||||||||||||||||||||||||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藏产权交易中心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 (略) 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藏产权交易中 (略) 网络竞价系统软硬 (略) 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3. (略) 操作风险。 (略) 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藏产权交易中 (略) 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 (略) 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 (略) 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 (略) 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藏产权交易中 (略) 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自行 (略) 理,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拉萨市格桑林卡路以西、洛堆林卡路以北商业房产及其附属土地(原藏泉酒业)出租 |
标的名称 | 拉萨市格桑林卡路以西、洛堆林卡路以北商业房产及其附属土地(原藏泉酒业)出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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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2024AD5A# | 挂牌价格 | 366.74 万元 | |||
价格说明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09-26 | |||
是否联合出租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10-21 | |||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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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简介 | “藏泉酒业”烂尾楼是一栋基本完工的温泉酒店,酒店设计为5层框架结构总建筑面积#.60㎡(其中一层是大厅和温泉洗浴池建筑面积3647.52㎡,二层是包厢2055.43㎡,三至五层是住宿客房每层建筑面积2463.45㎡),两栋附属楼面积2027.05㎡。酒店整体外部装修已基本完成,内部二装完成约50%。 2020年1月7日,八一农场依法办理了该宗土地及地面资产的不动产权登记证,证号:藏(2023) (略) 不动产权第#,其中土地面积#㎡(约16.65亩),房屋建筑面积#.65㎡(含规划红线内的两栋附属楼面积2027.05㎡),绿地率33.9%,停车位70个。 (略) (略) 以西、 (略) 以北,南边紧邻晨曦 (略) ,北靠净土 (略) 。 详见租赁合同样本、可下载。 标的查看联系人:张杰 电话:# | |||||||||||||||||||||||||||||||||||||||||||||||||||||||||||||||||||||||||||||
标的资产数量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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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 评估机构(估值机构) | 江苏金土地房地产 (略) | ||||||||||||||||||||||||||||||||||||||||||||||||||||||||||||||||||||||||||||
评估/询价基准日 | 2024-04-20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略)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09-19 | |||||||||||||||||||||||||||||||||||||||||||||||||||||||||||||||||||||||||||||
出租标的对应评估价值/询价值 | 366.74 万元 | |||||||||||||||||||||||||||||||||||||||||||||||||||||||||||||||||||||||||||||
账面净值(万元) | —— | |||||||||||||||||||||||||||||||||||||||||||||||||||||||||||||||||||||||||||||
备注 | —— | |||||||||||||||||||||||||||||||||||||||||||||||||||||||||||||||||||||||||||||
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366.74 万元 | ||||||||||||||||||||||||||||||||||||||||||||||||||||||||||||||||||||||||||||
价格说明 | —— | |||||||||||||||||||||||||||||||||||||||||||||||||||||||||||||||||||||||||||||
履约 (略) 置方式 | 1、履约保证金即押金在签订租赁合同书的当天承租方须向出租方一次性交纳保证金 # 元,人民币大写:(¥ #佰万元整)(保证金以出租方提供的收据原件为准)出租方收取保证金时,须向承租方出具收据,保证金不计算利息。合同履行期满后,如承租方无任何违约、无租赁合同约定赔付情形并按时、无损返还承租物后,凭保证金收据向出租方取回保证金,出租方应在一个月内将保证金无息全额返还承租方。 2、承租方保证装修过程中,不拖欠民工、施工队、施工队班组等工资、施工费、工程款等,更不因此引起各种上访、投诉等,给出租方带来信访牵连和应诉,否则,出租方有权从该#元保证金中解决信访、诉讼等不良事件。 3、除非双方取得批准达成新的书面续租合同,否则,承租方保证租赁合同期满后规定日之内,承租方须如数、完好归还租赁财产(包括承租方装修形成的不可移动附着财产的无偿移交)(以双方正式移交清单为准),否则,出租方有权从该保证金中抵扣(参照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承租方不能如期归还租赁物期间的实际占有使用费。 4、承租方保证合同期满时,自行结清所有物业、水电、燃气、垃圾清运等费用,否则,出租方有权从该保证金中抵扣清偿。 5、在合同期内,承租方的一切装修、设施设备(如电梯、消防设施、火灾应急通道等)、经营、管理等符合国家消防、治安、特种行业管理规定,如遇类似意外重大不良事故,承租方同意该保证金首先可以拿出来、配合政府解决不良事故。 6、合同履行中,承租方交纳的#元保证金,因对外承担租赁合同约定承租方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减少或不足,承租方应当自保证金减少事实发生第二日起,向出租方交纳补足至#元,承租方在出租方的保证金减少到#元时,拒不补足达三个月的,视承租方严重违约,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包括承租方装修形成的不可移动附着财产的无偿收回),剩余保证金不与退还,承租方还须向出租方按照合同总租金5%承担违约金。 7、双方特别约定:在合同期限内,原则上不容许双方解除合同。若承租方因经营原因导致不能继续承租的,承租方应书面提前一月告知出租方,双方可以解除,但是承租方前期交纳的保证金作为对出租方的违约赔偿全额不退还,对承租方装修等前期投入一概不补偿,即全部无偿收回。 | |||||||||||||||||||||||||||||||||||||||||||||||||||||||||||||||||||||||||||||
租金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租赁期限 | 13年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因涉及1年的装修免租期,所以租赁合同不涉及首期租金结算相关事宜。交易中心从承租方支付的报名保证金中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金额多退少补。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三、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后装修免租期满次日起 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租金。 | |||||||||||||||||||||||||||||||||||||||||||||||||||||||||||||||||||||||||||||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 (略)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其他组织 1、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承租方还需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 件 。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报名材料 | 请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 |||||||||||||||||||||||||||||||||||||||||||||||||||||||||||||||||||||||||||||
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租赁用途仅用于酒店经营用途,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承租方不得任意改变用途。租赁期限为13年,履约保证金即押金#元,装修免租期1年,租金按年支付,前6年租金不变,后8-13年增加2元每平方米每月的租金。 2、出租方以现状出租该标的,意向承租方在报名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进行全面勘察,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若意向承租方在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报名后,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同意按照标的现状承租。因此,意向承租方承租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3、承租方在该租赁物进行经营活动前,应取得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所有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照等(如法律法规等要求),出租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有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应按照该等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照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 4、承租方超出装修期的,出租方在装修免租期满后次日起开始计收取租金,在一年装修期届满后,承租方仍然超出三个月还不能装修完毕投入运营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对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有权不退还。 5、承租方必须于装修期届满之日前完成装修工程并开业。承租方如有合理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开业,须提前至少15日书面告知出租方且须获出租方书面同意延期开业,但延期开业阶段的租金及其它各项费用仍须自装修期届满后的次日起照常交纳。 6、合同期内,物业费、水、电、燃气、维修、垃圾清运等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和承担,需按照相关部门要求自行按期缴纳相关费用,不得拖延。如因此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负责。 7、(一)承租方在承租租赁物期间,不得擅自变更租赁物的用途,绝对禁止擅自新建永久性建筑,否则承租方自行承担一切投资风险(该风险包括承租方无资质变相开发房地产被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承租方违约致使出租方解除合同、合同期满出租方不做任何经济补偿的资产回收等等)。 8、承租方在租赁合同期间因经营需要,需要改善租赁物设施、装潢等,必须在不损坏出租方主体工程结构的原则下,并将施工方案、图纸报出租方,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严格按照图纸进行施工,如未经过出租方同意损坏主体工程结构造成的损失,承租方必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修缮、经评估后承担赔偿金等,同时出租方还有权视情节决定是否解除合同,如果出租方主张解除合同的,房屋修缮费首先从保证金中由出租方支出(不足的出租方还可以追偿),承租方还须承担租赁合同总租金5%的违约金。 9、在承租期间内,承租方是租赁物的实际管理人、占有人和使用人,承租方须履行租赁财产的管理、占有和使用人的法律责任,同时,承租方必须遵纪守法,合法经营,遵守上级有关部门及出租方对该出租物的各项管理要求,自觉办理各项经营手续及人员居住证,并服从出租方管理,坚决杜绝火灾等安全事故发生。租赁物使用人及所有外来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次承租人、暂住客人、现场消费者等等)因火灾等安全事故或其他意外的发生,所造成的一切人身、财产损失、法律责任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有权视情节轻重和所受到的损失大小,向承租方行使警告、追究违约责任、追究赔偿责任、要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等权利。 10、承租方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规定时间办理暂住证、居住证等相关手续,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11、合同期满后,或因承租方违约导致出租方主张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承租方在所附着的不可以动的装修、设施添加等,出租方将一并无偿收回,不进行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12、承租方在承租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租赁物进行转租、分租、过户、出售、转让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贷款抵押、担保、转借、联营、入股、置换其对该租赁物的全部或部分之权益。承租方破产或被解散或其营业被接管的,视为转租。否则视承租方严重违约,出租方有权当即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包括装修等无偿收回),同时扣除承租方已缴纳的全部保证金,并对承租方转让、转租、出售后等致使第三方受损的,所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还须向出租方承担合同总租金5% 的违约金。 13、在租赁期间,承租方负责租赁物范围内租赁物、设备设施的维护。 14、承租方必须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使该租赁物免受火灾、安全生产事故之毁坏。 15、租期内,出租方公司有权进入该租赁物检查电气、燃气、给排水等设备的运作情况,承租方应无条件予以配合。如果遇到火灾等紧急事态时,出租方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强行进入该租赁物消除因紧急事件引起的险情。 16、承租方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政府部门的要求,在开业前自行办理并取得该租赁物经营所需要的全部营业证照、权利证书、行政许可或批复,且保证该等执照、证书、许可或批复文件真实、合法、在租期内持续有效且不存在影响正常经营的限制。 17、承租方应保证其是所经营品牌/服务所承载的商标及其他相关知识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合法被许可/被授予人,并保证该资格、授权在租赁期限内持续有效。 18、承租方应于开业前向出租方出示上述营业证照和权利证书、消防验收证明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加盖承租方公章,下同)供出租方备案,如在租期内,承租方的上述证照和权利证书发生变更,承租方应自变更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新的证照和权利证书向出租方出示并提供其复印件给出租方备案。 19、承租方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广告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依法从事经营和宣传活动,确保所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质量,依法纳税、自行承担对该租赁物的经营方式、经营品种、经营策略、宣传推广活动及其他经营活动所产生的风险,并保证该等行为或者活动不得侵犯及损害出租方或者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20、承租方不得使用该租赁物、促使或容许他人使用该租赁物作任何违法或不道德之用途,包括不得在该租赁物内出售假冒伪劣货品、从事侵犯第三方商标专用权、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行为、利用不道德或不合法的商业手法进行商业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活动以及其他对出租方信誉和形象有不良影响的行为,并保证其经营行为不会对出租方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害。 21、承租方不得在该租赁物内储藏或容许他人在租赁物储存任何危及租赁物安全的易燃易爆有毒材料或物品。 22、合同期满后,如政策、法律允许,出租方的上级主管部门对租赁物的无特别规划,出租方还继续对外租赁经营租赁物的,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有优先承租权。 23、若承租方有续租意愿,应于租赁期届满之日的6个月前书面邀约出租方,经批准同意后双方应不迟于租赁期届满前3个月重新签订租赁协议,租赁期届满后重新续签合同相关租金及合同内容双方需重新协商确定;承租方未能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出租方继续租赁该租赁物的,或承租方未能于租赁期届满前3个月与出租方重新签订租赁协议的,承租方并应无条件于租赁合同租期届满之日交还租赁物。 24、租赁期届满前3个月时,承租方未能续租的,出租方将进行重新租赁的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将该租赁物给未来的承租方 25、标的查看联系人:张杰 电话:# 26、其他详见《租赁合同》范本《资产明细表》。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50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4-10-21 17: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账户信息 | ||||||||||||||||||||||||||||||||||||||||||||||||||||||||||||||||||||||||||||||
账户名称 | 西藏产权 (略) | |||||||||||||||||||||||||||||||||||||||||||||||||||||||||||||||||||||||||||||
开户行 | 兴业银行拉萨分行营业部 | |||||||||||||||||||||||||||||||||||||||||||||||||||||||||||||||||||||||||||||
账号 | #687 | |||||||||||||||||||||||||||||||||||||||||||||||||||||||||||||||||||||||||||||
(略) 置方式 | 一、确认投资方后 (略) 置 意向租赁方经本所确认为租赁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余额在签署租赁合同后退还租赁方。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投资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租赁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投资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挂牌申请人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投资方和挂牌申请人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四、保 (略) 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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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 | 动态报价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旦经理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891-#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央经理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891-# | |||||||||||||||||||||||||||||||||||||||||||||||||||||||||||||||||||||||||||
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中心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中心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中心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中心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中心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 (略) (http://**)及第四产权(http://**)为本中 (略) 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 (略) 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略) 上报名的说明 第五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 (略) (略) 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六条本中心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中心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中心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七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 (略) 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中心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九条 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 】,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 (略) 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条 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 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中心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中心将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三条 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四条本中心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 (略) 向 (略) 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略) 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 (略) 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 网络竞价操作规则》 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六条 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中心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七条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 (略) 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十八条 本中心按照《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 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 (略) 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九条 交易成功后,本中心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中心。 | ||||||||||||||||||||||||||||||||||||||||||||||||||||||||||||||||||||||||||||||
风险提示 | ||||||||||||||||||||||||||||||||||||||||||||||||||||||||||||||||||||||||||||||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藏产权交易中心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 (略) 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藏产权交易中 (略) 网络竞价系统软硬 (略) 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3. (略) 操作风险。 (略) 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藏产权交易中 (略) 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 (略) 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 (略) 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 (略) 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藏产权交易中 (略) 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自行 (略) 理,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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