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雅砻生态农牧业有限公司所属230座温室大棚整体出租
山南市雅砻生态农牧业有限公司所属230座温室大棚整体出租
山南市雅砻生态农牧业有限公司所属230座温室大棚整体出租 |
标的名称 | 山南市雅砻生态农牧业有限公司所属230座温室大棚整体出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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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D1D# | 挂牌价格 | 138 万元 | |||
价格说明 | 挂牌价为年租金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07-31 | |||
是否联合出租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10-21 | |||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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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简介 | (略) “菜篮子“一期琼结基地, (略) 区约 (略) 程,基地每座大棚面积为715㎡。 标的查看联系人:次旺多吉 电话:# 资产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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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资产数量 | —— | |||||||||||||||||||||||||||||||||||||||||||||||||||||||||||||||||||||||||||||
出租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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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信息 | ||||||||||||||||||||||||||||||||||||||||||||||||||||||||||||||||||||||||||||||
标的企业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 评估机构(估值机构) | 北京建亚恒泰房地产 (略) | ||||||||||||||||||||||||||||||||||||||||||||||||||||||||||||||||||||||||||||
评估/询价基准日 | 2024-07-09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略) (略) (国资委)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07-19 | |||||||||||||||||||||||||||||||||||||||||||||||||||||||||||||||||||||||||||||
出租标的对应评估价值/询价值 | 134.849 万元 | |||||||||||||||||||||||||||||||||||||||||||||||||||||||||||||||||||||||||||||
账面净值(万元) | —— | |||||||||||||||||||||||||||||||||||||||||||||||||||||||||||||||||||||||||||||
备注 | —— | |||||||||||||||||||||||||||||||||||||||||||||||||||||||||||||||||||||||||||||
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138 万元 | ||||||||||||||||||||||||||||||||||||||||||||||||||||||||||||||||||||||||||||
价格说明 | 挂牌价为年租金 | |||||||||||||||||||||||||||||||||||||||||||||||||||||||||||||||||||||||||||||
履约 (略) 置方式 | (一)租赁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须向出租方支付三个月租金作为押金(履约保证金),出租方收取押金后向承租方开具收款凭证。押金(履约保证金)在出租方保管期间不计利息。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承租方保证将所租蔬菜大棚完好无损交还出租方且无违约的情形下,出租方无息退还承租方押金。如有损坏或违约,从承租方押金中扣除承租方所承担的违约赔偿,剩余部分返还承租方。 (三)承租方退取押金时,出租方凭押金原始收据由签约人办理无息退还押金手续,若承租方无法提供出租方开据的原始凭证,承租方可向出租方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出示有效证据(登报声明、公证),出租方经核实给予退还承租方所交押金 | |||||||||||||||||||||||||||||||||||||||||||||||||||||||||||||||||||||||||||||
租金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租赁期限 | 3年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专用账户结算。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三、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租金。 | |||||||||||||||||||||||||||||||||||||||||||||||||||||||||||||||||||||||||||||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按期交付租金(运营费)、合理合规种植大棚、承租方保证将所租蔬菜大棚完好无损,做好日常保管工作。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 (略)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其他组织 1、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承租方还需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报名材料 | 请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 |||||||||||||||||||||||||||||||||||||||||||||||||||||||||||||||||||||||||||||
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230座蔬菜大棚,租赁用途用于蔬菜、蔬果种植,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承租方不得任意改变用途。租赁期限为3年,租金按半年支付(提前收取)。 2、出租方以现状出租该标的,意向承租方在报名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进行全面勘察,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若意向承租方在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报名后,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同意按照标的现状承租。因此,意向承租方承租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3、出租方有权监督和管理承租方履行合同情况。合同范围之外事项由承租 (略) 理,不得无故推卸责任。承租方应当确保出租方知情权,积极配合出租方的监督和检查工作。若承租方在出租方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隐瞒、伪造、欺骗等情形,则出租方有权追究承租方违约责任,解除合同,收回合同标的。 4、运营期满,出租方有权收回该标段温室大棚等合作标的及其相关附属设施,承租方应按合同要求如期保质保量交还。 5、运营期满或合同解除,出租方按原移交清单进行财产清点验收,如有短缺或损坏,承租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承租方必须按时搬出承租方自有的全部物资,搬迁后 七 日内如仍有余物,视为承租方放弃所有权,由 (略) 理。 6、出租方始终有权基于监督和检查的情况,针对承租方使用温室大棚等标的物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对此承租方应当积极予以采纳,在出租方指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若承租方未能按照出租方要求完成整改,出租方有权追究承租方违约责任并解除合同,收回合作标的。 7、在合同期限内承租方依法享有温室大棚等合作标的的使用权、受益权,在合同范围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经营温室大棚日常所需水、电、卫生费由承租方自行支付,出租方概不负责。 8、因承租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日光温室大棚等合作标的及其附属设施发生丢失、损坏或故障的,承租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9、出租方提供的温室大棚等合作标的及其附属设施,若承租方运营、生产期间产生损毁(薄膜、棉被、电机、卷膜机、水电、滴灌系统等),承租方自行负责维修,出租方不承担维修义务。 10、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租赁合同约定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温室大棚等标的物转租给第三方。若在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转租,承租方应当对于第三方使用温室大棚等标的物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因第三方原因导致出租方遭受损失时,出租方有权就此向承租方追责。 11、运营期内,承租方保证依法经营种植,如有违法犯罪活动,承租方须承担全部责任。 12、政府有关部门因承租方经营 (略) 罚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并交纳。 13、承租方不得无故停止营业,不得做有损于出租方声誉和形象的事项。 14、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承租方享有充分自主权,如出现特殊情况(疫情、重大节日蔬菜保供等),承租方必须服从出租方工作调度。 15、承租方应当科学合理安排种植计划,杜绝出现蔬菜大棚大面积闲置情况,对蔬菜大棚内外种植灌木、树苗等种植其他植物行为,以及合作标内不得开展养殖业务,承租方应当接受相 (略) 理及须承担全部责任以及罚款,将无条件拆除及整改,所产生的费用承租方自行承担。 16、承租方有权自行录用工作人员,并依法承担所录用人员的工资,有义务依法依规为所录用工作人员缴纳各项保险;合同生效期间因承租方生产经营发生的事故和人员损伤均与出租方无关,责任全由承租方承担。 17、承租方在种植期间,任用过期农药、禁限农药、如有违法犯罪活动,承租方须承担全部责任及罚款,并解除合同。 18、租赁期间,承租方不得任意温室周围私搭乱建,不得地皮硬化及破坏耕地原状,不得私自改变大棚用途及破坏温室大棚整体安全性,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拆除,承租方将无条件拆除,所产生的费用承租方自行承担。 19、承租方在租赁期间要做到爱护大棚设施及承租温室周围环境卫生, (略) 整体环境卫生。 20、租赁期间,承租方的生产安全用电、蔬菜种植期间大棚安全、个人自身安全均由承租方负责,与出租方无任何纠葛。 21、承租方应当在合同约定,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理使用温室大棚等合作标的,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变更标的物用途。 22、为确保当地群众就业,承租方保证当地群众参与到蔬菜种植和运营过程,学交易的; 4.意向投资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投资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挂牌申请人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投资方和挂牌申请人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四、保 (略) 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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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 | 动态报价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旦经理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891-#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付经理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891-# | |||||||||||||||||||||||||||||||||||||||||||||||||||||||||||||||||||||||||||
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中心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中心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中心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中心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中心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 (略) (http://**)及第四产权(http://**)为本中 (略) 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 (略) 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略) 上报名的说明 第五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 (略) (略) 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六条本中心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中心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中心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七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 (略) 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中心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九条 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 】,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 (略) 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条 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 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中心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中心将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三条 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四条本中心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 (略) 向 (略) 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略) 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 (略) 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 网络竞价操作规则》 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六条 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中心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七条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 (略) 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十八条 本中心按照《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 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 (略) 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九条 交易成功后,本中心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中心。 | ||||||||||||||||||||||||||||||||||||||||||||||||||||||||||||||||||||||||||||||
风险提示 | ||||||||||||||||||||||||||||||||||||||||||||||||||||||||||||||||||||||||||||||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藏产权交易中心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 (略) 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藏产权交易中 (略) 网络竞价系统软硬 (略) 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3. (略) 操作风险。 (略) 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藏产权交易中 (略) 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 (略) 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 (略) 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 (略) 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藏产权交易中 (略) 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自行 (略) 理,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山南市雅砻生态农牧业有限公司所属230座温室大棚整体出租 |
标的名称 | 山南市雅砻生态农牧业有限公司所属230座温室大棚整体出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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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D1D# | 挂牌价格 | 138 万元 | |||
价格说明 | 挂牌价为年租金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07-31 | |||
是否联合出租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10-21 | |||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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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简介 | (略) “菜篮子“一期琼结基地, (略) 区约 (略) 程,基地每座大棚面积为715㎡。 标的查看联系人:次旺多吉 电话:# 资产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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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资产数量 | —— | |||||||||||||||||||||||||||||||||||||||||||||||||||||||||||||||||||||||||||||
出租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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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 评估机构(估值机构) | 北京建亚恒泰房地产 (略) | ||||||||||||||||||||||||||||||||||||||||||||||||||||||||||||||||||||||||||||
评估/询价基准日 | 2024-07-09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略) (略) (国资委)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07-19 | |||||||||||||||||||||||||||||||||||||||||||||||||||||||||||||||||||||||||||||
出租标的对应评估价值/询价值 | 134.849 万元 | |||||||||||||||||||||||||||||||||||||||||||||||||||||||||||||||||||||||||||||
账面净值(万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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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138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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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 (略) 置方式 | (一)租赁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须向出租方支付三个月租金作为押金(履约保证金),出租方收取押金后向承租方开具收款凭证。押金(履约保证金)在出租方保管期间不计利息。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承租方保证将所租蔬菜大棚完好无损交还出租方且无违约的情形下,出租方无息退还承租方押金。如有损坏或违约,从承租方押金中扣除承租方所承担的违约赔偿,剩余部分返还承租方。 (三)承租方退取押金时,出租方凭押金原始收据由签约人办理无息退还押金手续,若承租方无法提供出租方开据的原始凭证,承租方可向出租方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出示有效证据(登报声明、公证),出租方经核实给予退还承租方所交押金 | |||||||||||||||||||||||||||||||||||||||||||||||||||||||||||||||||||||||||||||
租金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租赁期限 | 3年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专用账户结算。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三、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租金。 | |||||||||||||||||||||||||||||||||||||||||||||||||||||||||||||||||||||||||||||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按期交付租金(运营费)、合理合规种植大棚、承租方保证将所租蔬菜大棚完好无损,做好日常保管工作。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 (略)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其他组织 1、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承租方还需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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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230座蔬菜大棚,租赁用途用于蔬菜、蔬果种植,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承租方不得任意改变用途。租赁期限为3年,租金按半年支付(提前收取)。 2、出租方以现状出租该标的,意向承租方在报名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进行全面勘察,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若意向承租方在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报名后,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同意按照标的现状承租。因此,意向承租方承租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3、出租方有权监督和管理承租方履行合同情况。合同范围之外事项由承租 (略) 理,不得无故推卸责任。承租方应当确保出租方知情权,积极配合出租方的监督和检查工作。若承租方在出租方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隐瞒、伪造、欺骗等情形,则出租方有权追究承租方违约责任,解除合同,收回合同标的。 4、运营期满,出租方有权收回该标段温室大棚等合作标的及其相关附属设施,承租方应按合同要求如期保质保量交还。 5、运营期满或合同解除,出租方按原移交清单进行财产清点验收,如有短缺或损坏,承租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承租方必须按时搬出承租方自有的全部物资,搬迁后 七 日内如仍有余物,视为承租方放弃所有权,由 (略) 理。 6、出租方始终有权基于监督和检查的情况,针对承租方使用温室大棚等标的物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对此承租方应当积极予以采纳,在出租方指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若承租方未能按照出租方要求完成整改,出租方有权追究承租方违约责任并解除合同,收回合作标的。 7、在合同期限内承租方依法享有温室大棚等合作标的的使用权、受益权,在合同范围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经营温室大棚日常所需水、电、卫生费由承租方自行支付,出租方概不负责。 8、因承租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日光温室大棚等合作标的及其附属设施发生丢失、损坏或故障的,承租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9、出租方提供的温室大棚等合作标的及其附属设施,若承租方运营、生产期间产生损毁(薄膜、棉被、电机、卷膜机、水电、滴灌系统等),承租方自行负责维修,出租方不承担维修义务。 10、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租赁合同约定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温室大棚等标的物转租给第三方。若在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转租,承租方应当对于第三方使用温室大棚等标的物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因第三方原因导致出租方遭受损失时,出租方有权就此向承租方追责。 11、运营期内,承租方保证依法经营种植,如有违法犯罪活动,承租方须承担全部责任。 12、政府有关部门因承租方经营 (略) 罚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并交纳。 13、承租方不得无故停止营业,不得做有损于出租方声誉和形象的事项。 14、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承租方享有充分自主权,如出现特殊情况(疫情、重大节日蔬菜保供等),承租方必须服从出租方工作调度。 15、承租方应当科学合理安排种植计划,杜绝出现蔬菜大棚大面积闲置情况,对蔬菜大棚内外种植灌木、树苗等种植其他植物行为,以及合作标内不得开展养殖业务,承租方应当接受相 (略) 理及须承担全部责任以及罚款,将无条件拆除及整改,所产生的费用承租方自行承担。 16、承租方有权自行录用工作人员,并依法承担所录用人员的工资,有义务依法依规为所录用工作人员缴纳各项保险;合同生效期间因承租方生产经营发生的事故和人员损伤均与出租方无关,责任全由承租方承担。 17、承租方在种植期间,任用过期农药、禁限农药、如有违法犯罪活动,承租方须承担全部责任及罚款,并解除合同。 18、租赁期间,承租方不得任意温室周围私搭乱建,不得地皮硬化及破坏耕地原状,不得私自改变大棚用途及破坏温室大棚整体安全性,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拆除,承租方将无条件拆除,所产生的费用承租方自行承担。 19、承租方在租赁期间要做到爱护大棚设施及承租温室周围环境卫生, (略) 整体环境卫生。 20、租赁期间,承租方的生产安全用电、蔬菜种植期间大棚安全、个人自身安全均由承租方负责,与出租方无任何纠葛。 21、承租方应当在合同约定,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理使用温室大棚等合作标的,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变更标的物用途。 22、为确保当地群众就业,承租方保证当地群众参与到蔬菜种植和运营过程,学交易的; 4.意向投资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投资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挂牌申请人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投资方和挂牌申请人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四、保 (略) 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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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 | 动态报价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旦经理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891-#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付经理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891-# | |||||||||||||||||||||||||||||||||||||||||||||||||||||||||||||||||||||||||||
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中心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中心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中心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中心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中心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 (略) (http://**)及第四产权(http://**)为本中 (略) 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 (略) 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略) 上报名的说明 第五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 (略) (略) 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六条本中心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中心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中心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七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 (略) 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中心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九条 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 】,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 (略) 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条 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 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中心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中心将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三条 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四条本中心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 (略) 向 (略) 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略) 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 (略) 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 网络竞价操作规则》 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六条 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中心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七条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 (略) 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十八条 本中心按照《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 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 (略) 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九条 交易成功后,本中心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中心。 | ||||||||||||||||||||||||||||||||||||||||||||||||||||||||||||||||||||||||||||||
风险提示 | ||||||||||||||||||||||||||||||||||||||||||||||||||||||||||||||||||||||||||||||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藏产权交易中心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 (略) 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藏产权交易中 (略) 网络竞价系统软硬 (略) 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3. (略) 操作风险。 (略) 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藏产权交易中 (略) 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 (略) 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 (略) 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 (略) 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藏产权交易中 (略) 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自行 (略) 理,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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