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357沈阳市苏家屯区陈相街道皮家湾18万立方米砂石转让第二次降价
20241357沈阳市苏家屯区陈相街道皮家湾18万立方米砂石转让第二次降价
项目编号 | GR2023* |
---|---|
项目名称 | (2024)1357沈阳市苏家屯区陈相街道皮家湾18万立方米砂石转让(第二次降价)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水务事务服务中心 |
挂牌价格 | 685.*元(人民币元) |
挂牌期间 | 5工作日 |
挂牌日期 | 2024-10-15 |
是否自动延期 | 否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转让说明事项 | 1、本次转让标的砂石存放地点为 (略) 陈相街道皮家湾。 2、标的砂石合计约为*立方米,挂牌单价*/立方米,成交后交易双方按照竞拍价格及挂牌数量签订交易合同并结算价款。 3、标的砂石尚未全部开采完毕,在签订合同并完成价款结算后受让方可对现有砂石进行清运,现有砂石约为*立方米。 4、转让方预计于2024年底前完成不少于*立方米砂石开采,并于2025年底前全部开采完毕。开采期间受让方须按照转让方施工进度及安排对已开采砂石进行实时清运。 5、受让方在清运砂石过程中须固定车型及承载粒数,在全部砂石清空后以实际数量确定最终交易价格,并对比交易合同金额多退少补。 6、砂石清运过程中转让方应指派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受让方需无条件服从现场指导人员意见,如遇特殊情况可书面与转让方进行沟通。 7、本次转让标的情况以现场展示为准,在信息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自行前往标的所在地现场勘察,转让标的质量、数量以现场勘验为准,由意向受让方自验并承担全部责任。 8、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9、自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转让合同》,已交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并于签订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剩余转让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支付至沈交所指定对公账户。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为由拒绝现状接收、拒绝签署《资产转让合同》,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转让方及沈交所有权扣除受让方保证金,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10、受让方实施清运工作须按照经转让方 (略) 域与范围进行施工,服从转让方的现场管理和全面调动指挥,不得影响转让方正常生产秩序。受让方须遵守国家有关清运施工法律、法规。若因清运导致周围设施损坏或出现超范围清运,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全部由受让方承担,同时转让方有权将其清除出场并追究其经济补偿及相关法律责任。 (略) 理、装卸、运输、垃圾清运等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同时在标的资产清运完毕后达到场平地净。 11、受让方须自行了解标的所在地安全、环保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对转让方以及安全、环保监管部门依法合规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及时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2、转让标的移交完成后,发生的任何质量、安全、环境影响等问题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
项目编号 | GR2023* |
---|---|
项目名称 | (2024)1357沈阳市苏家屯区陈相街道皮家湾18万立方米砂石转让(第二次降价)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水务事务服务中心 |
挂牌价格 | 685.*元(人民币元) |
挂牌期间 | 5工作日 |
挂牌日期 | 2024-10-15 |
是否自动延期 | 否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转让说明事项 | 1、本次转让标的砂石存放地点为 (略) 陈相街道皮家湾。 2、标的砂石合计约为*立方米,挂牌单价*/立方米,成交后交易双方按照竞拍价格及挂牌数量签订交易合同并结算价款。 3、标的砂石尚未全部开采完毕,在签订合同并完成价款结算后受让方可对现有砂石进行清运,现有砂石约为*立方米。 4、转让方预计于2024年底前完成不少于*立方米砂石开采,并于2025年底前全部开采完毕。开采期间受让方须按照转让方施工进度及安排对已开采砂石进行实时清运。 5、受让方在清运砂石过程中须固定车型及承载粒数,在全部砂石清空后以实际数量确定最终交易价格,并对比交易合同金额多退少补。 6、砂石清运过程中转让方应指派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受让方需无条件服从现场指导人员意见,如遇特殊情况可书面与转让方进行沟通。 7、本次转让标的情况以现场展示为准,在信息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自行前往标的所在地现场勘察,转让标的质量、数量以现场勘验为准,由意向受让方自验并承担全部责任。 8、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9、自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转让合同》,已交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并于签订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剩余转让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支付至沈交所指定对公账户。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为由拒绝现状接收、拒绝签署《资产转让合同》,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转让方及沈交所有权扣除受让方保证金,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10、受让方实施清运工作须按照经转让方 (略) 域与范围进行施工,服从转让方的现场管理和全面调动指挥,不得影响转让方正常生产秩序。受让方须遵守国家有关清运施工法律、法规。若因清运导致周围设施损坏或出现超范围清运,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全部由受让方承担,同时转让方有权将其清除出场并追究其经济补偿及相关法律责任。 (略) 理、装卸、运输、垃圾清运等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同时在标的资产清运完毕后达到场平地净。 11、受让方须自行了解标的所在地安全、环保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对转让方以及安全、环保监管部门依法合规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及时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2、转让标的移交完成后,发生的任何质量、安全、环境影响等问题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
辽宁
辽宁
辽宁
辽宁
辽宁
辽宁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