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三创股份公司1.67%股权对应500万股股份
向三创股份公司1.67%股权对应500万股股份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 (略) 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 (略) 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企业名称 | (略) | ||
(略) | 浙江省- (略) - (略) | 注册地(住所) | (略) 萧山经济技 (略) 万向创新聚能城奔竞大道2828号3幢204室 |
法定代表人 | 袁烽 | ||
成立日期 | 2000-12-11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83A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创业投资( (略) 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科技中介服务;创业空间服务;咨询策划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有人未表示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略) | 83.33% | ||
2.浙江省 (略) | 10.00% | ||
3.中电科 (略) | 3.33% | ||
4. (略) (略) | 1.67% | ||
5.杭州萧山国有 (略) | 1.67%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以下数据出自2023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0.00 | *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 | * | * | |
审计机构 | 杭州萧然 (略) | ||
以下数据出自 2024年08月31日 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0.00 | -*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 | * | * | |
内部决策情况 | /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 ||
其他披露的内容附件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略) (略) 2-6号35层 | ||
经济类型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沈立 | 成立日期 | 1997-08-28 | |
注册资本(万元) | *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其他金融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877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67%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67%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区县)财政部门或金融办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59L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日期 | 2024-08-20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决议文件名称 | (略) (略) 董事会决议2024年第6次会议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略)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向三创股份公司1.67%股权(对应500万股股份) |
转让底价 | *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本次交易信息披露后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交易标的和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认真全面阅读本次转让的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杭州分所中喜杭专审2024Z*号《 (略) 专项审计报告》及 (略) 天源评报字[2024]第0626号《 (略) (略) 拟实施股权转让 (略)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申请手续,即视为其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所涉及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杭州分所中喜杭专审2024Z*号《 (略) 专项审计报告》及 (略) 天源评报字[2024]第0626号《 (略) (略) 拟实施股权转让 (略)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等报告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次转让项目交易资料内容及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以及已完成对本次交易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本次转让项目,保证履行有关的义务及承担投资风险和责任。 1、信息正式披露期满后,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为受让方,其在报名时作出的有效报价为成交价;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2、涉及优先购买权人的,按照《杭州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的规定执行。如征集到的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包括进场行权的优先购买权人和非股东意向受让方的,进场行权的优先购买权人采用过程行权的方式行使优先购买权。 (1)进场行权的优先购买权人被确定为受让方的,转让方不再征询场外行权的优先购买权人意见。 (2)信息披露期满,征集到符合条件的非股东意向受让方,但未征集到进场行权的优先购买权人或者进场行权的优先购买权人均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转让方应在非股东意向受让方的最高有效报价产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就报价结果和公示的产权交易合同等向场外行权的优先购买权人征询其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告知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杭交所办理行权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提交受让申请材料、交纳交易保证金、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等),并告知其逾期未行权或未办理行权手续的即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3)场外行权的优先购买权人表示放弃行权或逾期未行权的,杭交所自其表示放弃行权或逾期未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报出最高有效报价的非股东意向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场外行权的优先购买权人行权且完成行权手续的,杭交所自其办理完成行权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报出最高有效报价的非股东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 4、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等交易资金(《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款项全部到账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2)同意杭交所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本次股权交易完成后,转让方不再是标的企业股东,标的企业章程中载明的转让方作为股东享有的各项权益责任均由受让方承继。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均由股权变更后的标的企业承担。 (4)本次股权转让自评估基准日(2024年5月31日)起至转让标的交割日(指股权备案登记完成之日)期间,标的企业净资产变化不再进行审计清算,由股权转让后标的企业全体股东享有或者承受。 (5)本次股权交易不涉及员工安置,股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应继续依法履行全部职工的劳动合同,维护、保障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 (6)本次股权交易的交割,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进行。受让方付清本次股权交易价款后和交易服务费后,杭交所向受让方出具本次股权转让的《产权交易凭证》,受让方取得本次股权转让的《产权交易凭证》后,方能要求转让方办理转让股权的交接及股权备案登记等手续。股权交易取得杭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2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促使标的企业办理股权备案登记手续,受让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如果由于转让方的原因而导致无法获准上述登记的,由转让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由于受让方的原因而导致无法获准上述登记的,由受让方承担违约责任。 (7)转让方与受让方的权利义务以转让方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样本)等文件要求为准。 5、本次股权交易成交的,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 6、具体详见股权交易资料。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3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
(略) 置方式 |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 (3)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4)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竞价方式 | 网络竞价 | |||
项目附件 | 公示附件 | 附件1:股权转让协议(样本)*0.pdf 、 附件2:产权受让申请书*3325.doc 、 附件3:承诺函*2673.docx 、 附件4:报价书*0427.doc 、 附件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示范文本)*6841.doc 、 附件6:授权委托书*0648.doc 、 附件7:特别事项说明*0248.doc | ||
材料附件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王先生 颜先生 | 电话 | 0571-* 0571-*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略) (略) 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28楼 | 网址 | ||
转让方 | 联系人 | 傅哲 | 电话 | 0571-*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网址 |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 (略) 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 (略) 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企业名称 | (略) | ||
(略) | 浙江省- (略) - (略) | 注册地(住所) | (略) 萧山经济技 (略) 万向创新聚能城奔竞大道2828号3幢204室 |
法定代表人 | 袁烽 | ||
成立日期 | 2000-12-11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83A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创业投资( (略) 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科技中介服务;创业空间服务;咨询策划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有人未表示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略) | 83.33% | ||
2.浙江省 (略) | 10.00% | ||
3.中电科 (略) | 3.33% | ||
4. (略) (略) | 1.67% | ||
5.杭州萧山国有 (略) | 1.67%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以下数据出自2023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0.00 | *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 | * | * | |
审计机构 | 杭州萧然 (略) | ||
以下数据出自 2024年08月31日 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0.00 | -*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 | * | * | |
内部决策情况 | /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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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的内容附件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略) (略) 2-6号35层 | ||
经济类型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沈立 | 成立日期 | 1997-08-28 | |
注册资本(万元) | *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其他金融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877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67%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67%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区县)财政部门或金融办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59L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日期 | 2024-08-20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决议文件名称 | (略) (略) 董事会决议2024年第6次会议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略)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向三创股份公司1.67%股权(对应500万股股份) |
转让底价 | *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本次交易信息披露后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交易标的和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认真全面阅读本次转让的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杭州分所中喜杭专审2024Z*号《 (略) 专项审计报告》及 (略) 天源评报字[2024]第0626号《 (略) (略) 拟实施股权转让 (略)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申请手续,即视为其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所涉及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杭州分所中喜杭专审2024Z*号《 (略) 专项审计报告》及 (略) 天源评报字[2024]第0626号《 (略) (略) 拟实施股权转让 (略)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等报告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次转让项目交易资料内容及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以及已完成对本次交易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本次转让项目,保证履行有关的义务及承担投资风险和责任。 1、信息正式披露期满后,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为受让方,其在报名时作出的有效报价为成交价;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2、涉及优先购买权人的,按照《杭州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的规定执行。如征集到的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包括进场行权的优先购买权人和非股东意向受让方的,进场行权的优先购买权人采用过程行权的方式行使优先购买权。 (1)进场行权的优先购买权人被确定为受让方的,转让方不再征询场外行权的优先购买权人意见。 (2)信息披露期满,征集到符合条件的非股东意向受让方,但未征集到进场行权的优先购买权人或者进场行权的优先购买权人均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转让方应在非股东意向受让方的最高有效报价产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就报价结果和公示的产权交易合同等向场外行权的优先购买权人征询其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告知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杭交所办理行权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提交受让申请材料、交纳交易保证金、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等),并告知其逾期未行权或未办理行权手续的即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3)场外行权的优先购买权人表示放弃行权或逾期未行权的,杭交所自其表示放弃行权或逾期未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报出最高有效报价的非股东意向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场外行权的优先购买权人行权且完成行权手续的,杭交所自其办理完成行权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报出最高有效报价的非股东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 4、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等交易资金(《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款项全部到账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2)同意杭交所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本次股权交易完成后,转让方不再是标的企业股东,标的企业章程中载明的转让方作为股东享有的各项权益责任均由受让方承继。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均由股权变更后的标的企业承担。 (4)本次股权转让自评估基准日(2024年5月31日)起至转让标的交割日(指股权备案登记完成之日)期间,标的企业净资产变化不再进行审计清算,由股权转让后标的企业全体股东享有或者承受。 (5)本次股权交易不涉及员工安置,股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应继续依法履行全部职工的劳动合同,维护、保障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 (6)本次股权交易的交割,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进行。受让方付清本次股权交易价款后和交易服务费后,杭交所向受让方出具本次股权转让的《产权交易凭证》,受让方取得本次股权转让的《产权交易凭证》后,方能要求转让方办理转让股权的交接及股权备案登记等手续。股权交易取得杭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2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促使标的企业办理股权备案登记手续,受让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如果由于转让方的原因而导致无法获准上述登记的,由转让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由于受让方的原因而导致无法获准上述登记的,由受让方承担违约责任。 (7)转让方与受让方的权利义务以转让方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样本)等文件要求为准。 5、本次股权交易成交的,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 6、具体详见股权交易资料。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3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
(略) 置方式 |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 (3)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4)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竞价方式 | 网络竞价 | |||
项目附件 | 公示附件 | 附件1:股权转让协议(样本)*0.pdf 、 附件2:产权受让申请书*3325.doc 、 附件3:承诺函*2673.docx 、 附件4:报价书*0427.doc 、 附件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示范文本)*6841.doc 、 附件6:授权委托书*0648.doc 、 附件7:特别事项说明*0248.doc | ||
材料附件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王先生 颜先生 | 电话 | 0571-* 0571-*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略) (略) 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28楼 | 网址 | ||
转让方 | 联系人 | 傅哲 | 电话 | 0571-*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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