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承租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签署现场勘验确认承诺书,勘验人须与承租人一致),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报名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不动产登记面积与实际租赁面积存在误差、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承租义务,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将按 (略) 置保证金。 2、意向承租方在进行e交易系统报名时需要提交《现场勘验确认承诺书》。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承租方,最终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实物资产受让(承租)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双方应于竞价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最终承租方需在《租赁合同》签订且收到交易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支付首年半年度租金及交易服务费到中心指定账户,同时将押金(1个月租金)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中心在收到首年半年度租金、交易服务费及转让方价款转付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将首年半年度租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 4、从第二年度起,后续房租由出租方和承租方自行结算,剩余年度的租金在上期半年度租期到期前1个月,由最终承租方直接打入出租方指定账户,以后年度以此类推。 5、出租方收到首年半年度租金和押金后10日内与承租方办理完毕标的移交。 6、对承租房屋的使用(经营)要求:本次出租房产必须用于正常经营(或居住)使用,禁止存放危险化学品,不得从事产生噪声、扰民、污染环境的行业,不可从事国家法律禁止的活动等。如有发生爆炸、火灾等情况均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应按照房屋的使用性质合理使用该房屋及其设施、设备。如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该房屋及设施损坏的,承租方负责修复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7、承租房屋的维修要求:在租赁期间,承租方自行负责房屋的装修、修缮、房屋内所有设备设施维修改造、消防等,并承担全部费用。 8、承租房屋的改善要求:承租方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承重结构、设施,如需改变该房屋的内部结构或设置对该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时,需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所需投资由承租方承担。 9、承租方不得出现将房屋整体或部分以任何方式转租、转借给第三方或其他损害房屋的行为,否则出租方有权没收全部押金并无条件收回房屋。 10、税费的负担:标的交付日之前产生的水、电、燃气、暖气、通讯、收视、 (略) 、卫生、物业管理等费用由出租方承担[其中涉及出租方(或原承租人)已提前交纳的费用,承租方须根据剩余未使用期限计算相应费用,退还至出租方(或原承租人)指定账户];标的交付日后所产生的房产税、土地税费用由出租方承担,除此外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暖、通讯、收视、 (略) 、卫生、物业管理费以及房屋、附属物、相关设施 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均承租方承担,并直接向有关管理单位交纳。 11、在租赁期间对消防、卫生、综合治理等的要求:在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等工作,承租方应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出租方监督检查。承租方须确保使用房产的安全,自行、自费办理和完善政府要求的经营、消防等相关证照、手续或批文。如需装修及改建的报批、验收等手续及有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负责,承租方装修及改建必须达到政府或出租方标准或要求,并及时将消防等相关部门的审批,验收合格文件复印给出租方。如果发生消防部门要求出租房屋进行消防整改的情况,由承租方负责全部整改费用,承租人不得以消防等原因拒交迟交租金或向出租方提出赔偿(补偿)要求。 12、承租方租赁到期后有优先承租权:承租方在承租期间发生的维修及装修费用,在租赁到期后可凭发票等凭证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如后续公开招租本项目承租方未竞租上的,新的承租方须按照评估机构评估的装修费用向承租方支付装修补偿费用。 13、承租相关其它条件以本公告附件中的《租赁合同》为准,实际签署《租赁合同》时条款内容若有增减改动的,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14、承租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租赁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