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经开区公交公司宿松路停保场部分经营权委托运营管理三次
合肥经开区公交公司宿松路停保场部分经营权委托运营管理三次
合肥经开区公交公司宿松路停保场部分经营权委托运营管理(三次)公告
合肥经开区公交公司宿松路停保场部分经营权委托运营管理(三次) | ||||||||
项目编号 | 2024AJJCJ# | |||||||
委托方 | 合肥经济技 (略) (略)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 合肥经济技 (略) (略) 联系方式:0551-# | |||||||
公告期限 | 公告期:2024年10月18日9:00起至2024年11月8日10:00止。 | |||||||
一、运营标的情况 | ||||||||
运营标的 | 运营期限(年) | 委托方运营费用分成比例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略) (略) 停保场部分经营权 | 6 | 不低于50% | 1 | |||||
1.运营标的位于合 (略) (略) (略) 交口东南角。 2.运营标的产证及土地证正在办理过程中,运营面积约为800㎡,面积为委托方估算面积,仅供参考。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 (略) 运营标的的权属证明和相关证明,方便受让方办理相关证照。 3.本项 (略) 停保场内充电桩投资建设运营,分两期建设,一期在委托 (略) 域内新建7座不小于120KW的双枪直流充电桩,24小时对外运营。二期对原先场站内12座充电桩进行改造,新建12座不小于120KW的双枪直流充电桩,同时满足24台车辆的充电需求。一期建设周期为合同签订后60日内完成,二期建设周期为一期建设完成后3个月内由委托方确认最终时间后30日内完成,总建设周期为90日历天完成。 4.成交后,对外运营车辆充电服务费单价由委托方和 (略) 场变化协商调整,委托方车辆充电服务费单价为#/kWh。本项目充电站运营收入为对外运营车辆充电服务费与委托方车辆充电服务费合计费用,即充电站运营收入=对外运营车辆充电服务费单价*对外运营车辆对应实际使用充电量+委托方车辆充电服务费单价*委托方车辆对应实际使用充电量。 5.本项目意向受让方需对委托方在充电站运营收入对分成比例进行报价,所报分成比例不得低于50%,报价需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例如:即意向受让方所报分成比例为60%,即意向受让方最终结算按“充电站运营收入*60%”向委托方支付运营费用。 | ||||||||
运营资产用途要求 | 1.本项目运营用 (略) 停保场部充电桩独立投资、建设、改造及对外运营。 2.受让方使用上述运营标的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受让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运营标的并导致委托运营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 |||||||
运营费用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运营费用支付:(1)运营费用以每三个月为一个结算周期,在每个结算周期结束后次月15日前,双方完成充电桩运营收入的核对、确认;委托方于结算周期结束后次月20日前,统一充电运营收入金额,按照委托方分成比例计算后,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作为双方账务往来结算凭证,受让方在收到发票后20日内完成付款。(2)对于受让方在本项目运营中收到的财政奖补资金、光伏及储能受益等,均由交易双方按成交分成比例分成。 2.履约保证金:受让方须向委托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元,履约保证金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日内(合同签订前)提交,运营期满如受让方未发生违约情形时不计息退还。 3.运营期内未发生安全事故,合同到期后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续签合同一年一签,续签不超过四次,且委托方分成比例同原合同保持一致。 | |||||||
二、对意向方资格的要求 | ||||||||
(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略) 及其所辖县(市)、区( (略)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开标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开标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开标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开标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正在履约的不要求合同签订时间),意向受让方具有独立建设运营的充电场地项目业绩。 3.意向受让方为本项目拟配备的项目负责人(1人)具有不低于3年新能源行业或停车场管理经验。 4.意向受让方承诺:成交后本项 (略) 新能源汽 (略) 联汽车大数据中心及安徽充换电 (略) 。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联合体参与。 | ||||||||
三、交易条件 | ||||||||
1.运营标的以现状交付,意向受让方应在现场踏勘运营标的现场,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 (略) 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运营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运营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运营期具体要求详见本公告上传附件《 (略) (略) 停保场部分经营权委托运营管理(三次)项目运营要求》。 3.受让方自《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日内与委托方签订《委托运营合同》。 4.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委托运营合同》。 | ||||||||
四、成交人的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成交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材料评审 1. (略) 产权交易中心受委托方委托组建该项目评审小组。由评审小组对意向方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审查。评审小组成员对意向方某项资格审查材料如有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该项资格审查材料是否通过。如意向方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中有一项未通过,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资格审查材料中存在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前后矛盾、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等情况,评审小组可以以书面的方式告知并要求意向方以书面方式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意向方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意向方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不得超出交易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资格审查材料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资格审查材料的组成部分。评审小组不接受意向方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资格审查材料评审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离开资格审查材料递交现场,并保持手机畅通,评审小组随时可能要求意向方进行澄清说明。 第二阶段 开启一次性报价单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方,由现场监督人员开启其一次性报价单,并由项目负责人公开宣读意向方报价,评审小组对报价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按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意向方的有效报价进行排序,有效报价最高者确定为成交人。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方,其报价单不予开启,原封退还意向方。 1.如产生1家合格意向方的,则按意向方的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确定成交人。 2.如产生2家及2家以上合格意向方的,以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如最高报价相同,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其前后次序。(抽签办法:抽签分两轮进行。第一轮最高报价人按照意向方签到表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抽签顺序号;第二轮按照抽签顺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最高报价排名顺序,排名顺序第一的最高报价人确定为成交人) 3.项目成交后因故不能签订合同的,不予替补,重新公开转让。 | ||||||||
五、意向方参与方式 |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意向受让方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支付宝、微信等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保证金账号如下:
注意事项: 1.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保证金账号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交纳成功,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2.资格审查评审时,产权交易中心将从保证金查询系统中查询保证金信息,并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 |||||||
须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 | (一)意向方应根据要求制订资格审查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意向方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资料。 2.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本项目相关手续并到场参加资格审查的无需此项)。 3.承诺函。 4.意向受让方业绩合同复印件。 注:如意向受让方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均未能明确反映出项目公告所要求的内容的(如服务内容、合同签订时间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方公章,否则评审委员会不予认可。 5.项目负责人证明材料: (1)拟派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意向受让方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的近6个月内不少于连续3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提供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中的任意一项缴纳证明即可),社保证明材料具体可通过下述形式之一: (略) (略) 站查询的缴费记录截图(扫描件); (略) 的书面证明材料(扫描件);③经意向受让方委托的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与意向受让方有直接隶属关系的机构可以代缴社保,但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扫描件)并经评审委员会确认。④其他经评审委员会认可的证明材料(扫描件)。注:社保证明材料体现缴纳单位名称、人员信息、缴纳期限。 (3)拟派项目负责人工作经验证明材料:体现拟派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工作职责的工作年限证明,工作年限证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公章或合同#方公章。注:工作时间段不重复的多份证明材料的年限可累加;同一时间段的多份证明材料不累加。 建议意向受让方对以上各项材料按顺序排列,并打印目录装订成册。 (二)报价材料 报价单。 备注:意向方应按照本公告要求准备资格审查材料和报价单,符合格式要求;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意向方公章。 详见《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格式》(本公告上传附件1)。 | |||||||
资格审查材料与报价单的递交 | (一)资格审查材料 1.数量:意向方须提交一式三份资格审查材料,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正本和副本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2.签署:资格审查材料的正本和副本须加盖意向方公章。每份资格审查材料的封面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3.封装:资格审查材料密封包装。 4.标记:包装上封面标注“合肥经开区公交公司宿松路停保场部分经营权委托运营管理(三次)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字样并清楚标明意向方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同时加盖单位公章。 详见《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格式》(本公告上传附件1)。 注:资格审查材料中不得含报价。 (二)报价单 1.数量:意向方须提交一份报价单(正本)。 2.签署:加盖意向方公章。 3.封装:报价单须单独密封包装。 4.标记:包装上封面标注“合肥经开区公交公司宿松路停保场部分经营权委托运营管理(三次)项目报价单”字样并清楚标明意向方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同时加盖单位公章。详见《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格式》(本公告上传附件1)。 注:如果未按上述规定签署或标记, (略) 产权交易中心将不承担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并可能导致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无效。 (三)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的送达 1.送达时间:北京时间2024年11月8日9:30-10:00(以本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接收地点悬挂的电子显示屏显示时间为准)。 2.送达地点:合肥经济技 (略) (略) 398号B座1楼1号开标室( (略) (略) 交口)。 3.在本公告要求提交资格审查材料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或未封装的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 (略) 产权交易中心将拒绝接收。 4.意向方在递交资格审查文件和报价单后,可在规定送达截止前以书面形式撤回。在文件送达截止时间后,意向方不得再要求撤回资格审查文件和报价单。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 (略) 产权交易 (略) 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1.《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2.《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 (略) (略) 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 (略) 4楼; 3.《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成交人为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 | |||||||
交易 (略) 置 | 1.合同签订生效且受 (略) 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足额交纳交易服务费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原额原途径返还,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成交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委托运营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 (略) (略) 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 (略) 4楼,联系电话:0551-#。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 (略) 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 (略) 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受让方应在收到成交确认书后三个工作日内一 (略) 产权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为定额#元。若受让方未按照前述约定交纳交易服务费, (略) 产权交易中心可从其交易保证金中抵扣。 | |||||||
七、其他说明 | ||||||||
1.意向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 (略) 产权交易中心项目 (略) 查阅委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 (略) 产权交易中心对交易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 (略) 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 (略) 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该公告内容为项目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方具有约束力。意向方 (略) 查询。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 (略) 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 (略) 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梁工;联系电话:0551-#。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刘工,联系电话: 0551-#、#( (略) (略) 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 (略) 4楼)。 | |||||||
本项目意向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 (略) 产权交易中心。 |
图一:运营资产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运营资产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略) 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委托运营合同
委托方:合肥经济技 (略) (略) (以下简称“#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方将场地提供给#方作为合肥经开区公交公司宿松路停保场部分经营权委托运营管理(三次)项目经营使用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项目基本情况
1.本项目位于合 (略) (略) (略) 交口东南角,分两期建设由#独立投资建设,#方配合。
2.一期在# (略) 域内新建7座不小于120KW双枪直流充电桩。24小时对外运营。120KW充电终端单枪平均功率不得少于60KW。同时支持双枪同充,最大功率输出功能;新建光伏(约200平米),总装机容量约为50kWp;场站内设置储能系统,采用磷酸铁锂电池模块化一体式储能机柜,总容量不得少于100kw/215kWh。通过储能“削峰填谷”,达到有效调节用电负荷和增加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利用率,实现节能减排和智能低碳的目标。新建停车场道闸识别系统,并 (略) 停 (略) 的对接。一期建设周期为合同签订后60天完成。
3.二期对原先场站内12座充电桩进行改造,新建12座不小于120KW双枪直流充电桩。同时满足24台车辆的充电需求。120KW充电终端单枪平均功率不得少于60KW。同时支持双枪同充,最大功率输出功能。8:00—18:00时对外运营,其余时间优先保障场站内公交车辆充电。二期建设周期为一期建设完成后3个月内由#方确认最终时间后30天完成。
4.现有充电设施的电缆是ZR-YJV-0.6/1KV-2*70。为满足现有24个充电车位同时充电的使用要求,并根据需要增设变压器、监控系统等设施,且兼顾社会车辆的充电需求,最大限度提高公交站场充电桩的使用率。注:#方所建设、改造的直流充电桩须统一接入省、市统一的充电 (略) 。
第二条 合同期限
1.本项目运营期限共6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到期后,合作期内未发生安全事故,#、#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继续合作,续签合同一年一签,续签不超过四次,续签的委托运营收益分成比例同原合同保持一致。若不继续合作,#应拆除全部充电设备、设施。
2.一期建设#方必须在 年 月 日前完工(含清洁卫生、施工设施及人员退场),并投入使用。若延期投入使用,#方按每延期1天500元的标准向#方支付违约金,#方有权从#方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二期建设#方必须在#方确认后30天完成。
第三条 运营费用及支付时间、方式
1.本项目按照对外运营收益比例分成,#方参与分成#方对外运营所产生的各项收益(含充电桩项目对外运营服务收入、充电站运营补贴、光伏、储能收益等)。所有收益双方按营收款项 %(及成交价)比例进行分成。
2.充电桩运营收益具体收费方式为: 。
3.#方需按时将充电桩使用电费支付于#方,电费执行当年现行电价, (略) 实际电费据实结算。
4.#方应提供相关运营或结算措施,实现对外运营车辆与#方车辆充电 (略) 分,以区别内外车辆费用结算。
5.结算方式:合同签订后,运营费用以每三个月为结算周期,在结算周期的次月15日前,双方完成充电桩运营收入的核对、确认;#方于结算周期的次月20日前,统一合并充电运营收入金额,按照#方分成比例计算后,向#方开具发票,作为双方账务往来结算凭证, #方在收到发票后20日内完成付款。
6.对于#方在充电桩运营中收到的财政奖补资金、光伏及储能受益等,均由##双方按成交分成比例分成。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
1.#方应向#方一次性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万元整(¥#元)。
2.如#方运营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并办理完相关手续后一次性无息退还。若履约保证金因#方违约等原因被扣除后不足#元,#方应在7日内补足。
3.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方应及时结清运营期间应承担的各项费用,否则此类款项#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方予以认可。
第五条 运营项目的建设及后期设备保养、维护
1.本项目所有投入设备必须为全新的合格设备。#方应根据响应文件所明确的设备供货,并根据施工技术方案安装设备,保证安装方案及充电设施设备的安全可靠。项目建成后,双方签署的项目设备验收清单为本合同的附件。
2.#方免费投资装备充电桩管理的软、硬件以及建立 (略) 和安全监管系统,包含经营期间#方负责 (略) 的免费升级、维护。
3.#方需保证充电设施、 (略) 设计合理灵活,占地面积尽量合理,根据场地实际情况优化设计和配置,尽量减少 (略) 使用功能产生影响,同时,满足多车型充电需求。
4.#方需避免充电站噪音及电磁扰民现象,应采取必要的防噪及屏蔽防护,充电桩须具备防雨、防漏电功能。
5.#方根据#方现场实际情况,做好电线电缆敷设、设施设备安装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施工,并在施工过程中注意对原有管道、线路、设施设备进行保护,如有损坏必须在#方规定的时间内予以修复,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6.#方需注意施工现场安全,任何因施工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均由#方承担。
7.施工所需水、电、气、通信等设施的接驳及使用费用由#方自行承担。
8.因施工需停水停电的,应提前三天向#方提出申请,根据#方具体安排施工,不得影响#方正常工作秩序。
9.设备安装应加设两级漏电保护,确保充电安全。
10.隐蔽工程的施工,应在#方检验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11.施工所用材料的质量、型号、规格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方提供的电力容量需满足充电桩满负荷运营。
12.施工前#方应提前将施工图纸交由#方审定,工程建设应与产品原始样本、产品手册、产品说明书等技术资料、标书技术文件和实测数据一致,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专业技术人员须持电工作业证上岗。施工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改变原有方案的,及时向#方申请,施工结束后#方及时将 (略) 图纸及项目验收报告等其他材料交由#方存档。施工结束后#方负责垃圾清除外运,并在合法场所倾倒,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13.施工中#方应保证充电桩排列整齐美观,距离均匀。
14.#方将在充电桩电源接入 (略) 安装电表,#方应予以配合,并保证在电表与充电桩之间不安装任何无关设备。
15.本项目不得转包,#方所派出的项目负责人需具有丰富管理经验,未经#方书面同意不得中途更换。
16.本项目的其它建设要求以项目公告及竞价文件等相关条款为准。
17.#方提供良好的安装调试环境并负责对本项目的建设进度、建设质量、实施内容和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协助#方办理为保证项目顺利建设和正常运营所需的其他必要事项。
18.#方为本项目所在位置范围内提供电源接入点,以满足#方充电设施及配套设备的全部电力需求。#方保障电力系统全天24小时稳定运行,除供电公司原因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外,不得对#方设施设备停电、限电。
19.#方有义务配合#方办理相关手续,有关文件需#方出具或协助出具的,#方应当及时帮助办理。未经#方同意,#方不得就本合同下约定的充电站项目与其他从事与#方相同或类似业务的主体开展与本合同实质相同或类似的合作。
20.#方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定期对相关设施设备检查,确保设施完好,避免造成无法使用或其他安全事故。
21.合同期内,如确需对设施设备进行大规模改造,应经#方书面批准方可施工,费用由#方承担。
22.#方提供7*24小时技术支持,每个充电桩公示安全提示、报修电话、使用说明,公示方式明显、清晰、牢固,接到报修2小时内响应,24小时内解决问题,严重故障问题解决不得超过48小时。
23.#方保证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服务。
第六条:团队人员配备
#方应按照下表要求为本项目配备不少于6人的团队人员
岗位 | 人数 | 相关要求 |
项目负责人 | 1 | 具有不低于3年新能源行业或停车场管理经验 |
施工人员 | 2 | 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证) |
安全员 | 1 | 具有不少于2年的安全管理工作经验 具有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
平台管理员 | 1 | 具有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行业运营管理经验 |
现场管理员 | 1 | 具有上岗培训证明及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证) |
注:1.拟派项目负责人应选派责任心强、有管理经验和技能的人员负责管理。#方为本项目拟配的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更换,如确需更换须报#方同意。
2.#方在#方进场前核查人员配备情况,如不符合配备要求,#方有权解除合同。所需用工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发生用工纠纷,由#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七条:#方的权利义务
#方按期向#方收取运营收益费用并提供收款票据。
第八条:#方的权利义务
1.#方负责项目的设计、施工(包含但不限于智能充电桩的采购、运输、包装、装卸、材料二次搬运、施工、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前产品的清洁、验收、管理、配合、售后服务、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临时设施、工地通讯、在各种环境下的安装条件等)并在合同有效期内负责日常维修、维护、管理,满足每天为用户汽车充电的服务需求。
2.合同期内,#方应配备足够数量具有管理、维修、维护经验和技术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确保所配人员遵守#方相关规章制度,服从#方监督。
3.合同期内的所有经营投资、系统运营及维护等费用均由#方承担。#方 (略) 向#方收取电费的标准向#方收取项目运行经营所产生的电费及项目对外运营收益的分成。 (略) 收取电费标准发生变化,#方的收费标准随之变动。
4. (略) 实时监控运营情况,记录充电信息,安全报警提示。用户可以通过 APP 或微信查看充电桩可用信息和充电状态。
5.#方负责承担与合同履行相关项目建设、运营、维护、维修等税、费等费用。
6.#方自行聘用员工,与#方不构成任何用工关系。#方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用工手续、购买保险。
7.#方必须加强安全管理,如发生包括并不限于消防、人身伤害、汽车损坏等由于充电桩充电或因#方管理不善引起的事故,#方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导致#方受到损失的,均由#方赔偿。#方有权根据事故(件)的具体情况扣收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直至解除合同,不足以弥补#方损失的,#方还应赔偿#方的损失。
第九条: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1. #、#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2. 因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政策、法规、法令、决议、指令等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方资产设备需配合迁走,按实际时间结清所有费用后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3. 一方严重违约,致使另一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及造成的其它违约责任。
4.合同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视为#方放弃本项目所有权及经营权:
(1)#方无法定或约定事由提前解除合同的;
(2)#方设备达不到充电服务标准且超过10天仍未达到充电服务标准的;
(3)#方擅自转包、停业的;
(4)#方不服从#方管理,严重扰乱#方工作秩序的;
(5)#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与#方进行结算,累计达到3次的;
(6)#方擅自将设备(项目正式运营后,经双方书面确认的清单上的设备,下同)转让、变卖、抵押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人的;
(7)#方擅自拆除、毁坏和转移设备的;
(8)#方擅自提高服务项目价格,累计达到3次的;
(9)#方未按合同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补足履约保证金的。
上述原因造成本合同提前终止的,#方有权无偿收回经营权,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条:违约责任
1.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如因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政策、法规、法令、决议、指令等原因造成#方场站丧失经营权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方资产设备需配合迁走,按实际时间和数量结清所有费用后本合同终止,#方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政府给予#方的场站新址优先使用#方迁移的资产设备。充电设备的迁移和土建费用由#方承担。
2.#方未按照建设周期完成,延期投入使用的#方按每延期1天500元的标准向#方支付违约金,#方有权从#方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3.#方运营期间,切实维护#方的商誉,合同期间所有关于充电桩方面的投诉,#方须第一时间妥善解决。未妥善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方构成违约,应当向#方支付违约金,#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按1000/次的标准扣除。
4.在#方供水供电正常的情况下,#方投入设备出现故障,连续超过3天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充电服务的,所产生的营运损失由#方承担。此费用按人民币700元/桩/天,一次性从#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5.#方未经#方同意,擅自更改收取充电服务费用的,每违反1次,#方有权直接从#方履约保证金中扣收违约金500元,并有权责令#方改正。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1.本合同执行过程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方所在地有管辖 (略) 起诉。
2.在相关诉讼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之外,其他部分仍应当继续履行,#方拒不履行致使#方无法使用充电桩的,#方有权解除合同,#方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合肥经济技 (略) 。
本合同一式7份,##双方各执3份, (略) 产权交易中心留存1份。
#方(公章):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肥经开区公交公司宿松路停保场部分经营权委托运营管理(三次)公告
合肥经开区公交公司宿松路停保场部分经营权委托运营管理(三次) | ||||||||
项目编号 | 2024AJJCJ# | |||||||
委托方 | 合肥经济技 (略) (略)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 合肥经济技 (略) (略) 联系方式:0551-# | |||||||
公告期限 | 公告期:2024年10月18日9:00起至2024年11月8日10:00止。 | |||||||
一、运营标的情况 | ||||||||
运营标的 | 运营期限(年) | 委托方运营费用分成比例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略) (略) 停保场部分经营权 | 6 | 不低于50% | 1 | |||||
1.运营标的位于合 (略) (略) (略) 交口东南角。 2.运营标的产证及土地证正在办理过程中,运营面积约为800㎡,面积为委托方估算面积,仅供参考。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 (略) 运营标的的权属证明和相关证明,方便受让方办理相关证照。 3.本项 (略) 停保场内充电桩投资建设运营,分两期建设,一期在委托 (略) 域内新建7座不小于120KW的双枪直流充电桩,24小时对外运营。二期对原先场站内12座充电桩进行改造,新建12座不小于120KW的双枪直流充电桩,同时满足24台车辆的充电需求。一期建设周期为合同签订后60日内完成,二期建设周期为一期建设完成后3个月内由委托方确认最终时间后30日内完成,总建设周期为90日历天完成。 4.成交后,对外运营车辆充电服务费单价由委托方和 (略) 场变化协商调整,委托方车辆充电服务费单价为#/kWh。本项目充电站运营收入为对外运营车辆充电服务费与委托方车辆充电服务费合计费用,即充电站运营收入=对外运营车辆充电服务费单价*对外运营车辆对应实际使用充电量+委托方车辆充电服务费单价*委托方车辆对应实际使用充电量。 5.本项目意向受让方需对委托方在充电站运营收入对分成比例进行报价,所报分成比例不得低于50%,报价需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例如:即意向受让方所报分成比例为60%,即意向受让方最终结算按“充电站运营收入*60%”向委托方支付运营费用。 | ||||||||
运营资产用途要求 | 1.本项目运营用 (略) 停保场部充电桩独立投资、建设、改造及对外运营。 2.受让方使用上述运营标的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受让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运营标的并导致委托运营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 |||||||
运营费用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运营费用支付:(1)运营费用以每三个月为一个结算周期,在每个结算周期结束后次月15日前,双方完成充电桩运营收入的核对、确认;委托方于结算周期结束后次月20日前,统一充电运营收入金额,按照委托方分成比例计算后,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作为双方账务往来结算凭证,受让方在收到发票后20日内完成付款。(2)对于受让方在本项目运营中收到的财政奖补资金、光伏及储能受益等,均由交易双方按成交分成比例分成。 2.履约保证金:受让方须向委托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元,履约保证金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日内(合同签订前)提交,运营期满如受让方未发生违约情形时不计息退还。 3.运营期内未发生安全事故,合同到期后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续签合同一年一签,续签不超过四次,且委托方分成比例同原合同保持一致。 | |||||||
二、对意向方资格的要求 | ||||||||
(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略) 及其所辖县(市)、区( (略)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开标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开标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开标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开标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正在履约的不要求合同签订时间),意向受让方具有独立建设运营的充电场地项目业绩。 3.意向受让方为本项目拟配备的项目负责人(1人)具有不低于3年新能源行业或停车场管理经验。 4.意向受让方承诺:成交后本项 (略) 新能源汽 (略) 联汽车大数据中心及安徽充换电 (略) 。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联合体参与。 | ||||||||
三、交易条件 | ||||||||
1.运营标的以现状交付,意向受让方应在现场踏勘运营标的现场,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 (略) 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运营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运营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运营期具体要求详见本公告上传附件《 (略) (略) 停保场部分经营权委托运营管理(三次)项目运营要求》。 3.受让方自《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日内与委托方签订《委托运营合同》。 4.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委托运营合同》。 | ||||||||
四、成交人的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成交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材料评审 1. (略) 产权交易中心受委托方委托组建该项目评审小组。由评审小组对意向方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审查。评审小组成员对意向方某项资格审查材料如有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该项资格审查材料是否通过。如意向方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中有一项未通过,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资格审查材料中存在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前后矛盾、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等情况,评审小组可以以书面的方式告知并要求意向方以书面方式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意向方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意向方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不得超出交易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资格审查材料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资格审查材料的组成部分。评审小组不接受意向方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资格审查材料评审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离开资格审查材料递交现场,并保持手机畅通,评审小组随时可能要求意向方进行澄清说明。 第二阶段 开启一次性报价单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方,由现场监督人员开启其一次性报价单,并由项目负责人公开宣读意向方报价,评审小组对报价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按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意向方的有效报价进行排序,有效报价最高者确定为成交人。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方,其报价单不予开启,原封退还意向方。 1.如产生1家合格意向方的,则按意向方的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确定成交人。 2.如产生2家及2家以上合格意向方的,以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如最高报价相同,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其前后次序。(抽签办法:抽签分两轮进行。第一轮最高报价人按照意向方签到表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抽签顺序号;第二轮按照抽签顺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最高报价排名顺序,排名顺序第一的最高报价人确定为成交人) 3.项目成交后因故不能签订合同的,不予替补,重新公开转让。 | ||||||||
五、意向方参与方式 |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意向受让方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支付宝、微信等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保证金账号如下:
注意事项: 1.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保证金账号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交纳成功,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2.资格审查评审时,产权交易中心将从保证金查询系统中查询保证金信息,并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 |||||||
须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 | (一)意向方应根据要求制订资格审查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意向方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资料。 2.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本项目相关手续并到场参加资格审查的无需此项)。 3.承诺函。 4.意向受让方业绩合同复印件。 注:如意向受让方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均未能明确反映出项目公告所要求的内容的(如服务内容、合同签订时间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方公章,否则评审委员会不予认可。 5.项目负责人证明材料: (1)拟派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意向受让方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的近6个月内不少于连续3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提供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中的任意一项缴纳证明即可),社保证明材料具体可通过下述形式之一: (略) (略) 站查询的缴费记录截图(扫描件); (略) 的书面证明材料(扫描件);③经意向受让方委托的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与意向受让方有直接隶属关系的机构可以代缴社保,但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扫描件)并经评审委员会确认。④其他经评审委员会认可的证明材料(扫描件)。注:社保证明材料体现缴纳单位名称、人员信息、缴纳期限。 (3)拟派项目负责人工作经验证明材料:体现拟派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工作职责的工作年限证明,工作年限证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公章或合同#方公章。注:工作时间段不重复的多份证明材料的年限可累加;同一时间段的多份证明材料不累加。 建议意向受让方对以上各项材料按顺序排列,并打印目录装订成册。 (二)报价材料 报价单。 备注:意向方应按照本公告要求准备资格审查材料和报价单,符合格式要求;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意向方公章。 详见《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格式》(本公告上传附件1)。 | |||||||
资格审查材料与报价单的递交 | (一)资格审查材料 1.数量:意向方须提交一式三份资格审查材料,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正本和副本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2.签署:资格审查材料的正本和副本须加盖意向方公章。每份资格审查材料的封面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3.封装:资格审查材料密封包装。 4.标记:包装上封面标注“合肥经开区公交公司宿松路停保场部分经营权委托运营管理(三次)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字样并清楚标明意向方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同时加盖单位公章。 详见《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格式》(本公告上传附件1)。 注:资格审查材料中不得含报价。 (二)报价单 1.数量:意向方须提交一份报价单(正本)。 2.签署:加盖意向方公章。 3.封装:报价单须单独密封包装。 4.标记:包装上封面标注“合肥经开区公交公司宿松路停保场部分经营权委托运营管理(三次)项目报价单”字样并清楚标明意向方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同时加盖单位公章。详见《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格式》(本公告上传附件1)。 注:如果未按上述规定签署或标记, (略) 产权交易中心将不承担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并可能导致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无效。 (三)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的送达 1.送达时间:北京时间2024年11月8日9:30-10:00(以本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接收地点悬挂的电子显示屏显示时间为准)。 2.送达地点:合肥经济技 (略) (略) 398号B座1楼1号开标室( (略) (略) 交口)。 3.在本公告要求提交资格审查材料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或未封装的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 (略) 产权交易中心将拒绝接收。 4.意向方在递交资格审查文件和报价单后,可在规定送达截止前以书面形式撤回。在文件送达截止时间后,意向方不得再要求撤回资格审查文件和报价单。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 (略) 产权交易 (略) 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1.《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2.《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 (略) (略) 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 (略) 4楼; 3.《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成交人为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 | |||||||
交易 (略) 置 | 1.合同签订生效且受 (略) 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足额交纳交易服务费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原额原途径返还,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成交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委托运营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 (略) (略) 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 (略) 4楼,联系电话:0551-#。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 (略) 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 (略) 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受让方应在收到成交确认书后三个工作日内一 (略) 产权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为定额#元。若受让方未按照前述约定交纳交易服务费, (略) 产权交易中心可从其交易保证金中抵扣。 | |||||||
七、其他说明 | ||||||||
1.意向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 (略) 产权交易中心项目 (略) 查阅委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 (略) 产权交易中心对交易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 (略) 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 (略) 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该公告内容为项目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方具有约束力。意向方 (略) 查询。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 (略) 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 (略) 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梁工;联系电话:0551-#。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刘工,联系电话: 0551-#、#( (略) (略) 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 (略) 4楼)。 | |||||||
本项目意向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 (略) 产权交易中心。 |
图一:运营资产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运营资产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略) 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委托运营合同
委托方:合肥经济技 (略) (略) (以下简称“#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方将场地提供给#方作为合肥经开区公交公司宿松路停保场部分经营权委托运营管理(三次)项目经营使用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项目基本情况
1.本项目位于合 (略) (略) (略) 交口东南角,分两期建设由#独立投资建设,#方配合。
2.一期在# (略) 域内新建7座不小于120KW双枪直流充电桩。24小时对外运营。120KW充电终端单枪平均功率不得少于60KW。同时支持双枪同充,最大功率输出功能;新建光伏(约200平米),总装机容量约为50kWp;场站内设置储能系统,采用磷酸铁锂电池模块化一体式储能机柜,总容量不得少于100kw/215kWh。通过储能“削峰填谷”,达到有效调节用电负荷和增加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利用率,实现节能减排和智能低碳的目标。新建停车场道闸识别系统,并 (略) 停 (略) 的对接。一期建设周期为合同签订后60天完成。
3.二期对原先场站内12座充电桩进行改造,新建12座不小于120KW双枪直流充电桩。同时满足24台车辆的充电需求。120KW充电终端单枪平均功率不得少于60KW。同时支持双枪同充,最大功率输出功能。8:00—18:00时对外运营,其余时间优先保障场站内公交车辆充电。二期建设周期为一期建设完成后3个月内由#方确认最终时间后30天完成。
4.现有充电设施的电缆是ZR-YJV-0.6/1KV-2*70。为满足现有24个充电车位同时充电的使用要求,并根据需要增设变压器、监控系统等设施,且兼顾社会车辆的充电需求,最大限度提高公交站场充电桩的使用率。注:#方所建设、改造的直流充电桩须统一接入省、市统一的充电 (略) 。
第二条 合同期限
1.本项目运营期限共6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到期后,合作期内未发生安全事故,#、#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继续合作,续签合同一年一签,续签不超过四次,续签的委托运营收益分成比例同原合同保持一致。若不继续合作,#应拆除全部充电设备、设施。
2.一期建设#方必须在 年 月 日前完工(含清洁卫生、施工设施及人员退场),并投入使用。若延期投入使用,#方按每延期1天500元的标准向#方支付违约金,#方有权从#方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二期建设#方必须在#方确认后30天完成。
第三条 运营费用及支付时间、方式
1.本项目按照对外运营收益比例分成,#方参与分成#方对外运营所产生的各项收益(含充电桩项目对外运营服务收入、充电站运营补贴、光伏、储能收益等)。所有收益双方按营收款项 %(及成交价)比例进行分成。
2.充电桩运营收益具体收费方式为: 。
3.#方需按时将充电桩使用电费支付于#方,电费执行当年现行电价, (略) 实际电费据实结算。
4.#方应提供相关运营或结算措施,实现对外运营车辆与#方车辆充电 (略) 分,以区别内外车辆费用结算。
5.结算方式:合同签订后,运营费用以每三个月为结算周期,在结算周期的次月15日前,双方完成充电桩运营收入的核对、确认;#方于结算周期的次月20日前,统一合并充电运营收入金额,按照#方分成比例计算后,向#方开具发票,作为双方账务往来结算凭证, #方在收到发票后20日内完成付款。
6.对于#方在充电桩运营中收到的财政奖补资金、光伏及储能受益等,均由##双方按成交分成比例分成。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
1.#方应向#方一次性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万元整(¥#元)。
2.如#方运营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并办理完相关手续后一次性无息退还。若履约保证金因#方违约等原因被扣除后不足#元,#方应在7日内补足。
3.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方应及时结清运营期间应承担的各项费用,否则此类款项#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方予以认可。
第五条 运营项目的建设及后期设备保养、维护
1.本项目所有投入设备必须为全新的合格设备。#方应根据响应文件所明确的设备供货,并根据施工技术方案安装设备,保证安装方案及充电设施设备的安全可靠。项目建成后,双方签署的项目设备验收清单为本合同的附件。
2.#方免费投资装备充电桩管理的软、硬件以及建立 (略) 和安全监管系统,包含经营期间#方负责 (略) 的免费升级、维护。
3.#方需保证充电设施、 (略) 设计合理灵活,占地面积尽量合理,根据场地实际情况优化设计和配置,尽量减少 (略) 使用功能产生影响,同时,满足多车型充电需求。
4.#方需避免充电站噪音及电磁扰民现象,应采取必要的防噪及屏蔽防护,充电桩须具备防雨、防漏电功能。
5.#方根据#方现场实际情况,做好电线电缆敷设、设施设备安装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施工,并在施工过程中注意对原有管道、线路、设施设备进行保护,如有损坏必须在#方规定的时间内予以修复,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6.#方需注意施工现场安全,任何因施工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均由#方承担。
7.施工所需水、电、气、通信等设施的接驳及使用费用由#方自行承担。
8.因施工需停水停电的,应提前三天向#方提出申请,根据#方具体安排施工,不得影响#方正常工作秩序。
9.设备安装应加设两级漏电保护,确保充电安全。
10.隐蔽工程的施工,应在#方检验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11.施工所用材料的质量、型号、规格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方提供的电力容量需满足充电桩满负荷运营。
12.施工前#方应提前将施工图纸交由#方审定,工程建设应与产品原始样本、产品手册、产品说明书等技术资料、标书技术文件和实测数据一致,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专业技术人员须持电工作业证上岗。施工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改变原有方案的,及时向#方申请,施工结束后#方及时将 (略) 图纸及项目验收报告等其他材料交由#方存档。施工结束后#方负责垃圾清除外运,并在合法场所倾倒,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13.施工中#方应保证充电桩排列整齐美观,距离均匀。
14.#方将在充电桩电源接入 (略) 安装电表,#方应予以配合,并保证在电表与充电桩之间不安装任何无关设备。
15.本项目不得转包,#方所派出的项目负责人需具有丰富管理经验,未经#方书面同意不得中途更换。
16.本项目的其它建设要求以项目公告及竞价文件等相关条款为准。
17.#方提供良好的安装调试环境并负责对本项目的建设进度、建设质量、实施内容和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协助#方办理为保证项目顺利建设和正常运营所需的其他必要事项。
18.#方为本项目所在位置范围内提供电源接入点,以满足#方充电设施及配套设备的全部电力需求。#方保障电力系统全天24小时稳定运行,除供电公司原因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外,不得对#方设施设备停电、限电。
19.#方有义务配合#方办理相关手续,有关文件需#方出具或协助出具的,#方应当及时帮助办理。未经#方同意,#方不得就本合同下约定的充电站项目与其他从事与#方相同或类似业务的主体开展与本合同实质相同或类似的合作。
20.#方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定期对相关设施设备检查,确保设施完好,避免造成无法使用或其他安全事故。
21.合同期内,如确需对设施设备进行大规模改造,应经#方书面批准方可施工,费用由#方承担。
22.#方提供7*24小时技术支持,每个充电桩公示安全提示、报修电话、使用说明,公示方式明显、清晰、牢固,接到报修2小时内响应,24小时内解决问题,严重故障问题解决不得超过48小时。
23.#方保证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服务。
第六条:团队人员配备
#方应按照下表要求为本项目配备不少于6人的团队人员
岗位 | 人数 | 相关要求 |
项目负责人 | 1 | 具有不低于3年新能源行业或停车场管理经验 |
施工人员 | 2 | 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证) |
安全员 | 1 | 具有不少于2年的安全管理工作经验 具有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
平台管理员 | 1 | 具有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行业运营管理经验 |
现场管理员 | 1 | 具有上岗培训证明及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证) |
注:1.拟派项目负责人应选派责任心强、有管理经验和技能的人员负责管理。#方为本项目拟配的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更换,如确需更换须报#方同意。
2.#方在#方进场前核查人员配备情况,如不符合配备要求,#方有权解除合同。所需用工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发生用工纠纷,由#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七条:#方的权利义务
#方按期向#方收取运营收益费用并提供收款票据。
第八条:#方的权利义务
1.#方负责项目的设计、施工(包含但不限于智能充电桩的采购、运输、包装、装卸、材料二次搬运、施工、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前产品的清洁、验收、管理、配合、售后服务、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临时设施、工地通讯、在各种环境下的安装条件等)并在合同有效期内负责日常维修、维护、管理,满足每天为用户汽车充电的服务需求。
2.合同期内,#方应配备足够数量具有管理、维修、维护经验和技术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确保所配人员遵守#方相关规章制度,服从#方监督。
3.合同期内的所有经营投资、系统运营及维护等费用均由#方承担。#方 (略) 向#方收取电费的标准向#方收取项目运行经营所产生的电费及项目对外运营收益的分成。 (略) 收取电费标准发生变化,#方的收费标准随之变动。
4. (略) 实时监控运营情况,记录充电信息,安全报警提示。用户可以通过 APP 或微信查看充电桩可用信息和充电状态。
5.#方负责承担与合同履行相关项目建设、运营、维护、维修等税、费等费用。
6.#方自行聘用员工,与#方不构成任何用工关系。#方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用工手续、购买保险。
7.#方必须加强安全管理,如发生包括并不限于消防、人身伤害、汽车损坏等由于充电桩充电或因#方管理不善引起的事故,#方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导致#方受到损失的,均由#方赔偿。#方有权根据事故(件)的具体情况扣收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直至解除合同,不足以弥补#方损失的,#方还应赔偿#方的损失。
第九条: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1. #、#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2. 因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政策、法规、法令、决议、指令等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方资产设备需配合迁走,按实际时间结清所有费用后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3. 一方严重违约,致使另一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及造成的其它违约责任。
4.合同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视为#方放弃本项目所有权及经营权:
(1)#方无法定或约定事由提前解除合同的;
(2)#方设备达不到充电服务标准且超过10天仍未达到充电服务标准的;
(3)#方擅自转包、停业的;
(4)#方不服从#方管理,严重扰乱#方工作秩序的;
(5)#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与#方进行结算,累计达到3次的;
(6)#方擅自将设备(项目正式运营后,经双方书面确认的清单上的设备,下同)转让、变卖、抵押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人的;
(7)#方擅自拆除、毁坏和转移设备的;
(8)#方擅自提高服务项目价格,累计达到3次的;
(9)#方未按合同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补足履约保证金的。
上述原因造成本合同提前终止的,#方有权无偿收回经营权,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条:违约责任
1.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如因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政策、法规、法令、决议、指令等原因造成#方场站丧失经营权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方资产设备需配合迁走,按实际时间和数量结清所有费用后本合同终止,#方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政府给予#方的场站新址优先使用#方迁移的资产设备。充电设备的迁移和土建费用由#方承担。
2.#方未按照建设周期完成,延期投入使用的#方按每延期1天500元的标准向#方支付违约金,#方有权从#方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3.#方运营期间,切实维护#方的商誉,合同期间所有关于充电桩方面的投诉,#方须第一时间妥善解决。未妥善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方构成违约,应当向#方支付违约金,#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按1000/次的标准扣除。
4.在#方供水供电正常的情况下,#方投入设备出现故障,连续超过3天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充电服务的,所产生的营运损失由#方承担。此费用按人民币700元/桩/天,一次性从#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5.#方未经#方同意,擅自更改收取充电服务费用的,每违反1次,#方有权直接从#方履约保证金中扣收违约金500元,并有权责令#方改正。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1.本合同执行过程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方所在地有管辖 (略) 起诉。
2.在相关诉讼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之外,其他部分仍应当继续履行,#方拒不履行致使#方无法使用充电桩的,#方有权解除合同,#方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合肥经济技 (略) 。
本合同一式7份,##双方各执3份, (略) 产权交易中心留存1份。
#方(公章):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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