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S1线龙腾路站P12地块两年租赁权
温州S1线龙腾路站P12地块两年租赁权
我方拟出 (略) 置/受托管理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 (略) 分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2)本次出租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出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出租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6)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资产状况,并在标的资产出租后积极协助承租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若发生资产交接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7)若标的资产存在优先承租权人的,我方将履行通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并要求原承租人按公告的要求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参与竞价活动等;
(8)在本次出租活动、《租赁合同》签订及后续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我方自行解决,与“浙交汇”平台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和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出租土地基本情况 | 坐落位置 | 温州轨道交通S (略) 站P12地块 |
土地证号 | 无 | |
土地面积 | #.03平方米 | |
用途 | ||
类型 | 轨道交通用地 | |
使用年限 | ||
已使用年限 | ||
使用期限 |
标的状态 | 使用中,原合同于2024年10月31日截止。 |
其他权利情况 | 无 |
其他披露事项 | 1、权证相关信息:权 (略) 铁路与轨道 (略) ,权证无,已将经营 (略) 轨道交通 (略) 。 2、出租标的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无。 3、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否 。 4、是否设立居住权:否。 5、此次竞买仅为出租标的租赁权,不包括出租标的内设施、设备和物品。竞买方报名前需进行实地勘察,标的实际出租位置及面积,以现场实地勘察及咨询出租方为准。 6、拍卖方式:采用有底价增价式公开拍卖方式,拍卖开始后由拍卖师宣布拍卖标的的起拍价,并声明加价幅度(即递增价),然后由各竞买人举牌竞价。竞买人一经举牌应价,不得反悔。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竞拍中,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三次叫价,仍无人以更高应价时,拍卖师以击槌方式确认拍卖成交。 |
出租方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 | (略) 轨道交通 (略) |
联系人 | 潘琼宇 | |
联系方式 | 固定电话:# | |
联系地址 | (略) (略) 温州大道23 (略) 轨道交通控制中心21楼 |
交易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72.3134 万元/年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租金挂牌价备注 | 年租金72.#元,租金无递增。 | 是否优先承租权情况 | 是 | ||
租金支付要求 | 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租金一年一付,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首年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在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付清,下期租金于上期租金到期前一次性付清;租金含税。 | 出租用途 | 业态用途:停车场(含二手车交易)、苗木种植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标 (略) 地块原租赁合同面积为#.04㎡,现评估测量后面积为#.03㎡。此次出租面积包含P12-01、P12-02、P12-03地块停车场(含二手车交易),面积#.51㎡,P12-04地块苗木种植地,面积4235.52㎡,总面积#.03㎡,与原合同出 (略) 域相同。故以此次评估测量的面积为准。 2、履约保证金及支付方式:履约保证金为#元,若低于首年租金成交价的20%则补足(取整数),用于保证租赁期内#方全面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合同提前终止或届满的情况下,承租方须办理结清各项费用,及时注销或变更营业地址注册地址和水电户名等手续。承租方在合同期内投入的所有设施及设备等,在不影响租赁资产安全及美观的前提下可由承租方在在终止日起15天内自行拆除取回,经出租方查验各项设施完整无损及确认手续办结后,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3、出租方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本场地。标的物已基本设置围墙,承租方根据测绘图纸按照业态要求规范使用。在标的物范围以外,仍有部分土 (略) 、绿化、停车场等使用,承租方不得占用经营。 4、出租方有权监督承租方按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场地,有权阻止出租方经营活动中违法违约行为。 5、承租方在办理施工审批、营业执照、消防、水、电等有关手续时,如需出租方协助的,出租方以届时所拥有的资料为限尽可能提供协助,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如当地村民因承租场地历史权属问题与承租方发生纠纷,或 (略) 理等遗留问题与承租方发生纠纷的,出租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但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理由向出租方主张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 7、本租赁物以移交时的场地现状为准,出租方已明确告知租赁物的现状及相关手续瑕疵等问题,承租方已完全知晓上述情况下,承租该租赁物,承租方不得以上述任何理由提出解除合同及要求赔偿事宜。就出租物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漏水、墙地面开裂、门窗损坏、设备设施损坏缺失等)和使用风险,须承租方自行修缮、弥补并承担费用。 8、标的物实际使用经营业态需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自行承担租赁场的相关投入费用,包括不限于租赁期间的水电费、物业费、停车费、各项规费(消防、安全、环保、治安、综合治理等)、租赁物(含附属配套设备、设施)的改造及日常维护修缮等相关费用。 9、租赁物的水、电等报装及根据业态功能需向有关部门办理的各项手续如装修、消防、验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卫生及排污许可等由承租方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及费用,如无法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方不得以租赁物的原因致使审批相关手续受阻或以审批无法通过所造成损失为由,向出租方提出额外要求或索赔。承租方需自行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如依法需由出租方提供有关资料办理的,出租方协助提供。 10、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进行招商或将场地转租他人,若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1、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场地用途,不得作为只针对少数人开放、实行会员制的高档经营场所(私人会所)。 12、承租方应合法合理使用本场地,依法办理有关手续,诚信经营,文明服务、礼貌待人,不得违法经营。若因承租方违法经营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造成的法律后果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若由此导致出租方承担责任的,承租方全额赔偿。 13、出租方涉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风险由其自行承担,出租方应严 (略) (略) 轨道交通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 14、承租方负责做好场地美化、亮化、洁化工作,不得存放违禁物品、易燃易爆物等危险物品及影响环境的物品。承租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及#方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落实属地政府、相关部门及出租方的整改要求。 15、本租赁物属国有资产,租赁期间如遇出租方自身使用需要或政府行政行为、城市建设工程启动、拆迁、公共利益等,须无条件终止本租赁协议,租金按实结算,租金余额、履约保证金一次性无息退还给承租方。由此造成的损失各自承担。 16、经营业态不符合相关部门的要求,收到相关文件要求整改的,导致无法继续经营的,可提前终止本协议,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17、为保 (略) 场的公平、公正,维护各意向承租方合法权益。各意向承租方在参加租赁资产投标、拍卖过程中,不得以承租权为要挟,向其他意向承租方索取或支付非法利益或报酬。如发现上述行为,出租方将取消本次招标、拍卖活动,招标、拍卖结果将不予以认定,并报公安机关 (略) ;查证属实的,违法意向承租方竞价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仅限于招标、拍卖费用、延期招租租金损失等)将保留追诉权利。 18、未尽事宜详见《租赁合同样本》。 19、出租标的 (略) 于使用中,如非原承租方竞得,承租方应理解出租方在清退原承租方工作方面的复杂性与不可控性,如因标的物腾空原因造成实际租赁期变动,则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以重新明确租赁期限(以实际移交为准)。如在原租期届满之日起超过三个月,原承租方未退场导致出租方不能交付标的物时,双方可保留本次交易直至出租方交付标的物,承租方也可提出解除租赁关系,出租方所收款项全部无息退回,除此之外,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承租方需自行承担因本次交易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服务费。 20、竞得人须在招租结果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办理标的物移交手续,租期按照合同约定之日起计算(如原承租人竞得,租期从原租期届满次日开始计算)。 | ||||
租期 | 2年 | ||||
有无免租期 | 无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意向承租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个体工商户(未在“中国执行 (略) ”和“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等负面名单)。 3、意向承租方须提供由征信机构出具的征信报告,征信报告中出现两年内逾期超过3次或单次逾期超过两个月等不良征信记录的,即视为不合格,不得作为意向承租方参加本次租赁竞拍活动。 4、符合消防安全及监管政策的要求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事项 | 交纳金额(万元) | 15.00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网上银行;银行转账 | ||||
保证金扣除条款 |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竞买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情形的,其已递交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 (略) 返还至竞买方的“我的账户”中。 2.项目成交(即竞买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递交的竞买保证金扣除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在项目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
披露信息 | 信息披露期 | 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遴选方式 | 拍卖 |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2024年10月18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2024年10月31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承租方资格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2024年10月31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报名、看样时间: 即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下午5时止 3、咨询、报名地点: (略) (略) 1579号方正组团1 (略) (略) 406室 4、看样地点:标的所在地 5、咨询电话:0577-#、# 资产公司咨询电话:0577-# 6、产权交易中心纪检监察电话:0577-# 7、拍卖会时间及地点:2024年11月1日下午3时整、 (略) (略) 1579号方正组团1 (略) (略) 拍卖厅组织拍卖活动。。 8、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买方,则信息披露终结。 9、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只征集到一家竞买方,则应在其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按交易条件公示内容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同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10、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竞买方,则按照公告确定时间采用披露的交易方式进行转让。 |
项目附件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应女士 周先生 | 电话 | 0577-#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略) (略) (略) 17号七楼 | 网址 | http://** | |
合作机构 | 名称 | (略) (略) | 联系地址 | (略) (略) 1579号方正组团1幢4楼 |
联系人 | 周先生 | 固定电话 | 0577-# | |
手机 | # |
我方拟出 (略) 置/受托管理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 (略) 分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2)本次出租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出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出租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6)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资产状况,并在标的资产出租后积极协助承租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若发生资产交接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7)若标的资产存在优先承租权人的,我方将履行通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并要求原承租人按公告的要求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参与竞价活动等;
(8)在本次出租活动、《租赁合同》签订及后续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我方自行解决,与“浙交汇”平台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和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出租土地基本情况 | 坐落位置 | 温州轨道交通S (略) 站P12地块 |
土地证号 | 无 | |
土地面积 | #.03平方米 | |
用途 | ||
类型 | 轨道交通用地 | |
使用年限 | ||
已使用年限 | ||
使用期限 |
标的状态 | 使用中,原合同于2024年10月31日截止。 |
其他权利情况 | 无 |
其他披露事项 | 1、权证相关信息:权 (略) 铁路与轨道 (略) ,权证无,已将经营 (略) 轨道交通 (略) 。 2、出租标的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无。 3、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否 。 4、是否设立居住权:否。 5、此次竞买仅为出租标的租赁权,不包括出租标的内设施、设备和物品。竞买方报名前需进行实地勘察,标的实际出租位置及面积,以现场实地勘察及咨询出租方为准。 6、拍卖方式:采用有底价增价式公开拍卖方式,拍卖开始后由拍卖师宣布拍卖标的的起拍价,并声明加价幅度(即递增价),然后由各竞买人举牌竞价。竞买人一经举牌应价,不得反悔。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竞拍中,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三次叫价,仍无人以更高应价时,拍卖师以击槌方式确认拍卖成交。 |
出租方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 | (略) 轨道交通 (略) |
联系人 | 潘琼宇 | |
联系方式 | 固定电话:# | |
联系地址 | (略) (略) 温州大道23 (略) 轨道交通控制中心21楼 |
交易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72.3134 万元/年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租金挂牌价备注 | 年租金72.#元,租金无递增。 | 是否优先承租权情况 | 是 | ||
租金支付要求 | 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租金一年一付,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首年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在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付清,下期租金于上期租金到期前一次性付清;租金含税。 | 出租用途 | 业态用途:停车场(含二手车交易)、苗木种植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标 (略) 地块原租赁合同面积为#.04㎡,现评估测量后面积为#.03㎡。此次出租面积包含P12-01、P12-02、P12-03地块停车场(含二手车交易),面积#.51㎡,P12-04地块苗木种植地,面积4235.52㎡,总面积#.03㎡,与原合同出 (略) 域相同。故以此次评估测量的面积为准。 2、履约保证金及支付方式:履约保证金为#元,若低于首年租金成交价的20%则补足(取整数),用于保证租赁期内#方全面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合同提前终止或届满的情况下,承租方须办理结清各项费用,及时注销或变更营业地址注册地址和水电户名等手续。承租方在合同期内投入的所有设施及设备等,在不影响租赁资产安全及美观的前提下可由承租方在在终止日起15天内自行拆除取回,经出租方查验各项设施完整无损及确认手续办结后,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3、出租方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本场地。标的物已基本设置围墙,承租方根据测绘图纸按照业态要求规范使用。在标的物范围以外,仍有部分土 (略) 、绿化、停车场等使用,承租方不得占用经营。 4、出租方有权监督承租方按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场地,有权阻止出租方经营活动中违法违约行为。 5、承租方在办理施工审批、营业执照、消防、水、电等有关手续时,如需出租方协助的,出租方以届时所拥有的资料为限尽可能提供协助,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如当地村民因承租场地历史权属问题与承租方发生纠纷,或 (略) 理等遗留问题与承租方发生纠纷的,出租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但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理由向出租方主张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 7、本租赁物以移交时的场地现状为准,出租方已明确告知租赁物的现状及相关手续瑕疵等问题,承租方已完全知晓上述情况下,承租该租赁物,承租方不得以上述任何理由提出解除合同及要求赔偿事宜。就出租物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漏水、墙地面开裂、门窗损坏、设备设施损坏缺失等)和使用风险,须承租方自行修缮、弥补并承担费用。 8、标的物实际使用经营业态需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自行承担租赁场的相关投入费用,包括不限于租赁期间的水电费、物业费、停车费、各项规费(消防、安全、环保、治安、综合治理等)、租赁物(含附属配套设备、设施)的改造及日常维护修缮等相关费用。 9、租赁物的水、电等报装及根据业态功能需向有关部门办理的各项手续如装修、消防、验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卫生及排污许可等由承租方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及费用,如无法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方不得以租赁物的原因致使审批相关手续受阻或以审批无法通过所造成损失为由,向出租方提出额外要求或索赔。承租方需自行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如依法需由出租方提供有关资料办理的,出租方协助提供。 10、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进行招商或将场地转租他人,若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1、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场地用途,不得作为只针对少数人开放、实行会员制的高档经营场所(私人会所)。 12、承租方应合法合理使用本场地,依法办理有关手续,诚信经营,文明服务、礼貌待人,不得违法经营。若因承租方违法经营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造成的法律后果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若由此导致出租方承担责任的,承租方全额赔偿。 13、出租方涉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风险由其自行承担,出租方应严 (略) (略) 轨道交通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 14、承租方负责做好场地美化、亮化、洁化工作,不得存放违禁物品、易燃易爆物等危险物品及影响环境的物品。承租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及#方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落实属地政府、相关部门及出租方的整改要求。 15、本租赁物属国有资产,租赁期间如遇出租方自身使用需要或政府行政行为、城市建设工程启动、拆迁、公共利益等,须无条件终止本租赁协议,租金按实结算,租金余额、履约保证金一次性无息退还给承租方。由此造成的损失各自承担。 16、经营业态不符合相关部门的要求,收到相关文件要求整改的,导致无法继续经营的,可提前终止本协议,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17、为保 (略) 场的公平、公正,维护各意向承租方合法权益。各意向承租方在参加租赁资产投标、拍卖过程中,不得以承租权为要挟,向其他意向承租方索取或支付非法利益或报酬。如发现上述行为,出租方将取消本次招标、拍卖活动,招标、拍卖结果将不予以认定,并报公安机关 (略) ;查证属实的,违法意向承租方竞价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仅限于招标、拍卖费用、延期招租租金损失等)将保留追诉权利。 18、未尽事宜详见《租赁合同样本》。 19、出租标的 (略) 于使用中,如非原承租方竞得,承租方应理解出租方在清退原承租方工作方面的复杂性与不可控性,如因标的物腾空原因造成实际租赁期变动,则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以重新明确租赁期限(以实际移交为准)。如在原租期届满之日起超过三个月,原承租方未退场导致出租方不能交付标的物时,双方可保留本次交易直至出租方交付标的物,承租方也可提出解除租赁关系,出租方所收款项全部无息退回,除此之外,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承租方需自行承担因本次交易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服务费。 20、竞得人须在招租结果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办理标的物移交手续,租期按照合同约定之日起计算(如原承租人竞得,租期从原租期届满次日开始计算)。 | ||||
租期 | 2年 | ||||
有无免租期 | 无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意向承租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个体工商户(未在“中国执行 (略) ”和“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等负面名单)。 3、意向承租方须提供由征信机构出具的征信报告,征信报告中出现两年内逾期超过3次或单次逾期超过两个月等不良征信记录的,即视为不合格,不得作为意向承租方参加本次租赁竞拍活动。 4、符合消防安全及监管政策的要求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事项 | 交纳金额(万元) | 15.00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网上银行;银行转账 | ||||
保证金扣除条款 |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竞买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情形的,其已递交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 (略) 返还至竞买方的“我的账户”中。 2.项目成交(即竞买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递交的竞买保证金扣除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在项目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
披露信息 | 信息披露期 | 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遴选方式 | 拍卖 |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2024年10月18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2024年10月31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承租方资格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2024年10月31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报名、看样时间: 即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下午5时止 3、咨询、报名地点: (略) (略) 1579号方正组团1 (略) (略) 406室 4、看样地点:标的所在地 5、咨询电话:0577-#、# 资产公司咨询电话:0577-# 6、产权交易中心纪检监察电话:0577-# 7、拍卖会时间及地点:2024年11月1日下午3时整、 (略) (略) 1579号方正组团1 (略) (略) 拍卖厅组织拍卖活动。。 8、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买方,则信息披露终结。 9、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只征集到一家竞买方,则应在其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按交易条件公示内容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同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10、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竞买方,则按照公告确定时间采用披露的交易方式进行转让。 |
项目附件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应女士 周先生 | 电话 | 0577-#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略) (略) (略) 17号七楼 | 网址 | http://** | |
合作机构 | 名称 | (略) (略) | 联系地址 | (略) (略) 1579号方正组团1幢4楼 |
联系人 | 周先生 | 固定电话 | 057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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