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第一桥128号温州饭店7号楼及柴桥巷13号服务业用房整体九年租赁权
温州市鹿城区第一桥128号温州饭店7号楼及柴桥巷13号服务业用房整体九年租赁权
我方拟出 (略) 置/受托管理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 (略) 分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2)本次出租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出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出租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6)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资产状况,并在标的资产出租后积极协助承租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若发生资产交接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7)若标的资产存在优先承租权人的,我方将履行通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并要求原承租人按公告的要求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参与竞价活动等;
(8)在本次出租活动、《租赁合同》签订及后续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我方自行解决,与“浙交汇”平台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和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状态 | 空置 |
其他权利情况 | 无 |
其他披露事项 | 1.权证相关信息:浙(2024) (略) 不动产权第*号,其中柴桥巷13号为公管房,无产权证, (略) 管理经营。 2.出租标的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以现场现状为准。 3.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否。 4.是否设立居住权:否。 5.此次竞买为出租标的租赁权,不包括出租标的内设施、设备和物品的使用权。竞买方报名前需进行实地勘察,标的实际出租位置及面积,以现场实地勘察及咨询出租方为准。 6.竞价方式:采用投标式拍卖,实行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承租人。 |
出租方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 | (略) |
联系人 | 蔡先生 | |
联系方式 | 固定电话:0577-* | |
联系地址 | (略) 第一桥128号4号楼3楼办公室( (略) 广场) |
交易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106.8356 万元(首年)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租金挂牌价备注 | 首年租金起拍价106.*元,租金前三年不变,从第四年开始在上一年租金的基础上逐年递增1%。 | 是否优先承租权情况 | 否 | ||
租金支付要求 | 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租金每三个月支付一次,租金前三年不变,从第四年开始在上一年租金的基础上逐年递增1%。首期租金在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温州联合 (略) 支付,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出租用途 | 服务业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履约保证金:按首年租金的35%(取整数)缴纳,且不低于竞买保证金,在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温州联合 (略) 支付。 2.此次竞租仅为出租标的租赁权,不包括出租标的内设施、设备和物品。竞租方报名前需进行实地勘察,标的实际出租位置及面积,以现场实地勘察及咨询出租方为准。 3.承租方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办妥经营证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及手续,并自行完善相关配套设施。 4.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及资 (略) 域规划和比例要求),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5.出租标的使用过程中的水、电、物业管理费由承租方承担,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6.招租标的物交付,以移交时的租赁房产现场现状为准,交付时出租方不保证原装修、装饰物的完好,不负责原装修的拆除工作。若房屋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汛期、台风季、大雨、地势低洼等情况下出现漏水、满水、墙地面开裂、门窗损坏、设备设施损坏缺失等)的,须由承租方承担上述瑕疵修复产生的相关费用。 7.承租方承租标的后需进行装修的,装修方案需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批后,并报出租方备案方可进行。 8.租赁房产不得作为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实行会员制的高档经营场所(私人会所)。 9.承租方入驻后对消防、房管、卫生、设备安装、邻里纠纷、有关规费等情况须自行负责解决,承租方如遇有问题解决不成,造成的一切损失责任与出租方无关。 10.承租方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或有噪音、污染环境的物品。 11.租赁期间,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租赁房产不得擅自整体转租;租赁期限届满,如招租人仍要对外出租的,承租人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12.其他费用:承租方架设、改造有关设施或报装水电表、网线、排烟排污等引起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3.承租方与出租方在成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签订《房产租赁合同》,办理房产移交手续,租期从签订《房产租赁合同》后的次日开始计算。 14.根据鹿公消审字〔2017〕第0086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7号楼使用性质:公寓。若承租方改变使用性质的,需自行向有关部门重新申报。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5.本出租标的产权所有人与原承租方就《租赁合同》解除事宜尚在诉讼中(二审)。出租标的现场已腾空,不影响出租标的交接。 16.本出租资产内现有原承租人遗留电梯一部,该电 (略) 于非正常运作状态,并且相关的注册登记资料不完整。因此,任何有意承租本出租资产个人或单位必须清楚知悉,电梯恢复正常使用的全部责任将由新承租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所有必要的注册和登记手续;对电梯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需要进行维修或更换;支付与此相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维修费用、注册费用、检查费用以及任何其他可能产生的费用);确保电梯符合当地的安全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今后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也需由承租人负责。若该电梯承租人无法办理相关手续而无法恢复正常使用的,则由出租方负责在合理时间内拆除,并承担拆除费用,拆除后的电梯残值(如有)归出租方所有。拆除后承租人若因经营需要安装电梯的,由承租人自行负责购置安装并承担费用。合同到期或提前解除的,承租人可选择在不影响结构安全及使用安全的情况下自行拆除电梯并恢复原状或放弃电梯所有权由 (略) 置。承租人不得以电梯需拆除为由向出租人主张免租或延长租期。 | ||||
租期 | 9年 | ||||
有无免租期 | 有 | ||||
免租期时间 | 2个月 | ||||
是否包含在租期内 | 是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3.为自然人的,须追加一名自然人作为连带保证人,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为企业法人的(国有单位除外),最大股东要为合同履约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最大股东为企业的须追加该企业的最大股东作为连带保证人,如追加的连带保证人还是企业,须再追加一名自然人作为连带保证人,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意向承租人及连带保证人,均须提供由征信机构出具的征信报告。征信报告中出现两年内逾期超过3次或单次逾期超过两个月等不良征信记录的,即视为不合格,不得作为意向承租人或连带保证人参加租赁竞拍活动或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事项 | 交纳金额(万元) | 37.40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网上银行;银行转账 | ||||
保证金扣除条款 |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竞买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情形的,其已递交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 (略) 返还至竞买方的“我的账户”中。 2.项目成交(即竞买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递交的竞买保证金扣除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在项目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
披露信息 | 信息披露期 | 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2个周期。 |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遴选方式 | 拍卖 |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1.公告挂牌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2024年10月18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2024年11月7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承租方凭有效报名材料前往披露报名地点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并办理“浙交汇”平台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2024年11月7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买方,则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公告条件下,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2个周期即第一个周期2024年11月8日至2024年11月14日17时止,直至延长周期结束,若延长周期内无人报名则信息披露终结。 3.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只征集到一家合格竞租方,则该竞租方应按交易条件公示内容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同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4.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合格竞租方,采用投标式拍卖,实行价高者得确定受让方。 5.报名、看样时间:2024年10月18日起至2024年11月7日下午5时止。 6.报价书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11月8日下午3时。 7.咨询、报名地点: (略) (略) 1号会展中心一期2 (略) 。 8.看样地点:标的所在地。 9.咨询电话:0577-*。 10.拍卖会时间、地点:2024年11月8日下午3时整、 (略) (略) 1号会展中心一期2 (略) 拍卖厅。 |
项目附件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吴先生、林女士 | 电话 | 0577-*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略) (略) (略) 17号七楼 | 网址 | http://** | |
合作机构 | 名称 | (略) | 联系地址 | (略) (略) 1号国际会展中心一期二楼 |
联系人 | 吴先生 | 固定电话 | 0577-* | |
手机 | -- |
我方拟出 (略) 置/受托管理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 (略) 分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2)本次出租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出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出租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6)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资产状况,并在标的资产出租后积极协助承租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若发生资产交接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7)若标的资产存在优先承租权人的,我方将履行通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并要求原承租人按公告的要求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参与竞价活动等;
(8)在本次出租活动、《租赁合同》签订及后续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我方自行解决,与“浙交汇”平台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和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状态 | 空置 |
其他权利情况 | 无 |
其他披露事项 | 1.权证相关信息:浙(2024) (略) 不动产权第*号,其中柴桥巷13号为公管房,无产权证, (略) 管理经营。 2.出租标的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以现场现状为准。 3.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否。 4.是否设立居住权:否。 5.此次竞买为出租标的租赁权,不包括出租标的内设施、设备和物品的使用权。竞买方报名前需进行实地勘察,标的实际出租位置及面积,以现场实地勘察及咨询出租方为准。 6.竞价方式:采用投标式拍卖,实行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承租人。 |
出租方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 | (略) |
联系人 | 蔡先生 | |
联系方式 | 固定电话:0577-* | |
联系地址 | (略) 第一桥128号4号楼3楼办公室( (略) 广场) |
交易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106.8356 万元(首年)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租金挂牌价备注 | 首年租金起拍价106.*元,租金前三年不变,从第四年开始在上一年租金的基础上逐年递增1%。 | 是否优先承租权情况 | 否 | ||
租金支付要求 | 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租金每三个月支付一次,租金前三年不变,从第四年开始在上一年租金的基础上逐年递增1%。首期租金在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温州联合 (略) 支付,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出租用途 | 服务业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履约保证金:按首年租金的35%(取整数)缴纳,且不低于竞买保证金,在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温州联合 (略) 支付。 2.此次竞租仅为出租标的租赁权,不包括出租标的内设施、设备和物品。竞租方报名前需进行实地勘察,标的实际出租位置及面积,以现场实地勘察及咨询出租方为准。 3.承租方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办妥经营证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及手续,并自行完善相关配套设施。 4.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及资 (略) 域规划和比例要求),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5.出租标的使用过程中的水、电、物业管理费由承租方承担,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6.招租标的物交付,以移交时的租赁房产现场现状为准,交付时出租方不保证原装修、装饰物的完好,不负责原装修的拆除工作。若房屋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汛期、台风季、大雨、地势低洼等情况下出现漏水、满水、墙地面开裂、门窗损坏、设备设施损坏缺失等)的,须由承租方承担上述瑕疵修复产生的相关费用。 7.承租方承租标的后需进行装修的,装修方案需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批后,并报出租方备案方可进行。 8.租赁房产不得作为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实行会员制的高档经营场所(私人会所)。 9.承租方入驻后对消防、房管、卫生、设备安装、邻里纠纷、有关规费等情况须自行负责解决,承租方如遇有问题解决不成,造成的一切损失责任与出租方无关。 10.承租方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或有噪音、污染环境的物品。 11.租赁期间,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租赁房产不得擅自整体转租;租赁期限届满,如招租人仍要对外出租的,承租人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12.其他费用:承租方架设、改造有关设施或报装水电表、网线、排烟排污等引起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3.承租方与出租方在成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签订《房产租赁合同》,办理房产移交手续,租期从签订《房产租赁合同》后的次日开始计算。 14.根据鹿公消审字〔2017〕第0086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7号楼使用性质:公寓。若承租方改变使用性质的,需自行向有关部门重新申报。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5.本出租标的产权所有人与原承租方就《租赁合同》解除事宜尚在诉讼中(二审)。出租标的现场已腾空,不影响出租标的交接。 16.本出租资产内现有原承租人遗留电梯一部,该电 (略) 于非正常运作状态,并且相关的注册登记资料不完整。因此,任何有意承租本出租资产个人或单位必须清楚知悉,电梯恢复正常使用的全部责任将由新承租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所有必要的注册和登记手续;对电梯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需要进行维修或更换;支付与此相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维修费用、注册费用、检查费用以及任何其他可能产生的费用);确保电梯符合当地的安全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今后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也需由承租人负责。若该电梯承租人无法办理相关手续而无法恢复正常使用的,则由出租方负责在合理时间内拆除,并承担拆除费用,拆除后的电梯残值(如有)归出租方所有。拆除后承租人若因经营需要安装电梯的,由承租人自行负责购置安装并承担费用。合同到期或提前解除的,承租人可选择在不影响结构安全及使用安全的情况下自行拆除电梯并恢复原状或放弃电梯所有权由 (略) 置。承租人不得以电梯需拆除为由向出租人主张免租或延长租期。 | ||||
租期 | 9年 | ||||
有无免租期 | 有 | ||||
免租期时间 | 2个月 | ||||
是否包含在租期内 | 是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3.为自然人的,须追加一名自然人作为连带保证人,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为企业法人的(国有单位除外),最大股东要为合同履约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最大股东为企业的须追加该企业的最大股东作为连带保证人,如追加的连带保证人还是企业,须再追加一名自然人作为连带保证人,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意向承租人及连带保证人,均须提供由征信机构出具的征信报告。征信报告中出现两年内逾期超过3次或单次逾期超过两个月等不良征信记录的,即视为不合格,不得作为意向承租人或连带保证人参加租赁竞拍活动或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事项 | 交纳金额(万元) | 37.40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网上银行;银行转账 | ||||
保证金扣除条款 |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竞买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情形的,其已递交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 (略) 返还至竞买方的“我的账户”中。 2.项目成交(即竞买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递交的竞买保证金扣除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在项目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
披露信息 | 信息披露期 | 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2个周期。 |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遴选方式 | 拍卖 |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1.公告挂牌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2024年10月18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2024年11月7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承租方凭有效报名材料前往披露报名地点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并办理“浙交汇”平台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2024年11月7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买方,则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公告条件下,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2个周期即第一个周期2024年11月8日至2024年11月14日17时止,直至延长周期结束,若延长周期内无人报名则信息披露终结。 3.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只征集到一家合格竞租方,则该竞租方应按交易条件公示内容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同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4.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合格竞租方,采用投标式拍卖,实行价高者得确定受让方。 5.报名、看样时间:2024年10月18日起至2024年11月7日下午5时止。 6.报价书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11月8日下午3时。 7.咨询、报名地点: (略) (略) 1号会展中心一期2 (略) 。 8.看样地点:标的所在地。 9.咨询电话:0577-*。 10.拍卖会时间、地点:2024年11月8日下午3时整、 (略) (略) 1号会展中心一期2 (略) 拍卖厅。 |
项目附件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吴先生、林女士 | 电话 | 0577-*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略) (略) (略) 17号七楼 | 网址 | http://** | |
合作机构 | 名称 | (略) | 联系地址 | (略) (略) 1号国际会展中心一期二楼 |
联系人 | 吴先生 | 固定电话 | 057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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