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智慧候车亭、智慧路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特许经营项目一期工程设计服务合同
百色市智慧候车亭、智慧路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特许经营项目一期工程设计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CC-2H-S]-2409-001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专业建设工程)
工 程 名 称: (略) 智慧候车亭、 (略) 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特许经营项目一期工程设计服务
发 包 人:广西 (略) (略)
设 计 人: 广西 (略)
设计证书等级:
签 订 日 期:2024年9月29日
发包人(全称): 广西 (略) (略)
设计人(全称): 广西 (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略) 智慧候车亭、 (略) 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特许经营项目一期工程设计服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设计依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
1.2 国家现行有效的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省( (略) )层级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1.4 成交通知书。
第二条 工程概况
2.1 工程名称: (略) 智慧候车亭、 (略) 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特许经营项目一期工程设计服务。
2.2 工程地点: (略) 。
2.3 工程内容及规模:
(1) (略) :改造规模为拆除现状灯杆29套, (略) 灯40杆,配套建设红色元素灯箱、路灯LED广告屏,敷设电缆及相关配套设施等。
(2) (略) :改造规模为拆除现状灯杆44套, (略) 灯65杆,配套建设红色元素灯箱、路灯LED广告屏,敷设电缆及相关配套设施等。
(3) (略) :。改造规模为拆除现状灯杆69套, (略) 灯152杆,配套建设红色元素灯箱、路灯LED广告屏,敷设电缆及相关配套设施等。
(4) (略) :改造规模为拆除现状灯杆56套, (略) 灯57杆,配套建设红色元素灯箱、路灯LED广告屏,敷设电缆及相关配套设施等。
(5)站前大道:改造规模为拆除现状灯杆55套, (略) 灯107杆,配套建设红色元素灯箱、路灯LED广告屏,敷设电缆及相关配套设施等。
(6) (略) 、 (略) 、 (略) 现状20座公交候车亭,并在原址上新建20座公交候车亭。
2.4 工程主要技术标准:符合国家及地方行业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
2.5 投资估算:项目估算第一部分工程费用合计2850 万元。
2.6 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 2403-(略)-04-01-(略) 。
2.7 工程进度安排:合同签订后45日历日,在发包人按设计要求提交设计基础文件后10日历日内提交工程方案设计(报审稿);工程方案设计评审后10日历日内提交工程方案设计(修改稿);在方案设计经主管部门批准后25日历日内提交施工图。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 合同书。
3.2 中标函(文件)。
3.3 发包人书面要求及委托书。
3.4 来往函件。
第四条 本合工程设计范围、阶段、服务内容与设计周期。
4.1 工程设计范围: (略) 区候车亭改造、路灯改造,配套建设红色元素灯箱、路灯LED广告屏、电缆敷设及相关配套设施等,包括但 (略) 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信息工程、电力工程(以行政主管部门批复为准)等。
4.2 工程设计服务阶段:设计阶段包括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
4.3 工程设计服务内容:提供编制专业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和竣工验收等服务。
4.4 计划开始设计日期: 年 月 日。
4.5 计划完成设计日期: 年 月 日。
第五条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1 | 项目立项批文 | 1 | 方案设计开始前 | |
2 | 设计任务书 | 1 | 方案设计开始前 |
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1 | 方案设计文件 (刻录AutoCAD2004版本、JPG、PDF电子文件光盘一份) | 8 | 拿到(略)方提供的设计基础文件后10日历日内提交工程方案设计(报审稿);工程方案设计评审后10日历日内提交工程方案设计(修改稿) | |
2 | 施工图设计文件 (刻录AutoCAD2004版本电子文件光盘一份) | 8 | 方案设计批复后25个日历天 | |
说明 | 由于发包人原因使项目进度延缓或者停止,则设计人交付成果时间相应顺延。 发包人要求增加提交成果数量,超出部分打印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第七条 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
7.1 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 。
7.2 签约合同价为:
合同总价(含税)为人民币(大写)(略)(略)(略)万(略)千(略)佰圆整 (¥ (略).00 元)。
第八条 支付方式及进度
付费次序 | 占总设计费 (%) | 付费额 (元) | 付费时间 (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
第一次 | 30% | 设计方案通过评审十个工作日内 | |
第二次 | 60% | 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并通过图纸会审十个工作日内 | |
第三次 | 10% | 工程竣工验收后七个工作日内 |
8.1 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
8.2 本合同以广西壮 (略)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桂建标〔2018〕37号)文为收费依据。
8.3设计工作达到收费节点后,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相应的请款函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在收到请款函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按规定向设计人支付相应的设计费。发包人必须提供其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户名、账号、开户行、地址、税务登记证号码等信息,并提供以上信息的电子版本。如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提供能证明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九条 双方责任
9.1 发包人责任
9.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准确性及有效性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设计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材料后应在两日内审核,有异议应及时提出,否则视为发包人已提交完整资料。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0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六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0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9.1.3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如设计人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设计费。
9.1.4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等侵害设计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9.2 设计人责任
9.2.1 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9.2.2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现行国家标准 。
9.2.3 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9.2.4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设计人应积极协助发包人开展项目成果文件审查、评审及向国家、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报审、报批。设计人应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发包人及相关审批部门的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无偿修改及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9.2.5 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应负责采取补救措施。损失严重的,设计人按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1天,应承担支付金额万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但预期违约金上限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即每逾期付款一天,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一天。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10.2 设计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设计成果,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1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万分之二,但减收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
10.3 不可抗力
(1)在本合同期限内,因工程建设计划的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而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发包人可提出终止合同通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本合同终止。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
(2)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设计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3)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4)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
第十一条 保密
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商业秘密,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发包人也应保守设计人商业秘密。如行为人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另一方有权向行为人索赔。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调解不成时,可向合同签订地即 (略) (略) (略) 起诉。
第十三条 通知与送达
13.1 双方约定,双方的业务联系一般情况下应通过双方所指定的工作联系人进行,具体为:
(略)方指定的工作联系单位和联系人为:
姓名: 翟翠玲 手 机: 0776-(略)
传真: / 电子信箱: *@*63.com
通信地址: (略) (略) (略) 1- (略) 01座
(略)方指定日常联系人联系方式:
姓名: 杨洋 手 机: (略)
传真: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略) (略) 民族大道153号
13.2 与签订及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函件或其他法律文件,(略)(略)双方均应向上述指定联系人及地址送达。以专人送达的,由指定联系人签字之日为送达日;以信件或快递方式送达的,以发邮后第三日为送达日;以电子邮件或手机信息方式送达的,以发送一方系统显示的发送成功之日为送达日。
13.3 双方确认,本合同载明的各方地址为双方真实有效通讯地址,一方地址变更的,应在变更后10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本合同载明的地址仍为真实有效通讯地址。
13.4 上述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适用范围包括双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合同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13.5 合同送达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的影响。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4.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14.2 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4.3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14.4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4.5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 (略) 份,发包人 (略) 份,设计人 (略) 份。
14.6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签章页)
发包人(公章):广西 (略) (略)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单位地址: (略) (略) (略) 1- (略) 01座 邮政编码:(略) 联系电话:0776-(略) 纳税人识别码:(略)MA5P8CWC7J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签订时间:2024年9月29日 | 设计人(公章):广西交 (略)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纳税人识别码: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签订时间:2024年9月29日 |
附件:
合同编号:CC-2H-S]-2409-001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专业建设工程)
工 程 名 称: (略) 智慧候车亭、 (略) 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特许经营项目一期工程设计服务
发 包 人:广西 (略) (略)
设 计 人: 广西 (略)
设计证书等级:
签 订 日 期:2024年9月29日
发包人(全称): 广西 (略) (略)
设计人(全称): 广西 (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略) 智慧候车亭、 (略) 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特许经营项目一期工程设计服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设计依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
1.2 国家现行有效的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省( (略) )层级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1.4 成交通知书。
第二条 工程概况
2.1 工程名称: (略) 智慧候车亭、 (略) 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特许经营项目一期工程设计服务。
2.2 工程地点: (略) 。
2.3 工程内容及规模:
(1) (略) :改造规模为拆除现状灯杆29套, (略) 灯40杆,配套建设红色元素灯箱、路灯LED广告屏,敷设电缆及相关配套设施等。
(2) (略) :改造规模为拆除现状灯杆44套, (略) 灯65杆,配套建设红色元素灯箱、路灯LED广告屏,敷设电缆及相关配套设施等。
(3) (略) :。改造规模为拆除现状灯杆69套, (略) 灯152杆,配套建设红色元素灯箱、路灯LED广告屏,敷设电缆及相关配套设施等。
(4) (略) :改造规模为拆除现状灯杆56套, (略) 灯57杆,配套建设红色元素灯箱、路灯LED广告屏,敷设电缆及相关配套设施等。
(5)站前大道:改造规模为拆除现状灯杆55套, (略) 灯107杆,配套建设红色元素灯箱、路灯LED广告屏,敷设电缆及相关配套设施等。
(6) (略) 、 (略) 、 (略) 现状20座公交候车亭,并在原址上新建20座公交候车亭。
2.4 工程主要技术标准:符合国家及地方行业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
2.5 投资估算:项目估算第一部分工程费用合计2850 万元。
2.6 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 2403-(略)-04-01-(略) 。
2.7 工程进度安排:合同签订后45日历日,在发包人按设计要求提交设计基础文件后10日历日内提交工程方案设计(报审稿);工程方案设计评审后10日历日内提交工程方案设计(修改稿);在方案设计经主管部门批准后25日历日内提交施工图。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 合同书。
3.2 中标函(文件)。
3.3 发包人书面要求及委托书。
3.4 来往函件。
第四条 本合工程设计范围、阶段、服务内容与设计周期。
4.1 工程设计范围: (略) 区候车亭改造、路灯改造,配套建设红色元素灯箱、路灯LED广告屏、电缆敷设及相关配套设施等,包括但 (略) 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信息工程、电力工程(以行政主管部门批复为准)等。
4.2 工程设计服务阶段:设计阶段包括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
4.3 工程设计服务内容:提供编制专业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和竣工验收等服务。
4.4 计划开始设计日期: 年 月 日。
4.5 计划完成设计日期: 年 月 日。
第五条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1 | 项目立项批文 | 1 | 方案设计开始前 | |
2 | 设计任务书 | 1 | 方案设计开始前 |
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1 | 方案设计文件 (刻录AutoCAD2004版本、JPG、PDF电子文件光盘一份) | 8 | 拿到(略)方提供的设计基础文件后10日历日内提交工程方案设计(报审稿);工程方案设计评审后10日历日内提交工程方案设计(修改稿) | |
2 | 施工图设计文件 (刻录AutoCAD2004版本电子文件光盘一份) | 8 | 方案设计批复后25个日历天 | |
说明 | 由于发包人原因使项目进度延缓或者停止,则设计人交付成果时间相应顺延。 发包人要求增加提交成果数量,超出部分打印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第七条 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
7.1 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 。
7.2 签约合同价为:
合同总价(含税)为人民币(大写)(略)(略)(略)万(略)千(略)佰圆整 (¥ (略).00 元)。
第八条 支付方式及进度
付费次序 | 占总设计费 (%) | 付费额 (元) | 付费时间 (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
第一次 | 30% | 设计方案通过评审十个工作日内 | |
第二次 | 60% | 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并通过图纸会审十个工作日内 | |
第三次 | 10% | 工程竣工验收后七个工作日内 |
8.1 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
8.2 本合同以广西壮 (略)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桂建标〔2018〕37号)文为收费依据。
8.3设计工作达到收费节点后,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相应的请款函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在收到请款函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按规定向设计人支付相应的设计费。发包人必须提供其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户名、账号、开户行、地址、税务登记证号码等信息,并提供以上信息的电子版本。如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提供能证明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九条 双方责任
9.1 发包人责任
9.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准确性及有效性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设计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材料后应在两日内审核,有异议应及时提出,否则视为发包人已提交完整资料。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0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六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0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9.1.3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如设计人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设计费。
9.1.4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等侵害设计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9.2 设计人责任
9.2.1 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9.2.2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现行国家标准 。
9.2.3 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9.2.4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设计人应积极协助发包人开展项目成果文件审查、评审及向国家、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报审、报批。设计人应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发包人及相关审批部门的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无偿修改及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9.2.5 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应负责采取补救措施。损失严重的,设计人按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1天,应承担支付金额万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但预期违约金上限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即每逾期付款一天,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一天。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10.2 设计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设计成果,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1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万分之二,但减收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
10.3 不可抗力
(1)在本合同期限内,因工程建设计划的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而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发包人可提出终止合同通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本合同终止。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
(2)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设计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3)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4)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
第十一条 保密
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商业秘密,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发包人也应保守设计人商业秘密。如行为人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另一方有权向行为人索赔。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调解不成时,可向合同签订地即 (略) (略) (略) 起诉。
第十三条 通知与送达
13.1 双方约定,双方的业务联系一般情况下应通过双方所指定的工作联系人进行,具体为:
(略)方指定的工作联系单位和联系人为:
姓名: 翟翠玲 手 机: 0776-(略)
传真: / 电子信箱: *@*63.com
通信地址: (略) (略) (略) 1- (略) 01座
(略)方指定日常联系人联系方式:
姓名: 杨洋 手 机: (略)
传真: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略) (略) 民族大道153号
13.2 与签订及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函件或其他法律文件,(略)(略)双方均应向上述指定联系人及地址送达。以专人送达的,由指定联系人签字之日为送达日;以信件或快递方式送达的,以发邮后第三日为送达日;以电子邮件或手机信息方式送达的,以发送一方系统显示的发送成功之日为送达日。
13.3 双方确认,本合同载明的各方地址为双方真实有效通讯地址,一方地址变更的,应在变更后10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本合同载明的地址仍为真实有效通讯地址。
13.4 上述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适用范围包括双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合同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13.5 合同送达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的影响。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4.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14.2 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4.3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14.4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4.5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 (略) 份,发包人 (略) 份,设计人 (略) 份。
14.6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签章页)
发包人(公章):广西 (略) (略)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单位地址: (略) (略) (略) 1- (略) 01座 邮政编码:(略) 联系电话:0776-(略) 纳税人识别码:(略)MA5P8CWC7J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签订时间:2024年9月29日 | 设计人(公章):广西交 (略)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纳税人识别码: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签订时间:2024年9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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