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标的有五组房 (略) 于在租状态,分别出租给五个不同的承租方(1.E08-1栋2708房屋,租期至2026年2月15日 ;2.E08-1栋2711房屋,租期至2026年2月28日;3.E08-1栋2701-2705,2722,租期至2026年1月31日;4.E08-1栋2712-2714,租期至2026年4月30日;5.E08-1栋2709-2710,租期至2026年2月15日;6.E08-1栋2717-2719,租期至2025年6月30日;7.E08-1栋2720-2721,租期至 2025 年7月 31 日)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原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如某一原承租方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该原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意向受让方无法取得相应房屋的所有权,行权详细情况参见本公告“报名手续”;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即使意向受让方依法取得转让标的所有权后,原承租方仍有权在租赁期限内继续使用转让标的,具体搬离时间需由意向受让方与原承租方自行协商。意向受让方需充分了解上述事实并谨慎参与竞买。 二、意向受让方办理意向受让申请前,须自行对受让标的行为是否符合标的物所在地房地产限购政策及房地产变更登记的条件进行了解和查询; 三、本次资产转让不接受联合受让; 四、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期内至现场查看转让标的,并自行向相关部门了解转让标的实际情况; 五、受让方必须付清所有款项后,转让方方能协助受让方办理转让标的变更登记等手续; 六、转让标的变更登记涉及的税费等相关费用,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若出现按国家规定可以收取的而未明确由谁支付的费用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各自承担一半; 七、上述房产是以现状转让并交付给受让方,水电气等相关费用由转让方当场结清,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上述房产为由拒绝按现状接受; 八、转让标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登记面积若与实际测量面积出现误差,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记载为准,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不再另行结算; 九、成交后,若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转让标的不能正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转让方受让方双方解除合同,受让方支付的交易价款全额退还,该交易价款不计息。 以上情况说明仅供参考,不排除有未知事项及瑕疵的存在(包括但不限于已告知的瑕疵),转让方及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受让方参与竞买,即表明受让方愿意按照转让标的实际状况竞买,受让方应充分考虑瑕疵风险因素及其他综合因素,慎重竞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