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废旧车辆共计23辆-挂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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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废旧车辆共计23辆-挂牌披露

项目编号 SWZC(略)H
项目名称 万 (略) (略) 所持有的废旧车辆共计23辆
资产类别 交通运输工具
转让方名称 万 (略) (略)
转让标的 (略)
挂牌价格 14.(略)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5
挂牌日期 2024-10-18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转让说明事项 1、本次转让车辆详细情况如下: 标的一17辆废旧乘用车: 车牌号鲁Y28R70,别克牌SGM653IUAAB小型普通客车,初次登记日期2016年05月11 日; 车牌号鲁FD(略),江淮牌HFC700IEAEV4小型轿车,初次登记日期2018年04月28 日; 车牌号鲁FD(略),江淮牌HFC7001EAEV4小型轿车,初次登记日期2018年04月28 日; 车牌号鲁FD(略)江淮牌HFC7001FAEV4小型轿车,初次登记日期2018年4月28 日; 工厂内部使用的华泰圣达菲OED品牌车辆,共计8辆,购置时间为2013至2016年期间,该车辆已属于报废车辆, (略) 且均无法正常使用; 工厂内部使用的卡威品牌皮卡车,共计2辆,购置时间为2015年期间,该车辆已属于报废车辆, (略) 且均无法正常使用; 工厂内部使用的长城品牌皮卡车,共计1辆,购置时间为2016年11月,该车辆已属于报废车辆, (略) ; 工厂内部使用的江淮品牌轻卡车,共计1辆,购置时间为2015年5月,该车辆已属于报废车辆, (略) ; 工厂内部使用的依维柯品牌厢式货车,共计1辆,购置时间为2017年7月,该车辆已属于报废车辆, (略) 。 标的二6辆废旧运载车: 华菱之星HN3250P34C6M3型柴油自卸车,购置时间2014年9月,共5辆,车牌号分别为:鲁FV8713,鲁FV8756,鲁FV8769,鲁FV8733,鲁FV8779;陕汽柴油自卸车,鲁FV8803,园区内灰渣短驳用,车辆状态:待报废。 2、标的车辆均现场进行交割,受让方自行承担车辆维修费用及办理过户的相关费用。 3、挂牌价为含税价格。转让方收到转让价款后,由转让方向受让方开具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标的车辆均按现场展示的状况及状态进行现状转让和交接,转让方对车辆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车辆品质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车辆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 5.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期限内参加现场踏勘并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现场踏勘确认书》将作为报名时的必要文件。 6.标的车辆车牌号码不在转让范围内。
项目编号 SWZC(略)H
项目名称 万 (略) (略) 所持有的废旧车辆共计23辆
资产类别 交通运输工具
转让方名称 万 (略) (略)
转让标的 (略)
挂牌价格 14.(略)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5
挂牌日期 2024-10-18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转让说明事项 1、本次转让车辆详细情况如下: 标的一17辆废旧乘用车: 车牌号鲁Y28R70,别克牌SGM653IUAAB小型普通客车,初次登记日期2016年05月11 日; 车牌号鲁FD(略),江淮牌HFC700IEAEV4小型轿车,初次登记日期2018年04月28 日; 车牌号鲁FD(略),江淮牌HFC7001EAEV4小型轿车,初次登记日期2018年04月28 日; 车牌号鲁FD(略)江淮牌HFC7001FAEV4小型轿车,初次登记日期2018年4月28 日; 工厂内部使用的华泰圣达菲OED品牌车辆,共计8辆,购置时间为2013至2016年期间,该车辆已属于报废车辆, (略) 且均无法正常使用; 工厂内部使用的卡威品牌皮卡车,共计2辆,购置时间为2015年期间,该车辆已属于报废车辆, (略) 且均无法正常使用; 工厂内部使用的长城品牌皮卡车,共计1辆,购置时间为2016年11月,该车辆已属于报废车辆, (略) ; 工厂内部使用的江淮品牌轻卡车,共计1辆,购置时间为2015年5月,该车辆已属于报废车辆, (略) ; 工厂内部使用的依维柯品牌厢式货车,共计1辆,购置时间为2017年7月,该车辆已属于报废车辆, (略) 。 标的二6辆废旧运载车: 华菱之星HN3250P34C6M3型柴油自卸车,购置时间2014年9月,共5辆,车牌号分别为:鲁FV8713,鲁FV8756,鲁FV8769,鲁FV8733,鲁FV8779;陕汽柴油自卸车,鲁FV8803,园区内灰渣短驳用,车辆状态:待报废。 2、标的车辆均现场进行交割,受让方自行承担车辆维修费用及办理过户的相关费用。 3、挂牌价为含税价格。转让方收到转让价款后,由转让方向受让方开具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标的车辆均按现场展示的状况及状态进行现状转让和交接,转让方对车辆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车辆品质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车辆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 5.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期限内参加现场踏勘并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现场踏勘确认书》将作为报名时的必要文件。 6.标的车辆车牌号码不在转让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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