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爱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3户债权
北京爱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3户债权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债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债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债权拥有 (略) 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我方将在联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通知债务人该债权转让结果;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转 让 标 的 基 本 情 况 | |||
基本情况 | |||
债权名称 | 当代 (略) 债权 | ||
成立日期 | - | ||
注册资本(万元) | - | ||
债权情况 | |||
截止日期 | 2023-07-31 | ||
其他费用(万元) | (略) | ||
债权合计(万元) | (略) | ||
法院判决情况 | |||
是否已诉讼 | 否 | ||
抵押物情况 | |||
是否存在占用情况 | 无 | ||
资产证券化情况 | |||
是否已做资产证券化 | 否 |
转 让 标 的 基 本 情 况 | |||
基本情况 | |||
债权名称 | 川蜀绿色(北京) (略) 债权 | ||
成立日期 | - | ||
注册资本(万元) | - | ||
债权情况 | |||
截止日期 | 2023-07-31 | ||
其他费用(万元) | (略) | ||
债权合计(万元) | (略) | ||
法院判决情况 | |||
是否已诉讼 | 否 | ||
抵押物情况 | |||
是否存在占用情况 | 无 | ||
资产证券化情况 | |||
是否已做资产证券化 | 否 |
转 让 标 的 基 本 情 况 | |||
基本情况 | |||
债权名称 | 北京爱 (略) 债权 | ||
成立日期 | - | ||
注册资本(万元) | - | ||
债权情况 | |||
截止日期 | 2023-07-31 | ||
剩余本金(万元) | (略) | ||
剩余利息(万元) | (略) | ||
其他费用(万元) | (略) | ||
债权合计(万元) | (略) | ||
法院判决情况 | |||
是否已诉讼 | 是 | ||
是否已判决 | 是 | ||
判决结果描述 | 转让方已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并取得胜诉判决【 (略) 第四 (略) 民事判决书)(2020京04民初385号)】 | ||
是否已强制执行 | 是 | ||
强制执行情况描述 | 目前正在执行中。 | ||
抵押物情况 | |||
抵押物类型 | 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 ||
抵押物描述 | 债务人北京爱 (略) 以其所有的北 (略) (略) 36号美华·海润大厦部分产权房屋(酒店式公寓、商业及地下车库等物业)及其分摊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京海国用(2019出)第4834号,房产证号:X京房产权证海字第(略)号)抵押提供还款担保。 抵押物共439套物业,建筑面积合计(略).13㎡,对应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地类用途为办公、公寓及地下车库。其中酒店式公寓330套,建筑面积合计(略).83㎡,土地使用权年限为70年;办公(规 (略) 、商业用房)15套,建筑面积合计9567.54㎡,土地使用权年限为50年;地下车库94套,建筑面积合计5496.76㎡,土地使用权年限为50年。 | ||
是否存在占用情况 | 不确定 | ||
其他 | 抵押物主体由债务人实际使用,可能存在其他租约占用情况。 | ||
资产证券化情况 | |||
是否已做资产证券化 | 否 |
重 要 信 息 披 露 | 风险揭示 | 一、风险揭示: 1、受让方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受让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债权转让合同》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A.《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 (略) 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 (略) 法人、自然人; B.《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2、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3、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4、转让方转让给受让方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A、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B、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C、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D、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E、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F、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G、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H、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 5、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债权转让公告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特别提示: 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债权转让公告及其附件揭示的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1、2019年12月12日,中国东方 (略) 与当代 (略) 签订了《关于北京东富致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之财产份额转让协议》。本次中国东方 (略) 转让的当代节能违约金标的债权为当代 (略) 应向中国东方 (略) 履行回购义务违约形成的债权,截至2023年7月31日,该债权金额为人民币(略).(略)元。该笔债权性质为违约金债权,属于相应主债权项下从权利;违约主体及违约金金额未经司法确认,存在债权人无法全额主张的风险;该笔违约金债权源于份额转让协议,该协议为双务合同,如当代节能履行支付份额转让价款的义务,则中国东方 (略) 应负有交付合伙份额的义务。 2、2020年5月6日,中国东方 (略) 与川蜀绿色(北京) (略) 、东银(天津) (略) 、当代 (略) 签署了《北京东富致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本次中国东方 (略) 转让的川蜀绿色违约金标的债权为川蜀绿色(北京) (略) 应向北京东富致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履行缴付出资义务违约形成的债权,截至2023年7月31日,该债权金额为人民币3755.(略)元。该笔债权性质为违约金债权,属于相应主债权项下从权利;违约主体及违约金金额未经司法确认,存在债权人无法全额主张的风险。 3、2017年12月22日,债权人北京东富致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委托 (略) 北京分行向债务人北京爱 (略) 发放了1笔委托贷款,本金金额12亿元,期限2年,每季度还本付息,到期一次性偿还剩余本金。截至2023年7月31日,该债权金额为人民币(略).(略)元,其中本金余额(略)万元,应付利息(略).(略)元,其他费用(略).(略)元。 | ||
其他披露事项 | 1、北京爱 (略) 债权已于2023年4月17日分别在中国东方 (略) 网站http://**)和《北京青年报》、《国际商报》刊登 (略) 置公告,公告期均为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 2、当代 (略) 债权已于2023年4月17日分别在中国东方 (略) 网站http://**)和《北京青年报》、《国际商报》刊登 (略) 置公告,公告期均为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 3、川蜀绿色(北京) (略) 债权已于2023年8月9日分别在中国东方 (略) 网站http://**)和《北京青年报》、《国际商报》刊登 (略) 置公告,公告期均为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4、本项目交易价款接受现金支付与非现金资产支付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交易价款现金支付部分不得低于人民币(略)万元,受让方应于债权转让协议签署后一次性支付,交易价款与现金交易价款之间的差额部分,可以通过经转让方认可的非现金资产进行支付,用于支付的非现金资产价值不应低于该等差额。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东方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略) 阜成门内大街410号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财政部监管的中央金融企业 | |
(略) 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东方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东方 (略)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北京东富致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
注册地(住所) | (略) (略) 鼓楼东大街206号D1004室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财政部监管的中央金融企业 | |
(略) 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东方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东方 (略)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债权标的情况下,在挂牌截止日17:30前按债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要求的受让申请书、意向报价函(密封递交,须采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查文本),并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略)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债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受让债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通过转让方资格确认的,成为标的债权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 (略) 返还。 2、本项目转让方设置保留底价,竞买人的意向受让报价高于或等于保留底价的,为有效报价,且用于支付转让价款差额的非现金资产(如有)获得转让方认可的,获得受让资格;意向受让报价低于转让方保留底价的,为无效报价,或用于支付转让价款差额的非现金资产(如有)未获得转让方认可的,失去受让资格。 3、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及交易保证金的,则补登公告7个工作日,如未征集到新的获得受让资格的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所递交的意向受让价格受让标的债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上海联合产 (略) 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所递交的意向受让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竞买人,以所递交的最高意向报价作为本项目竞价起始价格,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如竞价起始价格形成溢价,溢价部分按每笔债权保留底价的比例进行分配,确定每笔债权的最终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4、本项目交易价款接受现金支付与转让方认可的非现金资产支付相结合的方式,现金支付部分不得低于人民币(略)万元。除非交易双方另有约定,受让方应在签署债权转让协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剩余现金支付的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且收到转让方书面通知后将全部现金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交易价款与现金交易价款之间的差额部分,由受让方通过经转让方认可的非现金资产进行支付。 5、本项目受让方如未能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或未按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交易价款的,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可会同转让方在上一次竞价程序中未竞得的竞买人范围内再次组织竞价,再次确定受让方。 6、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交易保证金且通过资格确认,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受让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 (略) 理。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上海联合产 (略) 进行报价的; ②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略) 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报价且意向受让方为最高报价人的; ③竞 (略) 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债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 3)违反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7、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债权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标的债权所涉备查文件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转让公告之内容,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债权及相关交易条件、约定,自愿接受标的债权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决定受让转让标的。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债权及标的债权的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不可撤销。 8、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同时递交书面承诺(须采用本公告附件之内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但不得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 (略) 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 (略) 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及与本次债权转 (略) 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存在亲属关系的人员;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意向受让方不得为债务企业或其关联方; 5、意向受让方应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500.(略)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5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附件 | |||||
序号 | 名称 | ||||
1 | 受让承诺函(模板).pdf |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债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债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债权拥有 (略) 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我方将在联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通知债务人该债权转让结果;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转 让 标 的 基 本 情 况 | |||
基本情况 | |||
债权名称 | 当代 (略) 债权 | ||
成立日期 | - | ||
注册资本(万元) | - | ||
债权情况 | |||
截止日期 | 2023-07-31 | ||
其他费用(万元) | (略) | ||
债权合计(万元) | (略) | ||
法院判决情况 | |||
是否已诉讼 | 否 | ||
抵押物情况 | |||
是否存在占用情况 | 无 | ||
资产证券化情况 | |||
是否已做资产证券化 | 否 |
转 让 标 的 基 本 情 况 | |||
基本情况 | |||
债权名称 | 川蜀绿色(北京) (略) 债权 | ||
成立日期 | - | ||
注册资本(万元) | - | ||
债权情况 | |||
截止日期 | 2023-07-31 | ||
其他费用(万元) | (略) | ||
债权合计(万元) | (略) | ||
法院判决情况 | |||
是否已诉讼 | 否 | ||
抵押物情况 | |||
是否存在占用情况 | 无 | ||
资产证券化情况 | |||
是否已做资产证券化 | 否 |
转 让 标 的 基 本 情 况 | |||
基本情况 | |||
债权名称 | 北京爱 (略) 债权 | ||
成立日期 | - | ||
注册资本(万元) | - | ||
债权情况 | |||
截止日期 | 2023-07-31 | ||
剩余本金(万元) | (略) | ||
剩余利息(万元) | (略) | ||
其他费用(万元) | (略) | ||
债权合计(万元) | (略) | ||
法院判决情况 | |||
是否已诉讼 | 是 | ||
是否已判决 | 是 | ||
判决结果描述 | 转让方已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并取得胜诉判决【 (略) 第四 (略) 民事判决书)(2020京04民初385号)】 | ||
是否已强制执行 | 是 | ||
强制执行情况描述 | 目前正在执行中。 | ||
抵押物情况 | |||
抵押物类型 | 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 ||
抵押物描述 | 债务人北京爱 (略) 以其所有的北 (略) (略) 36号美华·海润大厦部分产权房屋(酒店式公寓、商业及地下车库等物业)及其分摊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京海国用(2019出)第4834号,房产证号:X京房产权证海字第(略)号)抵押提供还款担保。 抵押物共439套物业,建筑面积合计(略).13㎡,对应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地类用途为办公、公寓及地下车库。其中酒店式公寓330套,建筑面积合计(略).83㎡,土地使用权年限为70年;办公(规 (略) 、商业用房)15套,建筑面积合计9567.54㎡,土地使用权年限为50年;地下车库94套,建筑面积合计5496.76㎡,土地使用权年限为50年。 | ||
是否存在占用情况 | 不确定 | ||
其他 | 抵押物主体由债务人实际使用,可能存在其他租约占用情况。 | ||
资产证券化情况 | |||
是否已做资产证券化 | 否 |
重 要 信 息 披 露 | 风险揭示 | 一、风险揭示: 1、受让方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受让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债权转让合同》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A.《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 (略) 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 (略) 法人、自然人; B.《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2、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3、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4、转让方转让给受让方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A、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B、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C、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D、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E、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F、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G、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H、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 5、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债权转让公告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特别提示: 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债权转让公告及其附件揭示的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1、2019年12月12日,中国东方 (略) 与当代 (略) 签订了《关于北京东富致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之财产份额转让协议》。本次中国东方 (略) 转让的当代节能违约金标的债权为当代 (略) 应向中国东方 (略) 履行回购义务违约形成的债权,截至2023年7月31日,该债权金额为人民币(略).(略)元。该笔债权性质为违约金债权,属于相应主债权项下从权利;违约主体及违约金金额未经司法确认,存在债权人无法全额主张的风险;该笔违约金债权源于份额转让协议,该协议为双务合同,如当代节能履行支付份额转让价款的义务,则中国东方 (略) 应负有交付合伙份额的义务。 2、2020年5月6日,中国东方 (略) 与川蜀绿色(北京) (略) 、东银(天津) (略) 、当代 (略) 签署了《北京东富致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本次中国东方 (略) 转让的川蜀绿色违约金标的债权为川蜀绿色(北京) (略) 应向北京东富致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履行缴付出资义务违约形成的债权,截至2023年7月31日,该债权金额为人民币3755.(略)元。该笔债权性质为违约金债权,属于相应主债权项下从权利;违约主体及违约金金额未经司法确认,存在债权人无法全额主张的风险。 3、2017年12月22日,债权人北京东富致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委托 (略) 北京分行向债务人北京爱 (略) 发放了1笔委托贷款,本金金额12亿元,期限2年,每季度还本付息,到期一次性偿还剩余本金。截至2023年7月31日,该债权金额为人民币(略).(略)元,其中本金余额(略)万元,应付利息(略).(略)元,其他费用(略).(略)元。 | ||
其他披露事项 | 1、北京爱 (略) 债权已于2023年4月17日分别在中国东方 (略) 网站http://**)和《北京青年报》、《国际商报》刊登 (略) 置公告,公告期均为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 2、当代 (略) 债权已于2023年4月17日分别在中国东方 (略) 网站http://**)和《北京青年报》、《国际商报》刊登 (略) 置公告,公告期均为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 3、川蜀绿色(北京) (略) 债权已于2023年8月9日分别在中国东方 (略) 网站http://**)和《北京青年报》、《国际商报》刊登 (略) 置公告,公告期均为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4、本项目交易价款接受现金支付与非现金资产支付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交易价款现金支付部分不得低于人民币(略)万元,受让方应于债权转让协议签署后一次性支付,交易价款与现金交易价款之间的差额部分,可以通过经转让方认可的非现金资产进行支付,用于支付的非现金资产价值不应低于该等差额。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东方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略) 阜成门内大街410号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财政部监管的中央金融企业 | |
(略) 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东方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东方 (略)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北京东富致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
注册地(住所) | (略) (略) 鼓楼东大街206号D1004室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财政部监管的中央金融企业 | |
(略) 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东方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东方 (略)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债权标的情况下,在挂牌截止日17:30前按债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要求的受让申请书、意向报价函(密封递交,须采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查文本),并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略)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债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受让债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通过转让方资格确认的,成为标的债权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 (略) 返还。 2、本项目转让方设置保留底价,竞买人的意向受让报价高于或等于保留底价的,为有效报价,且用于支付转让价款差额的非现金资产(如有)获得转让方认可的,获得受让资格;意向受让报价低于转让方保留底价的,为无效报价,或用于支付转让价款差额的非现金资产(如有)未获得转让方认可的,失去受让资格。 3、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及交易保证金的,则补登公告7个工作日,如未征集到新的获得受让资格的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所递交的意向受让价格受让标的债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上海联合产 (略) 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所递交的意向受让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竞买人,以所递交的最高意向报价作为本项目竞价起始价格,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如竞价起始价格形成溢价,溢价部分按每笔债权保留底价的比例进行分配,确定每笔债权的最终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4、本项目交易价款接受现金支付与转让方认可的非现金资产支付相结合的方式,现金支付部分不得低于人民币(略)万元。除非交易双方另有约定,受让方应在签署债权转让协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剩余现金支付的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且收到转让方书面通知后将全部现金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交易价款与现金交易价款之间的差额部分,由受让方通过经转让方认可的非现金资产进行支付。 5、本项目受让方如未能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或未按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交易价款的,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可会同转让方在上一次竞价程序中未竞得的竞买人范围内再次组织竞价,再次确定受让方。 6、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交易保证金且通过资格确认,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受让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 (略) 理。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上海联合产 (略) 进行报价的; ②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略) 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报价且意向受让方为最高报价人的; ③竞 (略) 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债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 3)违反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7、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债权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标的债权所涉备查文件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转让公告之内容,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债权及相关交易条件、约定,自愿接受标的债权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决定受让转让标的。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债权及标的债权的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不可撤销。 8、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同时递交书面承诺(须采用本公告附件之内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但不得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 (略) 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 (略) 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及与本次债权转 (略) 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存在亲属关系的人员;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意向受让方不得为债务企业或其关联方; 5、意向受让方应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500.(略)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5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附件 | |||||
序号 | 名称 | ||||
1 | 受让承诺函(模板).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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