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润普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股权公开转让
江苏中润普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股权公开转让
发布单位: (略) (略) ( (略) 产权交易所)< :namespace prefix = "o" />
项目名称 | 江苏中润 (略) 20%股权公开转让 | ||||||||||
项目编号 | * | ||||||||||
挂牌日期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年10月21日 | 挂牌终止日期 | 2024年11月29日 | |||||||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江苏中润 (略) | |||||||||
企业性质(经济类型) | (略)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45W | ||||||||||
法定代表人 | 孙想 |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 | ||||||||||
成立时间 | 2015年04月23日 | ||||||||||
注册地(地址) | (略) (略) 新都 (略) 29号大数据产 (略) 5号楼三楼 | ||||||||||
经营范围 | 信息技术开发、信息技术服务、信息技术转让;金融信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通讯设备、机械设备的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除外); (略) 理服务;企业营销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职工人数 | 1 | ||||||||||
所属行业 | 计算机运用 | ||||||||||
其他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序号 | 前十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北京中润 (略) | 80 | |||||||||
2 | (略) (略) | 20 | |||||||||
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数据 | 年度 | 2023 | |||||||||
资产总额(万元) | 1081 | ||||||||||
负债总额(万元) | 47 |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1034 | ||||||||||
营业收入(万元) | 1224 | ||||||||||
净利润(万元) | -60 | ||||||||||
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数据 | 报表时间 | 2024年08月31日 | |||||||||
资产总额(万元) | 1049.* | ||||||||||
负债总额(万元) | 47.* |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1002.* | ||||||||||
营业收入(万元) | 0 | ||||||||||
净利润(万元) | -4.* | ||||||||||
基准日审计数据 | 报表时间和类型 | 2024年04月30日审计报告 | |||||||||
资产总额(万元) | 1063.* | ||||||||||
负债总额(万元) | 47.* |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1016.* | ||||||||||
营业收入(万元) | 0 | ||||||||||
净利润(万元) | -283.* | ||||||||||
资产评估 情况 | 评估机构 | 众之达(南京)资产评估事务所 | |||||||||
评估报告书编号 | 众之达评字(2024)第AA13号 |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略) 盐 (略) 国资办 | ||||||||||
评估基准日 | 2024年04月30日 | ||||||||||
标的企业评估值(万元) | 资产总额: 1063.* | 负债总额: 47.* | 净资产: 1016.*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243.* | ||||||||||
转让方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 |||||||||
企业性质(经济类型) | (略) (国有独资)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715 | ||||||||||
注册地(地址) | (略) 盐 (略) (略) 29号1幢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2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20% | ||||||||||
转让方决策文件 | (略) (略) 董事会决议 | ||||||||||
转让行为 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盐 (略) 国资办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 | (略) 人民政府 | ||||||||||
批准单位 | 江苏省盐 (略) 管理委员会 | ||||||||||
批准时间 | 2024年9月18日 | ||||||||||
批准文件名称(含文号) | (略) (略) 持有 (略) 的20%股份提请出让的批复 | ||||||||||
转让方承诺 | 转让方承诺合法持有本次转让的标的企业股权,并对该股权享有 (略) 置权,本次公开交易不存在任何障碍,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和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 ||||||||||
特别事项 说明 | 是否涉及的职工安置 | 否 | |||||||||
是否涉及重大债权、 (略) 置 | 否 | ||||||||||
是否涉及管理层参与受让 | 否 | ||||||||||
(略)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是否涉及国有划 (略) 置 | 否 | ||||||||||
(略) 国有股权间接转让 | 否 | ||||||||||
是否涉及外资收购限制或禁止 | 否 | ||||||||||
其他事项 | 1、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从评估基准日起至完成工商部门股权变更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2、评估基准日至股权交割日之间的损益由受让方按股比承担和享有。 3、股权转让后的企业承担原企业的全部债权债务和民事责任。 4、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应在挂牌 (略) (略) 递交受让申请,按规定缴纳交易保证金, (略) 络竞价时间内参与报价或“行使优先权”。未在挂牌期间递交受让申请,未交纳交易保证金,未参与报价或“行使优先权”的,视为放弃受让和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权的适用) 5、本公告仅为本次产权转让的简要说明。意向受让方在做出申请受让本产权的决定之前,应首先仔细阅读本公告及附件《国有产权转让合同》的内容,以及《专项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揭示的重要事项,并查询转让方提供的资料。意向受让方须在承诺对本次产权转让有关资料和信息的充分了解,认同并接受标的企业现状的前提下确认收购。本次转让为标的现状转让,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所披露的内容仅为转让底价的作价依据,不作为交割依据,意向受让方不得以备查文件的内容对转让标的现状提出任何异议,转让方不对资产评估报告中任何单项资产的价值做出承诺,不对转让标的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6、意向受让方在本次公告期内有义务就本次产权转让事宜做尽职调查,自行对本次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相关费用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须在承诺对本次产权转让有关资料和信息的充分了解,认同并接受标的企业及产权现状的前提下确认收购。 7、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本次转让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次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转让标的全部现状,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资产质量、数量以及不能实现土地过户等为由拒签国有产权转让合同或拒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或要求转让方承担违约责任,否则视为违约,须承担相关的全部违约责任,交易所有权将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 ||||||||||
转让底价 | 411.*元 | ||||||||||
受让方 应具备的 具体条件 | 一、意向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意向受让方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二、意向受让方须承诺的事项: (一)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受让资金来源合法; (二)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三)意向受让方须承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参与本次收购不存在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意向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须承诺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三、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
备查文件 | 1、财务报表(2024年08月) 2、审计报告(铭立审字〔2024〕第0031-01 号) 3、资产评估报告(众之达评字〔2024〕第AA13 号) 4、法律意见书 5、江苏中润 (略) 20%股权转让方案 6、 (略) (略) 持有 (略) 的20%股份提请出让的批复 7、其他材料 | ||||||||||
交易指南 | 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告期截止当日18:00时前, (略) (略) (http://**),点击办事指南-产权交易,按照《 (略) 产权交易竞买人注册、入库、报名流程》和《 (略) 产权交易竞价系统操作手册》相关要求进行实名会员注册。对转让标的提交受让申请,并按本公告要求将报名材料扫描件上传至交易中心产权交易本项目报名系统“相关附件”中,书面材料递至交易中心( (略) 1号国投商务楼C楼五楼508室),未能提供书面材料及扫描件的,报名无效。 一、受让方应提供的报名材料: 意向受让方对照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提供有关资料,以下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公章并原件验证。 (一)意向受让方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供(所有材料加盖公章):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或相应的证明文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 (略) 章程或类似组织性文件; 4、同意受让转让标的内部决策文件; 5、《企业信用报告》; 6、转让方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 1、身份证复印件; 2、《个人信用报告》; 3、转让方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报名时间:2024年11月20日-2024年11月29日下午6时(节假日正常休息); 报名地址: (略) (略) (略) , (略) (略) 1号国投商务楼C楼五楼508室; 三、确认合格意向受让方:公告期满,交易中心将会同转让方根据报名结果,共同确定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四、保证金支付方式 (略) 置:符合条件的意向受 (略) (略) 系统通知的期 (略) (略) 指定的账户(户名: (略) (略) ;交通银行盐城分行营业部,账号:**;数字人民币钱包编号:*8)交纳*元交易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以确定其参与受让。交易中心仅接受以受让方本人名义通过转账方式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意向受让方未能如期交纳足额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本次受让。 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以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交易中心可在扣除交易双方应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将剩余保证金按司法文书或相关申请划转至转让方,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②竞买人做出有效报价后反悔的;③通过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竞买人放弃购买的;④通过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竞买人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五、交易方式:1、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并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则直接确定其为受让方,按照转让底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成交价;2、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并交纳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交易中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及成交价。 六、意向受让方如被确定为受让方,则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转为交易价款;未成交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 (略) (略) 在本项目确认成交 (略) 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 七、交易价款的支付方式: 1、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在《国有产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国有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一次性支付成交价款。 2、本产权转让涉及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后,转让方凭产权变更证明 (略) (略) 申请划转产权交易价款。 八、交易服务费:按照苏〔2023〕851号文收取交易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在合同签订生效后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分别一次性汇入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如不能及时交纳,则交易保证金优先抵扣交易双方应缴本项目交易服务费。 九、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信息披露终结。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转让方:顾先生 交易中心:仇先生、*女士 | |||||||||
联系电话 | * 0515-*、* | ||||||||||
技术支持 | 0515-*、* |
发布单位: (略) (略) ( (略) 产权交易所)< :namespace prefix = "o" />
项目名称 | 江苏中润 (略) 20%股权公开转让 | ||||||||||
项目编号 | * | ||||||||||
挂牌日期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年10月21日 | 挂牌终止日期 | 2024年11月29日 | |||||||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江苏中润 (略) | |||||||||
企业性质(经济类型) | (略)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45W | ||||||||||
法定代表人 | 孙想 |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 | ||||||||||
成立时间 | 2015年04月23日 | ||||||||||
注册地(地址) | (略) (略) 新都 (略) 29号大数据产 (略) 5号楼三楼 | ||||||||||
经营范围 | 信息技术开发、信息技术服务、信息技术转让;金融信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通讯设备、机械设备的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除外); (略) 理服务;企业营销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职工人数 | 1 | ||||||||||
所属行业 | 计算机运用 | ||||||||||
其他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序号 | 前十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北京中润 (略) | 80 | |||||||||
2 | (略) (略) | 20 | |||||||||
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数据 | 年度 | 2023 | |||||||||
资产总额(万元) | 1081 | ||||||||||
负债总额(万元) | 47 |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1034 | ||||||||||
营业收入(万元) | 1224 | ||||||||||
净利润(万元) | -60 | ||||||||||
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数据 | 报表时间 | 2024年08月31日 | |||||||||
资产总额(万元) | 1049.* | ||||||||||
负债总额(万元) | 47.* |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1002.* | ||||||||||
营业收入(万元) | 0 | ||||||||||
净利润(万元) | -4.* | ||||||||||
基准日审计数据 | 报表时间和类型 | 2024年04月30日审计报告 | |||||||||
资产总额(万元) | 1063.* | ||||||||||
负债总额(万元) | 47.* |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1016.* | ||||||||||
营业收入(万元) | 0 | ||||||||||
净利润(万元) | -283.* | ||||||||||
资产评估 情况 | 评估机构 | 众之达(南京)资产评估事务所 | |||||||||
评估报告书编号 | 众之达评字(2024)第AA13号 |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略) 盐 (略) 国资办 | ||||||||||
评估基准日 | 2024年04月30日 | ||||||||||
标的企业评估值(万元) | 资产总额: 1063.* | 负债总额: 47.* | 净资产: 1016.*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243.* | ||||||||||
转让方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 |||||||||
企业性质(经济类型) | (略) (国有独资)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715 | ||||||||||
注册地(地址) | (略) 盐 (略) (略) 29号1幢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2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20% | ||||||||||
转让方决策文件 | (略) (略) 董事会决议 | ||||||||||
转让行为 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盐 (略) 国资办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 | (略) 人民政府 | ||||||||||
批准单位 | 江苏省盐 (略) 管理委员会 | ||||||||||
批准时间 | 2024年9月18日 | ||||||||||
批准文件名称(含文号) | (略) (略) 持有 (略) 的20%股份提请出让的批复 | ||||||||||
转让方承诺 | 转让方承诺合法持有本次转让的标的企业股权,并对该股权享有 (略) 置权,本次公开交易不存在任何障碍,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和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 ||||||||||
特别事项 说明 | 是否涉及的职工安置 | 否 | |||||||||
是否涉及重大债权、 (略) 置 | 否 | ||||||||||
是否涉及管理层参与受让 | 否 | ||||||||||
(略)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是否涉及国有划 (略) 置 | 否 | ||||||||||
(略) 国有股权间接转让 | 否 | ||||||||||
是否涉及外资收购限制或禁止 | 否 | ||||||||||
其他事项 | 1、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从评估基准日起至完成工商部门股权变更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2、评估基准日至股权交割日之间的损益由受让方按股比承担和享有。 3、股权转让后的企业承担原企业的全部债权债务和民事责任。 4、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应在挂牌 (略) (略) 递交受让申请,按规定缴纳交易保证金, (略) 络竞价时间内参与报价或“行使优先权”。未在挂牌期间递交受让申请,未交纳交易保证金,未参与报价或“行使优先权”的,视为放弃受让和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权的适用) 5、本公告仅为本次产权转让的简要说明。意向受让方在做出申请受让本产权的决定之前,应首先仔细阅读本公告及附件《国有产权转让合同》的内容,以及《专项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揭示的重要事项,并查询转让方提供的资料。意向受让方须在承诺对本次产权转让有关资料和信息的充分了解,认同并接受标的企业现状的前提下确认收购。本次转让为标的现状转让,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所披露的内容仅为转让底价的作价依据,不作为交割依据,意向受让方不得以备查文件的内容对转让标的现状提出任何异议,转让方不对资产评估报告中任何单项资产的价值做出承诺,不对转让标的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6、意向受让方在本次公告期内有义务就本次产权转让事宜做尽职调查,自行对本次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相关费用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须在承诺对本次产权转让有关资料和信息的充分了解,认同并接受标的企业及产权现状的前提下确认收购。 7、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本次转让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次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转让标的全部现状,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资产质量、数量以及不能实现土地过户等为由拒签国有产权转让合同或拒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或要求转让方承担违约责任,否则视为违约,须承担相关的全部违约责任,交易所有权将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 ||||||||||
转让底价 | 411.*元 | ||||||||||
受让方 应具备的 具体条件 | 一、意向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意向受让方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二、意向受让方须承诺的事项: (一)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受让资金来源合法; (二)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三)意向受让方须承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参与本次收购不存在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意向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须承诺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三、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
备查文件 | 1、财务报表(2024年08月) 2、审计报告(铭立审字〔2024〕第0031-01 号) 3、资产评估报告(众之达评字〔2024〕第AA13 号) 4、法律意见书 5、江苏中润 (略) 20%股权转让方案 6、 (略) (略) 持有 (略) 的20%股份提请出让的批复 7、其他材料 | ||||||||||
交易指南 | 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告期截止当日18:00时前, (略) (略) (http://**),点击办事指南-产权交易,按照《 (略) 产权交易竞买人注册、入库、报名流程》和《 (略) 产权交易竞价系统操作手册》相关要求进行实名会员注册。对转让标的提交受让申请,并按本公告要求将报名材料扫描件上传至交易中心产权交易本项目报名系统“相关附件”中,书面材料递至交易中心( (略) 1号国投商务楼C楼五楼508室),未能提供书面材料及扫描件的,报名无效。 一、受让方应提供的报名材料: 意向受让方对照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提供有关资料,以下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公章并原件验证。 (一)意向受让方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供(所有材料加盖公章):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或相应的证明文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 (略) 章程或类似组织性文件; 4、同意受让转让标的内部决策文件; 5、《企业信用报告》; 6、转让方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 1、身份证复印件; 2、《个人信用报告》; 3、转让方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报名时间:2024年11月20日-2024年11月29日下午6时(节假日正常休息); 报名地址: (略) (略) (略) , (略) (略) 1号国投商务楼C楼五楼508室; 三、确认合格意向受让方:公告期满,交易中心将会同转让方根据报名结果,共同确定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四、保证金支付方式 (略) 置:符合条件的意向受 (略) (略) 系统通知的期 (略) (略) 指定的账户(户名: (略) (略) ;交通银行盐城分行营业部,账号:**;数字人民币钱包编号:*8)交纳*元交易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以确定其参与受让。交易中心仅接受以受让方本人名义通过转账方式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意向受让方未能如期交纳足额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本次受让。 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以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交易中心可在扣除交易双方应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将剩余保证金按司法文书或相关申请划转至转让方,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②竞买人做出有效报价后反悔的;③通过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竞买人放弃购买的;④通过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竞买人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五、交易方式:1、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并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则直接确定其为受让方,按照转让底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成交价;2、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并交纳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交易中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及成交价。 六、意向受让方如被确定为受让方,则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转为交易价款;未成交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 (略) (略) 在本项目确认成交 (略) 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 七、交易价款的支付方式: 1、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在《国有产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国有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一次性支付成交价款。 2、本产权转让涉及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后,转让方凭产权变更证明 (略) (略) 申请划转产权交易价款。 八、交易服务费:按照苏〔2023〕851号文收取交易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在合同签订生效后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分别一次性汇入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如不能及时交纳,则交易保证金优先抵扣交易双方应缴本项目交易服务费。 九、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信息披露终结。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转让方:顾先生 交易中心:仇先生、*女士 | |||||||||
联系电话 | * 0515-*、* | ||||||||||
技术支持 | 0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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