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持有的芜湖长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等9户企业不良债权资产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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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持有的芜湖长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等9户企业不良债权资产处置



  • 标的基本信息
    项目编号GR2024AH#
    交易方式动态报价
    项目名称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持有的芜湖长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等9户企业不良债权资产处置
    转让底价(万元)5250
    挂牌日期2024-10-21
    挂牌截止日期2024-10-25
    资产概述
    1、本次转让标的为,中国中信金融 (略) (略) 自 (略) 处受让的对芜湖长 (略) 等9户企业享有的不良债权资产。
    2、对安徽 (略) 、 (略) 等2户享有的债权截至前手债权人基准日(2021/7/1)的债权本金总额为0元、利息总额为#.79元,对芜湖长 (略) 等7户享有的债权截至前手债权人基准日(2022/5/31)的债权本金总额为#.21元,利息总额为#.07 元。竞价成交日前的回现归中国中信金融 (略) (略) ,回现冲抵债权的计算、利息等按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执行公证/破产管理人/中国中信金融与前手债权人签订的合同等确定的计算;基准日前的代垫费用一并转让。最终债 (略) /管理人认定的为准。
    3、转让方联系人:许经理 联系电话:0551-#

  • 标的资产信息
    金融资产
    其他说明信息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挂牌开始日期2024-10-21
    挂牌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款
    价款支付要求
    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在竞价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竞价成交款(除去保证金后的尾款)转至转让方账户,产权交易费用由受让方另行支付,本平台不以竞价保证金/竞价成交款抵扣产权交易费用。受让方未按时足额支付相应款项的,竞价保证金和已支付的竞价成交款由转让方收取,受让方无权要求退回;且转让方可要求受让方按照约定和竞价规则继续支付竞价成交款,每逾期一日,受让方按应付未付价款的【万分之五】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付款逾期超过三十个工作日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债权转让协议;转让方再行竞价的,再行竞价的竞价成交款低于本次公开竞价价款的,本次受让方应当补足差额。受让方付清全部竞价成交款前,转让方不与受让方办理任何债权转让及交割手续。
    权利人是否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不涉及
    重要信息披露
    1、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2、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本公告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受让方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可能导致受让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债权转让协议》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1)《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方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方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 (略) 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方是 (略) 法人、自然人;
    (2)《民法典》第547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方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3、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4、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5、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着如下瑕疵,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受让方均不能以存在以下情况为由,拒绝履行其在《产权交易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且转让方亦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1)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注销、被撤销、解散、关停、歇业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被执行人可能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或下落不明;
    (2)标的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3)标的债权的生成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4)标的债权的担保合同虚假、不能依法成立或者生效、无效或被撤销,担保人不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或只承担部分担保责任;
    (5)标的债权的担保合同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
    (6)标的债权的债权人没有在担保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担保期间内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而造成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或免责;
    (7)标的债权的担保物权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的;
    (8)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权属纠纷、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租赁、第三方占用、规划调整、以及其他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情形;
    (9)标的债权的抵押/保证担保应办理登记而未办理或无法办理转移登记,抵押/保证合同实际未生效;或抵押资产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或抵押资产无法过户等抵押权利无法实现的情形;
    (10)标的债权可能已被全部或部分减免、被抵销、被清偿,而凭现有债权证明文件未能发现;
    (11)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因超过法定上诉期限、申请执行期限而无法获得法律保护,致使全部或部 (略) 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支持;
    (12)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由于转让方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继续查封导致对抵押资产失去控制;
    (13)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14)标的债权及其从权利以及附属权益上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无法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因上述瑕疵或风险涉及法律上的分析,结论不具有唯一性,转让方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意向受让方自行作出判断,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5)标的债权转让后,转让方未通知或无法通知债务人、担保人而致使标的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反担保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16)标的文件对于标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17)标的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
    6、受让方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瑕疵和实现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不能全部实现,债务人抗辩导致债权减少,债务人无能力履行等,上述瑕疵和风险由受让方自行判断和承担。
    7、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时,视为最终受让方已对本标的现状、产生原因及过程、诉讼及执行阶段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保全、查封、提取现金等信息已全部了解、掌握和接受。
    8、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实现债权的风险也转移至受让方,受让方取得债权后,实现债权所得可能高于或者低于转让价款,风险及收益均归受让方,转让方没有回购的义务。受让方即使利益等权利受损,也须自行承担,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转让方追索和主张。若有申诉、申请再审、抗诉、执行异议、复议、执行异议之诉、抵押权转让等事项涉及转让方的,转让方均不承担责任,若由此给转让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律师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
    9、该债权转让不存在产权交割事项,受让方按期足额履行完毕全部债权转让价款后,转让方仅以报纸公告的方式进行债权转让的通知。
    10、转让方在协助受让方办理债权转让通知公告之日起,转让方因债权转让需要通知所有债务人的义务及因债权转让有关的所有义务视为已全部完成。
    11、受让方同意在受让标的债权后继续遵守和履行转让方及/或原债权人在标的债权转让前就标的债权而向债务人、担保人所作的承诺及/或与其他相关方达成的任何协议、处置方案或者其他任何对转让方及/或原债权人有约束力的文件,并且,受让方应自觉接受该等协议及/或文件对债权人赋予的权利和相应的约束,并愿意按照该协议及/或文件的约定行使债权人的权利和履行债权人的义务。如因受让方违反该等约定而引致第三方对转让方采取法律行动、或转让方须对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则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弥补转让方所受的一切损失。
    12、保证金不得由他方代缴。
    13、本项目转让方应支付的产权交易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14、自竞价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将收到的受让方保证金支付给转让方,受让方不得提出异议。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余额直接由受让方支付至转让方收款账户,如下:开户行:中国工 (略) 四牌楼支行;户名:中国中信金融 (略) (略) ;账号:#4187。
    15、关于债权转让通知,转让方仅采取报纸公告通知的方式;受让方书面要求不发布的,转让方也可以不发布,可由转让方出具债权转让通知,受让方自行通知债务人。通知与送达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自债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由通知带来的一切风险由受让方承担。
    16、转让方以提供债权资料的方式充分披露债权现状,受让方在竞价成交后将按照债权资料及债权现状接收债权。
    17、标的债权项下的查封资产、抵质押物等以实际现状为准,与查封资料、抵质押物权证、法院裁判文书等记载的可能存在不符,意向受让方应当进行充分调查、了解,转让方不对查封物、抵质押物情况作任何保证或承诺。
    18、受让方应在竞价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逾期的或不签订的,转让方没收受让方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每延迟一日,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成交价款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19、竞买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应当用于对转让方获得债权转让价款(竞价成交款)债权的担保, (略) 代为收取的,仅有代转让方监管的义务,无权对该竞买保证金主张权利。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后,竞买保证金自动转化为支付竞价标的购买价款的预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买受人如期支付转让价款的,竞买保证金直接抵扣债权转让价款。
    20、标的债权项下的查封资产、抵质押资产等以实际现状为准,与查封资料、抵质押权证、法院裁判文书等记载的可能存在不符,竞买人应当进行充分调查、了解,转让方不对查封物、抵质押物情况作任何保证或承诺;
    21、抵押物有的涉及出租、被占用、难以分割、抵押土地上存在违建房屋、判决书未载明等情形,竞买人应当进行充分调查、了解。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于本公告期内登录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网址:http://**),线上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并按本公告约定交纳竞价保证金(不计息),意向受让方须将竞价保证金支付至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收款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及线上确认保证金交纳的,详情请登#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网址:http://**),点击悬浮窗“皖e云”进入系统“帮助中心”——“用户指引”。 2、意向受让方线上办理受让登记手续时,须通过“皖e云”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提交材料要求:所有材料扫描原件提交至“皖e云”系统,并保证提交材料内容完整、清晰可辨): (1)意向受让方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须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负责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授权经办人的身份证,公司章程、组织章程或合伙协议等,意向受让方同意受让的内部决策文件(或同意受让的内部决策文件及批复文件);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提交身份证(用户注册时已上传的无须再次提交); (3)本公告“受让方资格条件”、“重大事项披露”栏要求的相关资料。 3、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应在竞价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向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交纳产权交易费。 4、意向受让方最终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递交的竞价保证金可直接转为部分竞价成交款;未能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竞价保证金扣除情形的,由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原渠道退还(不计息)。 5、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竞价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非因转让方的原因,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竞价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竞价保证金后,未经同意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为起始价,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4)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的通知或未按照公告约定签订竞价结果通知文件或《债权转让协议》。
    组织交易方式动态报价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应有效存续,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以下人员不得购买: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 (略) 工作人员、原债务人的管理层或其直系亲属以及参 (略) 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资产原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不得参与资产的折价购买。 4、意向受让方信誉良好,能够承担购买债权所带来的风险,交易资金来源合法,使用自有账户且账户用途合法,不涉及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 5、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保证金金额(万元)500
    交纳时间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保证金订单支付时间为准)

  •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信息
    转让方名称中国中信金融 (略)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79B
    证件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经济类型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略)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其他

  • 交易机构
    交易机构联系人王经理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0551-6287 1614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略) (略) 徽州大 (略) 交口高速滨湖时代广场C3座


  • 标的基本信息
    项目编号GR2024AH#
    交易方式动态报价
    项目名称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持有的芜湖长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等9户企业不良债权资产处置
    转让底价(万元)5250
    挂牌日期2024-10-21
    挂牌截止日期2024-10-25
    资产概述
    1、本次转让标的为,中国中信金融 (略) (略) 自 (略) 处受让的对芜湖长 (略) 等9户企业享有的不良债权资产。
    2、对安徽 (略) 、 (略) 等2户享有的债权截至前手债权人基准日(2021/7/1)的债权本金总额为0元、利息总额为#.79元,对芜湖长 (略) 等7户享有的债权截至前手债权人基准日(2022/5/31)的债权本金总额为#.21元,利息总额为#.07 元。竞价成交日前的回现归中国中信金融 (略) (略) ,回现冲抵债权的计算、利息等按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执行公证/破产管理人/中国中信金融与前手债权人签订的合同等确定的计算;基准日前的代垫费用一并转让。最终债 (略) /管理人认定的为准。
    3、转让方联系人:许经理 联系电话:0551-#

  • 标的资产信息
    金融资产
    其他说明信息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挂牌开始日期2024-10-21
    挂牌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款
    价款支付要求
    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在竞价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竞价成交款(除去保证金后的尾款)转至转让方账户,产权交易费用由受让方另行支付,本平台不以竞价保证金/竞价成交款抵扣产权交易费用。受让方未按时足额支付相应款项的,竞价保证金和已支付的竞价成交款由转让方收取,受让方无权要求退回;且转让方可要求受让方按照约定和竞价规则继续支付竞价成交款,每逾期一日,受让方按应付未付价款的【万分之五】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付款逾期超过三十个工作日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债权转让协议;转让方再行竞价的,再行竞价的竞价成交款低于本次公开竞价价款的,本次受让方应当补足差额。受让方付清全部竞价成交款前,转让方不与受让方办理任何债权转让及交割手续。
    权利人是否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不涉及
    重要信息披露
    1、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2、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本公告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受让方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可能导致受让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债权转让协议》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1)《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方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方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 (略) 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方是 (略) 法人、自然人;
    (2)《民法典》第547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方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3、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4、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5、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着如下瑕疵,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受让方均不能以存在以下情况为由,拒绝履行其在《产权交易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且转让方亦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1)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注销、被撤销、解散、关停、歇业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被执行人可能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或下落不明;
    (2)标的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3)标的债权的生成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4)标的债权的担保合同虚假、不能依法成立或者生效、无效或被撤销,担保人不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或只承担部分担保责任;
    (5)标的债权的担保合同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
    (6)标的债权的债权人没有在担保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担保期间内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而造成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或免责;
    (7)标的债权的担保物权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的;
    (8)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权属纠纷、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租赁、第三方占用、规划调整、以及其他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情形;
    (9)标的债权的抵押/保证担保应办理登记而未办理或无法办理转移登记,抵押/保证合同实际未生效;或抵押资产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或抵押资产无法过户等抵押权利无法实现的情形;
    (10)标的债权可能已被全部或部分减免、被抵销、被清偿,而凭现有债权证明文件未能发现;
    (11)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因超过法定上诉期限、申请执行期限而无法获得法律保护,致使全部或部 (略) 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支持;
    (12)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由于转让方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继续查封导致对抵押资产失去控制;
    (13)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14)标的债权及其从权利以及附属权益上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无法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因上述瑕疵或风险涉及法律上的分析,结论不具有唯一性,转让方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意向受让方自行作出判断,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5)标的债权转让后,转让方未通知或无法通知债务人、担保人而致使标的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反担保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16)标的文件对于标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17)标的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
    6、受让方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瑕疵和实现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不能全部实现,债务人抗辩导致债权减少,债务人无能力履行等,上述瑕疵和风险由受让方自行判断和承担。
    7、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时,视为最终受让方已对本标的现状、产生原因及过程、诉讼及执行阶段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保全、查封、提取现金等信息已全部了解、掌握和接受。
    8、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实现债权的风险也转移至受让方,受让方取得债权后,实现债权所得可能高于或者低于转让价款,风险及收益均归受让方,转让方没有回购的义务。受让方即使利益等权利受损,也须自行承担,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转让方追索和主张。若有申诉、申请再审、抗诉、执行异议、复议、执行异议之诉、抵押权转让等事项涉及转让方的,转让方均不承担责任,若由此给转让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律师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
    9、该债权转让不存在产权交割事项,受让方按期足额履行完毕全部债权转让价款后,转让方仅以报纸公告的方式进行债权转让的通知。
    10、转让方在协助受让方办理债权转让通知公告之日起,转让方因债权转让需要通知所有债务人的义务及因债权转让有关的所有义务视为已全部完成。
    11、受让方同意在受让标的债权后继续遵守和履行转让方及/或原债权人在标的债权转让前就标的债权而向债务人、担保人所作的承诺及/或与其他相关方达成的任何协议、处置方案或者其他任何对转让方及/或原债权人有约束力的文件,并且,受让方应自觉接受该等协议及/或文件对债权人赋予的权利和相应的约束,并愿意按照该协议及/或文件的约定行使债权人的权利和履行债权人的义务。如因受让方违反该等约定而引致第三方对转让方采取法律行动、或转让方须对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则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弥补转让方所受的一切损失。
    12、保证金不得由他方代缴。
    13、本项目转让方应支付的产权交易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14、自竞价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将收到的受让方保证金支付给转让方,受让方不得提出异议。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余额直接由受让方支付至转让方收款账户,如下:开户行:中国工 (略) 四牌楼支行;户名:中国中信金融 (略) (略) ;账号:#4187。
    15、关于债权转让通知,转让方仅采取报纸公告通知的方式;受让方书面要求不发布的,转让方也可以不发布,可由转让方出具债权转让通知,受让方自行通知债务人。通知与送达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自债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由通知带来的一切风险由受让方承担。
    16、转让方以提供债权资料的方式充分披露债权现状,受让方在竞价成交后将按照债权资料及债权现状接收债权。
    17、标的债权项下的查封资产、抵质押物等以实际现状为准,与查封资料、抵质押物权证、法院裁判文书等记载的可能存在不符,意向受让方应当进行充分调查、了解,转让方不对查封物、抵质押物情况作任何保证或承诺。
    18、受让方应在竞价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逾期的或不签订的,转让方没收受让方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每延迟一日,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成交价款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19、竞买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应当用于对转让方获得债权转让价款(竞价成交款)债权的担保, (略) 代为收取的,仅有代转让方监管的义务,无权对该竞买保证金主张权利。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后,竞买保证金自动转化为支付竞价标的购买价款的预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买受人如期支付转让价款的,竞买保证金直接抵扣债权转让价款。
    20、标的债权项下的查封资产、抵质押资产等以实际现状为准,与查封资料、抵质押权证、法院裁判文书等记载的可能存在不符,竞买人应当进行充分调查、了解,转让方不对查封物、抵质押物情况作任何保证或承诺;
    21、抵押物有的涉及出租、被占用、难以分割、抵押土地上存在违建房屋、判决书未载明等情形,竞买人应当进行充分调查、了解。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于本公告期内登录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网址:http://**),线上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并按本公告约定交纳竞价保证金(不计息),意向受让方须将竞价保证金支付至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收款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及线上确认保证金交纳的,详情请登#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网址:http://**),点击悬浮窗“皖e云”进入系统“帮助中心”——“用户指引”。 2、意向受让方线上办理受让登记手续时,须通过“皖e云”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提交材料要求:所有材料扫描原件提交至“皖e云”系统,并保证提交材料内容完整、清晰可辨): (1)意向受让方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须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负责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授权经办人的身份证,公司章程、组织章程或合伙协议等,意向受让方同意受让的内部决策文件(或同意受让的内部决策文件及批复文件);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提交身份证(用户注册时已上传的无须再次提交); (3)本公告“受让方资格条件”、“重大事项披露”栏要求的相关资料。 3、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应在竞价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向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交纳产权交易费。 4、意向受让方最终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递交的竞价保证金可直接转为部分竞价成交款;未能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竞价保证金扣除情形的,由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原渠道退还(不计息)。 5、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竞价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非因转让方的原因,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竞价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竞价保证金后,未经同意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为起始价,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4)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的通知或未按照公告约定签订竞价结果通知文件或《债权转让协议》。
    组织交易方式动态报价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应有效存续,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以下人员不得购买: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 (略) 工作人员、原债务人的管理层或其直系亲属以及参 (略) 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资产原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不得参与资产的折价购买。 4、意向受让方信誉良好,能够承担购买债权所带来的风险,交易资金来源合法,使用自有账户且账户用途合法,不涉及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 5、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保证金金额(万元)500
    交纳时间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保证金订单支付时间为准)

  •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信息
    转让方名称中国中信金融 (略)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79B
    证件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经济类型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略)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其他

  • 交易机构
    交易机构联系人王经理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0551-6287 1614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略) (略) 徽州大 (略) 交口高速滨湖时代广场C3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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