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将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灵山和邦盛世投资有限公司的批复
关于同意将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灵山和邦盛世投资有限公司的批复
灵山 (略) :
我局以拍卖出让方式出让位于灵山县檀圩镇和邦木业项目旁C2-2、C2-3、C2-4、C2-5、C2-6地块(略).66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你公司于2024年10月17日以人民币(略)佰(略)(略)(略)万元整(¥(略).00元)竞得该地块, (略) 签订《灵山县 (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灵政函〔2024〕162号),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灵山县檀圩镇和邦木业项目旁C2-2、C2-3、C2-4、C2-5、C2-6地块(略).66平方米国有建设用 (略) 。
二、土地用途为二类工业用地,出让年限为50年(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算)。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463.(略)元。
四、主要规划设计指标及土地使用管制条件:容积率≥0.7,建筑系数≥35%,绿地率≤20%,其他规划设计条件以灵规地条第〔2020G〕63号核定为准。投资强度≥(略)元/公顷;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比例不得超过7%,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5%。
五、宗地成交后按现状条件交付建设用地使用权,自交付土地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2年内完成项目施工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
六、必须严格按照本批复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内,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申请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七、请凭本批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价款票据、完税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灵山县 (略)
2024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灵山 (略) :
我局以拍卖出让方式出让位于灵山县檀圩镇和邦木业项目旁C2-2、C2-3、C2-4、C2-5、C2-6地块(略).66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你公司于2024年10月17日以人民币(略)佰(略)(略)(略)万元整(¥(略).00元)竞得该地块, (略) 签订《灵山县 (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灵政函〔2024〕162号),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灵山县檀圩镇和邦木业项目旁C2-2、C2-3、C2-4、C2-5、C2-6地块(略).66平方米国有建设用 (略) 。
二、土地用途为二类工业用地,出让年限为50年(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算)。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463.(略)元。
四、主要规划设计指标及土地使用管制条件:容积率≥0.7,建筑系数≥35%,绿地率≤20%,其他规划设计条件以灵规地条第〔2020G〕63号核定为准。投资强度≥(略)元/公顷;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比例不得超过7%,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5%。
五、宗地成交后按现状条件交付建设用地使用权,自交付土地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2年内完成项目施工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
六、必须严格按照本批复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内,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申请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七、请凭本批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价款票据、完税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灵山县 (略)
2024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