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通域合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40%股权-挂牌披露
北京通域合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40%股权-挂牌披露
项目编号 | S(略)D(略) |
---|---|
项目名称 | 北京通域 (略) 40%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北京通州房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略) (略) |
转让比例 | 40 |
挂牌价格 | (略)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4-10-21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意向受让方需在本项目信息公告期间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完成后,转让方将向意向受让方出具《尽职调查完成确认书》。意向受让方在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同时提交《尽职调查完成确认书》作为受让申请材料之一。尽职调查期间产生的费用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2.本项目受让方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资产交易业务收费办法》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支付基础服务费。 3.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当于获得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人民币(略)元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根据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情况,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等规定进行后续操作。 2、如信息披露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只征集到一个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如信息披露期满,只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如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如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如信息披露期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如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如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退还交易保证金的申请,北京产权交易所将在收到退还交易保证金的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原额无息返还。 3、如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先用于补偿北京产权交易所应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相关方,扣除款项不足以补偿相关方损失的,相关方可以继续追偿: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非股东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报价的;④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⑤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⑥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等情形的。 4、意向受让方向北京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文件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基础服务费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2)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本方承诺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备查文件,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本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本方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披露,由本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
项目编号 | S(略)D(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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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北京通域 (略) 40%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北京通州房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略) (略) |
转让比例 | 40 |
挂牌价格 | (略)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4-10-21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意向受让方需在本项目信息公告期间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完成后,转让方将向意向受让方出具《尽职调查完成确认书》。意向受让方在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同时提交《尽职调查完成确认书》作为受让申请材料之一。尽职调查期间产生的费用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2.本项目受让方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资产交易业务收费办法》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支付基础服务费。 3.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当于获得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人民币(略)元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根据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情况,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等规定进行后续操作。 2、如信息披露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只征集到一个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如信息披露期满,只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如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如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如信息披露期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如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如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退还交易保证金的申请,北京产权交易所将在收到退还交易保证金的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原额无息返还。 3、如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先用于补偿北京产权交易所应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相关方,扣除款项不足以补偿相关方损失的,相关方可以继续追偿: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非股东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报价的;④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⑤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⑥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等情形的。 4、意向受让方向北京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文件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基础服务费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2)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本方承诺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备查文件,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本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本方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披露,由本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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