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长芦房屋租赁有限公司100%股权-挂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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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长芦房屋租赁有限公司100%股权-挂牌披露

项目编号 S#D#
项目名称 (略) (略) 100%股权
转让方名称 (略) (略) ; (略) (略)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天津渤 (略) (略)
转让比例 30
挂牌价格 #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20
挂牌日期 2024-10-21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重要信息披露 1.本项目为捆绑转让项目,挂牌价格为2951.#元。其中, (略) (略) 转让所持标的企业70%股权,挂牌价格为2065.#元; (略) (略) 转让所持标的企业30%股权,挂牌价格为885.#元。若形成竞价,则竞价起始价为项目转让底价总和2951.#元,成交价格的增值部分按转让方各自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2.其他详见《资产评估报告》等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未交纳和逾期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2.若挂牌期间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若挂牌期间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交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北交所将在收到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给相关方造成的损失的,相关方可继续追偿:(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情形;(6)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4.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本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报告和文件所披露的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不因股权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对转让方和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2)本方同意若出现“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第3条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本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3)本方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一次性支付除保证金外全部剩余交易价款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4)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5)本方知悉并同意本次交易完成后,对标的企业进行更名,不在新的企业名称中使用“长芦”字样。 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的全部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不得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现状及瑕疵为由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 6.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项目编号 S#D#
项目名称 (略) (略) 100%股权
转让方名称 (略) (略) ; (略) (略)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天津渤 (略) (略)
转让比例 30
挂牌价格 #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20
挂牌日期 2024-10-21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重要信息披露 1.本项目为捆绑转让项目,挂牌价格为2951.#元。其中, (略) (略) 转让所持标的企业70%股权,挂牌价格为2065.#元; (略) (略) 转让所持标的企业30%股权,挂牌价格为885.#元。若形成竞价,则竞价起始价为项目转让底价总和2951.#元,成交价格的增值部分按转让方各自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2.其他详见《资产评估报告》等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未交纳和逾期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2.若挂牌期间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若挂牌期间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交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北交所将在收到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给相关方造成的损失的,相关方可继续追偿:(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情形;(6)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4.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本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报告和文件所披露的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不因股权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对转让方和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2)本方同意若出现“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第3条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本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3)本方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一次性支付除保证金外全部剩余交易价款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4)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5)本方知悉并同意本次交易完成后,对标的企业进行更名,不在新的企业名称中使用“长芦”字样。 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的全部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不得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现状及瑕疵为由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 6.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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