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2176号重庆环保产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8%股权转让项目
2024年第2176号重庆环保产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8%股权转让项目
转让方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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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转让方拟转让所持有的转让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大连产权交易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 (略) 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大连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涉及转让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我方承诺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交易规则已履行了通知及征询其他股东的义务,并在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就信息披露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通知其他股东。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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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的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重庆环保产业私募股权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略) (略) (略) 101号1幢5-1 | (略) | (略) - (略) | |
法定代表人 | 韩勇 | 成立时间 | 2015-10-12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 (人民币) | 企业类型 | (略)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所属行业 | 金融业 / (略) 场服务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MA5U#D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职工人数 | 27人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股东数量(个) | 5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类型 | 债权金额(万元)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出资(元) |
1 | 韩勇 | 41 | ||
2 | 北京百 (略) | 25 | ||
3 | (略) | 18 | ||
4 | 芜湖 (略) | 10 | ||
5 | 重庆丰都 (略) | 6 |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
2023 年度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1573.# | 230.# | 201.#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3547.# | 201.# | 3346.# | ||
审计机构 |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备注 | 合并报表数据 | |||
以下数据出自标的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2024-08-31 | 797.# | -139.# | -137.#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3706.# | 497.# | 3209.# | |
备注 | 合并报表数据 | |||
其 他 披 露 事 项 |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不放弃)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是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其他披露内容详见中瑞世联 (略) 出具的《 (略) 拟转让股权涉及的重庆环保产业私募股权 (略)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瑞评报字[2024]第#号)。 2、为方便意向受让方尽职调查,本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文件可在本项目公告期前往大连产权交易所查阅(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打印、复印或者拍照等)。 3、根据《 (略) 法》规定, (略) 向标的企业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标的企业其他股东韩勇、北京百 (略) 、芜湖 (略) 、重庆丰都 (略) 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欲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在标的股权信息披露期内向大连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在非股东意向受让方最终报价产生后,按照本项目信息披露的交易规则在同等条件下表示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若其他股东未在标的股权信息披露期内向大连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或未按照本项目信息披露的交易规则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均视为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4、本项目涉及管理层参与受让。 |
转让方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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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转让方拟转让所持有的转让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大连产权交易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 (略) 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大连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涉及转让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我方承诺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交易规则已履行了通知及征询其他股东的义务,并在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就信息披露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通知其他股东。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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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的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重庆环保产业私募股权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略) (略) (略) 101号1幢5-1 | (略) | (略) - (略) | |
法定代表人 | 韩勇 | 成立时间 | 2015-10-12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 (人民币) | 企业类型 | (略)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所属行业 | 金融业 / (略) 场服务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MA5U#D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职工人数 | 27人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股东数量(个) | 5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类型 | 债权金额(万元)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出资(元) |
1 | 韩勇 | 41 | ||
2 | 北京百 (略) | 25 | ||
3 | (略) | 18 | ||
4 | 芜湖 (略) | 10 | ||
5 | 重庆丰都 (略) | 6 |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
2023 年度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1573.# | 230.# | 201.#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3547.# | 201.# | 3346.# | ||
审计机构 |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备注 | 合并报表数据 | |||
以下数据出自标的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2024-08-31 | 797.# | -139.# | -137.#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3706.# | 497.# | 3209.# | |
备注 | 合并报表数据 | |||
其 他 披 露 事 项 |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不放弃)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是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其他披露内容详见中瑞世联 (略) 出具的《 (略) 拟转让股权涉及的重庆环保产业私募股权 (略)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瑞评报字[2024]第#号)。 2、为方便意向受让方尽职调查,本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文件可在本项目公告期前往大连产权交易所查阅(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打印、复印或者拍照等)。 3、根据《 (略) 法》规定, (略) 向标的企业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标的企业其他股东韩勇、北京百 (略) 、芜湖 (略) 、重庆丰都 (略) 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欲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在标的股权信息披露期内向大连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在非股东意向受让方最终报价产生后,按照本项目信息披露的交易规则在同等条件下表示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若其他股东未在标的股权信息披露期内向大连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或未按照本项目信息披露的交易规则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均视为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4、本项目涉及管理层参与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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