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家武术队赞助商服装类权益招商项目
中国国家武术队赞助商服装类权益招商项目
本项目方现提出申请,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 (略) (以下简称“联交所”) (略) 站及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项目信息并由联交所组织实施交易。本项目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 本项目已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程序,并获得相应批准。
2. 本次转让权属清晰,我方拥有 (略) (略) 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项目涉及共有或转让项目上设置有他项权利,已获得相关权利人同意的有效文件。
3. 我方所提交的《项目信息披露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同意联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公告。
4. 我方已知悉、理解和认可联交所的交易规则,同意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略) 场的相关规则,同意按照联交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5. 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项目情况,若成交后发生移交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6. 我方已知悉并认可联交所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同意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7. 我方承诺在联交所组织交易期间不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交易。
8. 如涉及需向任何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包括审计、评估、权证变更等相关费用,由我方自行承担。
标 的 信 息 概 况 | 评估机构 | - | 估值依据类别 | - | ||
核准或备案机构名称 | - | 核准(备案)日期 | - | |||
备案编号/核准编号 | - | 评估基准日 | - | |||
评估值(万元) | - | 单价评估值(万元) | - | |||
账面价值(万元) | - | 资产原值(万元) | - | |||
项目简介 | 一、项目简介: 中国武术协会,简称中国武协。英文译名为:CHINESE WUSHU ASSOCIATION,缩写为:CWA。中国武术协会是由各省、 (略) 、 (略) 、 (略) 武术协会,各行业体协、 (略) 校、其他具有合法地位的武术社团组织以及热爱武术事业的人士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和中国奥委会的团体成员。 二、合作方获得权益: 1.合作方被授予“中国国家武术队赞助商”等称号,具体称号双方可另行协商确定; 2.合作方可在与中国国家武术队有关的产品上和与产品相关的活动、广告、媒体宣传中使用授权称号以及享有项目方认可的照片、视频等使用权; 3.合作方拥有可制造、经销、推销和销售及允许他人制造、经销、推销和销售特许产品的权利; 4.合作方有权要求中国国家武术队成员穿戴合作方赞助产品参加比赛或其他促销活动; 5.中国国家武术队成员集体(三人及三人以上)参加第三方品牌推广活动或拍摄、录影时,可优先穿戴合作方产品; 6.合作方可使用与项目方联合组合标志用于产品、产品包装、合作方手册、 (略) 站及任何种类的宣传推广材料的优先权利; 7.合作方可使用中国国家武术队成员集体肖像(三人及三人以上)、比赛图片及视频资料的权利; 8.合作方拥有中国国家武术队参加的所有比赛、领奖或是在比赛过程中的任何摄影及摄像中优先穿着合作方赞助服装的权益; 9.合作方拥有中国国家武术队参加的所有中国 (略) 由项目方主办或承办的大型国际赛事相关印刷品品牌展示的权益; 10.合作方拥有中国国家武术队参加的中国 (略) 由项目方主办或承办的大型国际赛事场地广告展示的权益并将获得不少于2个名额进入场地观赛; 11.合作方与项目方可就武术领域专业装备开发进行优先而非排他性质合作; 12.合作方拥有其他促销权利和机会; 13.项目方根据合作将授予合作方与产品有关的权利具有优先权; 14.合作方拥有与中国国家武术队运动员代言的优先谈判权; 15.在不影响训练、比赛的情况下,合作方可获得中国国家武术队每年3次推广活动的权益; 16.项目方可在 (略) 站上展示合作方品牌标识并设 (略) 址链接和社交媒体信息; 17.所有权益以最终签订的合同为准。 |
项目方合作方 基本情况 | ||
项目方/合作方类型 | 法人/其他组织 | |
项目方/合作方名称 | 中国武术协会 | |
(略) | 北京 (略) | |
注册地(地址) | (略) (略) (略) 3号 | |
注册资本(万元) | 60.# | |
经济类型 | 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 | |
国资监管机构 | 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国 (略)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
分期付款支付要求 | 本项目价款按分期付款的支付方式支付。合作方在签署协议后,按协议约定期限将交易价款直接支付给项目方指定账户;按协议约定期限将实物赞助直接交付给项目方。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挂牌价格人民币#元,为合作方在合作期内向项目方交纳的现金赞助和实物赞助的总费用。其中合作方现金赞助金额为#元;实物赞助价值为#元。实物赞助的价值估算方式、具体交付内容、标准等以项目方和合作方共同确认为准。合作起始时间为协议签订时间,结束时间为2026年12月31日,合作方同时必须在合作期限内,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向项目方交付现金及实物赞助。 2、本项目合作方数量为1个。 3、意向合作方须自行下载《意向合作申请书》(见附件)。意向合作方在举牌同时,按照规定递交《意向合作申请书》至上海联 (略) 。 4、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的,经过项目方确认后,采用协议方式转让。联交所组织签订成交确认书。 5、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的,经过项目方确认后,采取综合评议,确定合作方和成交价格。联交所组织签订成交确认书。 6、如本项目产生溢价,溢价部分分配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 7、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合作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合作方一经递交举牌申请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文件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公告内容及标的的现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合作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的现状为由拒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标的,即可视为违约。 | |
结算方式 | 场外结算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合作方为境内外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2、意向合作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合作方须具有正面、积极的企业形象,无社会不良影响记录; 4、意向合作方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否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综合评议中,意向合作方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择优遴选: (1)意向合作方的综合实力,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背景、资金实力、专业能力等; (2)意向合作方在其专业领域有较高声誉; (3)意向合作方的报价; (4)其他。 |
附件 | |||||
序号 | 名称 | ||||
1 | 意向合作申请书2.docx |
本项目方现提出申请,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 (略) (以下简称“联交所”) (略) 站及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项目信息并由联交所组织实施交易。本项目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 本项目已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程序,并获得相应批准。
2. 本次转让权属清晰,我方拥有 (略) (略) 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项目涉及共有或转让项目上设置有他项权利,已获得相关权利人同意的有效文件。
3. 我方所提交的《项目信息披露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同意联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公告。
4. 我方已知悉、理解和认可联交所的交易规则,同意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略) 场的相关规则,同意按照联交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5. 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项目情况,若成交后发生移交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6. 我方已知悉并认可联交所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同意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7. 我方承诺在联交所组织交易期间不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交易。
8. 如涉及需向任何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包括审计、评估、权证变更等相关费用,由我方自行承担。
标 的 信 息 概 况 | 评估机构 | - | 估值依据类别 | - | ||
核准或备案机构名称 | - | 核准(备案)日期 | - | |||
备案编号/核准编号 | - | 评估基准日 | - | |||
评估值(万元) | - | 单价评估值(万元) | - | |||
账面价值(万元) | - | 资产原值(万元) | - | |||
项目简介 | 一、项目简介: 中国武术协会,简称中国武协。英文译名为:CHINESE WUSHU ASSOCIATION,缩写为:CWA。中国武术协会是由各省、 (略) 、 (略) 、 (略) 武术协会,各行业体协、 (略) 校、其他具有合法地位的武术社团组织以及热爱武术事业的人士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和中国奥委会的团体成员。 二、合作方获得权益: 1.合作方被授予“中国国家武术队赞助商”等称号,具体称号双方可另行协商确定; 2.合作方可在与中国国家武术队有关的产品上和与产品相关的活动、广告、媒体宣传中使用授权称号以及享有项目方认可的照片、视频等使用权; 3.合作方拥有可制造、经销、推销和销售及允许他人制造、经销、推销和销售特许产品的权利; 4.合作方有权要求中国国家武术队成员穿戴合作方赞助产品参加比赛或其他促销活动; 5.中国国家武术队成员集体(三人及三人以上)参加第三方品牌推广活动或拍摄、录影时,可优先穿戴合作方产品; 6.合作方可使用与项目方联合组合标志用于产品、产品包装、合作方手册、 (略) 站及任何种类的宣传推广材料的优先权利; 7.合作方可使用中国国家武术队成员集体肖像(三人及三人以上)、比赛图片及视频资料的权利; 8.合作方拥有中国国家武术队参加的所有比赛、领奖或是在比赛过程中的任何摄影及摄像中优先穿着合作方赞助服装的权益; 9.合作方拥有中国国家武术队参加的所有中国 (略) 由项目方主办或承办的大型国际赛事相关印刷品品牌展示的权益; 10.合作方拥有中国国家武术队参加的中国 (略) 由项目方主办或承办的大型国际赛事场地广告展示的权益并将获得不少于2个名额进入场地观赛; 11.合作方与项目方可就武术领域专业装备开发进行优先而非排他性质合作; 12.合作方拥有其他促销权利和机会; 13.项目方根据合作将授予合作方与产品有关的权利具有优先权; 14.合作方拥有与中国国家武术队运动员代言的优先谈判权; 15.在不影响训练、比赛的情况下,合作方可获得中国国家武术队每年3次推广活动的权益; 16.项目方可在 (略) 站上展示合作方品牌标识并设 (略) 址链接和社交媒体信息; 17.所有权益以最终签订的合同为准。 |
项目方合作方 基本情况 | ||
项目方/合作方类型 | 法人/其他组织 | |
项目方/合作方名称 | 中国武术协会 | |
(略) | 北京 (略) | |
注册地(地址) | (略) (略) (略) 3号 | |
注册资本(万元) | 60.# | |
经济类型 | 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 | |
国资监管机构 | 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国 (略)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
分期付款支付要求 | 本项目价款按分期付款的支付方式支付。合作方在签署协议后,按协议约定期限将交易价款直接支付给项目方指定账户;按协议约定期限将实物赞助直接交付给项目方。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挂牌价格人民币#元,为合作方在合作期内向项目方交纳的现金赞助和实物赞助的总费用。其中合作方现金赞助金额为#元;实物赞助价值为#元。实物赞助的价值估算方式、具体交付内容、标准等以项目方和合作方共同确认为准。合作起始时间为协议签订时间,结束时间为2026年12月31日,合作方同时必须在合作期限内,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向项目方交付现金及实物赞助。 2、本项目合作方数量为1个。 3、意向合作方须自行下载《意向合作申请书》(见附件)。意向合作方在举牌同时,按照规定递交《意向合作申请书》至上海联 (略) 。 4、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的,经过项目方确认后,采用协议方式转让。联交所组织签订成交确认书。 5、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的,经过项目方确认后,采取综合评议,确定合作方和成交价格。联交所组织签订成交确认书。 6、如本项目产生溢价,溢价部分分配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 7、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合作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合作方一经递交举牌申请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文件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公告内容及标的的现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合作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的现状为由拒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标的,即可视为违约。 | |
结算方式 | 场外结算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合作方为境内外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2、意向合作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合作方须具有正面、积极的企业形象,无社会不良影响记录; 4、意向合作方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否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综合评议中,意向合作方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择优遴选: (1)意向合作方的综合实力,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背景、资金实力、专业能力等; (2)意向合作方在其专业领域有较高声誉; (3)意向合作方的报价; (4)其他。 |
附件 | |||||
序号 | 名称 | ||||
1 | 意向合作申请书2.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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