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城发供应链一批盘扣物资转让
衢州市城发供应链一批盘扣物资转让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 (略) 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 (略) (略) 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名称 | 衢州市城发供应链一批盘扣物资转让 | ||
资产来源 | 企业实物资产 |
交易条件 | 计价方式 | 总价 | |
转让底价(万元) | *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价款支付方式 | 付款方式:①*方摘牌后5个自然日内支付人民币*元;②余款若在交割时限内付清,则余款不计利息;余款若在付款期限内付清,则余款需计利息,计息方式为:剩余转让款金额*当期LPR 利率* 天数(实际付款日-交割日);余款若未在付款期限内付清,则为逾期。最终合同价款(含13%增值税)以现场实际清点吨数计算(现场实际清点吨数×成交总价÷* 吨)为准,多退少补。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竞买报名时应交纳*元保证金至指定账户(户名: (略) (略) ,开户行:中国 (略) 衢州分行营业部,账号:*70),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2.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3.受让方须在支付转让价款同时一次性向转让方支付成交价格5%的履约保证金。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受让方依约履行各项义务,无违约及违反维稳、安全、治安、消防、环保等情况,受让方如期完成全部标的物的拆除、运输及现场清理工作,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受让方提出退还履约保证金申请,转让方在7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 证金。受让方必须自行解决标的物的拆除、搬运及垃圾清理工作,所 产生的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4.盘扣式脚手架移交时间以转让方工作安排为准,未在转让方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完成标的清运或其他未能完成转让方工作布置要求的,每延期一天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3000元。叉车、电动环卫车、盘扣修复机交付时间以转让方通知为准,转让方正式下达可移交通知后,未能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进行移交的,按每延期一天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3000元。 5.移交时盘扣式脚手架数量以实际过磅情况为准(资产中或有部分配件缺失,移交时不能保证质量完整),叉车、盘扣修复机、电动环卫车按标的现状移交(资产中或有部分配件缺失,移交时不能保证质量完整),移交时设备新或旧不影响成交价格。 6.受让方在其被确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7.交割、付款期限及价款支付方式: (1)交割时限:摘牌后15个自然日内完成交割。 (2)交割曰:摘牌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完成交割的当日。 (3)付款期限:交割日后60个自然日内,超过该期限则为逾期。 (4)交割方式:按现场实际清点数量为准(计算方式:根据现场清点不同型号盘扣的实际根数乘以其单根实际重量之和)。 (5)付款方式:①*方摘牌后5个自然日内支付人民币*元;②余款若在交割时限内付清,则余款不计利息;余款若在付款期限内付清,则余款需计利息,计息方式为:剩余转让款金额*当期LPR 利率* 天数(实际付款日-交割日);余款若未在付款期限内付清,则为逾期。 (6)部分盘扣出租在外的,根据实际出租数量在 现场货物交割当日一并移交给受让方,交割当日及之前的出租合同租金收益归转让方,次日后的租金收益归受让方所有。 8.标的移交前,受让方需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转让价款5%的履约保证金。若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违约金,直至扣完。 如履约金不足以支付违约金,转让方有权继续向受让方追偿。如受让方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完成全部款项的支付,转让方在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后10个工作日内 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9.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按照本合同总转让价款的10%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0.中标方未在付款期限内支付转让价款的,应向转让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延迟支付期间应付价款的当期4倍LPR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超过 30个自然日,转让方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中标方另行按照合同总转让价款的10%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中标方方承担转让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11.转让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交割转让标的的,每延期一日,向中标方支付合同价款的3000元作为违约金。逾期交付超过30 日,中标方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并要求转让方另行按照本合同总转让价款的10% 向中标方支付违约金。 | ||
展示时间 | 项目截止前两个工作日,看样请提前一天联系相关联系人确定具体看样时间 | ||
展示地点 | (略) 十三里仓库 | ||
联系人姓名 | 胡先生 | ||
联系人电话 |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50.00 |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线上;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在线报价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翁先生 | 电话 | 0570-*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略) (略) (略) 288号1号楼1415室 | 网址 | ||
转让方 | 联系人 | 胡先生 | 电话 | *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网址 |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 (略) 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 (略) (略) 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名称 | 衢州市城发供应链一批盘扣物资转让 | ||
资产来源 | 企业实物资产 |
交易条件 | 计价方式 | 总价 | |
转让底价(万元) | *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价款支付方式 | 付款方式:①*方摘牌后5个自然日内支付人民币*元;②余款若在交割时限内付清,则余款不计利息;余款若在付款期限内付清,则余款需计利息,计息方式为:剩余转让款金额*当期LPR 利率* 天数(实际付款日-交割日);余款若未在付款期限内付清,则为逾期。最终合同价款(含13%增值税)以现场实际清点吨数计算(现场实际清点吨数×成交总价÷* 吨)为准,多退少补。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竞买报名时应交纳*元保证金至指定账户(户名: (略) (略) ,开户行:中国 (略) 衢州分行营业部,账号:*70),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2.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3.受让方须在支付转让价款同时一次性向转让方支付成交价格5%的履约保证金。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受让方依约履行各项义务,无违约及违反维稳、安全、治安、消防、环保等情况,受让方如期完成全部标的物的拆除、运输及现场清理工作,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受让方提出退还履约保证金申请,转让方在7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 证金。受让方必须自行解决标的物的拆除、搬运及垃圾清理工作,所 产生的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4.盘扣式脚手架移交时间以转让方工作安排为准,未在转让方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完成标的清运或其他未能完成转让方工作布置要求的,每延期一天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3000元。叉车、电动环卫车、盘扣修复机交付时间以转让方通知为准,转让方正式下达可移交通知后,未能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进行移交的,按每延期一天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3000元。 5.移交时盘扣式脚手架数量以实际过磅情况为准(资产中或有部分配件缺失,移交时不能保证质量完整),叉车、盘扣修复机、电动环卫车按标的现状移交(资产中或有部分配件缺失,移交时不能保证质量完整),移交时设备新或旧不影响成交价格。 6.受让方在其被确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7.交割、付款期限及价款支付方式: (1)交割时限:摘牌后15个自然日内完成交割。 (2)交割曰:摘牌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完成交割的当日。 (3)付款期限:交割日后60个自然日内,超过该期限则为逾期。 (4)交割方式:按现场实际清点数量为准(计算方式:根据现场清点不同型号盘扣的实际根数乘以其单根实际重量之和)。 (5)付款方式:①*方摘牌后5个自然日内支付人民币*元;②余款若在交割时限内付清,则余款不计利息;余款若在付款期限内付清,则余款需计利息,计息方式为:剩余转让款金额*当期LPR 利率* 天数(实际付款日-交割日);余款若未在付款期限内付清,则为逾期。 (6)部分盘扣出租在外的,根据实际出租数量在 现场货物交割当日一并移交给受让方,交割当日及之前的出租合同租金收益归转让方,次日后的租金收益归受让方所有。 8.标的移交前,受让方需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转让价款5%的履约保证金。若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违约金,直至扣完。 如履约金不足以支付违约金,转让方有权继续向受让方追偿。如受让方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完成全部款项的支付,转让方在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后10个工作日内 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9.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按照本合同总转让价款的10%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0.中标方未在付款期限内支付转让价款的,应向转让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延迟支付期间应付价款的当期4倍LPR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超过 30个自然日,转让方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中标方另行按照合同总转让价款的10%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中标方方承担转让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11.转让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交割转让标的的,每延期一日,向中标方支付合同价款的3000元作为违约金。逾期交付超过30 日,中标方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并要求转让方另行按照本合同总转让价款的10% 向中标方支付违约金。 | ||
展示时间 | 项目截止前两个工作日,看样请提前一天联系相关联系人确定具体看样时间 | ||
展示地点 | (略) 十三里仓库 | ||
联系人姓名 | 胡先生 | ||
联系人电话 |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50.00 |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线上;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在线报价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翁先生 | 电话 | 0570-*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略) (略) (略) 288号1号楼1415室 | 网址 | ||
转让方 | 联系人 | 胡先生 | 电话 | * |
传真 | 邮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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