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江海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部分资产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山西路317-2号楼103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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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 (略) 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描述 | 本资产标的 (略) (略) (略) 317-2号楼103铺,为“金运花园” (略) 配套商业用房,钢混结构,竣工日期为2015年,总高18层,本资产标的位于1层。建筑物外墙为面砖,内墙涂料, (略) 域为水泥地坪,铝合金门窗,层高约5.1米,室内普通商铺装修,整体维护状况较好。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地理位置 | (略) (略) (略) 317-2号楼103铺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苏(2021) (略) 不动产权第(略)号 | 实际用途 | 出租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15.05 | 房屋总层数 | 18 |
所在层数 | 1 | 使用期限说明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46年10月29日止 |
房屋装饰情况 | 建筑物外墙为面砖,内墙涂料, (略) 域为水泥地坪,铝合金门窗,层高约5.1米,室内普通商铺装修 |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本标的转让方与承租人签订了《房屋(场地)租赁合同》。 | |||||||||||
重要信息披露 | 本次评估结论 (略) 场价值,该市场价值为含增值税价格,增值税税率为5%;未考虑房地产转让过程中的契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交易税费以及可能存在的抵押、担保、债务、司法限制及可能存在的其他权利限制 (略) 场价值的影响。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专有建筑面积:109.76 ㎡;房屋总层数:18层; 所在层数:第1层;竣工时间:2015年01月01日。 2.上海 (略) 已就本次转让通知承租人,其不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应在挂牌期间向上海联 (略) 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应在竞价专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在挂牌期间递交受让申请、未交纳保证金或未在竞价专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受让和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3.本项目同步在武汉航运交易所发布。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略) (略) 1247号4幢5层501室-21 | ||
经济类型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
(略) 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 (略)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期间内支付保证金 20 万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在剩余价款支付完毕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保证金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及《物权成交确认书》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在剩余价款支付完毕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的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 (略) 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及《物权成交确认书》。本项目涉及到对产权标的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未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含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主体),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经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在竞价专场对其他竞买人的竞价结果表示行权意见后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及《物权成交确认书》。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及《物权成交确认书》。受让方应当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及《物权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购房总价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若超过30天,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并另 (略) 置标的,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受让方同意在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帐户。 4.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下载《网络竞价方案》、《看房确认书》附件,在信息披露期内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将《受让确认书》、《看房确认书》按照要求递交至上海联 (略) 。 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6.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竞买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及《物权成交确认书》的; ③竞买人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略) 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竞买人未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或《物权成交确认书》的; ④竞买人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7.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以下事项:(1)意向受让方已自行了解产权交易标的所在地的相关政策,符合当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购买者设置的资格条件;(2)意向受让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产权转让公告所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标的房产的全部尽职调查,并接受该资产的一切现状;(3)意向受让方已充分了解标的资产瑕疵,同意以实际交接日现状接收标的房产,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回标的资产;(4) 产权交易标的涉及的水、电等相关费用,在产权交易标的交割(以实际交付之日为准)之前产生的由转让方承担,产权交易标的交割之后产生的由受让方承担,房屋维修基金个人部分由受让方承担(如涉及)。 8.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本此转让标的为含增值税价格,增值税税率为5%。 9.本项目按现状交接,转让方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且受让方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房产验收交接手续。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全额缴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愿意按本转 (略) 络竞价方案规定的相关程序要求参与本项目,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10.自本标的过户完成之日起,《房屋(场地)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权利义务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租金由受让方收取;过户完成前的租金部分由转让方收取。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3、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20.(略)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5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项目公示期内 |
展示地点 | (略) (略) (略) 317-2 号楼 103 铺 |
联系人 | 杨帆 |
联系电话 | (略) |
附件 | |||||
序号 | 名称 | ||||
1 | 附件1:连云港2- (略) 络竞价方案.pdf | ||||
2 | 附件2:看房确认书.pdf |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 (略) 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描述 | 本资产标的 (略) (略) (略) 317-2号楼103铺,为“金运花园” (略) 配套商业用房,钢混结构,竣工日期为2015年,总高18层,本资产标的位于1层。建筑物外墙为面砖,内墙涂料, (略) 域为水泥地坪,铝合金门窗,层高约5.1米,室内普通商铺装修,整体维护状况较好。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地理位置 | (略) (略) (略) 317-2号楼103铺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苏(2021) (略) 不动产权第(略)号 | 实际用途 | 出租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15.05 | 房屋总层数 | 18 |
所在层数 | 1 | 使用期限说明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46年10月29日止 |
房屋装饰情况 | 建筑物外墙为面砖,内墙涂料, (略) 域为水泥地坪,铝合金门窗,层高约5.1米,室内普通商铺装修 |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本标的转让方与承租人签订了《房屋(场地)租赁合同》。 | |||||||||||
重要信息披露 | 本次评估结论 (略) 场价值,该市场价值为含增值税价格,增值税税率为5%;未考虑房地产转让过程中的契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交易税费以及可能存在的抵押、担保、债务、司法限制及可能存在的其他权利限制 (略) 场价值的影响。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专有建筑面积:109.76 ㎡;房屋总层数:18层; 所在层数:第1层;竣工时间:2015年01月01日。 2.上海 (略) 已就本次转让通知承租人,其不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应在挂牌期间向上海联 (略) 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应在竞价专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在挂牌期间递交受让申请、未交纳保证金或未在竞价专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受让和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3.本项目同步在武汉航运交易所发布。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略) (略) 1247号4幢5层501室-21 | ||
经济类型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
(略) 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 (略)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期间内支付保证金 20 万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在剩余价款支付完毕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保证金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及《物权成交确认书》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在剩余价款支付完毕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的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 (略) 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及《物权成交确认书》。本项目涉及到对产权标的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未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含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主体),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经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在竞价专场对其他竞买人的竞价结果表示行权意见后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及《物权成交确认书》。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及《物权成交确认书》。受让方应当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及《物权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购房总价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若超过30天,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并另 (略) 置标的,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受让方同意在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帐户。 4.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下载《网络竞价方案》、《看房确认书》附件,在信息披露期内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将《受让确认书》、《看房确认书》按照要求递交至上海联 (略) 。 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6.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竞买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及《物权成交确认书》的; ③竞买人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略) 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竞买人未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或《物权成交确认书》的; ④竞买人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7.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以下事项:(1)意向受让方已自行了解产权交易标的所在地的相关政策,符合当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购买者设置的资格条件;(2)意向受让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产权转让公告所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标的房产的全部尽职调查,并接受该资产的一切现状;(3)意向受让方已充分了解标的资产瑕疵,同意以实际交接日现状接收标的房产,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回标的资产;(4) 产权交易标的涉及的水、电等相关费用,在产权交易标的交割(以实际交付之日为准)之前产生的由转让方承担,产权交易标的交割之后产生的由受让方承担,房屋维修基金个人部分由受让方承担(如涉及)。 8.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本此转让标的为含增值税价格,增值税税率为5%。 9.本项目按现状交接,转让方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且受让方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房产验收交接手续。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全额缴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愿意按本转 (略) 络竞价方案规定的相关程序要求参与本项目,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10.自本标的过户完成之日起,《房屋(场地)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权利义务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租金由受让方收取;过户完成前的租金部分由转让方收取。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3、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20.(略)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5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项目公示期内 |
展示地点 | (略) (略) (略) 317-2 号楼 103 铺 |
联系人 | 杨帆 |
联系电话 |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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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附件2:看房确认书.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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