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意向受让方自行或聘请专业机构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并亲自勘验标的,做好拍照、相关记录,勘验时需携带《现场勘验确认表》。意向受让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签署《现场勘验确认表》(签署《现场勘验确认表》,勘验人须与受让登记联系人一致,不一致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报名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意在此条件下进行后续承租并按出租方要求进行维修改造。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不动产登记面积与实际租赁面积存在误差、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承租义务,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将按 (略) 置保证金。 2、意向受让方在进行e交易系统报名时需要提交现场勘验确认表(意向受让方进行受让登记时需上传),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承租方。最终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受让申请书》原件、法人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现场勘验确认表等纸质报名资料递交至中心。最终承租方须在在收到中心结算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支付首年租金到中心指定账户。最终承租方将首年租金支付至中心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须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中心在收到《租赁合同》、首年租金后3个工作日内将首年租金扣除出租方服务费后转付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并出具交易凭证。 3、挂牌价为首年租金底价,成交后最终确定的首年租金通过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结算,剩余租期租金由租赁双方按照《租赁合同》约定自行结算。 4、标的交割:租赁双方按《租赁合同》约定签署《交付确认书》,交付日期以租赁双方共同签署的《交付确认书》为准。 5、项目经营准备期1个月,自租赁双方共同签署的《交付确认书》所载明的交付日期起算;项目租赁期限 10 年,租赁期自经营准备期届满之日次日起算。承租方须自行办理停车场经营许可证,承租方未办理停车场经营许可证而从事停车场相关活动产生的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6、承租押金:按实际成交价的前三年年租金总额的10%收取,承租方应当按《租赁合同》约定将承租押金直接交纳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承租方支付的押金,在《租赁合同》履约期满后或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时,如承租方全面履行了租赁合同约定,则出租方将押金无息退还至承租方指定账户;如承租方未能履行《租赁合同》约定,存在应当支付违约金或承担赔偿责任情形时,出租方将依据《租赁合同》约定相应扣减或不予退还押金。 7、对承租资产转租的要求: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在资产租赁期间不得将资产整体或部分以任何方式进行转租、转包、转借,否则出租方有权没收全部押金并无条件收回资产。 8、对承租资产的使用(经营)要求:本次招商采取整体出租的形式,仅限定经营停车场,在经营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经营项目及超出经营范围。承租方应按照标的使用性质合理使用该标的及其设施、设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如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该标的及设施损坏的,承租方负责修复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9、承租资产的维修、改善要求:在租赁期间,承租方自行负责标的的装修、修缮、设备设施维修改造等,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更改建筑主体结构,并承担相应费用。 10、税费的负担:资产交付之前产生的水、电、采暖、物业等费用由出租方承担,交付日后除每年所产生的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外的其他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采暖、物业等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并直接向有关管理单位交纳。 11、在租赁期间对消防、卫生、综合治理等的要求:在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等工作,承租方应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出租方监督检查。 12、承租相关其它条件以本公告附件中的《租赁合同》为准,实际签署《租赁合同》时条款内容若有增减改动的,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13、承租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租赁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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