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路46号东方大厦901房屋租赁
明光路46号东方大厦901房屋租赁
项目名称 | 明光路46号东方大厦901房屋租赁 | |||||||||
项目编号 | 2024BFFCJ(略) | |||||||||
委托方 | (略) (略)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 (略) 公共资源交易 (略) 联系方式:0551-(略)、(略) | |||||||||
公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4年10月23日9:00始至2024年11月11日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4年11月12日9:00至10:00止。 | |||||||||
一、出租标的情况 | ||||||||||
出租标的 | 所在层 | 结构 | 建筑面积(㎡) | 租期(年) | 租金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略) 46号东方大厦901房屋 | 第9层 | 钢混 | 约374.5 | 3 | 13.482 | 1.3 | ||||
1.标的坐落位置: (略) (略) (略) 46号东方大厦。 2.标的权属情况:该标的有不动产权证(大证未分割)。标的面积为委托方估算面积,仅供参考。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 (略) 标的的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附属设施设备: (1)电:已接至房产配电箱,室内用电由承租人自行布置(负荷不足部分,承租人自行增容)。电表未分户, (略) 代为收取。 (2)水:未接水。水表未分户, (略) 代为收取。 (3)燃气:无燃气且无法接通。禁止使用罐装燃气。 4.标的 (略) 标准收取, (略) 管理,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和服务。 5.标的房屋内遗留少量杂物及建筑垃圾,须由承租人自行负责清理并承担全部费用。 | ||||||||||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 1.租赁房屋的证载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办公。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不得经营餐饮娱乐业;不得从事产生重油烟污染、噪音扰民行业;不得出售、存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法律禁止的产品。承租人使用租赁房屋如需办理施工许可证、消防验收或环保等手续的,由承租人自行办理并承担费用。 2.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 |||||||||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租期内租金无递增,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装修期45天,具体要求详见《房屋租赁合同》第二条租赁期限第(二)款,免租金装修期包含在租期内。 2.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三个月租金总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 |||||||||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略) 及其所辖县(市)、区( (略)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 ||||||||||
三、承租条件 | ||||||||||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 (略) 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房屋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 (略) 、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4.租赁期内,承租人需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承租人须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赁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 (略) 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5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 (略) 理。 9.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房屋租赁合同》。 | ||||||||||
四、承租人的确定方式 | ||||||||||
本 (略) 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 ||||||||||
市场主体库登记 |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承租人的资格要求, (略) 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 2.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下方的“安徽 (略) 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 (略) 网站(网址:http://**)“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 |||||||||
项目登记 | 1.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 (略) 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 (略) 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1.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须登录安徽公共资 (略) 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0512-(略))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
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 |||||||||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 (略) 产权交易 (略) 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 (略) 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
交易 (略) 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 (略) (略) 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 (略) 4楼,联系电话:0551-(略)。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 (略) 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 (略) 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 |||||||||
七、其他说明 | ||||||||||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 (略) 产权交易中心项目 (略) 查阅委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 (略) 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 (略) 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 (略) 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该公告内容为租赁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 (略) 查询。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 (略) 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 (略) 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祁工;联系电话:(略) |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010-(略)转6-1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储工,联系电话:0551-(略)、(略)( (略) (略) 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 (略) 4楼) | |||||||||
技术支持 | 0512-(略) | |||||||||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 (略) 产权交易中心。 |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整体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略) 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商业) )
房屋出租方((略)方):
房屋承租方((略)方):
合 同 签 订 地 点:
合 同 签 订 时 间: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略)(略)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
房屋坐落于 ,建筑面积 m2,用途为 。
(略)方使用租赁房屋必须符合上述房屋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条 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如(略)方在本条第1款约定的租赁期间内,无本合同第十条第(二)款、第(四)款和第十二条第3款违约情形,则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的租金予以免除,该期间为免租期。如免租期内(略)方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免租期提前到期,(略)方应按照(略)方要求腾空返还房屋。
第三条 履约保证金
房屋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 元),(略)方应在《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日内将履约保证金交付至(略)方指定的如下账户:
户 名:
账 号:
开户行:
如(略)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退还(略)方(不计息);如(略)方发生本合同第十条第(四)款违约情形,则(略)方有权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略)方应及时支付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违约金、水费、电费、燃气费、物业费等款项(以(略)方向(略)方提交费用交纳/结清证明为依据),否则(略)方将暂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直至(略)方支付完毕上述款项。若(略)方未支付上述费用的,(略)方有权从(略)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上述欠付款项,并有权就不足部分向(略)方追偿。
上述情形下,若履约保证金仍有剩余,(略)方有权向(略)方申请退还,但申请退还时应提交履约保证金收据原件或履约保证金支付凭证,否则(略)方有权拒绝办理退还手续。
第四条 房屋租金、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一)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租金为人民币 /年(¥ 元)(含税)。自 年 月 日起,每年年租金在上一年年租金总额的基础上递增 %。具体租赁期间自(略)方实际交付租赁房屋之日起算。
(二)(略)方将租金支付至(略)方指定的如下账号:
户 名:
账 号:
开户行:
合同期内如(略)方变更收款账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号通知(略)方。
(三)租金每三个月支付一次,每三个月为一期,(略)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略)方支付首期租金人民币 (¥ 元),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上一期结束前向(略)方支付。
第五条 房屋交付
(一)(略)方应于收到(略)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租赁房屋交付给(略)方。
(略)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略)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视为(略)方已交付,租赁期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第10个工作日起算),(略)方仍需按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向(略)方支付租金。
(二)因(略)方原因推迟交房,则租赁期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赁天数保持不变。
(三)(略)方在接收房屋时应对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查验,若发现房屋或附属设施设备存在质量或安全问题,应当于查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略)方提出问题要求(略)方整改并有权拒绝接收房屋。(略)方未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提出问题的,视为(略)方交付的房屋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经查验无问题的,双方在《房屋使用移交表》(附件一)上交验签字,(略)方完成房屋交付义务。
若(略)方未行使查验房屋的权利直接在《房屋使用移交表》上签字的,视为房屋和附属设施设备符合正常使用要求,(略)方交房义务履行完毕。
第六条 房屋收回
(一)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略)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无条件将房屋腾空、恢复原状并返还(略)方,逾期未按约归还房屋的,(略)方有权不予返还履约保证金。
(二)(略)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 (略) 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略)方添置的未形成附合的物品可自行收回,已形成附合物品应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略)方,否则(略)方有权要求(略)方恢复至(略)方交房时的状态。
(三)对于该房屋内(略)方未经(略)方同意遗留的物品,在本条第1款约定的房屋返还期届满后,视为(略)方放弃对上述物品的所有权,所有权归(略)方所有,(略)方有权在收回房屋 (略) 置,且无需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
(四)(略)(略)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到期(退租)房产收回表》(附件二)上签字视为(略)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 装修改造
(一)房屋租赁期间,(略)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略)方承担;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略)方同意;(略)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略)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损失和引起的纠纷责任全部由(略)方承担;(略)方有权监督装饰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二)如(略)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及供电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略)方书面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略)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略)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未形成附合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略)方。
(三)在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略)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损失由(略)方承担,(略)方对(略)方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或设施设备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略)方的权利义务
(一)(略)方在收取房屋租金后应及时出具收款票据。
(二)除招租公告另有说明外,(略)方应为(略)方提供办理营业执照所需的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略)方负责房屋主体结构(含屋面防水)的日常维修,费用由(略)方承担。
(四)(略)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用电设施( (略) )、用水设施( (略) )、门窗、燃气设施(若有)、消火栓箱、灭火器等)供(略)方免费使用,但不承担租赁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略)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五)在租赁期限内,(略)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通知(略)方。
(六)(略)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产权纠纷,由(略) (略) 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略)方造成损失的,由(略)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 (略)方的权利义务
(一)(略)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二)(略)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略)方自行承担。
(三)除本合同第八条第3款由(略)方承担维修责任以外,合同履行期内,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含门、窗、水、电、消防等设施)日常维修、维护、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门前三包等由(略)方负责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若因(略)方未尽到前述维修、维护、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门前三包等义务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或(略)方、(略)方、第三人损失的,责任及损失均由(略)方承担,(略)方因此承担责任或遭受损失的,有权向(略)方追偿或索赔。
(四)(略)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略)方自行承担。如因(略)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维护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略)方承担,(略)方因此承担责任或遭受损失的,有权向(略)方追偿或索赔。
(五)(略)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略)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略)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六)发生本合同第八条第3款情形的,(略)方须书面告知(略)方,否则因(略)方迟延履行告知义务产生的相关责任和损失由(略)方自行承担。
(略)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 (略) 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略)方的权益。
(七)租赁期内如(略)方出售房屋,同等条件下(略)方有优先购买权。
(八)合同到期前,(略)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根据政策要求履行租赁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参加房屋公开招租流程等),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略)方放弃优先承租权的,应按本合同相关约定腾空并归还房屋。因(略)方原因提前退租或(略)方违约(略)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的,(略)方不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一)通过公开招租流程确定的租赁房屋,(略)、(略)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投标文件)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除因政府出台新的政策或不可抗力因素外,(略)、(略)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二)因(略)方原因解除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终止的,(略)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饰装修改造部分,(略)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略)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略)(略)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略)方对于(略)方承租期间的装饰装修部分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饰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补偿款可由(略)方所得,(略)方若对补偿款有异议,由(略)方自行与补偿款项支付方协商,不得以此为由拒绝腾空返还房屋:
1. (略) 建设需要或所在地段整体开发需要等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自然灾害、政府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3.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略)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略)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通知(略)方限期腾空搬离,对于(略)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饰装修改造部分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
1.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
2.逾期支付租金超过30日历天的;
3.欠付租金等各项费用金额累计达人民币 (¥ 元)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未经(略)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二次结构的;
6.在租赁期间,(略)方未按照(略)方要求进行安全整改达到3次的或拒不配合(略)方安全检查的;
7.未经(略)方书面同意进行装饰装修的;
8.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9.利用房屋从事违反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行政指令等所有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的;
10. (略) 房产的不当经营或使用行为导致(略)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或有其他损害(略)方利益行为的。
第十一条 (略)方违约责任
(一)(略)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每延迟一天应按 元/天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或按延迟的时间对租赁期限作相等的顺延)。
(二)租赁期内,因(略)方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略)方应提前4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略)方,否则须向(略)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 元)。
(三)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略)方造成损失的,(略)方应赔偿(略)方的损失。
第十二条 (略)方违约责任
(一)(略)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四)款第1、4、5、6、7、8、9、10项情形之一的,应向(略)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 元),并另行赔偿(略)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二)未经(略)方同意,(略)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改造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略)方有权要求(略)方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略)方恢复原状。
(三)租赁期内,(略)方因经营不善等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略)方,并按如 (略) 理:
1.提前 45 日历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略)方,且已履行租期达两年及以上的(其中租期四年以上的需履行租期过半),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2.提前 45 日历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略)方,履行租期未达两年的(其中租期四年以上的未履行租期过半的),需向(略)方支付违约金 一个半月租金 元。
3.未提前45日历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略)方,但履行租期达两年及以上的(其中租期四年以上的需履行租期过半),需向(略)方支付违约金 一个半月租金 元。
4.未提前 45 日历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略)方,且履行租期未达两年的(其中租期四年以上的未履行租期过半的),需向(略)方支付违约金 三个月租金 元。
(四)租赁期内(略)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的,除须补交租金外,每迟付一天应按照未支付租金日万分之四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符合本合同第十条第(四)款第2、3情形的,(略)方仍有权行使第十条约定的相关权利。
(五)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略)方未按约定时间腾空并返还(略)方房屋的,每延迟一天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日租金的1.3倍支付资产占用费。
(六)(略)方同意租赁期内产生的违约金直接从(略)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略)方另行支付。
(七)因(略)方违约,(略)方通过诉讼途径主张债权的,(略)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诉讼保全担保费、交通费、差旅费、公证费、鉴定费等)由(略)方负担。
第十三条 (略)方接收房屋后,该租赁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房屋内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略)方承担。租赁期内如果发生因(略)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 (略) 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略)方重大违约行为,(略)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略)方有权据此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 特别约定
(一)房屋交付后,(略)方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购买相关财产保险,对因房屋渗漏、盗窃、火灾、水灾、地震等原因引起的财产损失,(略)方不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
(二)(略)方同意如下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微信、QQ、电子邮箱作为(略)方催收租金通知、安全通知、解除合同通知等材料 (略) 各种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微信:
QQ:
电子邮箱:
(略)方应确保上述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微信、QQ、电子邮箱的准确性和畅通性,如因信息不准确或者发生变更时未书面通知或未及时书面通知(略)方,造成(略)方未能及时接收到(略) (略) 发出或送达的材料或通知时,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略)方自行承担。
(略)方同意上述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微信、QQ、电子邮箱 (略) 各种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并接受 (略) 于2017年7月19日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有关送达的规定及自愿接受因不能送达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三)(略)方一旦发生以下情形,(略)方无需履行任何通知义务,有权单方决定采取断水、断电措施,并有权采用砸锁、推墙等破坏性方式进入该出租房屋内,收回房屋、解除合同并无偿取得房屋内所有物品的所有权,由此给(略)方或第三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全部由(略)方无条件承担,(略)方对此表示认可且承诺不提出任何异议:
1.合同期满且双方未能续签的情况下,(略)方自合同期满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未向(略)方返还房屋的;
2.擅自改变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房屋用途的;
3.(略)方发生本合同第十条第(四)款约定情形之一的。
(四)该房产按成交时的现状交付。(略)方在竞价前已现场勘查房屋现状,竞价后即视同(略)方了解并接受房屋现状。凡涉及水电改造、增容、消防改造、房屋维修(不包括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等事项,均由(略)方自行负责,(略)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略)方应无条件配合(略)方的安全检查,并按(略)方要求进行安全整改,拒不整改的,(略)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全额扣除(略)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以作为(略)方对该合同标的房产的安全整改资金和违约金,不足部分,(略)方仍有权向(略)方追偿。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房屋所 (略) 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本合同一式六份,其中(略)方执三份,(略)方执二份,相关部门备案一份,均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附件一:《房屋使用移交表》
附件二:《到期(退租)房产收回表》
附件三:《安全经营管理责任协议书》
(略)方: (略)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身份证号:
地址: 代理人:
联系电话: 地址: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一:
房屋使用移交表 | ||||
房屋坐落 位置 | 面积(平 方米) | |||
租户名称 | ||||
水表读数 (吨) | 电表读数 (度) | |||
附属设施 情况 | 序号 | 设备名称 及型号 | 状况 | |
移交方: 接收方: | ||||
年 月 日 |
合同附件二:
到期(退租)房产收回表 | ||||
房屋坐落 位置 | 面积(平 方米) | |||
租户名称 | ||||
水表读数 (吨) | 水费欠额 (元) | |||
电表读数 (度) | 电费欠额 (元) | |||
附属设施 情况 | 序号 | 设备名称 及型号 | 状况 | |
移交方: 接收方: | ||||
年 月 日 |
合同附件三:
安全经营管理责任协议书
合同编号:
(略)方(出租方):
(略)方(承租方):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一步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及(略)(略)双方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明确双方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经(略)(略)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执行。
一、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安全管理责任原则,(略)方将租赁房屋移交给(略)方后,租赁房屋的使用、管理、租赁房屋内设施设备和租赁房屋其他配套设施设备的安全责任由(略)方承担。
二、(略)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一)(略)方作为房屋管理单位,对房屋的质量安全承担以下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法律法规,接受政府安全管理部门对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2.向(略)方移交的租赁房屋质量符合法律规定。
(二)(略)方作为出租方,享有下列权利:
1.(略)方(在(略)方的陪同下)有权进入(略)方经营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有权要求(略)方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的结果书面告知(略)方。
2.(略)方有权对(略)方的二次装修方案和装修过程进行审查监督,督促(略)方按消防部门审批要求施工,并要求(略)方提供消防部门的验收意见书(或消防验收合格证)。
3.(略)方如发现(略)方有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时,有权向政府相关部门检举,且有权据此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4.(略)方有权对(略)方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相关的协调与督管。
(三)(略)方的义务
(略)方有义务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安全检查活动,协助相关部门调查安全事故的原因。
三、(略)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一)(略)方在使用租赁房屋过程中,应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略)方的安全检查和落实(略)方的安全整改通知。(略)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安全管理具体负责人是(略)方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在租赁场所范围内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下列安全责任:
1.(略)方确保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范围内进行。
2.(略)方未经(略)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租给第三方而产生的一切安全责任由(略)方承担,与(略)方无关;(略)方在其承租的房屋内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找寻的合伙人(或合作人),合伙人(或合作人)的一切安全责任由(略)方承担,与(略)方无关。
3.(略)方在租赁房产内从事生产、仓储、餐饮、娱乐、旅馆等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确保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消防部门的验收,取得相关合格证件后,方能从事以上生产经营活动。
4.(略)方应根据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要求,在经营场所内配置灭火器、灭火毯等消防设施设备,并保证上述设 (略) 于可正常使用状态。
5.(略)方应确保消防通道及安全出口的畅通,且不在配电箱、消火栓、灭火器等设备设施前面堆放物品阻塞设备设施的取用。
6.(略)方租用场所仅用作仓库时,确保不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并告知(略)方所存放的物品的危险特性。
7.(略)方将租赁场地用作开设餐厅、旅馆、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确保场所内(除厨房内按法律规定存放少量的瓶装煤气外)不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所必需的瓶装煤气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用途和方法正确使用;煤气瓶须按相关规定定期送往技术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检测合格方能使用。
8.(略)方确保不在租赁场所进行私自隔间、隔楼等违章搭建,严禁“三合一”、“多合一”等现象发生(“三合一”场所指企业员工集体宿舍与生产作业、物资存放的场所相通连的场所;“多合一”场所指集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生活住宿等为一体的场所)。
9.(略)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在场所或仓库内存放少量危险化学品的,应书面通知(略)方,在经过(略)方书面同意后才可存放,同时告知储存的种类、数量及采取的防范措施。
10.(略)方确保对所承租的场所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如:电线是否裸露、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是否安全、设备设施是否完好、消防器材是否有效、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等。
11.(略)方确保在承租 (略) 域内安全使用明火设备及高功率电热器具,不乱拉乱接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12.(略)方确保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经专门机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13.(略)方确保对其场所内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安全标识及告知其员工,并进行全员安全培训,使全员具备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14.(略)方确保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5.针对租赁房屋内的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和与租赁房屋配套使用的变压器等特种设备,由(略)方负责租赁期限内的安全维护和管理工作。
(二)(略)方作为承租方,享有下列权利:
1.(略)方有权利对(略)方提供的租赁场所内的配套设施设备进行检查验收和确认,并负责对该部分设施设备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和维护。
2.(略)方发现房屋质量有安全隐患存在时,有权要求(略)方协助(略)方进行整改,并积极配合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
当隐患无法排除时,(略)方应向地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政府部门汇报,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三)(略)方作为承租方,有下列义务:
1.(略)方在接收房屋时应尽到严格的验收义务,并将房屋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在接收房屋后两日内及时书面告知(略)方,否则视为(略)方在接收租赁房屋时,房屋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
2.(略)方有义务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安全执法检查,并对检查中指出的问题在限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略)方自行承担。
3.(略)方有义务全力配合并参加(略)方组织开展的安全活动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等。
4.(略)方有义务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以及参加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5.发生安全事故等险情时(略)方有义务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同时立即通报(略)方,并配合和协助相关部门的调查。
四、违约责任:
(一)如因(略)方原因,造成(略)方损失的,(略)方应给予(略)方相应赔偿,(略)方有权要求(略)方及时整改。
(二)如因(略)方原因,造成(略)方损失的,(略)方应立即整改,并给予(略)方相应赔偿。
(三)如(略)方查出(略)方违反协议约定内容经营存在安全隐患的,(略)方必须在(略)方限定期限内整改恢复、消除隐患;逾期拒不整改的,(略)方有权对(略)方逾期未整改的租赁场所进行停水、停电措施,(略)方同时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及本协议,(略)方支付的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扣除不再退还,因此产生的损失仍全部由(略)方承担。
(四)因(略)方管理不善、操作不当、擅自变动房屋结构等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略)方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及本协议,(略)方支付的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扣除不再退还,同时(略)方须承担安全事故责任和赔偿相关损失,(略)方还应负责组织维修、恢复原状(需经检验合格),并承担因维修、检验等产生的一切费用。修缮后须将相关部门的安全检验合格报告提供一份给(略)方。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相关规范 (略) 理。
六、本协议自(略)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和(略)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五份,(略)方持有三份,(略)方持有二份,均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房屋租赁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略)方: (略)方:
项目名称 | 明光路46号东方大厦901房屋租赁 | |||||||||
项目编号 | 2024BFFCJ(略) | |||||||||
委托方 | (略) (略)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 (略) 公共资源交易 (略) 联系方式:0551-(略)、(略) | |||||||||
公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4年10月23日9:00始至2024年11月11日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4年11月12日9:00至10:00止。 | |||||||||
一、出租标的情况 | ||||||||||
出租标的 | 所在层 | 结构 | 建筑面积(㎡) | 租期(年) | 租金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略) 46号东方大厦901房屋 | 第9层 | 钢混 | 约374.5 | 3 | 13.482 | 1.3 | ||||
1.标的坐落位置: (略) (略) (略) 46号东方大厦。 2.标的权属情况:该标的有不动产权证(大证未分割)。标的面积为委托方估算面积,仅供参考。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 (略) 标的的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附属设施设备: (1)电:已接至房产配电箱,室内用电由承租人自行布置(负荷不足部分,承租人自行增容)。电表未分户, (略) 代为收取。 (2)水:未接水。水表未分户, (略) 代为收取。 (3)燃气:无燃气且无法接通。禁止使用罐装燃气。 4.标的 (略) 标准收取, (略) 管理,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和服务。 5.标的房屋内遗留少量杂物及建筑垃圾,须由承租人自行负责清理并承担全部费用。 | ||||||||||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 1.租赁房屋的证载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办公。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不得经营餐饮娱乐业;不得从事产生重油烟污染、噪音扰民行业;不得出售、存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法律禁止的产品。承租人使用租赁房屋如需办理施工许可证、消防验收或环保等手续的,由承租人自行办理并承担费用。 2.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 |||||||||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租期内租金无递增,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装修期45天,具体要求详见《房屋租赁合同》第二条租赁期限第(二)款,免租金装修期包含在租期内。 2.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三个月租金总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 |||||||||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略) 及其所辖县(市)、区( (略)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 ||||||||||
三、承租条件 | ||||||||||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 (略) 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房屋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 (略) 、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4.租赁期内,承租人需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承租人须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赁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 (略) 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5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 (略) 理。 9.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房屋租赁合同》。 | ||||||||||
四、承租人的确定方式 | ||||||||||
本 (略) 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 ||||||||||
市场主体库登记 |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承租人的资格要求, (略) 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 2.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下方的“安徽 (略) 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 (略) 网站(网址:http://**)“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 |||||||||
项目登记 | 1.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 (略) 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 (略) 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1.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须登录安徽公共资 (略) 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0512-(略))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
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 |||||||||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 (略) 产权交易 (略) 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 (略) 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
交易 (略) 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 (略) (略) 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 (略) 4楼,联系电话:0551-(略)。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 (略) 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 (略) 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 |||||||||
七、其他说明 | ||||||||||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 (略) 产权交易中心项目 (略) 查阅委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 (略) 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 (略) 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 (略) 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该公告内容为租赁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 (略) 查询。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 (略) 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 (略) 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祁工;联系电话:(略) |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010-(略)转6-1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储工,联系电话:0551-(略)、(略)( (略) (略) 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 (略) 4楼) | |||||||||
技术支持 | 0512-(略) | |||||||||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 (略) 产权交易中心。 |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整体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略) 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商业) )
房屋出租方((略)方):
房屋承租方((略)方):
合 同 签 订 地 点:
合 同 签 订 时 间: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略)(略)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
房屋坐落于 ,建筑面积 m2,用途为 。
(略)方使用租赁房屋必须符合上述房屋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条 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如(略)方在本条第1款约定的租赁期间内,无本合同第十条第(二)款、第(四)款和第十二条第3款违约情形,则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的租金予以免除,该期间为免租期。如免租期内(略)方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免租期提前到期,(略)方应按照(略)方要求腾空返还房屋。
第三条 履约保证金
房屋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 元),(略)方应在《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日内将履约保证金交付至(略)方指定的如下账户:
户 名:
账 号:
开户行:
如(略)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退还(略)方(不计息);如(略)方发生本合同第十条第(四)款违约情形,则(略)方有权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略)方应及时支付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违约金、水费、电费、燃气费、物业费等款项(以(略)方向(略)方提交费用交纳/结清证明为依据),否则(略)方将暂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直至(略)方支付完毕上述款项。若(略)方未支付上述费用的,(略)方有权从(略)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上述欠付款项,并有权就不足部分向(略)方追偿。
上述情形下,若履约保证金仍有剩余,(略)方有权向(略)方申请退还,但申请退还时应提交履约保证金收据原件或履约保证金支付凭证,否则(略)方有权拒绝办理退还手续。
第四条 房屋租金、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一)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租金为人民币 /年(¥ 元)(含税)。自 年 月 日起,每年年租金在上一年年租金总额的基础上递增 %。具体租赁期间自(略)方实际交付租赁房屋之日起算。
(二)(略)方将租金支付至(略)方指定的如下账号:
户 名:
账 号:
开户行:
合同期内如(略)方变更收款账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号通知(略)方。
(三)租金每三个月支付一次,每三个月为一期,(略)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略)方支付首期租金人民币 (¥ 元),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上一期结束前向(略)方支付。
第五条 房屋交付
(一)(略)方应于收到(略)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租赁房屋交付给(略)方。
(略)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略)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视为(略)方已交付,租赁期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第10个工作日起算),(略)方仍需按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向(略)方支付租金。
(二)因(略)方原因推迟交房,则租赁期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赁天数保持不变。
(三)(略)方在接收房屋时应对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查验,若发现房屋或附属设施设备存在质量或安全问题,应当于查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略)方提出问题要求(略)方整改并有权拒绝接收房屋。(略)方未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提出问题的,视为(略)方交付的房屋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经查验无问题的,双方在《房屋使用移交表》(附件一)上交验签字,(略)方完成房屋交付义务。
若(略)方未行使查验房屋的权利直接在《房屋使用移交表》上签字的,视为房屋和附属设施设备符合正常使用要求,(略)方交房义务履行完毕。
第六条 房屋收回
(一)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略)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无条件将房屋腾空、恢复原状并返还(略)方,逾期未按约归还房屋的,(略)方有权不予返还履约保证金。
(二)(略)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 (略) 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略)方添置的未形成附合的物品可自行收回,已形成附合物品应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略)方,否则(略)方有权要求(略)方恢复至(略)方交房时的状态。
(三)对于该房屋内(略)方未经(略)方同意遗留的物品,在本条第1款约定的房屋返还期届满后,视为(略)方放弃对上述物品的所有权,所有权归(略)方所有,(略)方有权在收回房屋 (略) 置,且无需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
(四)(略)(略)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到期(退租)房产收回表》(附件二)上签字视为(略)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 装修改造
(一)房屋租赁期间,(略)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略)方承担;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略)方同意;(略)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略)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损失和引起的纠纷责任全部由(略)方承担;(略)方有权监督装饰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二)如(略)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及供电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略)方书面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略)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略)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未形成附合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略)方。
(三)在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略)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损失由(略)方承担,(略)方对(略)方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或设施设备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略)方的权利义务
(一)(略)方在收取房屋租金后应及时出具收款票据。
(二)除招租公告另有说明外,(略)方应为(略)方提供办理营业执照所需的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略)方负责房屋主体结构(含屋面防水)的日常维修,费用由(略)方承担。
(四)(略)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用电设施( (略) )、用水设施( (略) )、门窗、燃气设施(若有)、消火栓箱、灭火器等)供(略)方免费使用,但不承担租赁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略)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五)在租赁期限内,(略)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通知(略)方。
(六)(略)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产权纠纷,由(略) (略) 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略)方造成损失的,由(略)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 (略)方的权利义务
(一)(略)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二)(略)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略)方自行承担。
(三)除本合同第八条第3款由(略)方承担维修责任以外,合同履行期内,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含门、窗、水、电、消防等设施)日常维修、维护、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门前三包等由(略)方负责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若因(略)方未尽到前述维修、维护、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门前三包等义务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或(略)方、(略)方、第三人损失的,责任及损失均由(略)方承担,(略)方因此承担责任或遭受损失的,有权向(略)方追偿或索赔。
(四)(略)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略)方自行承担。如因(略)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维护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略)方承担,(略)方因此承担责任或遭受损失的,有权向(略)方追偿或索赔。
(五)(略)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略)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略)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六)发生本合同第八条第3款情形的,(略)方须书面告知(略)方,否则因(略)方迟延履行告知义务产生的相关责任和损失由(略)方自行承担。
(略)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 (略) 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略)方的权益。
(七)租赁期内如(略)方出售房屋,同等条件下(略)方有优先购买权。
(八)合同到期前,(略)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根据政策要求履行租赁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参加房屋公开招租流程等),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略)方放弃优先承租权的,应按本合同相关约定腾空并归还房屋。因(略)方原因提前退租或(略)方违约(略)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的,(略)方不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一)通过公开招租流程确定的租赁房屋,(略)、(略)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投标文件)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除因政府出台新的政策或不可抗力因素外,(略)、(略)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二)因(略)方原因解除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终止的,(略)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饰装修改造部分,(略)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略)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略)(略)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略)方对于(略)方承租期间的装饰装修部分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饰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补偿款可由(略)方所得,(略)方若对补偿款有异议,由(略)方自行与补偿款项支付方协商,不得以此为由拒绝腾空返还房屋:
1. (略) 建设需要或所在地段整体开发需要等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自然灾害、政府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3.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略)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略)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通知(略)方限期腾空搬离,对于(略)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饰装修改造部分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
1.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
2.逾期支付租金超过30日历天的;
3.欠付租金等各项费用金额累计达人民币 (¥ 元)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未经(略)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二次结构的;
6.在租赁期间,(略)方未按照(略)方要求进行安全整改达到3次的或拒不配合(略)方安全检查的;
7.未经(略)方书面同意进行装饰装修的;
8.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9.利用房屋从事违反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行政指令等所有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的;
10. (略) 房产的不当经营或使用行为导致(略)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或有其他损害(略)方利益行为的。
第十一条 (略)方违约责任
(一)(略)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每延迟一天应按 元/天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或按延迟的时间对租赁期限作相等的顺延)。
(二)租赁期内,因(略)方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略)方应提前4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略)方,否则须向(略)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 元)。
(三)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略)方造成损失的,(略)方应赔偿(略)方的损失。
第十二条 (略)方违约责任
(一)(略)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四)款第1、4、5、6、7、8、9、10项情形之一的,应向(略)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 元),并另行赔偿(略)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二)未经(略)方同意,(略)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改造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略)方有权要求(略)方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略)方恢复原状。
(三)租赁期内,(略)方因经营不善等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略)方,并按如 (略) 理:
1.提前 45 日历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略)方,且已履行租期达两年及以上的(其中租期四年以上的需履行租期过半),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2.提前 45 日历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略)方,履行租期未达两年的(其中租期四年以上的未履行租期过半的),需向(略)方支付违约金 一个半月租金 元。
3.未提前45日历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略)方,但履行租期达两年及以上的(其中租期四年以上的需履行租期过半),需向(略)方支付违约金 一个半月租金 元。
4.未提前 45 日历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略)方,且履行租期未达两年的(其中租期四年以上的未履行租期过半的),需向(略)方支付违约金 三个月租金 元。
(四)租赁期内(略)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的,除须补交租金外,每迟付一天应按照未支付租金日万分之四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符合本合同第十条第(四)款第2、3情形的,(略)方仍有权行使第十条约定的相关权利。
(五)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略)方未按约定时间腾空并返还(略)方房屋的,每延迟一天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日租金的1.3倍支付资产占用费。
(六)(略)方同意租赁期内产生的违约金直接从(略)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略)方另行支付。
(七)因(略)方违约,(略)方通过诉讼途径主张债权的,(略)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诉讼保全担保费、交通费、差旅费、公证费、鉴定费等)由(略)方负担。
第十三条 (略)方接收房屋后,该租赁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房屋内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略)方承担。租赁期内如果发生因(略)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 (略) 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略)方重大违约行为,(略)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略)方有权据此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 特别约定
(一)房屋交付后,(略)方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购买相关财产保险,对因房屋渗漏、盗窃、火灾、水灾、地震等原因引起的财产损失,(略)方不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
(二)(略)方同意如下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微信、QQ、电子邮箱作为(略)方催收租金通知、安全通知、解除合同通知等材料 (略) 各种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微信:
QQ:
电子邮箱:
(略)方应确保上述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微信、QQ、电子邮箱的准确性和畅通性,如因信息不准确或者发生变更时未书面通知或未及时书面通知(略)方,造成(略)方未能及时接收到(略) (略) 发出或送达的材料或通知时,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略)方自行承担。
(略)方同意上述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微信、QQ、电子邮箱 (略) 各种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并接受 (略) 于2017年7月19日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有关送达的规定及自愿接受因不能送达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三)(略)方一旦发生以下情形,(略)方无需履行任何通知义务,有权单方决定采取断水、断电措施,并有权采用砸锁、推墙等破坏性方式进入该出租房屋内,收回房屋、解除合同并无偿取得房屋内所有物品的所有权,由此给(略)方或第三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全部由(略)方无条件承担,(略)方对此表示认可且承诺不提出任何异议:
1.合同期满且双方未能续签的情况下,(略)方自合同期满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未向(略)方返还房屋的;
2.擅自改变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房屋用途的;
3.(略)方发生本合同第十条第(四)款约定情形之一的。
(四)该房产按成交时的现状交付。(略)方在竞价前已现场勘查房屋现状,竞价后即视同(略)方了解并接受房屋现状。凡涉及水电改造、增容、消防改造、房屋维修(不包括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等事项,均由(略)方自行负责,(略)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略)方应无条件配合(略)方的安全检查,并按(略)方要求进行安全整改,拒不整改的,(略)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全额扣除(略)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以作为(略)方对该合同标的房产的安全整改资金和违约金,不足部分,(略)方仍有权向(略)方追偿。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房屋所 (略) 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本合同一式六份,其中(略)方执三份,(略)方执二份,相关部门备案一份,均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附件一:《房屋使用移交表》
附件二:《到期(退租)房产收回表》
附件三:《安全经营管理责任协议书》
(略)方: (略)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身份证号:
地址: 代理人:
联系电话: 地址: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一:
房屋使用移交表 | ||||
房屋坐落 位置 | 面积(平 方米) | |||
租户名称 | ||||
水表读数 (吨) | 电表读数 (度) | |||
附属设施 情况 | 序号 | 设备名称 及型号 | 状况 | |
移交方: 接收方: | ||||
年 月 日 |
合同附件二:
到期(退租)房产收回表 | ||||
房屋坐落 位置 | 面积(平 方米) | |||
租户名称 | ||||
水表读数 (吨) | 水费欠额 (元) | |||
电表读数 (度) | 电费欠额 (元) | |||
附属设施 情况 | 序号 | 设备名称 及型号 | 状况 | |
移交方: 接收方: | ||||
年 月 日 |
合同附件三:
安全经营管理责任协议书
合同编号:
(略)方(出租方):
(略)方(承租方):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一步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及(略)(略)双方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明确双方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经(略)(略)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执行。
一、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安全管理责任原则,(略)方将租赁房屋移交给(略)方后,租赁房屋的使用、管理、租赁房屋内设施设备和租赁房屋其他配套设施设备的安全责任由(略)方承担。
二、(略)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一)(略)方作为房屋管理单位,对房屋的质量安全承担以下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法律法规,接受政府安全管理部门对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2.向(略)方移交的租赁房屋质量符合法律规定。
(二)(略)方作为出租方,享有下列权利:
1.(略)方(在(略)方的陪同下)有权进入(略)方经营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有权要求(略)方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的结果书面告知(略)方。
2.(略)方有权对(略)方的二次装修方案和装修过程进行审查监督,督促(略)方按消防部门审批要求施工,并要求(略)方提供消防部门的验收意见书(或消防验收合格证)。
3.(略)方如发现(略)方有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时,有权向政府相关部门检举,且有权据此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4.(略)方有权对(略)方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相关的协调与督管。
(三)(略)方的义务
(略)方有义务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安全检查活动,协助相关部门调查安全事故的原因。
三、(略)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一)(略)方在使用租赁房屋过程中,应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略)方的安全检查和落实(略)方的安全整改通知。(略)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安全管理具体负责人是(略)方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在租赁场所范围内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下列安全责任:
1.(略)方确保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范围内进行。
2.(略)方未经(略)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租给第三方而产生的一切安全责任由(略)方承担,与(略)方无关;(略)方在其承租的房屋内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找寻的合伙人(或合作人),合伙人(或合作人)的一切安全责任由(略)方承担,与(略)方无关。
3.(略)方在租赁房产内从事生产、仓储、餐饮、娱乐、旅馆等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确保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消防部门的验收,取得相关合格证件后,方能从事以上生产经营活动。
4.(略)方应根据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要求,在经营场所内配置灭火器、灭火毯等消防设施设备,并保证上述设 (略) 于可正常使用状态。
5.(略)方应确保消防通道及安全出口的畅通,且不在配电箱、消火栓、灭火器等设备设施前面堆放物品阻塞设备设施的取用。
6.(略)方租用场所仅用作仓库时,确保不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并告知(略)方所存放的物品的危险特性。
7.(略)方将租赁场地用作开设餐厅、旅馆、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确保场所内(除厨房内按法律规定存放少量的瓶装煤气外)不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所必需的瓶装煤气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用途和方法正确使用;煤气瓶须按相关规定定期送往技术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检测合格方能使用。
8.(略)方确保不在租赁场所进行私自隔间、隔楼等违章搭建,严禁“三合一”、“多合一”等现象发生(“三合一”场所指企业员工集体宿舍与生产作业、物资存放的场所相通连的场所;“多合一”场所指集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生活住宿等为一体的场所)。
9.(略)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在场所或仓库内存放少量危险化学品的,应书面通知(略)方,在经过(略)方书面同意后才可存放,同时告知储存的种类、数量及采取的防范措施。
10.(略)方确保对所承租的场所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如:电线是否裸露、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是否安全、设备设施是否完好、消防器材是否有效、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等。
11.(略)方确保在承租 (略) 域内安全使用明火设备及高功率电热器具,不乱拉乱接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12.(略)方确保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经专门机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13.(略)方确保对其场所内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安全标识及告知其员工,并进行全员安全培训,使全员具备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14.(略)方确保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5.针对租赁房屋内的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和与租赁房屋配套使用的变压器等特种设备,由(略)方负责租赁期限内的安全维护和管理工作。
(二)(略)方作为承租方,享有下列权利:
1.(略)方有权利对(略)方提供的租赁场所内的配套设施设备进行检查验收和确认,并负责对该部分设施设备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和维护。
2.(略)方发现房屋质量有安全隐患存在时,有权要求(略)方协助(略)方进行整改,并积极配合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
当隐患无法排除时,(略)方应向地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政府部门汇报,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三)(略)方作为承租方,有下列义务:
1.(略)方在接收房屋时应尽到严格的验收义务,并将房屋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在接收房屋后两日内及时书面告知(略)方,否则视为(略)方在接收租赁房屋时,房屋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
2.(略)方有义务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安全执法检查,并对检查中指出的问题在限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略)方自行承担。
3.(略)方有义务全力配合并参加(略)方组织开展的安全活动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等。
4.(略)方有义务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以及参加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5.发生安全事故等险情时(略)方有义务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同时立即通报(略)方,并配合和协助相关部门的调查。
四、违约责任:
(一)如因(略)方原因,造成(略)方损失的,(略)方应给予(略)方相应赔偿,(略)方有权要求(略)方及时整改。
(二)如因(略)方原因,造成(略)方损失的,(略)方应立即整改,并给予(略)方相应赔偿。
(三)如(略)方查出(略)方违反协议约定内容经营存在安全隐患的,(略)方必须在(略)方限定期限内整改恢复、消除隐患;逾期拒不整改的,(略)方有权对(略)方逾期未整改的租赁场所进行停水、停电措施,(略)方同时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及本协议,(略)方支付的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扣除不再退还,因此产生的损失仍全部由(略)方承担。
(四)因(略)方管理不善、操作不当、擅自变动房屋结构等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略)方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及本协议,(略)方支付的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扣除不再退还,同时(略)方须承担安全事故责任和赔偿相关损失,(略)方还应负责组织维修、恢复原状(需经检验合格),并承担因维修、检验等产生的一切费用。修缮后须将相关部门的安全检验合格报告提供一份给(略)方。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相关规范 (略) 理。
六、本协议自(略)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和(略)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五份,(略)方持有三份,(略)方持有二份,均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房屋租赁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略)方: (略)方: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