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53号1号楼11层29号房屋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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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53号1号楼11层29号房屋转让

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53号1号楼11层29号房屋转让交易机构:河南 (略)

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资产,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实物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 (略) 置权且实施资产转让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53号1号楼11层29号房屋转让
项目编号 HA2024ZC(略) 监测编号 GR2024(略)
转让底价 451.288 万元
挂牌开始日期 2024-10-23 挂牌截止日期 2024-10-30
项目概述
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53号1号楼11层29号房屋转让
资产信息
项目视频
项目vr
标的坐落 (略) 高新技术产 (略) 科学大道53号1号楼11层29号 产权证号 豫(2018) (略) 不动产权第(略)
建筑面积 558.87m2 楼层
房屋用途 土地用途
土地权利性质 出让终止日期
是否存在租赁 租赁期至
是否存在抵押或其他他项权利情况 是否存在居住权
配套设施
评估信息
评估机构名称 业务无法提供 核准(备案)机构 业务无法提供
核准(备案)日期 业务无法提供 评估基准日 业务无法提供
评估价格(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账面净值(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转让方信息
转让方名称 华润新能源(内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略)MA40FR8HXR (略) 河南省/ (略)
转让方类型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是否国资 是否联合转让
注册地(地址) 河南省内黄县亳城镇东草坡村华润内黄风电场 经营规模 中型
企业类型 (略)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注册资本(万元) (略)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尹忠献
所属行业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金融分类
内部决策情况 其他类型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征集到两个及以上意向方采用的交易方式 拍卖
交易方式说明
意向方审核级别 需要会同转让方审核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不涉及 (略) 上报名
保证金设定
保证金金额 50 万元
保证金交纳时间 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交易所初审后)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略) 置方式
价款支付要求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价款支付要求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注册、有效存续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拍卖方式进行转让;如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按程序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转让。有意受让者请于公告期内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受让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并向产权交易机构交纳交易保证金(以银行到账为准)。逾期未提出受让申请、未提交相关材料或未按时足额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和购买。若受让成功,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费用、交易价款;若受让未成功,则全额无息退还。 2、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于《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一次性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若受让方为转让方债权人,转让方将以此次房产成交价款冲抵所欠对应金额的债务,交易价款多出债务的金额由受让方与转让方协商解决。 3、本次转让房产以现有状况进行交割,转让方收到全部交易价款或完成签订转让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以房屋现状进行实物移交,将房屋有关权属证明及房屋钥匙移交给受让方。过户事宜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转让方积极提供必要协助。 4、房屋产权过户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及相关手续费由受让方承担。 5、意向受让方应详细了解并确认自身符合国家、河南省、 (略) 现行有效的购房资格等相关政策,同时应承担购房政策变化所导致的相关风险。 6、标的资产物业、水、电、暖气等相关费用在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办理过户手续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7、本次交易完成后,房屋中现有附属物的由受让方清理。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2、非因转让方原因,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转让方有权将本次转让资产再行挂牌转让,对受让方交纳的全部受让保证金不予退还,扣除为组织此次交易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归转让方所有,作为对交易机构及转让方的补偿,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尚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意向受让方还应当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再行转让的价格低于本次转让价的,前述受让方须补足差额。 (1)未能按时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的; (2)未按时支付应付转让价款、产权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 (3)挂牌期满成为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之一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未按时参加后续拍卖程序,或虽参加但未以不低于起拍价应价的,或恶意竞价造成交易失败的; (4)拍卖成交后,被以最高应价确定为买受人,但未按拍卖人要求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的; (5)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损失的; (6)产权交易机构交易规则中规定的意向受让违约的其他情况。 3、本次交易不允许联合受让。

挂牌公告及联系方式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次日起 5 个工作日 是否自动延牌
延牌规则 征集到少于等于0个意向受让方后延牌。 最多延牌次数: 2次 , 延牌周期:5 个工作日。
交易机构联系人 刘经理 交易机构联系人手机号 0371-(略)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项目附件
材料名称 下载
特别声明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河南 (略) 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河南 (略) (略) 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河南 (略) 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河南 (略) 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河南 (略) 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53号1号楼11层29号房屋转让交易机构:河南 (略)

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资产,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实物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 (略) 置权且实施资产转让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53号1号楼11层29号房屋转让
项目编号 HA2024ZC(略) 监测编号 GR2024(略)
转让底价 451.288 万元
挂牌开始日期 2024-10-23 挂牌截止日期 2024-10-30
项目概述
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53号1号楼11层29号房屋转让
资产信息
项目视频
项目vr
标的坐落 (略) 高新技术产 (略) 科学大道53号1号楼11层29号 产权证号 豫(2018) (略) 不动产权第(略)
建筑面积 558.87m2 楼层
房屋用途 土地用途
土地权利性质 出让终止日期
是否存在租赁 租赁期至
是否存在抵押或其他他项权利情况 是否存在居住权
配套设施
评估信息
评估机构名称 业务无法提供 核准(备案)机构 业务无法提供
核准(备案)日期 业务无法提供 评估基准日 业务无法提供
评估价格(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账面净值(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转让方信息
转让方名称 华润新能源(内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略)MA40FR8HXR (略) 河南省/ (略)
转让方类型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是否国资 是否联合转让
注册地(地址) 河南省内黄县亳城镇东草坡村华润内黄风电场 经营规模 中型
企业类型 (略)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注册资本(万元) (略)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尹忠献
所属行业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金融分类
内部决策情况 其他类型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征集到两个及以上意向方采用的交易方式 拍卖
交易方式说明
意向方审核级别 需要会同转让方审核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不涉及 (略) 上报名
保证金设定
保证金金额 50 万元
保证金交纳时间 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交易所初审后)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略) 置方式
价款支付要求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价款支付要求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注册、有效存续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拍卖方式进行转让;如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按程序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转让。有意受让者请于公告期内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受让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并向产权交易机构交纳交易保证金(以银行到账为准)。逾期未提出受让申请、未提交相关材料或未按时足额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和购买。若受让成功,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费用、交易价款;若受让未成功,则全额无息退还。 2、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于《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一次性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若受让方为转让方债权人,转让方将以此次房产成交价款冲抵所欠对应金额的债务,交易价款多出债务的金额由受让方与转让方协商解决。 3、本次转让房产以现有状况进行交割,转让方收到全部交易价款或完成签订转让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以房屋现状进行实物移交,将房屋有关权属证明及房屋钥匙移交给受让方。过户事宜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转让方积极提供必要协助。 4、房屋产权过户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及相关手续费由受让方承担。 5、意向受让方应详细了解并确认自身符合国家、河南省、 (略) 现行有效的购房资格等相关政策,同时应承担购房政策变化所导致的相关风险。 6、标的资产物业、水、电、暖气等相关费用在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办理过户手续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7、本次交易完成后,房屋中现有附属物的由受让方清理。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2、非因转让方原因,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转让方有权将本次转让资产再行挂牌转让,对受让方交纳的全部受让保证金不予退还,扣除为组织此次交易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归转让方所有,作为对交易机构及转让方的补偿,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尚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意向受让方还应当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再行转让的价格低于本次转让价的,前述受让方须补足差额。 (1)未能按时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的; (2)未按时支付应付转让价款、产权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 (3)挂牌期满成为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之一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未按时参加后续拍卖程序,或虽参加但未以不低于起拍价应价的,或恶意竞价造成交易失败的; (4)拍卖成交后,被以最高应价确定为买受人,但未按拍卖人要求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的; (5)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损失的; (6)产权交易机构交易规则中规定的意向受让违约的其他情况。 3、本次交易不允许联合受让。

挂牌公告及联系方式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次日起 5 个工作日 是否自动延牌
延牌规则 征集到少于等于0个意向受让方后延牌。 最多延牌次数: 2次 , 延牌周期:5 个工作日。
交易机构联系人 刘经理 交易机构联系人手机号 0371-(略)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项目附件
材料名称 下载
特别声明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河南 (略) 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河南 (略) (略) 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河南 (略) 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河南 (略) 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河南 (略) 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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