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标的为二手车及废旧资产,均无随机附件及图纸、说明书、保修单、维修手册、发票等相关资料,部分资产已破损、残缺,无法保证资产的可使用性,交割时以实物现状为准,常 (略) (以下简称“产交所”)对竞价标的所涉及的具体范围、品名、型号、数量、品质等均不作承诺保证,不承担一切瑕疵担保责任。 2.产交所已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进行披露,对竞价标的所做的介绍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竞价资料、图片、360全景展示及口头介绍等),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意向受让方在咨询展示期间内,有权及有义务了解和查验竞价标的,并对竞价标的可能存在的和潜在的瑕疵作全面审查和勘验,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 3.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所披露的全部内容,已完成对本次转让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次转让公告内容及转让标的全部现状,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资产质量、数量等为由拒签《机动车交割书》和《资产交割书》或拒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须承担相关的全部违约责任,产交所、转让方有权将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4.本次标的所在 (略) (略) (略) 221号 (略) (略) ,该批资产的完整性以实地考察为准。标的存放地有存放单位其它资产共同堆放,受让方提取该资产时,须严格服从转让方存放地单位统一管理,按转让方及存放地单位要求提取。标的中所含废旧资产须受让方自行拆除、搬迁、清运,人工、运输成本较大,并自行承担所有费用。 5.产交所不保证车辆能否正常使用以及所有部件、配件的完整性和完好性。发生影响车辆使用的情形均由受让方负责解决并承担费用。 6.意向受让方必须充分 (略) 场风险,包括但不 (略) 场价变化、车辆交易规定调整、车辆多日停驶造成的故障等。 7.废旧资产可能与实际移交时盘点种类、数量有差异,意向受让方就事先进行充分调查了解并接受该差异,成交后,不得以该差异为由拒绝交割或拒绝履约。标的清单仅供参考,成交后按资产实际现状交接,不调整成交价格。 8.零值资产不作价,数量仅供参考,以现场交接数量为准,交割时须一并提清。 9.标的中所含废旧资产在拆卸、切割、装 (略) 置等工作过程中,须对标的进行保护性拆除、切割、拆卸,对标的物存放场所不得破墙刨地、及破坏门窗。如发生安全、环保等事故的,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如发生标的遭损坏、灭失、价值缩减以及因拆除、清运等行为导致他人之人身、财产权益受损等风险和责任,皆由受让方承担。 10.标的中所含废旧资产的拆解与搬迁必须服从资产占有单位(转让方)安排;搬迁结束后不得遗留任何标的附属物。否则,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及损失由受让方承担。 11.竞价成交后,受让方向产交所支付的服务费,产交所仅开具服务费发票。本次转让价格为含增值税价。 12.受让方提取标的完毕须将《机动车交割书》和《资产交割书》交至产交所,否则产交所有权暂停其会员资格,并限制其参与产交所组织的其它竞价活动,直至提交资料后恢复其会员资格。 13.受让方对标的物有争议的, (略) 理期间,产交所有权暂停其会员资格,并限制其参与产交所组织的其它竞价活动,直 (略) 理完毕后恢复其会员资格。 14.意向受让方自备 (略) 络竞价,产交所不提供竞价场所。 15.受让方应按照系统提示及时付清成交款、服务费包括公告中约定由受让方承担的费用,受让方未在规定时间内付款,产交所有权视为受让方自动放弃本次成交标的,并有权没收保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