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御风海上安全咨询服务有限公司70%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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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御风海上安全咨询服务有限公司70%股权

标的企业名称 江苏御风海上 (略)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4-10-25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24-11-21
交易机构
业务负责人:徐高超 联系电话:010-(略)-309、(略)
转让方承诺
项目基本情况
转让行为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转让标的主要财务指标
受让方资格条件
其他披露信息
附件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 (略) 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项目基本情况
所属行业 专业技术服务业 成立时间 2021-12-31
注册地(地址) 江苏省江海联动开 (略) (略) 南、乐海大道东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港口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国内船舶管理业务;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安全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海上风电相关装备销售;风电场相关装备销售;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子测量仪器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海洋工程装备制造;海洋环境监测与探测装备制造;海洋环境监测与探测装备销售;海洋工程装备销售;海洋环境服务;海洋工程关键配套系统开发;工程管理服务;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国内船舶代理;金属结构制造;物业管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专用设备修理;通用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资本(万元) (略) 注册资本币种 人民币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经营规模 微型
法定代表人 李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略)MA7FUWWP2L
职工人数(人) 9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转让行为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转让方名称 江苏 (略)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股东会决议
决议文件名称 关于江苏御风海上安全咨询服务有限公司70%股权转让事项的批复
批准单位名称 江苏 (略)
批准日期 2024-09-11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A(略)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按持股比例多少排序) 持股比例(%)
1 江苏 (略) 70
2 江苏 (略) 30
转让标的主要财务指标
最近一年
审计报告(万元)
年度 2023 营业收入 981.(略)
利润总额 -16.(略) 净利润 -16.(略)
资产总计 957.(略) 负债总计 457.(略)
所有者权益 500.(略) 审计机构 南通晟达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最近一期
财务报表(万元)
报表日期 2024-08-31 营业收入 470.(略)
利润总额 -81.(略) 净利润 -79.(略)
资产总计 703.(略) 负债总计 282.(略)
所有者权益 420.(略)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 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3、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他披露信息
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应在挂牌期间向上海联 (略) 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应在竞价专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在挂牌期间递交受让申请、未交纳保证金或未在竞价专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受让和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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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标的企业名称 江苏御风海上 (略)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4-10-25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24-11-21
交易机构
业务负责人:徐高超 联系电话:010-(略)-309、(略)
转让方承诺
项目基本情况
转让行为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转让标的主要财务指标
受让方资格条件
其他披露信息
附件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 (略) 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项目基本情况
所属行业 专业技术服务业 成立时间 2021-12-31
注册地(地址) 江苏省江海联动开 (略) (略) 南、乐海大道东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港口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国内船舶管理业务;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安全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海上风电相关装备销售;风电场相关装备销售;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子测量仪器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海洋工程装备制造;海洋环境监测与探测装备制造;海洋环境监测与探测装备销售;海洋工程装备销售;海洋环境服务;海洋工程关键配套系统开发;工程管理服务;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国内船舶代理;金属结构制造;物业管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专用设备修理;通用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资本(万元) (略) 注册资本币种 人民币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经营规模 微型
法定代表人 李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略)MA7FUWWP2L
职工人数(人) 9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转让行为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转让方名称 江苏 (略)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股东会决议
决议文件名称 关于江苏御风海上安全咨询服务有限公司70%股权转让事项的批复
批准单位名称 江苏 (略)
批准日期 2024-09-11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A(略)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按持股比例多少排序) 持股比例(%)
1 江苏 (略) 70
2 江苏 (略) 30
转让标的主要财务指标
最近一年
审计报告(万元)
年度 2023 营业收入 981.(略)
利润总额 -16.(略) 净利润 -16.(略)
资产总计 957.(略) 负债总计 457.(略)
所有者权益 500.(略) 审计机构 南通晟达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最近一期
财务报表(万元)
报表日期 2024-08-31 营业收入 470.(略)
利润总额 -81.(略) 净利润 -79.(略)
资产总计 703.(略) 负债总计 282.(略)
所有者权益 420.(略)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 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3、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他披露信息
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应在挂牌期间向上海联 (略) 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应在竞价专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在挂牌期间递交受让申请、未交纳保证金或未在竞价专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受让和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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