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六运三街27号701房-挂牌披露
广州市天河区六运三街27号701房-挂牌披露
项目编号 | GR2024* |
---|---|
项目名称 | (略) (略) 六运三街27号701房 |
资产类别 | 房产 |
转让方名称 | (略) |
转让标的 (略) | |
挂牌价格 | *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10 |
挂牌日期 | 2024-10-24 |
交易方式 | 其他 |
转让说明事项 | 1. (略) 于空置状态。 2.意向受让方办理意向受让登记前,须自行对受让交易标的行为是否符合房屋所在地房地产政策及过户的条件进行了解和查询。 3.本次转让标的按现状转让,房产不涉及抵押。意向受让方应实地查看房产现状,房产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转让方给予必要配合,如遇公告面积、用途和性质等与实际办理有差异时,应以登记机关发证为准,不影响本次交易的成交价格。 4.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对标的资产现状、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等事宜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标的资产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充分考虑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的瑕疵,参加本次转让交易活动,并承担因本次交易而产生的过户、权属变更登记等一切风险。 5.转让方及产权交易中心对标的房地产的来源、品质、瑕疵等不作任何形式的承诺和担保(包括已知瑕疵和风险及其他一切未知瑕疵和风险)。标的房地产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也不得要求转让方及产权交易中心作赔偿或补偿。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签订《尽职调查保密承诺函》后,可对标的进行尽职调查。 6.本项目转让底价为含税价。本次标的转让涉及的其他相关税费,由交易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 7.本次转让项目交易双方需按照《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分别向广东联合产权支付交易服务费用。 8.标的资产交付日前的水、电、煤气、电视、宽带、卫生、物业管理费及其他相关附属费用由转让方负责,标的交付时,转让方负责结清相应费用。交付日(含)后上述相关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不再承担上述费用。 9.交易双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如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和非转让方的客观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成交后,交易标的房产权属不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的,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的资产交易合同解除,双方互不负违约责任,转让方及产权交易中心也不因此承担任何担保责任。如因意向受让方不满足现行政策规定的受让条件或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不能满足现行政策要求而导致交易标的成交后,交易标的房产权属不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受让方按照保证金等额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10.受让方应于收到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组织签约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公告确认的合同范本内容、格式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资产交易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45个自然日内,受让方将交易价款以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至产权交易中心资金监管账户进行统一划转。 11.如受让方不按规定期限内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或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未按期缴纳各类款项及其他违约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等),转让方有权收回转让标的,将转让标 (略) 置,且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产权交易中心服务费后,余款作为违约金归转让方所有。转让方再行公开交易的,若成交价款低于原交易价款的,受让方应当于再公开交易成交的30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补足差额。 12.交易成交后,若因交易双方原因导致终止交易的,产权交易中心收取的交易服务费不予以免除。 13.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广东世纪人房地产土地资产评 (略) 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粤世资评报字【2024】第F0015号)、《资产交易合同》范本相关挂牌文件。 特别提示: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意向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产权交易机构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
项目编号 | GR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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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略) (略) 六运三街27号701房 |
资产类别 | 房产 |
转让方名称 | (略) |
转让标的 (略) | |
挂牌价格 | *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10 |
挂牌日期 | 2024-10-24 |
交易方式 | 其他 |
转让说明事项 | 1. (略) 于空置状态。 2.意向受让方办理意向受让登记前,须自行对受让交易标的行为是否符合房屋所在地房地产政策及过户的条件进行了解和查询。 3.本次转让标的按现状转让,房产不涉及抵押。意向受让方应实地查看房产现状,房产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转让方给予必要配合,如遇公告面积、用途和性质等与实际办理有差异时,应以登记机关发证为准,不影响本次交易的成交价格。 4.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对标的资产现状、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等事宜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标的资产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充分考虑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的瑕疵,参加本次转让交易活动,并承担因本次交易而产生的过户、权属变更登记等一切风险。 5.转让方及产权交易中心对标的房地产的来源、品质、瑕疵等不作任何形式的承诺和担保(包括已知瑕疵和风险及其他一切未知瑕疵和风险)。标的房地产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也不得要求转让方及产权交易中心作赔偿或补偿。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签订《尽职调查保密承诺函》后,可对标的进行尽职调查。 6.本项目转让底价为含税价。本次标的转让涉及的其他相关税费,由交易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 7.本次转让项目交易双方需按照《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分别向广东联合产权支付交易服务费用。 8.标的资产交付日前的水、电、煤气、电视、宽带、卫生、物业管理费及其他相关附属费用由转让方负责,标的交付时,转让方负责结清相应费用。交付日(含)后上述相关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不再承担上述费用。 9.交易双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如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和非转让方的客观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成交后,交易标的房产权属不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的,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的资产交易合同解除,双方互不负违约责任,转让方及产权交易中心也不因此承担任何担保责任。如因意向受让方不满足现行政策规定的受让条件或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不能满足现行政策要求而导致交易标的成交后,交易标的房产权属不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受让方按照保证金等额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10.受让方应于收到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组织签约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公告确认的合同范本内容、格式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资产交易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45个自然日内,受让方将交易价款以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至产权交易中心资金监管账户进行统一划转。 11.如受让方不按规定期限内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或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未按期缴纳各类款项及其他违约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等),转让方有权收回转让标的,将转让标 (略) 置,且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产权交易中心服务费后,余款作为违约金归转让方所有。转让方再行公开交易的,若成交价款低于原交易价款的,受让方应当于再公开交易成交的30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补足差额。 12.交易成交后,若因交易双方原因导致终止交易的,产权交易中心收取的交易服务费不予以免除。 13.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广东世纪人房地产土地资产评 (略) 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粤世资评报字【2024】第F0015号)、《资产交易合同》范本相关挂牌文件。 特别提示: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意向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产权交易机构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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