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让方须在标的勘验期间内亲自勘验标的。勘验时需携带《现场踏勘确认书》(详见附件4)。意向受让方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应当与转让方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勘验人须与受让登记联系人一致,不一致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意向受让方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交易所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进行报名。 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报名资料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公告中全部内容;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被确定受让资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清运条件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交易所、转让方将按 (略) 置保证金。 2.成交签约。竞价结束后,转让方最后确定的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持报名时上传材料的纸质文件(详见本公告“报名手续的会员注册、报名”)前往签约地点办理成交签约手续:与交易所签署《成交确认书》,竞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签约地点: (略) 3.交易价款。在《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以货币方式足额支付至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注意:请按照系统自动推送短信的提示,将成交价款缴入成交价款专项账户,否则视为无效金额。) 4.交易税、费。(1)本次转让成交价为含税价格,转让方就本次转让涉及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3%。交易过程中涉及的税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义务人承担,具体税费金额以国税部门规定为准。转让方在收到成交价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因办理转让产生的其他成本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3)如车 (略) 桥费逾期未办理且需要补办所涉及的费用、车辆过户(含补办材料、补年审)费用、更换牌号费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如需补办)、车船税(如需补交)、尾气检测(如需办理)等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5.由于车辆年审未通过导致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则取消交易,受让方应退还车辆及相关证件,受让方仍需支付竞价服务费。 6.现场勘查时如遇设备、车辆仍存在运行的,现场勘查时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规定,不得靠近设备,不得要求设备停运。 7.意向竞买人在报名竞价前应当自行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咨询需要交纳的税费、交易所涉及的费用、了解办理交割需要的时长和转让方对此次转让的相关要求,并自行测算资金成本(不限于税、费等)后再参与报名竞价。 8.受让方应当在转让方通知到车管所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车辆过户,受让方逾期10个工作日提车的,车辆保管费(100元/日)由受让方承担。逾期超过20个工作日不提车的,也无书面材料说明缘由或情况的,视为放弃受让车辆,转让方有 (略) 置车辆。受让方务必在上述规定时间办理完毕车辆成交、过户、交接手续,以免造成违约。 9.关于混凝土搅拌运输车、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辆及以下特种设备的交割相关要求如下: (1)需过户的,须遵守以下要求: ①交易双方按本公告“标的交割”相关要求办理。 ②车辆以现状竞价和交付,若车辆存在油箱无油、机油渗漏、电瓶无电、轮胎无气、不能启动等情况,受让方需自行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受让方提车后,所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交通违章、车辆损失、维修费用及其他责任和损失均由受让方完全承担,转让方以及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2)需销户的,须遵守以下要求: ①特种设备以现状竞价和交付,如需要维修的受让方需自行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转让方交付受让方后,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设备损失、维修费用及其他责任和损失均由受让方完全承担,转让方以及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在完成销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完成销户后的材料给予转让方留存。 ②由转让方配合向原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机构提出注销申请。 ③在提出注销申请后,受让方应对特种设备进行清理,包括切断设备与供电、供气、输油、输汽等接口。 ④设备的拆除和保管需符合国家环保和安全生产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