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苏溪镇环城北路延伸区块塘头应自然村房屋建筑拆除物处置
义乌市苏溪镇环城北路延伸区块塘头应自然村房屋建筑拆除物处置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 (略) 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义 (略) 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名称 | (G24-110)义乌市苏溪镇环城北路延伸区块(塘头应自然村)房屋建筑拆除物处置 | ||
资产来源 | 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 |
其他 | 受委托,向社 (略) 置苏溪 (略) (略) 块(塘头应自然村)部分农户房屋建筑拆除物,共计1个标的。本标的需拆除的房屋总建筑面积约#.58平方米,电力公司所属的电力设施设备不 (略) 置标的物范围内。具体以现场实际情况为准,评估报告仅供参考。 竞得人需负责出让方移交建筑物的拆除,所需费用由竞得人承担。标的物以出让方征收腾空后的移交实际状况为准,出让方对标的物不负保管责任(存在偷盗发生的可能)。 | ||
其他披露内容 | 1、工期要求:项目总工期为90日历天。款项付清、合同签订后开始移交。 2、成交后竞得人须派驻项目经理(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具有“三类人员”B类证书,且无在建工程)。 3、现场不允许粉碎制砂,拆除现场需做到文明安全施工,并做好防尘措施。相应的费用由竞得人承担,报名人需在竞价中自行考虑。标的物销售产生的税费由竞得人支付。 4、电力公司所属的电力设施设备不 (略) 置标的物范围内。 5、验收标准为本标段内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至原地面标高, (略) 面硬化。 6、本次拆除的建筑面积为固定面积(以公告面积为准),结算时不作调整,竞得人不得以面积不足等原由提出退还成交款或补足数量等要求。 7、项目拆除后产生的可利用拆除物等由竞得 (略) 置予以外运,不可利用部分堆放到指定位置,严禁场外一切渣土进场。 8、其它相关事宜详见《塘头应拆除项目施工合同》。 |
转让方名称 | (略) 苏溪镇人民政府 | ||
注册地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00U |
交易条件 | 计价方式 | 总价 | |
转让底价(万元) | 13.20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价款支付方式 | 1、须在成交后3个工 (略) (略) 交纳成交款、履约保证金及应支付交易所的交易服务费等(收费标准详见《特别事项约定》)。 2、履约保证金缴纳金额按成交价的30%收取,不计利息,由出让方验收合格后,竞得人与出让方办理履约保证金退还手续。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竞得人在成交款项付清后3个工作日内与出让方签订合同(合同相关事宜咨询出让方)。 2、合同签订之后按出让方要求,分阶段进行标的物移交。 3、竞得人在拆除时须注意安全,拆除前需按规范要求先断水断电,维护好未拆农户正常供电和供水设施,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若竞得人在拆除期间发生安全事故,责任自负,出让方概不负责。 | ||
展示时间 | 公告期间工作日 | ||
展示地点 | (略) 苏溪 (略) (略) 块(塘头应自然村) | ||
联系人姓名 | 金先生 | ||
联系人电话 |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报名人资质及等级要求:具有三级及以上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根据浙江省建设厅《浙建〔2015〕3号》文件及《关于调整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浙备案办理流程的提示》要求,浙江省外报名人须完成进浙备案手续。 3、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3.00 |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6: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线上;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在线报价 |
项目附件 | 公示附件 | 塘头应拆除项目施工合同(样稿).docx 、 (略) 苏溪镇塘头应村建筑拆除后剩余价值招标底价估价报告.pdf |
材料附件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王先生 | 电话 | 0579-#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略) (略) 505号 | 网址 | ||
转让方 | 联系人 | 金先生 | 电话 | #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网址 |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 (略) 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义 (略) 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名称 | (G24-110)义乌市苏溪镇环城北路延伸区块(塘头应自然村)房屋建筑拆除物处置 | ||
资产来源 | 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 |
其他 | 受委托,向社 (略) 置苏溪 (略) (略) 块(塘头应自然村)部分农户房屋建筑拆除物,共计1个标的。本标的需拆除的房屋总建筑面积约#.58平方米,电力公司所属的电力设施设备不 (略) 置标的物范围内。具体以现场实际情况为准,评估报告仅供参考。 竞得人需负责出让方移交建筑物的拆除,所需费用由竞得人承担。标的物以出让方征收腾空后的移交实际状况为准,出让方对标的物不负保管责任(存在偷盗发生的可能)。 | ||
其他披露内容 | 1、工期要求:项目总工期为90日历天。款项付清、合同签订后开始移交。 2、成交后竞得人须派驻项目经理(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具有“三类人员”B类证书,且无在建工程)。 3、现场不允许粉碎制砂,拆除现场需做到文明安全施工,并做好防尘措施。相应的费用由竞得人承担,报名人需在竞价中自行考虑。标的物销售产生的税费由竞得人支付。 4、电力公司所属的电力设施设备不 (略) 置标的物范围内。 5、验收标准为本标段内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至原地面标高, (略) 面硬化。 6、本次拆除的建筑面积为固定面积(以公告面积为准),结算时不作调整,竞得人不得以面积不足等原由提出退还成交款或补足数量等要求。 7、项目拆除后产生的可利用拆除物等由竞得 (略) 置予以外运,不可利用部分堆放到指定位置,严禁场外一切渣土进场。 8、其它相关事宜详见《塘头应拆除项目施工合同》。 |
转让方名称 | (略) 苏溪镇人民政府 | ||
注册地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00U |
交易条件 | 计价方式 | 总价 | |
转让底价(万元) | 13.20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价款支付方式 | 1、须在成交后3个工 (略) (略) 交纳成交款、履约保证金及应支付交易所的交易服务费等(收费标准详见《特别事项约定》)。 2、履约保证金缴纳金额按成交价的30%收取,不计利息,由出让方验收合格后,竞得人与出让方办理履约保证金退还手续。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竞得人在成交款项付清后3个工作日内与出让方签订合同(合同相关事宜咨询出让方)。 2、合同签订之后按出让方要求,分阶段进行标的物移交。 3、竞得人在拆除时须注意安全,拆除前需按规范要求先断水断电,维护好未拆农户正常供电和供水设施,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若竞得人在拆除期间发生安全事故,责任自负,出让方概不负责。 | ||
展示时间 | 公告期间工作日 | ||
展示地点 | (略) 苏溪 (略) (略) 块(塘头应自然村) | ||
联系人姓名 | 金先生 | ||
联系人电话 |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报名人资质及等级要求:具有三级及以上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根据浙江省建设厅《浙建〔2015〕3号》文件及《关于调整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浙备案办理流程的提示》要求,浙江省外报名人须完成进浙备案手续。 3、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3.00 |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6: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线上;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在线报价 |
项目附件 | 公示附件 | 塘头应拆除项目施工合同(样稿).docx 、 (略) 苏溪镇塘头应村建筑拆除后剩余价值招标底价估价报告.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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