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洪投发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51%股权-挂牌披露
湖北洪投发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51%股权-挂牌披露
项目编号 | G#HB# |
---|---|
项目名称 | 湖北洪投 (略) 51%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武汉广美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武汉洪山大学之城 (略) |
转让比例 | 51 |
挂牌价格 | 61.#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4-10-29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意向受让方报名登记时须交纳 6 万元交易保证金到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挂牌截止时17:00前到达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为准),并应在上述约定时间内进入“e产权”——个人中心——支付订单,完成对保证金的确认付款操作;不接受担保或第三方代为支付。 2、意向受让方须完全认可本项目评估报告及审计报告中的全部内容并不持异议。 3、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及受让方应付的交易费用一次性足额缴至光谷联交所指定账户,并应在上述约定时间内进入“e产权”——个人中心——支付订单,完成确认付款操作。 4、受让方须同意光谷联交所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及全部产权交易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5、转让方提出:(1)本次转让标的产权变更过户手续由受让方自行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让方予以配合;(2)交易双方办理产权交易及变更登记手续中所涉及到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费用及向光谷联交所支付的产权交易费用等),均由交易双方按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6、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7、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前需自行调查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资产状况及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递交受让申请时,须承诺对本次股权转让可能存在的风险有详细了解,不因股权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向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为合法存续且正常经营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标的企业注册资本为#元,转让方持股51%,认缴注册资本#元,已实缴#元。按照标的企业《公司章程》,注册资本分三期缴纳,转让方首期出资#元,另一股东首期出资#元,第二期两名股东应于营业执照核准下发之日起1年内各缴纳#元,第三期两名股东应于营业执照核准下发之日起两年内各缴纳#元,出资缴付期限为2021年6月30日。提示意向受让方注意,截至挂牌之日,标的企业两股东均仅缴纳首期出资,剩余两期出资均未缴纳。转让方提出,受让方受让股权后,应自行向标的企业履行实缴出资义务。 2、标的企业原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
项目编号 | G#H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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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湖北洪投 (略) 51%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武汉广美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武汉洪山大学之城 (略) |
转让比例 | 51 |
挂牌价格 | 61.#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4-10-29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意向受让方报名登记时须交纳 6 万元交易保证金到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挂牌截止时17:00前到达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为准),并应在上述约定时间内进入“e产权”——个人中心——支付订单,完成对保证金的确认付款操作;不接受担保或第三方代为支付。 2、意向受让方须完全认可本项目评估报告及审计报告中的全部内容并不持异议。 3、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及受让方应付的交易费用一次性足额缴至光谷联交所指定账户,并应在上述约定时间内进入“e产权”——个人中心——支付订单,完成确认付款操作。 4、受让方须同意光谷联交所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及全部产权交易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5、转让方提出:(1)本次转让标的产权变更过户手续由受让方自行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让方予以配合;(2)交易双方办理产权交易及变更登记手续中所涉及到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费用及向光谷联交所支付的产权交易费用等),均由交易双方按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6、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7、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前需自行调查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资产状况及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递交受让申请时,须承诺对本次股权转让可能存在的风险有详细了解,不因股权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向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为合法存续且正常经营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标的企业注册资本为#元,转让方持股51%,认缴注册资本#元,已实缴#元。按照标的企业《公司章程》,注册资本分三期缴纳,转让方首期出资#元,另一股东首期出资#元,第二期两名股东应于营业执照核准下发之日起1年内各缴纳#元,第三期两名股东应于营业执照核准下发之日起两年内各缴纳#元,出资缴付期限为2021年6月30日。提示意向受让方注意,截至挂牌之日,标的企业两股东均仅缴纳首期出资,剩余两期出资均未缴纳。转让方提出,受让方受让股权后,应自行向标的企业履行实缴出资义务。 2、标的企业原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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