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交投巴士有限公司粤L54767等87辆气电混合动力客车报废处置-挂牌披露
惠州交投巴士有限公司粤L54767等87辆气电混合动力客车报废处置-挂牌披露
项目编号 | GR2024GD(略) |
---|---|
项目名称 | (略) 粤L(略)等87辆气电混合动力客 (略) 置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转让方名称 | (略) |
转让标的 (略) | |
挂牌价格 | 210.(略)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10 |
挂牌日期 | 2024-10-29 |
交易方式 | 其他 |
转让说明事项 | 1.本次转让底价含增值税。转让标的按现状转让,不包含车辆牌号与机动车商业保险。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参与报名的意向受让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标的,已确认本次转让标的范围、数量、重量、体积、成新度和功能等情况等,并认可转让标的现状及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 (略) 置车辆行驶证证载所 (略) (略) ,为转让方 (略) 曾用名。 3.意向受让方可在信息公告期间预约查阅转让标的的相关信息材料或在信息公告期间工作日内联系预约看样(联系电话:(略))。 4.本次转让项目交易双方需按照《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分别向广东联合产权支付交易服务费用。 5.受让方须遵守《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略) 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 6.意向受让方须在本项目信息公告期间自行了解标的所在地法律法规政策,如成交后受让方无法按照标的所在地机动车报废管理政策导致无法办理机动车报废及注销等相关手续的,受让方须承自行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7.本次转让中涉及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拆卸、车辆停放、装运、拖车、过磅、清场费用以及履行交易合同约定行为所产生的全部相关费用等,均由受让方承担。 8.转让标的拆卸、清运、 (略) 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服从转让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并遵守如下规定:①如在拆除过程中遇到特种作业的,须派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如金属焊接切割等专业)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②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如爆破拆除),受让方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拆除工作;③如在对转让标的拆卸、搬运或 (略) 置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9.其他未尽事项详见《资产交易合同》范本及附件明细表。 特别提示: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意向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产权交易机构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
项目编号 | GR2024GD(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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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略) 粤L(略)等87辆气电混合动力客 (略) 置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转让方名称 | (略) |
转让标的 (略) | |
挂牌价格 | 210.(略)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10 |
挂牌日期 | 2024-10-29 |
交易方式 | 其他 |
转让说明事项 | 1.本次转让底价含增值税。转让标的按现状转让,不包含车辆牌号与机动车商业保险。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参与报名的意向受让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标的,已确认本次转让标的范围、数量、重量、体积、成新度和功能等情况等,并认可转让标的现状及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 (略) 置车辆行驶证证载所 (略) (略) ,为转让方 (略) 曾用名。 3.意向受让方可在信息公告期间预约查阅转让标的的相关信息材料或在信息公告期间工作日内联系预约看样(联系电话:(略))。 4.本次转让项目交易双方需按照《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分别向广东联合产权支付交易服务费用。 5.受让方须遵守《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略) 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 6.意向受让方须在本项目信息公告期间自行了解标的所在地法律法规政策,如成交后受让方无法按照标的所在地机动车报废管理政策导致无法办理机动车报废及注销等相关手续的,受让方须承自行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7.本次转让中涉及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拆卸、车辆停放、装运、拖车、过磅、清场费用以及履行交易合同约定行为所产生的全部相关费用等,均由受让方承担。 8.转让标的拆卸、清运、 (略) 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服从转让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并遵守如下规定:①如在拆除过程中遇到特种作业的,须派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如金属焊接切割等专业)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②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如爆破拆除),受让方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拆除工作;③如在对转让标的拆卸、搬运或 (略) 置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9.其他未尽事项详见《资产交易合同》范本及附件明细表。 特别提示: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意向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产权交易机构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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