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雅畈镇竹园村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第一批石料二次重新挂牌
金华市婺城区雅畈镇竹园村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第一批石料二次重新挂牌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 (略) 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金 (略) 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名称 | 金华市婺城区雅畈镇竹园村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第一批石料(二次重新挂牌) | ||
资产来源 | 企业实物资产 |
其他 | 转让 (略) (略) 雅畈镇竹园村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第一批石料;经估算,本次出让石料总量约为(略)吨。上述事项均摘自评估报告,仅供竞买人参考,具体均以转让标的实物为准,转让标的以现状对外公开转让。竞买人要充分考虑砂石的数量、材质、比例、运输条件等因素,充分考虑因竞买产生的一切可能涉及的风险及责任。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基本情况:本次转让 (略) (略) 雅畈镇竹园村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第一批石料;经估算,本次出让石料总量约为(略)吨。上述事项均摘自评估报告,仅供竞买人参考,具体均以转让标的实物为准,转让标的以现状对外公开转让。竞买人要充分考虑砂石的数量、材质、比例、运输条件等因素以及因竞买产生的一切可能涉及的风险及责任;标的物成分、质量、数量以现场实物为准,竞买人需认真到实地察看,了解标的情况,并评估运输条件及成本。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工期要求:受让方必须配备足够的运输车辆(标的交付后的运输等由受让方负责并承担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装卸由转让方负责,并承担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受让方须在标的交割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清运完成(实际施工工期按项目施工进度调整),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如由于受让方原因未能及时清运,造成砂石积压,无法施工或造成工期逾期的,第一次罚款(略)元,第二次罚款(略)元,第三次及以上的每次罚款(略)元。工期逾期的,每天再罚款(略)元。情节特别严重的,转让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全部已付价款及履约保证金。 3.运输管理要求:受让方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交警、交通运输和环保部门各项规范要求,车辆必须采取密闭、覆盖,出入工地必须清洗,在相关部门做好备案,严禁违法改装、严禁超载超限。受让方提货运输时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如在提货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违法行为,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其他要求: ① 标的成交后受让方在运输过程中,要做 (略) 的维护和除尘工作, (略) 造成损坏的,自行负责修缮,并自行负责解决运输过程产生的各类纠纷。 ② 运输砂石车辆必须向有关部门及单位报备,并安装车辆GPS定位系统;本次剩 (略) 置期间所产生的一切安全问题均由受让方负责。 ③ 受让方若未能履行以上条款,转让方发出整改通知而受让方未按通知书要求整改,第一次未按要 (略) 违约金(略)元,在 (略) 违约金后仍未按整改通知书要求 (略) 违约金(略)元,第三次在 (略) 理后仍未按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的,则解除合同、没收全部价款及履约保证金。 5.转让标的过磅地点、方式由转让方指定(无过磅费),由转、受让双方共同办理过磅称重手续,确定标的重量,计算成交金额,并由转、受让双方签署过磅确认单。当实际成交金额(实际成交金额=成交价*实际过磅重量)达到(略)元时,受让方必须在接到转让方通知后当日一次性预交(略)元至指定账户后再运输,依此类推,直至转让标的运输重量达到(略)吨,此时预付价款若有剩余,则由转、受让双方自行结算,多退少补(不计息),逾期不缴纳的,转让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且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受让方应立即停止外运,已外运部分按双倍成交价计算价款。 6.挂牌期间意向方自行组织到标的物所在地进行实地踏勘,踏勘所产生的费用及安全事宜由意向人自行负责。意向方在报名时需同时提供实地勘察证明,如无此证明,视同对本次资产实际转让范围及相对应的实物已予以确认。看样联系人:熊劲涛(略)。 7.标的物图片仅作参考,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转让方、交易所对标的物状态及品质不作担保,也不承担瑕疵的担保责任。 8.受让方竞得后不得变更签约人,出让合同中除受让方相关信息及“成交价款”条款等手填条款外,其他条款均已确定而不得修改。 9.竞买人报名可自行下载或向联系人索取报名材料,联系人:周先生,联系电话:0579-(略),地址: (略) 八一南街387号信华大楼3楼311室。 |
转让方名称 | 金华 (略) | ||
注册地 | (略) (略) 白龙 (略) 168号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略)MAD10J0J9U |
交易条件 | 计价方式 | 单价 | |
转让单价(万元) | 0.(略)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计量单位 | 吨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预付成交价款(略)元至转让方指定账户。(本项目资金结算方式为场外结算)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方竞买报名时应交(略)元(人民币(略)(略)万元整)保证金至指定账户(账户名称:金 (略) ,开户银行:工行金 (略) 支行,账户号码:(略)9644), (略) 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余额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竞买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余额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用于其履行后续砂石出让合同条款的担保,若受让方在清运过程中履约良好且无违约行为的,该保证金在受让方完成所有工作并经转让方确认后由转让方不计息退回。 3.受让方必须在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受让方必须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预付成交价款(略)元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为含税价。标的成交后,转让方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据实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切以开票人实际开具税票时的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5.转让标的以交付时实物现状为准,受让方自行承担资产评估基准 (略) 场价格变动或砂石质量等问题而带来的风险。 6.在受让方按照项目信息披露之要求,付清预付成交价款且在标的可交割的前提下,转让方方能发出交割通知;受让方应自接到转让方交割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完成交接标的资产后,方可对砂 (略) 置。自转让标的交割完成(以书面手续为准)之日起(视为标的资产移交完毕),转让标的的权属归受让方所有,本次转让标的的风险由受让方负责。 8.受让方必须在交割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全提取、清运标的物,受让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全提取、清运标的物。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40.00 |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线上;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在线报价 |
项目附件 | 公示附件 | 报名所需材料清单及说明.docx 、 经办人授权委托书.doc 、 特别事项约定.docx 、 浙交汇意向方报名时所需文本.doc 、 实地勘察证明.docx 、 资产交易合同(样稿).docx |
材料附件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周先生 | 电话 | 0579-(略) |
传真 | 邮箱 | *@*63.com | ||
地址 | (略) (略) 八一南街387号三楼 | 网址 | ||
转让方 | 联系人 | 熊劲涛 | 电话 |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网址 |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 (略) 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金 (略) 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名称 | 金华市婺城区雅畈镇竹园村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第一批石料(二次重新挂牌) | ||
资产来源 | 企业实物资产 |
其他 | 转让 (略) (略) 雅畈镇竹园村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第一批石料;经估算,本次出让石料总量约为(略)吨。上述事项均摘自评估报告,仅供竞买人参考,具体均以转让标的实物为准,转让标的以现状对外公开转让。竞买人要充分考虑砂石的数量、材质、比例、运输条件等因素,充分考虑因竞买产生的一切可能涉及的风险及责任。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基本情况:本次转让 (略) (略) 雅畈镇竹园村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第一批石料;经估算,本次出让石料总量约为(略)吨。上述事项均摘自评估报告,仅供竞买人参考,具体均以转让标的实物为准,转让标的以现状对外公开转让。竞买人要充分考虑砂石的数量、材质、比例、运输条件等因素以及因竞买产生的一切可能涉及的风险及责任;标的物成分、质量、数量以现场实物为准,竞买人需认真到实地察看,了解标的情况,并评估运输条件及成本。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工期要求:受让方必须配备足够的运输车辆(标的交付后的运输等由受让方负责并承担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装卸由转让方负责,并承担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受让方须在标的交割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清运完成(实际施工工期按项目施工进度调整),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如由于受让方原因未能及时清运,造成砂石积压,无法施工或造成工期逾期的,第一次罚款(略)元,第二次罚款(略)元,第三次及以上的每次罚款(略)元。工期逾期的,每天再罚款(略)元。情节特别严重的,转让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全部已付价款及履约保证金。 3.运输管理要求:受让方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交警、交通运输和环保部门各项规范要求,车辆必须采取密闭、覆盖,出入工地必须清洗,在相关部门做好备案,严禁违法改装、严禁超载超限。受让方提货运输时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如在提货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违法行为,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其他要求: ① 标的成交后受让方在运输过程中,要做 (略) 的维护和除尘工作, (略) 造成损坏的,自行负责修缮,并自行负责解决运输过程产生的各类纠纷。 ② 运输砂石车辆必须向有关部门及单位报备,并安装车辆GPS定位系统;本次剩 (略) 置期间所产生的一切安全问题均由受让方负责。 ③ 受让方若未能履行以上条款,转让方发出整改通知而受让方未按通知书要求整改,第一次未按要 (略) 违约金(略)元,在 (略) 违约金后仍未按整改通知书要求 (略) 违约金(略)元,第三次在 (略) 理后仍未按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的,则解除合同、没收全部价款及履约保证金。 5.转让标的过磅地点、方式由转让方指定(无过磅费),由转、受让双方共同办理过磅称重手续,确定标的重量,计算成交金额,并由转、受让双方签署过磅确认单。当实际成交金额(实际成交金额=成交价*实际过磅重量)达到(略)元时,受让方必须在接到转让方通知后当日一次性预交(略)元至指定账户后再运输,依此类推,直至转让标的运输重量达到(略)吨,此时预付价款若有剩余,则由转、受让双方自行结算,多退少补(不计息),逾期不缴纳的,转让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且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受让方应立即停止外运,已外运部分按双倍成交价计算价款。 6.挂牌期间意向方自行组织到标的物所在地进行实地踏勘,踏勘所产生的费用及安全事宜由意向人自行负责。意向方在报名时需同时提供实地勘察证明,如无此证明,视同对本次资产实际转让范围及相对应的实物已予以确认。看样联系人:熊劲涛(略)。 7.标的物图片仅作参考,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转让方、交易所对标的物状态及品质不作担保,也不承担瑕疵的担保责任。 8.受让方竞得后不得变更签约人,出让合同中除受让方相关信息及“成交价款”条款等手填条款外,其他条款均已确定而不得修改。 9.竞买人报名可自行下载或向联系人索取报名材料,联系人:周先生,联系电话:0579-(略),地址: (略) 八一南街387号信华大楼3楼311室。 |
转让方名称 | 金华 (略) | ||
注册地 | (略) (略) 白龙 (略) 168号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略)MAD10J0J9U |
交易条件 | 计价方式 | 单价 | |
转让单价(万元) | 0.(略)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计量单位 | 吨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预付成交价款(略)元至转让方指定账户。(本项目资金结算方式为场外结算)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方竞买报名时应交(略)元(人民币(略)(略)万元整)保证金至指定账户(账户名称:金 (略) ,开户银行:工行金 (略) 支行,账户号码:(略)9644), (略) 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余额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竞买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余额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用于其履行后续砂石出让合同条款的担保,若受让方在清运过程中履约良好且无违约行为的,该保证金在受让方完成所有工作并经转让方确认后由转让方不计息退回。 3.受让方必须在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受让方必须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预付成交价款(略)元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为含税价。标的成交后,转让方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据实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切以开票人实际开具税票时的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5.转让标的以交付时实物现状为准,受让方自行承担资产评估基准 (略) 场价格变动或砂石质量等问题而带来的风险。 6.在受让方按照项目信息披露之要求,付清预付成交价款且在标的可交割的前提下,转让方方能发出交割通知;受让方应自接到转让方交割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完成交接标的资产后,方可对砂 (略) 置。自转让标的交割完成(以书面手续为准)之日起(视为标的资产移交完毕),转让标的的权属归受让方所有,本次转让标的的风险由受让方负责。 8.受让方必须在交割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全提取、清运标的物,受让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全提取、清运标的物。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40.00 |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线上;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在线报价 |
项目附件 | 公示附件 | 报名所需材料清单及说明.docx 、 经办人授权委托书.doc 、 特别事项约定.docx 、 浙交汇意向方报名时所需文本.doc 、 实地勘察证明.docx 、 资产交易合同(样稿).docx |
材料附件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周先生 | 电话 | 0579-(略) |
传真 | 邮箱 | *@*63.co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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