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鞋都大道327号锦昌府邸2-5幢130室商业用房三年租赁权
温州市鹿城区鞋都大道327号锦昌府邸2-5幢130室商业用房三年租赁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0-31 |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4-11-13 |
出租标的地址 | (略) (略) 鞋都大道327号锦昌府邸2-5幢130室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请联系 应女士 、周先生|联系电话:0577-* |
我方拟出 (略) 置/受托管理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 (略) 分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2)本次出租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出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出租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6)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资产状况,并在标的资产出租后积极协助承租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若发生资产交接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7)若标的资产存在优先承租权人的,我方将履行通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并要求原承租人按公告的要求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参与竞价活动等;
(8)在本次出租活动、《租赁合同》签订及后续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我方自行解决,与“浙交汇”平台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和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状态 | 空置 |
其他权利情况 | 无 |
其他披露事项 | 1、权证相关信息:不动产权证号:浙(2018) (略) 不动产权第*号。 2、标的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以现场现状为准。 3、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否 。 4、是否设立居住权:否。 5、拍卖方式:采用有底价增价式公开拍卖方式,拍卖开始后由拍卖师宣布拍卖标的的起拍价,并声明加价幅度(即递增价),然后由各竞买人举牌竞价。竞买人一经举牌应价,不得反悔。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竞拍中,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三次叫价,仍无人以更高应价时,拍卖师以击槌方式确认拍卖成交。 |
出租方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 | (略) |
联系人 | 吴宏韬 | |
联系方式 | 固定电话:* | |
联系地址 | (略) 鞋都大道235号润锦商业中心12-13层 |
交易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10.* 万元/年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租金挂牌价备注 | 年租金10.*万元,租金无递增。 | 是否优先承租权情况 | 否 | ||
租金支付要求 | 租金含税及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为*/平方米/月),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租金每 半年 支付一次,以后每半年的租金应在上一半年租赁期限届满15日前付清,具体支付时间及金额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方须在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缴清首期租金及履约保证金至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 出租用途 | 业态要求:商铺或符合产权用途的业态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承租方需缴纳首年租金的25%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四舍五入取整个位)。 2、承租方须在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房屋移交手续,移交时以标的物的现场现状为准。租期从签订《租赁合同》后的次日开始计算。承租方未在前述约定的5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方前期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出租方有权单方将标的重新出租。 3、出租人收取租金后应开具有效发票给承租方,因承租方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税费、以及水电气费、通讯费、卫生费、治安费、物业管理费等均由承租方直接交纳并全额承担;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承租方需及时腾空,因腾空产生的水费、电费等相关费用以及租赁房产(含附属配套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修缮费等一切费用,须承租方自行负责并及时结清,出租人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4、出租标的物按现状、现功能进行出租。建筑面积为人工测量,存在一定误差,建筑面积以现场看样为准,如租赁面积有误差,不影响成交租金;地上房屋结构、质量及功能以现状为准,意向承租方报名参加竞价之前,须自行查询和实地踏勘了解出租标的物的现状情况、权证情况、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相关审批文件资料以及周边环境等,意向承租方对租赁房屋的结构、设备的完好程度须做现场了解,对租赁房屋各项情况、存在问题须充分查验,知晓房屋存在老旧、部分破漏等情况,如需修缮由承租方自行负责。意向承租方对标的物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部分违章、相关经营的业态、施工审批及证照办理等问题)引发的使用风险作充分了解和预见, (略) 不承担相关义务及责任,承租方也已充分了解该建筑的面积、位置、现状,以及配套设施等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租价的情况,任何忽视或误解拟承租建筑物状况的情况而导致的索赔申请均不被出租人接受。 5、招租标的物交付,以移交时的租赁房产现场现状为准,就标的物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漏水、墙地面开裂、门窗损坏、设备设施损坏缺失及部分违章等)和使用风险,须承租方自行修缮、弥补,承担;出租人 (略) 理承租 (略) 业主、业委会、物业等关系,由承租方自 (略) 理,并 (略) 物业及业委会的管理公约;相关风险承租方参与竞价时请做充分考虑,并保证不会以此为由向出租人提出任何主张。 6、承租方须按照规划设计用途,合法经营,不得将标的物用于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租赁房屋不得作为只对少数人开放、实行会员制的高档经营场所(私人会所)。 7、租赁期间,租赁房产不得对外转租,否则承担违约责任。租赁期限届满,如原承租方仍有意向参与下一轮公开招租的,需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参加,否则视为放弃优先租赁权。 8、租赁期间如遇不可抗力和政府行政行为、城市建设工程启动、征收、拆迁、整改、政策变化、公共利益、 (略) 制度调整等因素导致租赁合约无法继续履行的,出租人有权无条件解除租赁协议,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承租方自愿放弃一切补偿,但出租人须提前30天告知承租方,承租方应无条件配合腾空,除能移动的家具、装备、物件、物料等物品外,承租方添置的固定设备设施及装饰物无偿归出租人所有,出租人不对承租方的装修装饰做任何补偿和赔偿。 9、租赁期间,承租方自行办理工商、消防等经营事务涉及的相关审批手续,出租人对承租方能否获得相关部门的审批不作任何承诺或保证,一切手续由承租方自行办理,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0、此次竞租仅为出租标的物租赁权,不包括出租标的物可移动装饰、家具、装备、物件、物料、设备等物品。 11、该出租标的物租金起算日期,按《租赁合同》约定为准。逾期未签订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有权收回标的及没收履约保证金或竞买保证金。 12、合同终止或解除后,除能移动的家具、装备、物件、物料等物品外,承租方添置的固定设备设施及装饰物无偿归出租人所有,承租方不得擅自拆除、转移。承租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应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30天内搬离,并将承租房腾空 (略) 于可租状态交还出租人。逾期未搬离的,视为承租方对经营用房内的所有物品放弃所有权,出租人有权清场且无须承担因此给承租方造成的任何损失,承租方不得再以此为由向出租人索要任何赔偿费用。 13、出租标的物竞租成交后,所有因经营需要相关资质及其他所涉及的审批均由承租方自行办理,出租人在有能力的前提下提供协助。承租方不得以出租标的物的原因致使审批相关手续受阻或以审批无法通过所造成损失为由,向出租人提出额外要求或索赔。 14、承租方须对出租标的物装修方案向出租人备案并通过后方可实施。 15、不接受联合体报名,意向承租方不得有任何与拟实际使用本租赁物不符的意图或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拟与其他意向承租方串通、拟整体转租(含委托、变相转租等)或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给其他意向承租方(含其关联人、关联单位)的任何意图或行为。 16、特别提醒:标的租赁第一层和第二层,建筑面积为不动产权证面积。出租人对上述标的外观、质量问题、内部空间分割、结构调整、房地产面积差异、承租面积与不动产权证不一致、经营使用功能等瑕疵不作担保,由承租方竞拍前自行评估商业风险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竞拍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如有房屋结构与不动产权证记载不一致等的,由承租方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了解能否办理与营业有关的经营证照手续。 17、该底铺为两层结构,通往二层的楼梯需承租方自行加装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 ||||
租期 | 3年 | ||||
有无免租期 | 无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 (略) 工业 (略) 租赁失信人 (略) 列入失信人的法人不得参加本次招租活动; 3、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
保证金事项 | 交纳金额(万元) | 2.00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网上银行;银行转账 | ||||
保证金扣除条款 |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竞买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情形的,其已递交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 (略) 返还至竞买方的“我的账户”中。 2.项目成交(即竞买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递交的竞买保证金扣除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在项目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
披露信息 | 信息披露期 | 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2个周期。 |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遴选方式 | 拍卖 |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2024年10月31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2024年11月13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承租方资格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2024年11月13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报名、看样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11月13日下午5时止。 3、咨询、报名地点: (略) (略) 1579号方正组团1幢4楼406室 4、看样地点:标的所在地。 5、咨询电话:0577-*、* 6、产权交易中心纪检监察电话:0577-* 7、拍卖会时间及地点:2024年11月14日下午3时整, (略) (略) 拍卖厅组织拍卖活动。 8、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买方,则在不变更挂牌条件下,以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2个周期即第一个周期2024年11月14日至2024年11月20日下午5时止,第二个周期2024年11月21日至2024年11月27日下午5时止,重新接受意向承租人报名,办理相关手续及缴纳竞买保证金,拍卖会时间在报名时告知。 9、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只征集到一家竞买方,则应在其被确定为承租方后 5 个工作日内同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10、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竞买方,则按照公告确定时间采用披露的交易方式进行转让。 |
项目附件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应女士 、周先生 | 电话 | 0577-*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略) (略) (略) 17号七楼 | 网址 | http://** | |
合作机构 | 名称 | (略) (略) | 联系地址 | (略) (略) 1579号方正组团1幢4楼 |
联系人 | 周先生 | 固定电话 | * | |
手机 |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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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4-11-13 |
出租标的地址 | (略) (略) 鞋都大道327号锦昌府邸2-5幢130室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请联系 应女士 、周先生|联系电话:0577-* |
我方拟出 (略) 置/受托管理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 (略) 分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2)本次出租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出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出租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6)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资产状况,并在标的资产出租后积极协助承租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若发生资产交接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7)若标的资产存在优先承租权人的,我方将履行通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并要求原承租人按公告的要求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参与竞价活动等;
(8)在本次出租活动、《租赁合同》签订及后续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我方自行解决,与“浙交汇”平台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和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状态 | 空置 |
其他权利情况 | 无 |
其他披露事项 | 1、权证相关信息:不动产权证号:浙(2018) (略) 不动产权第*号。 2、标的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以现场现状为准。 3、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否 。 4、是否设立居住权:否。 5、拍卖方式:采用有底价增价式公开拍卖方式,拍卖开始后由拍卖师宣布拍卖标的的起拍价,并声明加价幅度(即递增价),然后由各竞买人举牌竞价。竞买人一经举牌应价,不得反悔。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竞拍中,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三次叫价,仍无人以更高应价时,拍卖师以击槌方式确认拍卖成交。 |
出租方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 | (略) |
联系人 | 吴宏韬 | |
联系方式 | 固定电话:* | |
联系地址 | (略) 鞋都大道235号润锦商业中心12-13层 |
交易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10.* 万元/年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租金挂牌价备注 | 年租金10.*万元,租金无递增。 | 是否优先承租权情况 | 否 | ||
租金支付要求 | 租金含税及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为*/平方米/月),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租金每 半年 支付一次,以后每半年的租金应在上一半年租赁期限届满15日前付清,具体支付时间及金额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方须在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缴清首期租金及履约保证金至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 出租用途 | 业态要求:商铺或符合产权用途的业态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承租方需缴纳首年租金的25%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四舍五入取整个位)。 2、承租方须在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房屋移交手续,移交时以标的物的现场现状为准。租期从签订《租赁合同》后的次日开始计算。承租方未在前述约定的5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方前期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出租方有权单方将标的重新出租。 3、出租人收取租金后应开具有效发票给承租方,因承租方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税费、以及水电气费、通讯费、卫生费、治安费、物业管理费等均由承租方直接交纳并全额承担;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承租方需及时腾空,因腾空产生的水费、电费等相关费用以及租赁房产(含附属配套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修缮费等一切费用,须承租方自行负责并及时结清,出租人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4、出租标的物按现状、现功能进行出租。建筑面积为人工测量,存在一定误差,建筑面积以现场看样为准,如租赁面积有误差,不影响成交租金;地上房屋结构、质量及功能以现状为准,意向承租方报名参加竞价之前,须自行查询和实地踏勘了解出租标的物的现状情况、权证情况、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相关审批文件资料以及周边环境等,意向承租方对租赁房屋的结构、设备的完好程度须做现场了解,对租赁房屋各项情况、存在问题须充分查验,知晓房屋存在老旧、部分破漏等情况,如需修缮由承租方自行负责。意向承租方对标的物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部分违章、相关经营的业态、施工审批及证照办理等问题)引发的使用风险作充分了解和预见, (略) 不承担相关义务及责任,承租方也已充分了解该建筑的面积、位置、现状,以及配套设施等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租价的情况,任何忽视或误解拟承租建筑物状况的情况而导致的索赔申请均不被出租人接受。 5、招租标的物交付,以移交时的租赁房产现场现状为准,就标的物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漏水、墙地面开裂、门窗损坏、设备设施损坏缺失及部分违章等)和使用风险,须承租方自行修缮、弥补,承担;出租人 (略) 理承租 (略) 业主、业委会、物业等关系,由承租方自 (略) 理,并 (略) 物业及业委会的管理公约;相关风险承租方参与竞价时请做充分考虑,并保证不会以此为由向出租人提出任何主张。 6、承租方须按照规划设计用途,合法经营,不得将标的物用于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租赁房屋不得作为只对少数人开放、实行会员制的高档经营场所(私人会所)。 7、租赁期间,租赁房产不得对外转租,否则承担违约责任。租赁期限届满,如原承租方仍有意向参与下一轮公开招租的,需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参加,否则视为放弃优先租赁权。 8、租赁期间如遇不可抗力和政府行政行为、城市建设工程启动、征收、拆迁、整改、政策变化、公共利益、 (略) 制度调整等因素导致租赁合约无法继续履行的,出租人有权无条件解除租赁协议,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承租方自愿放弃一切补偿,但出租人须提前30天告知承租方,承租方应无条件配合腾空,除能移动的家具、装备、物件、物料等物品外,承租方添置的固定设备设施及装饰物无偿归出租人所有,出租人不对承租方的装修装饰做任何补偿和赔偿。 9、租赁期间,承租方自行办理工商、消防等经营事务涉及的相关审批手续,出租人对承租方能否获得相关部门的审批不作任何承诺或保证,一切手续由承租方自行办理,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0、此次竞租仅为出租标的物租赁权,不包括出租标的物可移动装饰、家具、装备、物件、物料、设备等物品。 11、该出租标的物租金起算日期,按《租赁合同》约定为准。逾期未签订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有权收回标的及没收履约保证金或竞买保证金。 12、合同终止或解除后,除能移动的家具、装备、物件、物料等物品外,承租方添置的固定设备设施及装饰物无偿归出租人所有,承租方不得擅自拆除、转移。承租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应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30天内搬离,并将承租房腾空 (略) 于可租状态交还出租人。逾期未搬离的,视为承租方对经营用房内的所有物品放弃所有权,出租人有权清场且无须承担因此给承租方造成的任何损失,承租方不得再以此为由向出租人索要任何赔偿费用。 13、出租标的物竞租成交后,所有因经营需要相关资质及其他所涉及的审批均由承租方自行办理,出租人在有能力的前提下提供协助。承租方不得以出租标的物的原因致使审批相关手续受阻或以审批无法通过所造成损失为由,向出租人提出额外要求或索赔。 14、承租方须对出租标的物装修方案向出租人备案并通过后方可实施。 15、不接受联合体报名,意向承租方不得有任何与拟实际使用本租赁物不符的意图或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拟与其他意向承租方串通、拟整体转租(含委托、变相转租等)或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给其他意向承租方(含其关联人、关联单位)的任何意图或行为。 16、特别提醒:标的租赁第一层和第二层,建筑面积为不动产权证面积。出租人对上述标的外观、质量问题、内部空间分割、结构调整、房地产面积差异、承租面积与不动产权证不一致、经营使用功能等瑕疵不作担保,由承租方竞拍前自行评估商业风险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竞拍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如有房屋结构与不动产权证记载不一致等的,由承租方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了解能否办理与营业有关的经营证照手续。 17、该底铺为两层结构,通往二层的楼梯需承租方自行加装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 ||||
租期 | 3年 | ||||
有无免租期 | 无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 (略) 工业 (略) 租赁失信人 (略) 列入失信人的法人不得参加本次招租活动; 3、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
保证金事项 | 交纳金额(万元) | 2.00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网上银行;银行转账 | ||||
保证金扣除条款 |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竞买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情形的,其已递交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 (略) 返还至竞买方的“我的账户”中。 2.项目成交(即竞买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递交的竞买保证金扣除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在项目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
披露信息 | 信息披露期 | 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2个周期。 |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遴选方式 | 拍卖 |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2024年10月31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2024年11月13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承租方资格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2024年11月13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报名、看样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11月13日下午5时止。 3、咨询、报名地点: (略) (略) 1579号方正组团1幢4楼406室 4、看样地点:标的所在地。 5、咨询电话:0577-*、* 6、产权交易中心纪检监察电话:0577-* 7、拍卖会时间及地点:2024年11月14日下午3时整, (略) (略) 拍卖厅组织拍卖活动。 8、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买方,则在不变更挂牌条件下,以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2个周期即第一个周期2024年11月14日至2024年11月20日下午5时止,第二个周期2024年11月21日至2024年11月27日下午5时止,重新接受意向承租人报名,办理相关手续及缴纳竞买保证金,拍卖会时间在报名时告知。 9、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只征集到一家竞买方,则应在其被确定为承租方后 5 个工作日内同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10、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竞买方,则按照公告确定时间采用披露的交易方式进行转让。 |
项目附件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应女士 、周先生 | 电话 | 0577-*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略) (略) (略) 17号七楼 | 网址 | http://** | |
合作机构 | 名称 | (略) (略) | 联系地址 | (略) (略) 1579号方正组团1幢4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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