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淳科场站运营管理有限公司6辆公务用车转让第1次公告
南京淳科场站运营管理有限公司6辆公务用车转让第1次公告
编号:*ZQ* | ||
(略) (略) 受南京淳科 (略) 委托,就其转让南京淳科 (略) 6辆公务用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
1. 项目概述 | ||
1.1 转让方:南京淳科 (略) | ||
1.2 标的名称:南京淳科 (略) 6辆公务用车 | ||
1.3 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1) (略) (略) 建 (略) 《 (略) 营运车 (略) 置的批复》(高建发﹝2024﹞57号)。 (2)南京淳科 (略) 《执行董事决定》(2024年8月7日)。 | ||
1.4 挂牌起止日期: | 2024年10月31日—2024年11月13日 | |
1.5 接受报名时间:挂牌期限内(工作时间内,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不延长信息公告期限。 | ||
1.6 标的预展 | ||
(1)预展期限:2024/11/07到2024/11/08(9:00-16:00) | ||
(2)预展地点: (略) (略) 高淳轻轨站地下停 (略) 。 | ||
1.7 转让方式: | ||
(1)挂牌期满后,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以不低于挂牌价格标准签约。 (2)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拍卖将委托 (略) 办理。 | ||
2.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
(1)标的为南京淳科 (略) 6辆公务用车。 (2)标的资产性状以现状为准,交易中心向意向受让方提供的标的情况说明仅供参考,不排除有交易中心未知事项及瑕疵的存在,故交易中心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已告知的瑕疵),意向受让方应充分考虑瑕疵风险因素及其他综合因素,审慎决策。 (3)上述标的整体转让,不拆分。 | ||
3. 标的资产评估情况: | ||
3.1 评估机构:江苏斯坦特汽车鉴定评估中心 | ||
3.2 评估(价格认证)报告编号:江苏斯坦特汽车鉴定评估中心评报字(2024年)第*号 | ||
3.3 评估(价格认证)核准(备案)单位 : (略) (略)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
3.4 评估(价格认证)基准日:2024年08月09日 | ||
3.5 标的评估值(认证价格)(万元):23.3000 | ||
3.6 特别事项说明:特别事项详见评估报告。 | ||
4. 挂牌价格及支付要求: | ||
4.1 挂牌价格(万元) :23.3000 | ||
4.2 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 | ||
4.3 价款支付期限要求:《成交通知书》生效次日5个工作日内 。 | ||
5.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 ||
(1)意向受让方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没有不良记录;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受让资金来源合法。 (4)不接受联合体登记。 | ||
6. 其他要求: | ||
(1)交货地点为标的资产所在地,搬运费等其他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车辆未完成过户前只能将车辆停放在原所在地或转让方指定的固定场所, (略) 行驶,如违反此项规定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3)交易双方须在付清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拍卖佣金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资产移交书》。 (4)本次转让涉及的权证过户、相关税费的承担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 ||
7. 保证金条款: | ||
7.1 保证金数额:意向受让方需缴纳交易保证金*元。 | ||
7.2 保证金缴纳截止期限: | ||
(1)经转让方审查,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须在资格确认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交至指定账户(需从意向方登记时所填写的本单位账户中采用电子化方式一次性汇出,以到达账户时间为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并办理保证金到账确认手续,逾期将不能取得竞买资格; (2)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须在资格确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保证金到账确认手续,逾期无法办理; (3)办理到账确认的方式为: (略) (略) (略) 获取缴纳码,凭缴纳 (略) (略) 网站办理到账确认; (4)意向受让方应充分考虑资金在途时间,确保交易保证金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账户。 | ||
7.3 (略) 置: | ||
(1)意向受让方如经协议转让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则其交纳的保证金本金转抵交易价款,成交价与保证金的差额部分,受让方需另行补足; (2)进入公开拍卖程序后,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将自动转为拍卖保证金;成交后,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本金转抵交易价款,成交价与保证金的差额部分,受让方需另行补足;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五个工 (略) 全额返还;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如下行为的,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交易中心可在扣除交易双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将剩余保证金划转至转让方,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赔偿转让方、交易中心损失的,不足的部分,该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需另行赔偿: 协议转让的,①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的;②未在规定时间内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的;③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后拒绝与转让方签署《资产移交书》的。 拍卖转让的,①竞买人作出有效报价后反悔的;②竞买人被确定为买受人后放弃购买的;③竞买人被确认为买受人后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的;④竞买人被确认为买受人后拒绝履约的;⑤未在规定时间内付清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和拍卖佣金的;⑥付清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和拍卖佣金后拒绝与转让方签署《资产移交书》的;⑦提供虚假资料的;⑧存在恶意报价行为的;⑨扰乱交易场所秩序,使交易活动无法进行的;⑩竞买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8. 办理意向报名手续及需提供的资料: | ||
(1)经签字盖章的意向受让方登记表(报名时系统生成)。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在线调用的不需提供)、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请意向受让方带齐相关材料到 (略) 办理登记手续。 | ||
9. 其他说明: | ||
(1)转让方承诺:本次转让的资产权属清晰,转让方对该资产拥有 (略) 置权且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审批或备案程序; (2)意向受让方做出申请受让决定前,应自行前往相关部门了解相关政策,进行相应实地查勘和风险评估,审慎决策; (3)意向受让方向交易中心交纳保证金的,即表示对标的现状、质量无异议; (4)交易双方需自确定受让方次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 (略) 支付交易服务费和拍卖佣金; (5)收费标准:交易中心按照物价部门核准标准向交易双方收取交易服务费;采取拍卖方式转让的,受让方还需按照成交总价的5%交纳拍卖佣金; (6)相关银行账户信息:请与交易中心联系人联系。 | ||
10. 联系方式: | ||
(略) (略) : 地 址: (略) (略) (略) 26 (略) 2210室、2222室 联 系 人:宗先生 联系电话:025-* 拍卖公司: (略) 地 址: (略) (略) 标营4号秦淮硅巷8楼 联 系 人:夏奎领 联系电话: * | ||
附件: | ||
无 | ||
编号:*ZQ* | ||
(略) (略) 受南京淳科 (略) 委托,就其转让南京淳科 (略) 6辆公务用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
1. 项目概述 | ||
1.1 转让方:南京淳科 (略) | ||
1.2 标的名称:南京淳科 (略) 6辆公务用车 | ||
1.3 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1) (略) (略) 建 (略) 《 (略) 营运车 (略) 置的批复》(高建发﹝2024﹞57号)。 (2)南京淳科 (略) 《执行董事决定》(2024年8月7日)。 | ||
1.4 挂牌起止日期: | 2024年10月31日—2024年11月13日 | |
1.5 接受报名时间:挂牌期限内(工作时间内,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不延长信息公告期限。 | ||
1.6 标的预展 | ||
(1)预展期限:2024/11/07到2024/11/08(9:00-16:00) | ||
(2)预展地点: (略) (略) 高淳轻轨站地下停 (略) 。 | ||
1.7 转让方式: | ||
(1)挂牌期满后,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以不低于挂牌价格标准签约。 (2)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拍卖将委托 (略) 办理。 | ||
2.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
(1)标的为南京淳科 (略) 6辆公务用车。 (2)标的资产性状以现状为准,交易中心向意向受让方提供的标的情况说明仅供参考,不排除有交易中心未知事项及瑕疵的存在,故交易中心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已告知的瑕疵),意向受让方应充分考虑瑕疵风险因素及其他综合因素,审慎决策。 (3)上述标的整体转让,不拆分。 | ||
3. 标的资产评估情况: | ||
3.1 评估机构:江苏斯坦特汽车鉴定评估中心 | ||
3.2 评估(价格认证)报告编号:江苏斯坦特汽车鉴定评估中心评报字(2024年)第*号 | ||
3.3 评估(价格认证)核准(备案)单位 : (略) (略)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
3.4 评估(价格认证)基准日:2024年08月09日 | ||
3.5 标的评估值(认证价格)(万元):23.3000 | ||
3.6 特别事项说明:特别事项详见评估报告。 | ||
4. 挂牌价格及支付要求: | ||
4.1 挂牌价格(万元) :23.3000 | ||
4.2 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 | ||
4.3 价款支付期限要求:《成交通知书》生效次日5个工作日内 。 | ||
5.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 ||
(1)意向受让方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没有不良记录;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受让资金来源合法。 (4)不接受联合体登记。 | ||
6. 其他要求: | ||
(1)交货地点为标的资产所在地,搬运费等其他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车辆未完成过户前只能将车辆停放在原所在地或转让方指定的固定场所, (略) 行驶,如违反此项规定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3)交易双方须在付清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拍卖佣金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资产移交书》。 (4)本次转让涉及的权证过户、相关税费的承担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 ||
7. 保证金条款: | ||
7.1 保证金数额:意向受让方需缴纳交易保证金*元。 | ||
7.2 保证金缴纳截止期限: | ||
(1)经转让方审查,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须在资格确认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交至指定账户(需从意向方登记时所填写的本单位账户中采用电子化方式一次性汇出,以到达账户时间为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并办理保证金到账确认手续,逾期将不能取得竞买资格; (2)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须在资格确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保证金到账确认手续,逾期无法办理; (3)办理到账确认的方式为: (略) (略) (略) 获取缴纳码,凭缴纳 (略) (略) 网站办理到账确认; (4)意向受让方应充分考虑资金在途时间,确保交易保证金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账户。 | ||
7.3 (略) 置: | ||
(1)意向受让方如经协议转让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则其交纳的保证金本金转抵交易价款,成交价与保证金的差额部分,受让方需另行补足; (2)进入公开拍卖程序后,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将自动转为拍卖保证金;成交后,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本金转抵交易价款,成交价与保证金的差额部分,受让方需另行补足;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五个工 (略) 全额返还;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如下行为的,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交易中心可在扣除交易双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将剩余保证金划转至转让方,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赔偿转让方、交易中心损失的,不足的部分,该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需另行赔偿: 协议转让的,①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的;②未在规定时间内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的;③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后拒绝与转让方签署《资产移交书》的。 拍卖转让的,①竞买人作出有效报价后反悔的;②竞买人被确定为买受人后放弃购买的;③竞买人被确认为买受人后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的;④竞买人被确认为买受人后拒绝履约的;⑤未在规定时间内付清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和拍卖佣金的;⑥付清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和拍卖佣金后拒绝与转让方签署《资产移交书》的;⑦提供虚假资料的;⑧存在恶意报价行为的;⑨扰乱交易场所秩序,使交易活动无法进行的;⑩竞买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8. 办理意向报名手续及需提供的资料: | ||
(1)经签字盖章的意向受让方登记表(报名时系统生成)。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在线调用的不需提供)、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请意向受让方带齐相关材料到 (略) 办理登记手续。 | ||
9. 其他说明: | ||
(1)转让方承诺:本次转让的资产权属清晰,转让方对该资产拥有 (略) 置权且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审批或备案程序; (2)意向受让方做出申请受让决定前,应自行前往相关部门了解相关政策,进行相应实地查勘和风险评估,审慎决策; (3)意向受让方向交易中心交纳保证金的,即表示对标的现状、质量无异议; (4)交易双方需自确定受让方次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 (略) 支付交易服务费和拍卖佣金; (5)收费标准:交易中心按照物价部门核准标准向交易双方收取交易服务费;采取拍卖方式转让的,受让方还需按照成交总价的5%交纳拍卖佣金; (6)相关银行账户信息:请与交易中心联系人联系。 | ||
10. 联系方式: | ||
(略) (略) : 地 址: (略) (略) (略) 26 (略) 2210室、2222室 联 系 人:宗先生 联系电话:025-* 拍卖公司: (略) 地 址: (略) (略) 标营4号秦淮硅巷8楼 联 系 人:夏奎领 联系电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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