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路南区胜利路78号房产-挂牌披露
唐山市路南区胜利路78号房产-挂牌披露
项目编号 | S*D* |
---|---|
项目名称 | (略) (略) (略) 78号房产 |
资产类别 | 房产 |
转让方名称 | 天地(唐山) (略) |
转让标的 (略) | (略) |
挂牌价格 | 179.*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10 |
挂牌日期 | 2024-10-30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北京时间17:00之前(以到账时间为准)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 36 万元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2.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满,若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若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 (略) 络竞价方式方式确定受让方。 3.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间为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标的实施尽职调查期间,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实施的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全部尽职调查,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及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备查文件全部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内容及转让标的现状与瑕疵,愿完整履行交易程序,承担相关风险。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现状及瑕疵为由主张任何抗辩、发生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或拒绝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解除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已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或交易价款中的等额部分),并有权将转让标的重新披露转让,由受让方承担全部相关经济风险与法律责任。 4.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同时,须对相关事项进行电签承诺: (1)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在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的交易价款和基础服务费(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资产交易业务收费办法》)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2)同意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支付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接受并同意转让方按照转让标的现状进行交付; (4)同意转让标的物业、水、电、暖气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之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5)同意本次标的交易过户所产生的相关税费按照当地关于房产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相关税费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但办理房产证过户的手续费及土地出让金由受让方承担; (6)已自行了解转让标的所在地的相关政策,符合当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房屋购买者设置的资格条件,若因我方原因导致转让标的无法过户的,我方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7)认可并已详细阅读本转让项目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并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全部接受资产转让公告的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 |
项目编号 | S*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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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略) (略) (略) 78号房产 |
资产类别 | 房产 |
转让方名称 | 天地(唐山) (略) |
转让标的 (略) | (略) |
挂牌价格 | 179.*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10 |
挂牌日期 | 2024-10-30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北京时间17:00之前(以到账时间为准)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 36 万元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2.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满,若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若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 (略) 络竞价方式方式确定受让方。 3.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间为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标的实施尽职调查期间,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实施的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全部尽职调查,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及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备查文件全部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内容及转让标的现状与瑕疵,愿完整履行交易程序,承担相关风险。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现状及瑕疵为由主张任何抗辩、发生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或拒绝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解除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已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或交易价款中的等额部分),并有权将转让标的重新披露转让,由受让方承担全部相关经济风险与法律责任。 4.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同时,须对相关事项进行电签承诺: (1)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在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的交易价款和基础服务费(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资产交易业务收费办法》)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2)同意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支付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接受并同意转让方按照转让标的现状进行交付; (4)同意转让标的物业、水、电、暖气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之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5)同意本次标的交易过户所产生的相关税费按照当地关于房产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相关税费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但办理房产证过户的手续费及土地出让金由受让方承担; (6)已自行了解转让标的所在地的相关政策,符合当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房屋购买者设置的资格条件,若因我方原因导致转让标的无法过户的,我方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7)认可并已详细阅读本转让项目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并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全部接受资产转让公告的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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