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2辆生产用车报废处置项目-挂牌披露
四川省南充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2辆生产用车报废处置项目-挂牌披露
项目编号 | GR2024* |
---|---|
项目名称 | (略) (略) 2辆生产用 (略) 置项目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
转让标的 (略) | |
挂牌价格 | 13,800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3 |
挂牌日期 | 2024-10-31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转让说明事项 | 一、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也不备查。 二、根据四川中 (略) 出具的评估报告(川中天华评合字(2024)73号)中特别事项披露: (略) 评估人员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和估算,但该事实确实可能影响评估结论,提请本评估报告使用者对此应特别关注: (一)利用专家工作及引用其他机构出具报告结果的披露要求。 本次评估未利用专家工作; 本次评估未引用其他机构报告的内容及结果。 (二)权属等主要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本次评估中未发现权属等主要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三)评估程序受限的有关情况、评估机构采取的弥补措施及对评估结论影响的情况 本次评估中,评估人员在未借助任何检测仪器的条件下,通过实地勘查做出判断。 (四)委托人未提供的其他关键资料情况 本次评估未发现委托人未提供的其他关键资料。 (五)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本次评估未发现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六)关于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的披露 本次评估未发现其他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 (七)关于经济行为本身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本次评估未发现经济行为本身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 (八)重大期后事项 本次评估未发现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日之间存在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重要事项。 (九)其他重要说明的事项 1、本次评估结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现有状况、外部宏观经济环境不发生变化等假设 条件下,于本次评估目的下的价值,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价格的影响;亦未考虑如果该等资产出售,应承担的费用和税项等可能影响其价值的任何限制;亦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 2、本评估报告是在委托人及相关方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基础上做出的,报告中涉 及的相关材料由委托人及产权持有者负责提供,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全面性由委托人及产权持有者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本报告中使用的有关数据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这些信息资料,本评估结论是在假定上述信息资料真实、完整的基础上做出的,若这些信息资料的误差或虚假导致评估结论偏差,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本报告评估结论是对被评估实物资产在 (略) 场价值的客观真实反映,本公司对这一基准日以后该资产价值发生的重大变化不承担责任。 4、本次评估对象 (略) 场价值,资产评估师在评估估算形成评估结论的过程中未考虑可能存在的交易税费 (略) 置费用以及运杂费等相关费用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本次评估未掌握被执行人即产权持有单位欠缴与评估财产相关的税费等事项,提醒报告使用者和相关利益方注意。 5、上述特殊事项如对评估结果产生影响而评估报告未调整的情况下,评估结论将不成立且报告无效,不能直接使用本评估结论。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存在的可能影响资产评估值的有关瑕疵事项,在委托评估时未作特殊说明,而在评估专业人员根据专业经验一般不能获悉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及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6、本次评估范围仅以委托人委托评估的资产为准,凡不在此评 (略) 概不负责评估,由此造成估价结果有误的,一切责任均与签字资产评估师及其所在评估机构无关。 7、本次评估结论包含增值税。 三、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须承诺以下事项: 1、意向受让方应承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 (略) 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二〇二〇年第2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要求,对本次转让的报废车辆进行报废拆解,并按照公告要求按时完成注销车辆登记手续并取得注销证明。 2、根据《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以及相关规定要求,意向受让方应承诺具备符合相关部门要求的拆解、注销等相关资质。 3、意向受让方应承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要求,合 (略) 置本次转让的报废车辆拆解后的固体危废物。 4、意向受让方应承诺严格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及环评、安评相关规定要求。 5、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并承诺成功受让本次转让车辆后,仅用 (略) 理, (略) 行驶或另作它用。 6、意向受让方对本次转让报废车辆的相关安全、环保、拆解、法律责任等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四、转让方已对标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前必须到现场进行实地查看,充分了解现场的实际情况,自行评估是否参与报名。转让车辆以《 (略) 置明细表》为参考,意向受让方须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进行全面勘察,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权证、年审、违章、限行范围、行驶公里数、排放标准,现场转运作业以及其他方面的风险),转让标的以现场实物及其现状进行交易。若意向受让方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南充分所报名,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同意按照标的现状受让,受让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不得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和进行资产交接。 五、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前需自行了解是否具备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的受让条件,若意向受让方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南充分所报名,则视为充分了解受让标的资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和受让条件,如因不符合相关要求导致本次交易无效的,由此产生的责任均由意向受让方承担,意向受让方所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转受双方的交易服务费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南充分所将剩余部分转入转让方指定账户。受让成功,若违背承诺函中所承诺事项,转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应赔偿由此给转让方造成的损失。 六、成交后,受让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 (略) 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二〇二〇年第2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要求,对本次转让的报废车辆进行报废、拆解、回收,并按照要求按时完成注销车辆登记手续并取得注销证明,相关的安全、环保、法律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七、转让标的交付给受让方前,车辆发生的交通违章由 (略) 理;转让标的交付给受让方后,车辆发生的一切事故,均由受让方负责,与转让方无关。事故内容包含但不仅限于交 (略) 罚、交通事故、安全事故等。 八、成交后,由受让方负责办理相关车辆报废手续(含机动车注销证明书、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若有报废车辆发动机号与车架号不相匹配情形,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车辆报废手续,为受让方提供相关资料。 九、受让方运输车辆离开转让方保管场地即视为该车辆完成交付,交付后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十、本次转让的所有车辆的运输及运输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车辆交付前的停放费用和保管义务均由转让方承担。 十一、受让方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后,转让方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交付转让标的,同时移交相关手续资料,受让方自接收报废车辆起15日内将转让标的的相关报废手续办理完毕并交付至转让方。 十二、本次交易中涉及的税费,由转、受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 十三、其他事项详见《产权交易合同》(样本)。 |
项目编号 | GR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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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略) (略) 2辆生产用 (略) 置项目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
转让标的 (略) | |
挂牌价格 | 13,800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3 |
挂牌日期 | 2024-10-31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转让说明事项 | 一、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也不备查。 二、根据四川中 (略) 出具的评估报告(川中天华评合字(2024)73号)中特别事项披露: (略) 评估人员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和估算,但该事实确实可能影响评估结论,提请本评估报告使用者对此应特别关注: (一)利用专家工作及引用其他机构出具报告结果的披露要求。 本次评估未利用专家工作; 本次评估未引用其他机构报告的内容及结果。 (二)权属等主要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本次评估中未发现权属等主要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三)评估程序受限的有关情况、评估机构采取的弥补措施及对评估结论影响的情况 本次评估中,评估人员在未借助任何检测仪器的条件下,通过实地勘查做出判断。 (四)委托人未提供的其他关键资料情况 本次评估未发现委托人未提供的其他关键资料。 (五)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本次评估未发现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六)关于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的披露 本次评估未发现其他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 (七)关于经济行为本身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本次评估未发现经济行为本身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 (八)重大期后事项 本次评估未发现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日之间存在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重要事项。 (九)其他重要说明的事项 1、本次评估结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现有状况、外部宏观经济环境不发生变化等假设 条件下,于本次评估目的下的价值,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价格的影响;亦未考虑如果该等资产出售,应承担的费用和税项等可能影响其价值的任何限制;亦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 2、本评估报告是在委托人及相关方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基础上做出的,报告中涉 及的相关材料由委托人及产权持有者负责提供,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全面性由委托人及产权持有者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本报告中使用的有关数据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这些信息资料,本评估结论是在假定上述信息资料真实、完整的基础上做出的,若这些信息资料的误差或虚假导致评估结论偏差,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本报告评估结论是对被评估实物资产在 (略) 场价值的客观真实反映,本公司对这一基准日以后该资产价值发生的重大变化不承担责任。 4、本次评估对象 (略) 场价值,资产评估师在评估估算形成评估结论的过程中未考虑可能存在的交易税费 (略) 置费用以及运杂费等相关费用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本次评估未掌握被执行人即产权持有单位欠缴与评估财产相关的税费等事项,提醒报告使用者和相关利益方注意。 5、上述特殊事项如对评估结果产生影响而评估报告未调整的情况下,评估结论将不成立且报告无效,不能直接使用本评估结论。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存在的可能影响资产评估值的有关瑕疵事项,在委托评估时未作特殊说明,而在评估专业人员根据专业经验一般不能获悉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及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6、本次评估范围仅以委托人委托评估的资产为准,凡不在此评 (略) 概不负责评估,由此造成估价结果有误的,一切责任均与签字资产评估师及其所在评估机构无关。 7、本次评估结论包含增值税。 三、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须承诺以下事项: 1、意向受让方应承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 (略) 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二〇二〇年第2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要求,对本次转让的报废车辆进行报废拆解,并按照公告要求按时完成注销车辆登记手续并取得注销证明。 2、根据《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以及相关规定要求,意向受让方应承诺具备符合相关部门要求的拆解、注销等相关资质。 3、意向受让方应承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要求,合 (略) 置本次转让的报废车辆拆解后的固体危废物。 4、意向受让方应承诺严格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及环评、安评相关规定要求。 5、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并承诺成功受让本次转让车辆后,仅用 (略) 理, (略) 行驶或另作它用。 6、意向受让方对本次转让报废车辆的相关安全、环保、拆解、法律责任等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四、转让方已对标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前必须到现场进行实地查看,充分了解现场的实际情况,自行评估是否参与报名。转让车辆以《 (略) 置明细表》为参考,意向受让方须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进行全面勘察,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权证、年审、违章、限行范围、行驶公里数、排放标准,现场转运作业以及其他方面的风险),转让标的以现场实物及其现状进行交易。若意向受让方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南充分所报名,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同意按照标的现状受让,受让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不得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和进行资产交接。 五、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前需自行了解是否具备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的受让条件,若意向受让方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南充分所报名,则视为充分了解受让标的资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和受让条件,如因不符合相关要求导致本次交易无效的,由此产生的责任均由意向受让方承担,意向受让方所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转受双方的交易服务费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南充分所将剩余部分转入转让方指定账户。受让成功,若违背承诺函中所承诺事项,转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应赔偿由此给转让方造成的损失。 六、成交后,受让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 (略) 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二〇二〇年第2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要求,对本次转让的报废车辆进行报废、拆解、回收,并按照要求按时完成注销车辆登记手续并取得注销证明,相关的安全、环保、法律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七、转让标的交付给受让方前,车辆发生的交通违章由 (略) 理;转让标的交付给受让方后,车辆发生的一切事故,均由受让方负责,与转让方无关。事故内容包含但不仅限于交 (略) 罚、交通事故、安全事故等。 八、成交后,由受让方负责办理相关车辆报废手续(含机动车注销证明书、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若有报废车辆发动机号与车架号不相匹配情形,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车辆报废手续,为受让方提供相关资料。 九、受让方运输车辆离开转让方保管场地即视为该车辆完成交付,交付后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十、本次转让的所有车辆的运输及运输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车辆交付前的停放费用和保管义务均由转让方承担。 十一、受让方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后,转让方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交付转让标的,同时移交相关手续资料,受让方自接收报废车辆起15日内将转让标的的相关报废手续办理完毕并交付至转让方。 十二、本次交易中涉及的税费,由转、受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 十三、其他事项详见《产权交易合同》(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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