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优高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80%股权-挂牌披露
上海优高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80%股权-挂牌披露
项目编号 | S#D# |
---|---|
项目名称 | 上海优 (略) 80%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略) |
转让比例 | 80 |
挂牌价格 | #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4-10-31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2.意向受让方须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保密承诺函》(标 (略) 领取,联系人:冷女士;联系电话:#)后,方可查阅转让方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备查文件。 3.本项目与珠海励致 (略) 80%股权项目及北京优 (略) 80%股权项目打包转让,意向受让方受让本项目同时应当受让珠海励致 (略) 80%股权项目及北京优 (略) 80%股权项目。如形成竞价,则竞价起始价为上述三宗项目转让底价总和,即#万元。如溢价成交,成交价格总和较转让底价总和的增值部分按照每宗项目转让底价占转让底价总和的比例进行分配。 4.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机构的规定与要求,自行判断自身是否具备成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自行决定是否参与本项目,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若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导致本项目无法成交的,则转让方有权终止前述三宗项目的交易流程。 5.北京产权交易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北京产权交易所及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符合标的企业股东全部条件作出了任何的保证或承诺,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本项目受让方不代表北京产权交易所及转让方对受让方符合标的企业股东全部条件作出了任何的保证或承诺,北京产权交易所及转让方亦不对受让方的股东资格能获得监管机构的同意或核准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 6.本次转让完成后,除各方股东协商同意外,转让方将不再对标的企业投入资金。 7.本次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将按照国资监管机构 (略) (略) 治理,并有权聘请独立中介机构对标的企业进行财务审计。自本次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转让方有权按照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继续转让持有的标的企业剩余股权。 8.其他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 (略) )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本项目不接受意向受让方组成联合体参与受让,不得采用委托(含隐名委托)、信托等方式参与受让。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须交纳人民币1001.#元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2.如信息披露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并已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可以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退还交易保证金的申请,北京产权交易所将在收到退还交易保证金的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 (略) 径无息返还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3.如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相关方,扣除款项不足以补偿相关方损失的,相关方可以继续追偿: (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 (3)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竞买人均不报价的; (4)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等情形的。 4.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有权利及义务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北交所备查文件的全部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以标的资产存在瑕疵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向转让方提出质疑或要求补偿等情形的,即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挂牌转让,因意向受让方违约行为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须给予赔偿。 5.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本方同意如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的,本方应当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本方首期付款金额(含交易保证金)应不低于总价款的30%,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本方应当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之前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担保金额等于本方剩余未支付的交易价款金额,并 (略) 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剩余未支付的交易价款付款期限不超过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12个月。 (3)本方同意在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积极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若非转让方原因导致无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本方须承担全部责任及后果,转让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4)本方知悉并认可《优高雅员工安置方案》、《励致家私员工安置方案》的全部内容。 (5)本方同意本次转让完成后,除各方股东协商同意外,转让方将不再对标的企业投入资金。 (6)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本方同意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7)本方同意本次转让完成后,转让方按照国资监管机构 (略) (略) 治理,并有权聘请独立中介机构对标的企业进行财务审计。自本次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转让方有权按照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继续转让持有的标的企业剩余股权。 (8)本方已自行了解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机构的规定与要求,自行判断自身是否具备成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自行决定是否参与本项目,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若因自身原因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导致本项目无法成交的,则转让方有权终止三宗项目的交易流程。 (9)本方已完全具备作为本项目受让方应当符合的全部条件,同意如因提供虚假承诺或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受让转让标的时,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交易保证金或交易保证金等额交易价款,并可以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再次对转让标的进行公开转让,同意若重新信息披露的成交价低于本次信息披露的成交价时,补足相应差价。 |
项目编号 | S#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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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上海优 (略) 80%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略) |
转让比例 | 80 |
挂牌价格 | #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4-10-31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2.意向受让方须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保密承诺函》(标 (略) 领取,联系人:冷女士;联系电话:#)后,方可查阅转让方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备查文件。 3.本项目与珠海励致 (略) 80%股权项目及北京优 (略) 80%股权项目打包转让,意向受让方受让本项目同时应当受让珠海励致 (略) 80%股权项目及北京优 (略) 80%股权项目。如形成竞价,则竞价起始价为上述三宗项目转让底价总和,即#万元。如溢价成交,成交价格总和较转让底价总和的增值部分按照每宗项目转让底价占转让底价总和的比例进行分配。 4.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机构的规定与要求,自行判断自身是否具备成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自行决定是否参与本项目,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若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导致本项目无法成交的,则转让方有权终止前述三宗项目的交易流程。 5.北京产权交易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北京产权交易所及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符合标的企业股东全部条件作出了任何的保证或承诺,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本项目受让方不代表北京产权交易所及转让方对受让方符合标的企业股东全部条件作出了任何的保证或承诺,北京产权交易所及转让方亦不对受让方的股东资格能获得监管机构的同意或核准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 6.本次转让完成后,除各方股东协商同意外,转让方将不再对标的企业投入资金。 7.本次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将按照国资监管机构 (略) (略) 治理,并有权聘请独立中介机构对标的企业进行财务审计。自本次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转让方有权按照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继续转让持有的标的企业剩余股权。 8.其他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 (略) )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本项目不接受意向受让方组成联合体参与受让,不得采用委托(含隐名委托)、信托等方式参与受让。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须交纳人民币1001.#元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2.如信息披露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并已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可以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退还交易保证金的申请,北京产权交易所将在收到退还交易保证金的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 (略) 径无息返还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3.如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相关方,扣除款项不足以补偿相关方损失的,相关方可以继续追偿: (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 (3)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竞买人均不报价的; (4)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等情形的。 4.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有权利及义务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北交所备查文件的全部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以标的资产存在瑕疵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向转让方提出质疑或要求补偿等情形的,即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挂牌转让,因意向受让方违约行为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须给予赔偿。 5.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本方同意如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的,本方应当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本方首期付款金额(含交易保证金)应不低于总价款的30%,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本方应当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之前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担保金额等于本方剩余未支付的交易价款金额,并 (略) 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剩余未支付的交易价款付款期限不超过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12个月。 (3)本方同意在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积极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若非转让方原因导致无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本方须承担全部责任及后果,转让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4)本方知悉并认可《优高雅员工安置方案》、《励致家私员工安置方案》的全部内容。 (5)本方同意本次转让完成后,除各方股东协商同意外,转让方将不再对标的企业投入资金。 (6)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本方同意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7)本方同意本次转让完成后,转让方按照国资监管机构 (略) (略) 治理,并有权聘请独立中介机构对标的企业进行财务审计。自本次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转让方有权按照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继续转让持有的标的企业剩余股权。 (8)本方已自行了解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机构的规定与要求,自行判断自身是否具备成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自行决定是否参与本项目,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若因自身原因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导致本项目无法成交的,则转让方有权终止三宗项目的交易流程。 (9)本方已完全具备作为本项目受让方应当符合的全部条件,同意如因提供虚假承诺或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受让转让标的时,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交易保证金或交易保证金等额交易价款,并可以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再次对转让标的进行公开转让,同意若重新信息披露的成交价低于本次信息披露的成交价时,补足相应差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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