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粤广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100%股权-挂牌披露
新粤广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100%股权-挂牌披露
项目编号 | G(略)GD(略) |
---|---|
项目名称 | 新粤(广州) (略) 100%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广 (略) |
转让比例 | 100 |
挂牌价格 | (略)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4-10-31 |
交易方式 | 其他 |
重要信息披露 | 1.标的企业认缴注册资本为(略)美元,实收资本为(略)美元。其中, (略) 认缴注册资本(略)美元,实缴出资(略)美元。 2. 股权转让后标的企业停用“新粤”字号。 3.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所有权利主张。 4.意向受让方须在承诺对产权转让材料和信息的充分了解,认同并接受标的企业及产权现状的前提下确认受让。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产权转让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5.本项目《产权交易合同》自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盖章,并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相关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生效。 6.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广东财兴资产评估土 (略) 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财兴资评字(2024)第379号)、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分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中准粤审字[2024]1185号) (略) 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受让须知: 1.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诚意金或保证金等工作流程),受让申请手续办理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内向中心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6.受让方须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支付有关服务费用。本项目有关服务费用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受让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以下账户。 6.1受让方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资金用途”。 |
项目编号 | G(略)GD(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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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新粤(广州) (略) 100%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广 (略) |
转让比例 | 100 |
挂牌价格 | (略)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4-10-31 |
交易方式 | 其他 |
重要信息披露 | 1.标的企业认缴注册资本为(略)美元,实收资本为(略)美元。其中, (略) 认缴注册资本(略)美元,实缴出资(略)美元。 2. 股权转让后标的企业停用“新粤”字号。 3.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所有权利主张。 4.意向受让方须在承诺对产权转让材料和信息的充分了解,认同并接受标的企业及产权现状的前提下确认受让。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产权转让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5.本项目《产权交易合同》自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盖章,并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相关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生效。 6.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广东财兴资产评估土 (略) 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财兴资评字(2024)第379号)、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分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中准粤审字[2024]1185号) (略) 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受让须知: 1.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诚意金或保证金等工作流程),受让申请手续办理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内向中心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6.受让方须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支付有关服务费用。本项目有关服务费用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受让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以下账户。 6.1受让方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资金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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