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城乡公交公司22辆报废公交车转让
衢州市城乡公交公司22辆报废公交车转让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 (略) 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 (略) (略) 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名称 | 衢州市城乡公交公司22辆报废公交车转让 | ||
资产来源 | 企业实物资产 |
交易条件 | 计价方式 | 总价 | |
转让底价(万元) | 19.8836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竞买报名时应交纳*元保证金至指定账户(户名: (略) (略) ,开户行:中国 (略) 衢州分行营业部,账号:*70),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 2、受让方确定后,应于5个日历天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具体以交易合同约定为准),并在合同签署前一次性向转让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成交总价*30%]至指定账户( (略) (略) 指定账户:户名: (略) (略) ,开户行:工行 (略) 支行 账号:*3723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受让方依约履行各项义务,无违约及违反维稳、安全、治安、消防、环保等情况,受让方如期完成全部标的物的运输、现场清理、拆解、注销工作。上述全部工作按合同约定履约完成,且受让方向转让方递交机动车报废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并经转让方核对无误的视为验收合格,验收合格且转让方完成以下第6条、第7条所述补贴申领后,受让方向转让方提出退还履约保证金申请(须附上机动车报废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等文件),经转让方确认后将在 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3、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 (略) (略) 转让完成后将向受让方开具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受让方必须自行解决所有标的物的装载、运输工作,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标的物的装载、分类、拆解、运输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必须事前充分考虑装载、运输过程所需的各种成本费用及风险。同时由于 (略) 置时已属于报废车辆, (略) 上行驶,为确保运输安全, (略) 内运输的受让方需用拖车或大板车运输,在市外运输的必须用大板车运输。受让方需严格落实此项要求,转让方有权对此要求进行监督,如发现受让方不落实此项要求,发现一次扣除履约保证金*元,发现3次以上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且需受让方承担违约责任。 5、受让方应对装载、运输全过程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6、转让方转让 (略) 于停运状态的,受让方需在转让方发出车辆交割通知后10日内完成标的车辆的清点交割工作。交接的工作时间、人员登记严格服从转让方的管理。受让方应在交割全部完成后8日内,完成全部标的物的运输、现场清理、拆解、注销工作,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每逾期一天扣除履约保证金*元/天。超过两天以上,转让方有权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因受让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车辆运输、现场清理、拆解、注销工作,造成转让方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补贴申领(根据《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中“对更 (略) 公交车的,每辆车平均补贴*元”),按*元/辆在受让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的,转让方有权追偿。 7、转让方转让的标 (略) 于营运状态的,待转让方新车投入营运后进行报废车辆交割,受让方需在转让方发出车辆交割通知后7日内完成标的车辆的清点交割工作。交接的工作时间、人员登记严格服从转让方的管理。受让方应在交割全部完成后6日内,完成全部标的物的运输、现场清理、拆解、注销工作,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每逾期一天扣除履约保证金*元/天。超过两天以上,转让方有权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因受让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车辆运输、现场清理、拆解、注销工作,造成转让方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补贴申领(根据《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中“对更 (略) 公交车的,每辆车平均补贴*元”),按*元/辆在受让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的,转让方有权追偿。 8、如因不可抗力或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政策等因素,标的在成交后无法按期完成移交、拆解及清运等,转让方有权中止或延期进行移交,拆解提取工期相应顺延。 9、受让方不得在现场对标的物进行拆解,需整车提取搬运,自行完成拆解。 10、受让方对标的进行拆解作业,须严格遵照《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等规范要求,提取标的时涉及的拆解、过磅、搬运、装卸、运输等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拆解提取过程中造成转让方或第三人设施设备损毁、发生人身伤害等安全事故的,一切法律、安全及经济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概不负责。 11、本合同权利义务不得转让,不允许转包、分包。同时回收证明与注销证明列示的回收企业名称,需与受让方一致。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受让方有转包、分包或回收证明与注销证明列示的回收企业名称与受让方不一致的,转让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单方解除本合同,且需受让方承担违约责任。 12、车辆注销需符合《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64号令)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第三十七条: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第三十八条:对车辆不在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以及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属于报废校车、大型客车、重型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的,还应当提交车辆解体的照片或者电子资料。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得拆解报废机动车。违反此规定的一切后果由受让方承担。车辆注销需要转让方配合提供资料的,受让方可要求转让方提供适当的协助,转让方应予配合。 | ||
展示时间 | 披露截止前两个工作日,需看样的意向方请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与看样联系人联系登记预约 | ||
展示地点 | (略) (略) (略) 79-6号北侧、 (略) 汽车东站内、石头坪客运枢纽北侧 | ||
联系人姓名 | *先生 | ||
联系人电话 |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5.00 |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线上;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在线报价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翁先生 | 电话 | 0570-*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略) (略) (略) 288号1号楼1415室 | 网址 | ||
转让方 | 联系人 | 夏先生 | 电话 |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网址 |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 (略) 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 (略) (略) 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名称 | 衢州市城乡公交公司22辆报废公交车转让 | ||
资产来源 | 企业实物资产 |
交易条件 | 计价方式 | 总价 | |
转让底价(万元) | 19.8836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竞买报名时应交纳*元保证金至指定账户(户名: (略) (略) ,开户行:中国 (略) 衢州分行营业部,账号:*70),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 2、受让方确定后,应于5个日历天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具体以交易合同约定为准),并在合同签署前一次性向转让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成交总价*30%]至指定账户( (略) (略) 指定账户:户名: (略) (略) ,开户行:工行 (略) 支行 账号:*3723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受让方依约履行各项义务,无违约及违反维稳、安全、治安、消防、环保等情况,受让方如期完成全部标的物的运输、现场清理、拆解、注销工作。上述全部工作按合同约定履约完成,且受让方向转让方递交机动车报废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并经转让方核对无误的视为验收合格,验收合格且转让方完成以下第6条、第7条所述补贴申领后,受让方向转让方提出退还履约保证金申请(须附上机动车报废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等文件),经转让方确认后将在 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3、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 (略) (略) 转让完成后将向受让方开具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受让方必须自行解决所有标的物的装载、运输工作,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标的物的装载、分类、拆解、运输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必须事前充分考虑装载、运输过程所需的各种成本费用及风险。同时由于 (略) 置时已属于报废车辆, (略) 上行驶,为确保运输安全, (略) 内运输的受让方需用拖车或大板车运输,在市外运输的必须用大板车运输。受让方需严格落实此项要求,转让方有权对此要求进行监督,如发现受让方不落实此项要求,发现一次扣除履约保证金*元,发现3次以上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且需受让方承担违约责任。 5、受让方应对装载、运输全过程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6、转让方转让 (略) 于停运状态的,受让方需在转让方发出车辆交割通知后10日内完成标的车辆的清点交割工作。交接的工作时间、人员登记严格服从转让方的管理。受让方应在交割全部完成后8日内,完成全部标的物的运输、现场清理、拆解、注销工作,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每逾期一天扣除履约保证金*元/天。超过两天以上,转让方有权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因受让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车辆运输、现场清理、拆解、注销工作,造成转让方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补贴申领(根据《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中“对更 (略) 公交车的,每辆车平均补贴*元”),按*元/辆在受让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的,转让方有权追偿。 7、转让方转让的标 (略) 于营运状态的,待转让方新车投入营运后进行报废车辆交割,受让方需在转让方发出车辆交割通知后7日内完成标的车辆的清点交割工作。交接的工作时间、人员登记严格服从转让方的管理。受让方应在交割全部完成后6日内,完成全部标的物的运输、现场清理、拆解、注销工作,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每逾期一天扣除履约保证金*元/天。超过两天以上,转让方有权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因受让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车辆运输、现场清理、拆解、注销工作,造成转让方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补贴申领(根据《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中“对更 (略) 公交车的,每辆车平均补贴*元”),按*元/辆在受让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的,转让方有权追偿。 8、如因不可抗力或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政策等因素,标的在成交后无法按期完成移交、拆解及清运等,转让方有权中止或延期进行移交,拆解提取工期相应顺延。 9、受让方不得在现场对标的物进行拆解,需整车提取搬运,自行完成拆解。 10、受让方对标的进行拆解作业,须严格遵照《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等规范要求,提取标的时涉及的拆解、过磅、搬运、装卸、运输等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拆解提取过程中造成转让方或第三人设施设备损毁、发生人身伤害等安全事故的,一切法律、安全及经济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概不负责。 11、本合同权利义务不得转让,不允许转包、分包。同时回收证明与注销证明列示的回收企业名称,需与受让方一致。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受让方有转包、分包或回收证明与注销证明列示的回收企业名称与受让方不一致的,转让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单方解除本合同,且需受让方承担违约责任。 12、车辆注销需符合《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64号令)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第三十七条: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第三十八条:对车辆不在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以及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属于报废校车、大型客车、重型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的,还应当提交车辆解体的照片或者电子资料。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得拆解报废机动车。违反此规定的一切后果由受让方承担。车辆注销需要转让方配合提供资料的,受让方可要求转让方提供适当的协助,转让方应予配合。 | ||
展示时间 | 披露截止前两个工作日,需看样的意向方请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与看样联系人联系登记预约 | ||
展示地点 | (略) (略) (略) 79-6号北侧、 (略) 汽车东站内、石头坪客运枢纽北侧 | ||
联系人姓名 | *先生 | ||
联系人电话 |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5.00 |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线上;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在线报价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翁先生 | 电话 | 05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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