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邦维商业管理中心4.44%产权-挂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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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邦维商业管理中心4.44%产权-挂牌披露

项目编号 S*D*
项目名称 北京邦维商业管理中心4.44%产权
转让方名称 北京国农工贸发展中心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转让比例 4.44
挂牌价格 *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20
挂牌日期 2024-11-01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重要信息披露 其他信息详见转让方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备查文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以到账时间为准)支付人民币408.*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未交纳和逾期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2.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若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只征集到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联营方为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联营方之外:(1)征集到一家非原联营方意向受让方的,非原联营方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联营方征询环节,若原联营方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非原联营方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联营方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联营方成为受让方;(2)征集到两家及以上非原联营方意向受让方的,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联营方征询环节,若原联营方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联营方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联营方成为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署合同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额扣除,用以作为对转让方及相关方的经济补偿金。交纳的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或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向该意向受让方追诉:(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非原联营方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或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的。 4.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基础服务费分别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2)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本方知悉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本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有权利和义务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标的企业状况。本方递交受让申请、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公告及所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财务报表、资产评估报告等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备查文件全部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之内容,承担全部相关风险。本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及瑕疵为由主张任何抗辩、发生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由本方承担全部相关经济责任与法律风险;(4)本方知悉标的企业类型为联营,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后,由本方自行办理本次交易标的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联营方变更、企业改制(如涉及)、高管人员变更备案、章程备案),转让方给予必要的配合。如因本方原因,导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本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及损失。转让方有权不返还本方已支付的交易价款、解除已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披露转让。
项目编号 S*D*
项目名称 北京邦维商业管理中心4.44%产权
转让方名称 北京国农工贸发展中心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转让比例 4.44
挂牌价格 *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20
挂牌日期 2024-11-01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重要信息披露 其他信息详见转让方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备查文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以到账时间为准)支付人民币408.*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未交纳和逾期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2.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若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只征集到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联营方为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联营方之外:(1)征集到一家非原联营方意向受让方的,非原联营方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联营方征询环节,若原联营方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非原联营方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联营方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联营方成为受让方;(2)征集到两家及以上非原联营方意向受让方的,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联营方征询环节,若原联营方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联营方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联营方成为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署合同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额扣除,用以作为对转让方及相关方的经济补偿金。交纳的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或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向该意向受让方追诉:(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非原联营方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或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的。 4.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基础服务费分别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2)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本方知悉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本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有权利和义务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标的企业状况。本方递交受让申请、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公告及所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财务报表、资产评估报告等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备查文件全部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之内容,承担全部相关风险。本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及瑕疵为由主张任何抗辩、发生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由本方承担全部相关经济责任与法律风险;(4)本方知悉标的企业类型为联营,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后,由本方自行办理本次交易标的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联营方变更、企业改制(如涉及)、高管人员变更备案、章程备案),转让方给予必要的配合。如因本方原因,导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本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及损失。转让方有权不返还本方已支付的交易价款、解除已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披露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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