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7.27%股权
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7.27%股权
项目名称 | 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7.27%股权 | 项目编号 | G(略)BJ(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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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略).(略)元 | 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1-04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11-29 | |
(略) | (略) | 所属行业 | (略) 场服务 |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略) | 联系人:王女士 / 联系电话:(略)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陈经理 / 联系电话:010-(略) | 部门负责人:郭经理 / 联系电话:010-(略) |
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北京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并通过受托交易服务会员或自行与项目负责人确认已完成北交互联 (略) 的意向受让方登记。逾期未登记,视为放弃受让。
标的企业名称 | (略) |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 (略) (略) (略) 738号1幢329室) | ||
法定代表人 | 魏超 | 成立日期 | 2014-07-30 | |
注册资本 | (略).(略)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略).(略)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略) 场服务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略)42E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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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 27.27 | |||
上海 (略) | 27.27 | |||
福建 (略) | 18.18 | |||
(略) | 17.83 | |||
山东通汇 (略) | 4.9 | |||
北京智勇 (略) | 4.55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3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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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略).2 | -1288.21 | -953.87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略).62 | (略).31 | 9763.31 | ||
审计机构 |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24年09月30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略).69 | 380.24 | 396.39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略).43 | (略).72 | (略).7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对照并了解包括但不限于《 (略)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机构的规定与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股东资格,决定是否申请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2、北交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北交所及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不代表北交所及转让方对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北交所及转让方亦不对受让方的股东资格能获得监管机构的同意或核准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 3、其他需披露的内容详见北交所相关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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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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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略) ( (略) (略) (略) 1009号航信大厦)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何唐兵 | 成立日期 | 2009-12-28 | |
注册资本(万元) | (略).(略)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其他金融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略)40Y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27.27%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27.27%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 (略)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略)32K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航工业 (略) | |||
批准日期 | 2024-10-19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挂牌转让嘉合基金股权有关事项的批复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7.27%股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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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略).(略)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须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略)元的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①信息披露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②信息披露期满,若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交易所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其他意向受让方申请一次性原额无息返还。 3.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北交所备查文件,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递交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有权将转让标的重新披露转让,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部扣除,用于对相关方的经济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继续追偿:(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程序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竞买人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的。 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1)本方同意自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2)本方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基础服务费至北交所指定账户;(3)本方已自行对照并了解包括但不限于《 (略)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机构的规定与要求,已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申请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2、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略)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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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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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7.27%股权 | 项目编号 | G(略)BJ(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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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略).(略)元 | 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1-04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11-29 | |
(略) | (略) | 所属行业 | (略) 场服务 |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略) | 联系人:王女士 / 联系电话:(略)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陈经理 / 联系电话:010-(略) | 部门负责人:郭经理 / 联系电话:010-(略) |
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北京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并通过受托交易服务会员或自行与项目负责人确认已完成北交互联 (略) 的意向受让方登记。逾期未登记,视为放弃受让。
标的企业名称 |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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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 (略) (略) (略) 738号1幢329室) | ||
法定代表人 | 魏超 | 成立日期 | 2014-07-30 | |
注册资本 | (略).(略)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略).(略)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略) 场服务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略)42E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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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 27.27 | |||
上海 (略) | 27.27 | |||
福建 (略) | 18.18 | |||
(略) | 17.83 | |||
山东通汇 (略) | 4.9 | |||
北京智勇 (略) | 4.55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3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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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略).2 | -1288.21 | -953.87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略).62 | (略).31 | 9763.31 | ||
审计机构 |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24年09月30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略).69 | 380.24 | 396.39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略).43 | (略).72 | (略).7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对照并了解包括但不限于《 (略)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机构的规定与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股东资格,决定是否申请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2、北交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北交所及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不代表北交所及转让方对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北交所及转让方亦不对受让方的股东资格能获得监管机构的同意或核准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 3、其他需披露的内容详见北交所相关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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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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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略) ( (略) (略) (略) 1009号航信大厦)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何唐兵 | 成立日期 | 2009-12-28 | |
注册资本(万元) | (略).(略)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其他金融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略)40Y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27.27%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27.27%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 (略)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略)32K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航工业 (略) | |||
批准日期 | 2024-10-19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挂牌转让嘉合基金股权有关事项的批复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7.27%股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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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略).(略)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须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略)元的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①信息披露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②信息披露期满,若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交易所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其他意向受让方申请一次性原额无息返还。 3.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北交所备查文件,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递交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有权将转让标的重新披露转让,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部扣除,用于对相关方的经济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继续追偿:(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程序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竞买人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的。 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1)本方同意自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2)本方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基础服务费至北交所指定账户;(3)本方已自行对照并了解包括但不限于《 (略)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机构的规定与要求,已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申请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2、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略)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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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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