伺服压接机、试验台等35台设备机器
伺服压接机、试验台等35台设备机器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 (略) 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浙 (略) 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名称 | 伺服压接机、试验台等35台设备机器 | ||
资产来源 | 企业实物资产 |
机械设备 | 名称 | 伺服压接机、试验台等35台设备机器 | ||
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台 | ||
数量 | 35 | 成新率 | ||
主要功能用途 | 具体以现场实物为准 | 所在地 | ||
现状分析 | 转让标的规格、型号、数量、设备系统具体组成等均以转让标的现场实物为准,一切均以现状对外公开转让。 | |||
瑕疵情况 | 转让标的瑕疵情况具体以标的现场实物为准,转让方、交易所对标的物状态及品质等均不作任何担保,也不承担标的瑕疵的担保责任。 |
其他披露内容 |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买人,则本次信息披露终结。 3.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受让方。受让方在其被确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4.本次转让标的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进行交接,本次转让的资产参见附件清单(仅供参考),受让方不得在受让后对标的提出任何异议。 5.本次转让标的位于 (略) (略) 东城 (略) 51号, (略) 光 (略) 内。 6.挂牌期间意向方须自行前往标的所在地现场勘察,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需同时提供《实地勘察证明》,如无此证明,视同对本次资产实际转让范围及相对应的实物已予以确认。看样时间:2024年11月14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看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如下:张有春0579-#。 7.意向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理由拒绝现状接收、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8.其他未尽事项详见附件《资产交易合同》样稿及《生产安全、消防安全责任协议书》。 |
转让方名称 | (略) 光 (略) | ||
注册地 | (略) (略) 东城 (略) 51号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69Q |
交易条件 | 计价方式 | 总价 | |
转让底价(万元) | 96.2259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价款支付方式 | 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方竞买报名时应按照其报名项目信息披露的要求交纳竞买保证金至“浙交汇”平台浙交所的存管银行, (略) 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2.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及成交价为不含税价。标的成交后,转让方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3%,一切以转让方实际开具税票时的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所涉税费(具体金额由转让方据实确定)由受让方在转让方要求时间内支付给转让方;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3.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元,受让方需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受让方应根据转让方相关要求完成所有标的资产的拆除、清运工作,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由转让方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因受让方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违约、施工安全事故等引起相关赔偿责任,履约保证金优先用于相关赔偿,若履约保证金余额不足#元,受让方应当在3日内补足。 4.本次转让标的仅限于地面以上所属相关设备系统及拆除,地面以下的附属设施均不得破坏。 5.本次转让由受让方在遵守环保、安监等部门的相关规定下完成全部运输及现场清理平整工作。如处置标的物时涉及相关资质要求,且受让方符合相应资质的,则由受让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统 (略) 置工作;如受让方不具备相应资质,受让方须自行委托符合相应资质的 (略) 置。因受让方违反相 (略) (略) 置的,由此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6.标的物交割及拆除事项: (1)关于转让标的,转让方均不提供合格证、检验证、许可证、技术文件等纸质材料,也不出具相关证明等材料。转让标的名称、规格型号、图片等仅供参考,具体均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所有标的均不保证能正常使用、不保证其具有原用途,受让方如按原用途使用而造成危险或出现事故的,一切后果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2)受让方必须自行解决所有标的物的拆除、清运工作,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标的物的装载、分类、拆解、运输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进场施工时,应提前向转让方报备施工方案与施工计划。 (3)受让方应对拆除、清运全过程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4)受让方须在完成交割手续后 30日内(完成交割手续后次日开始计算)按照转让方要求完成标的资产的搬离等工作。 (5)受让方必须在收到转让方交割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与受让方完成转让标的资产交割手续(交割时间具体以转让方通知为准)。自转让标的交割完成之日起(视为标的资产移交完毕),转让标的的权属归受让方所有,本次转让标的的灭失、毁损等一切风险均由受让方负责。承担。 (6)受让方办理拆除、清运工作的时间、人员应服从转让方现场管理。 (7)受让方必须自行解决标的物的拆除、搬运及垃圾清理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特别提示:若涉及房屋限购、贷款等政策的,意向方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政策要求。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20.00 |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线上;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在线报价 |
项目附件 | 公示附件 | 《报名所需材料清单及说明》.docx 、 《实地勘察证明》.docx 、 特别事项约定.doc 、 浙交汇意向方报名时所需文本.docx 、 资产交易合同(样稿).docx 、 生产安全、消防安全责任协议.doc 、 授权委托书.docx 、 标的清单.pdf |
材料附件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周先生 | 电话 | 0579-#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略) (略) (略) 332号望江国际4号楼18层 | 网址 | http://** | |
转让方 | 联系人 | 张先生 | 电话 | 0579-#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网址 |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 (略) 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浙 (略) 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名称 | 伺服压接机、试验台等35台设备机器 | ||
资产来源 | 企业实物资产 |
机械设备 | 名称 | 伺服压接机、试验台等35台设备机器 | ||
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台 | ||
数量 | 35 | 成新率 | ||
主要功能用途 | 具体以现场实物为准 | 所在地 | ||
现状分析 | 转让标的规格、型号、数量、设备系统具体组成等均以转让标的现场实物为准,一切均以现状对外公开转让。 | |||
瑕疵情况 | 转让标的瑕疵情况具体以标的现场实物为准,转让方、交易所对标的物状态及品质等均不作任何担保,也不承担标的瑕疵的担保责任。 |
其他披露内容 |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买人,则本次信息披露终结。 3.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受让方。受让方在其被确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4.本次转让标的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进行交接,本次转让的资产参见附件清单(仅供参考),受让方不得在受让后对标的提出任何异议。 5.本次转让标的位于 (略) (略) 东城 (略) 51号, (略) 光 (略) 内。 6.挂牌期间意向方须自行前往标的所在地现场勘察,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需同时提供《实地勘察证明》,如无此证明,视同对本次资产实际转让范围及相对应的实物已予以确认。看样时间:2024年11月14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看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如下:张有春0579-#。 7.意向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理由拒绝现状接收、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8.其他未尽事项详见附件《资产交易合同》样稿及《生产安全、消防安全责任协议书》。 |
转让方名称 | (略) 光 (略) | ||
注册地 | (略) (略) 东城 (略) 51号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69Q |
交易条件 | 计价方式 | 总价 | |
转让底价(万元) | 96.2259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价款支付方式 | 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方竞买报名时应按照其报名项目信息披露的要求交纳竞买保证金至“浙交汇”平台浙交所的存管银行, (略) 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2.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及成交价为不含税价。标的成交后,转让方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3%,一切以转让方实际开具税票时的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所涉税费(具体金额由转让方据实确定)由受让方在转让方要求时间内支付给转让方;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3.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元,受让方需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受让方应根据转让方相关要求完成所有标的资产的拆除、清运工作,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由转让方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因受让方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违约、施工安全事故等引起相关赔偿责任,履约保证金优先用于相关赔偿,若履约保证金余额不足#元,受让方应当在3日内补足。 4.本次转让标的仅限于地面以上所属相关设备系统及拆除,地面以下的附属设施均不得破坏。 5.本次转让由受让方在遵守环保、安监等部门的相关规定下完成全部运输及现场清理平整工作。如处置标的物时涉及相关资质要求,且受让方符合相应资质的,则由受让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统 (略) 置工作;如受让方不具备相应资质,受让方须自行委托符合相应资质的 (略) 置。因受让方违反相 (略) (略) 置的,由此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6.标的物交割及拆除事项: (1)关于转让标的,转让方均不提供合格证、检验证、许可证、技术文件等纸质材料,也不出具相关证明等材料。转让标的名称、规格型号、图片等仅供参考,具体均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所有标的均不保证能正常使用、不保证其具有原用途,受让方如按原用途使用而造成危险或出现事故的,一切后果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2)受让方必须自行解决所有标的物的拆除、清运工作,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标的物的装载、分类、拆解、运输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进场施工时,应提前向转让方报备施工方案与施工计划。 (3)受让方应对拆除、清运全过程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4)受让方须在完成交割手续后 30日内(完成交割手续后次日开始计算)按照转让方要求完成标的资产的搬离等工作。 (5)受让方必须在收到转让方交割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与受让方完成转让标的资产交割手续(交割时间具体以转让方通知为准)。自转让标的交割完成之日起(视为标的资产移交完毕),转让标的的权属归受让方所有,本次转让标的的灭失、毁损等一切风险均由受让方负责。承担。 (6)受让方办理拆除、清运工作的时间、人员应服从转让方现场管理。 (7)受让方必须自行解决标的物的拆除、搬运及垃圾清理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特别提示:若涉及房屋限购、贷款等政策的,意向方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政策要求。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20.00 |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线上;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在线报价 |
项目附件 | 公示附件 | 《报名所需材料清单及说明》.docx 、 《实地勘察证明》.docx 、 特别事项约定.doc 、 浙交汇意向方报名时所需文本.docx 、 资产交易合同(样稿).docx 、 生产安全、消防安全责任协议.doc 、 授权委托书.docx 、 标的清单.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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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 | 联系人 | 张先生 | 电话 | 05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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