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21辆报废处置公交车
固原市21辆报废处置公交车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 (略) 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浙 (略) 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名称 | 固原市21辆报废处置公交车 | ||
资产来源 | 企业实物资产 | ||
共有或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机动车 | 是否包含车牌 | 否 | 车牌号 | 详见《标的清单》 |
车辆类型 | 车辆品牌 | 详见《标的清单》 | ||
车辆型号 | 详见《标的清单》 | 车身颜色 | ||
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 详见《标的清单》 | 发动机号 | 详见《标的清单》 | |
发动机型号 | 燃料种类 | |||
排量(升) | 出厂日期 | |||
购置日期 | 注册登记日期 | |||
强制报废期止 | 检验有效期至 | |||
行驶公里数 | 成新率 | |||
数量 | 21 | 所在地 | ||
现状分析 | 详见《标的清单》 | 是否带指标 | ||
瑕疵情况 |
其他披露内容 |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竞买方,则本次信息披露终结。 3.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方,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受让方。受让方在其被确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4.本次转让标的所含报废车辆, (略) 行驶,受让方须自行完成报废车辆的外运工作。 5.本次转让标的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进行交接,受让方不得在受让后对标的提出任何异议。 6.本次转让标的 (略) (略) 后院停车场内,信息披露期间意向方须自行前往标的物所在地进行实地看样,意向方在报名时需同时提供实地勘察证明,如无此证明,视同对本次资产实际转让范围及相对应的实物已予以确认。看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如下:翟经理,*, (略) (略) 泰合公寓B16#楼816室。 特别提醒:本次转让标的实地现场看样需提前电话预约。预约实地看样时间: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 7.意向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理由拒绝现状接收、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8.以下内容摘自《评估报告》: 经我机构评估师现场勘查,评估标的有以下几点问题: ①评估标的运营成本高,其中包括车辆燃料费用和日常维护保养费用,现此型号车辆生产厂家已停产,车辆配件已不再生产; ②评估标的使用率高,因其使用性质为公交客用,所以造成评估标的使用时间及使用次数多,发动机、变速箱等主要部件磨损严重; ③评估标的尾气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④评估标的操作流程比新能源车辆复杂,容易造成驾驶员疲劳驾驶,影响车辆安全运行; ⑤评估标的维修费用超过车辆剩余价值(残值)。 综上所述,为了响应国家节能减排的号召,需淘汰能耗高、环保不达标的燃气或燃油车辆,尽可能的减少国有资产流失,建议上述车 (略) 置。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 ||
注册地 | (略) 经 (略) 西兰银物流园公交保养场综合楼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01N |
交易条件 | 计价方式 | 总价 | |
转让底价(万元) | 28.22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价款支付方式 | 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方竞买报名时应按照其报名项目信息披露的要求交纳竞买保证金至“浙交汇”平台浙交所的存管银行, (略) 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2.本次转让标的仅为车辆,不含车牌;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将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以国家税务征收机关核定为准,由转让方交纳,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3.产权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包括组织人服务费、所涉及的相关税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由转、受让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标的交割前的车辆违章罚款、滞纳金及扣分事项由转让方承担。 5.受让方须在交易合同签订当天一次性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户名: (略) (略) ,账号:*7072,开户银行:石 (略) 固原分行)支付*元合同履约保证金。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受让方依约履行各项义务,无违约及违反维稳、安全、治安、消防、环保等情况,受让方如期完成全部标的物的运输及现场清理工作,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受让方提出退还履约保证金申请(须附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拆解报废单、机动车注销证明等文件),转让方在7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6.本次转让由受让方完成全部运输及现场清理平整工作。受让方应具备相应机动车辆报废回收资质(签订交易合同之前提交如下材料:企业营业执照、法人委托书、机动车辆报废回收资质原件等),由受让方按国家汽 (略) 理的相关规定统一进行回收工作,因受让方不能达到上述要求而引起的全部后果均由受让方承担。 (略) 置标的物时必须遵守环保、安监等部门的相关规定,因受让方违反相 (略) (略) 置的,由此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7.标的物交割及运输事项: (1)受让方必须自行解决所有标的物的装载、运输工作,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标的物的装载、分类、运输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必须事前充分考虑装载、运输过程所需的各种成本费用及风险。 (2)受让方应对装载、运输全过程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3)受让方付清转让价款后3个工作日内转、受让双方完成标的物的清点交割工作,并办理相关交割书面手续。受让方接收人必须是本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4)自转让标的交割完成(以书面手续为准)之日起,转让标的的权属归受让方所有。受让方应自行承担转让标的妥善保管的责任和义务。转让交割日之后发生的转让标的物失窃、损毁等损失的情形,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5)交接的工作时间、人员登记严格服从转让方的管理。受让方应在付清全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挂牌标的拆解完毕,提供《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将《机动车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同时将全部标的物搬离现停放场地,完成现场清理工作,经转让方验收合格,每逾期一天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3000元/天/辆。 8.本项目转让方的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且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意向方报名时须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10.00 | |
交纳时间 | 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线上;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在线报价 |
项目附件 | 公示附件 | 《报名所需材料清单及说明》.docx 、 《实地勘察证明》.docx 、 《授权委托书》.doc 、 《浙交汇意向方报名时所需文本》.docx 、 《标的清单》.pdf 、 《资产交易合同(样稿)》.docx |
材料附件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朱女士 | 电话 | 400-696-3939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略) (略) (略) 332号望江国际4号楼18层 | 网址 | http://** | |
转让方 | 联系人 | 龚奎 | 电话 | 0954-* |
传真 | 邮箱 | *@*q.com | ||
地址 | (略) 经 (略) 西兰银物流园公交保养场综合楼 | 网址 |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 (略) 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浙 (略) 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名称 | 固原市21辆报废处置公交车 | ||
资产来源 | 企业实物资产 | ||
共有或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机动车 | 是否包含车牌 | 否 | 车牌号 | 详见《标的清单》 |
车辆类型 | 车辆品牌 | 详见《标的清单》 | ||
车辆型号 | 详见《标的清单》 | 车身颜色 | ||
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 详见《标的清单》 | 发动机号 | 详见《标的清单》 | |
发动机型号 | 燃料种类 | |||
排量(升) | 出厂日期 | |||
购置日期 | 注册登记日期 | |||
强制报废期止 | 检验有效期至 | |||
行驶公里数 | 成新率 | |||
数量 | 21 | 所在地 | ||
现状分析 | 详见《标的清单》 | 是否带指标 | ||
瑕疵情况 |
其他披露内容 |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竞买方,则本次信息披露终结。 3.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方,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受让方。受让方在其被确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4.本次转让标的所含报废车辆, (略) 行驶,受让方须自行完成报废车辆的外运工作。 5.本次转让标的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进行交接,受让方不得在受让后对标的提出任何异议。 6.本次转让标的 (略) (略) 后院停车场内,信息披露期间意向方须自行前往标的物所在地进行实地看样,意向方在报名时需同时提供实地勘察证明,如无此证明,视同对本次资产实际转让范围及相对应的实物已予以确认。看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如下:翟经理,*, (略) (略) 泰合公寓B16#楼816室。 特别提醒:本次转让标的实地现场看样需提前电话预约。预约实地看样时间: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 7.意向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理由拒绝现状接收、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8.以下内容摘自《评估报告》: 经我机构评估师现场勘查,评估标的有以下几点问题: ①评估标的运营成本高,其中包括车辆燃料费用和日常维护保养费用,现此型号车辆生产厂家已停产,车辆配件已不再生产; ②评估标的使用率高,因其使用性质为公交客用,所以造成评估标的使用时间及使用次数多,发动机、变速箱等主要部件磨损严重; ③评估标的尾气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④评估标的操作流程比新能源车辆复杂,容易造成驾驶员疲劳驾驶,影响车辆安全运行; ⑤评估标的维修费用超过车辆剩余价值(残值)。 综上所述,为了响应国家节能减排的号召,需淘汰能耗高、环保不达标的燃气或燃油车辆,尽可能的减少国有资产流失,建议上述车 (略) 置。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 ||
注册地 | (略) 经 (略) 西兰银物流园公交保养场综合楼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01N |
交易条件 | 计价方式 | 总价 | |
转让底价(万元) | 28.22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价款支付方式 | 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方竞买报名时应按照其报名项目信息披露的要求交纳竞买保证金至“浙交汇”平台浙交所的存管银行, (略) 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2.本次转让标的仅为车辆,不含车牌;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将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以国家税务征收机关核定为准,由转让方交纳,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3.产权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包括组织人服务费、所涉及的相关税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由转、受让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标的交割前的车辆违章罚款、滞纳金及扣分事项由转让方承担。 5.受让方须在交易合同签订当天一次性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户名: (略) (略) ,账号:*7072,开户银行:石 (略) 固原分行)支付*元合同履约保证金。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受让方依约履行各项义务,无违约及违反维稳、安全、治安、消防、环保等情况,受让方如期完成全部标的物的运输及现场清理工作,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受让方提出退还履约保证金申请(须附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拆解报废单、机动车注销证明等文件),转让方在7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6.本次转让由受让方完成全部运输及现场清理平整工作。受让方应具备相应机动车辆报废回收资质(签订交易合同之前提交如下材料:企业营业执照、法人委托书、机动车辆报废回收资质原件等),由受让方按国家汽 (略) 理的相关规定统一进行回收工作,因受让方不能达到上述要求而引起的全部后果均由受让方承担。 (略) 置标的物时必须遵守环保、安监等部门的相关规定,因受让方违反相 (略) (略) 置的,由此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7.标的物交割及运输事项: (1)受让方必须自行解决所有标的物的装载、运输工作,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标的物的装载、分类、运输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必须事前充分考虑装载、运输过程所需的各种成本费用及风险。 (2)受让方应对装载、运输全过程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3)受让方付清转让价款后3个工作日内转、受让双方完成标的物的清点交割工作,并办理相关交割书面手续。受让方接收人必须是本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4)自转让标的交割完成(以书面手续为准)之日起,转让标的的权属归受让方所有。受让方应自行承担转让标的妥善保管的责任和义务。转让交割日之后发生的转让标的物失窃、损毁等损失的情形,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5)交接的工作时间、人员登记严格服从转让方的管理。受让方应在付清全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挂牌标的拆解完毕,提供《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将《机动车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同时将全部标的物搬离现停放场地,完成现场清理工作,经转让方验收合格,每逾期一天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3000元/天/辆。 8.本项目转让方的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且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意向方报名时须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10.00 | |
交纳时间 | 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线上;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在线报价 |
项目附件 | 公示附件 | 《报名所需材料清单及说明》.docx 、 《实地勘察证明》.docx 、 《授权委托书》.doc 、 《浙交汇意向方报名时所需文本》.docx 、 《标的清单》.pdf 、 《资产交易合同(样稿)》.docx |
材料附件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朱女士 | 电话 | 400-696-3939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略) (略) (略) 332号望江国际4号楼18层 | 网址 | http://** | |
转让方 | 联系人 | 龚奎 | 电话 | 0954-* |
传真 | 邮箱 | *@*q.com | ||
地址 | (略) 经 (略) 西兰银物流园公交保养场综合楼 | 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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