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基本信息
项目编号 | LYZC# | 监测编号 | ||
标的名称 | 临沂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235台报废新能源大型普通客车车体(不含动力电池) | 转让底价 | #元 | |
挂牌日期 | 2024-11-04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11-15 | |
标的所在地 | (略) (略) 白沙埠、马厂 (略) |
资产评估及备案情况
评估结果(万元) | 209.69 | 评估基准日 | 2024-08-31 | |
评估机构 | 山东天恒信土地房 (略) | 评估备案(核准)单位 | (略) (略) |
机动车具体信息
品牌型号 | 车牌号码 | |||
车辆类型 | 大型普通客车 | 使用性质 | ||
车辆识别代号 | 权证 | |||
车辆初次登记日期 | 2015-09-14 | 颜色 | ||
排量 | 数量 | |||
行程公里数(万公里) | 2350 | 核定载人数 | ||
检验有效期 | 交强险终止日期 | |||
详细信息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一、交易条件 | ||||
挂牌开始日期 | 2024-11-04 | |||
挂牌公告日期 | 10个工作日 | |||
是否自动延期 | 是 | |||
延牌规则 | 少于等于0个意向受让方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最多延长1个周期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支付 |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是(放弃或不涉及) | |||
重大事项及披露内容 | 1.转让标的整体转让,不予拆分。 2. 本次转让标的为235台报废新能源大型普通客车车体,所有车辆均为新能源汽车,燃料种类为电,品牌型号为中通牌LCK6663EVG、中通牌LCK6668EVG、中通牌LCK6809EVG1、飞燕牌SDL6120EVG,其中228辆购置时间为2015年,7辆购置时间为2014年。车辆信息详见附件1《车辆明细表》。 3.标的所有车辆动力电池已售出,本次挂牌价为不含动力电池的价格。 4.标的中所有车辆均已停运,已闲置报废,不得继 (略) 流通,转让标的车辆的规格型号、质量、重量、使用性能均以移交时的实物现状为准,转让方及中心对标的车辆的使用性能、外观、质量、损坏情况等问题不作任何保证,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5.所有标的车辆的车牌号不在本次转让范围内。 6.项目成交后,受让方须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机动车登记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报废机动车回收的要求进行规范拆 (略) 置。 7.受让方提车后负责车辆管理等责任,无论办理销户与否,都将承担与车辆有关的一切法律责任,因车辆注销登记手续办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8.车辆拆解完成后,受让方须在2024年12月31日之前向转让方提供合法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及车辆注销登记证明。 9.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期限内参加现场踏勘并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详见附件2),《现场踏勘确认书》将作为报名时的必要文件。 10.其他事项详见山东天恒信土地房 (略) 出具的天恒信评报字〔2024〕第1504号《资产评估报告》。 11.标的查看联系人:杨先生,联系电话:0539-#、#。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系统自动生成的《资产受让须知与承诺》的所有内容。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自《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全部交易价款支付至中心指定账户。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成为受让方后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完成标的车辆报废拆解及注销等后续全部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向转让方提供合法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及车辆注销登记证明,且不存在违约责任的,中心依据转让方确 (略) 无息退还。 3.受让方须自《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与转让方在标的物现场按现状进行资产交割,自行完成标的资产的装卸、运输,自行承担装卸、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和风险。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行准备包括但不限于装卸、运输过程中所需器具与机械,所有作业器具与行为须遵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并遵守转让方现场安全管理制度,自行承担资产装卸、运输及相关费用,拉运标的资产出场必须出具由转让方开具的出门凭证,无证不得出场。 5.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资产交割开始,严格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完成标的车辆的报废拆解,并于2024年12月31日前向转让方提供合法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及车辆注销登记证明。受让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安全责任及可能出现的一切风险。 6.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已充分了解标的车辆的实际情况,同意交易完成后自行办理标的车辆的销户等一切相关手续,转让方仅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其他事宜均应由受让方办理。 7. 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在挂牌公告期间已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了全面调查了解,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资产的权属状况、属性(用途)、现实状态、质量、数量、价值等所有影响我方做出受让标的资产决定的信息,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理解并接受本次资产转让的所有内容及程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项目公告和相关文件资料所披露的内容及相关交易约定,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自愿承担本次交易所存在的全部瑕疵和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提出退还、质疑、反悔或寻求补偿等,否则将视为违约。 | |||
二、处置方案 | ||||
组织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三、受让资格及审核方式 | ||||
是否需要登记审核 | 是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备报废机动车拆解、回收资质(资质认定证书经营范围包含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业务)。 3.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四、保证金交纳规则 | ||||
收取方案 | 保证金金额#元 | |||
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2024-11-15 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
保证金 (略) 置方式 | 一、保证事项:受让方应按约定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履行相关交易程序、办理相关交易手续、并按规定交纳交易费用。 二、处置方式: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予以认可: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在扣除交易双方应向中心交纳的交易服务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剩余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一)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放弃受让的,或无正当理由不签署或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 (二)不支付或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支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 (三)采取作弊、欺诈、强迫等有违公平的手续参与竞价的; (四)本公告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约违规行为。 |
转让方信息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 |||
注册地址 | (略) (略) 68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企业类型 | (略) | |
法定代表人 | 李晓宁 | 注册资本 | 6389.#元 | |
内部决策情况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略) |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略) (略) 董事会会议决议 |
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刘经理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 | |
交易机构办公电话 | (0539)# | 交易机构联系邮箱 | ||
看货联系人 | 看货联系电话 |
补充信息披露
暂无补充信息披露
附件材料
报名材料 | 查看附件材料 |
附件2 现场踏勘确认书 | 附件2现场踏勘确认书.doc |
附件1.车辆明细表 | 附件1车辆明细表.xls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