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统一征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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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统一征地中心

名 称: 海宁市统一征地中心
负 责 人: 陈志伟
单位地址: (略) 海洲 (略) 203号
公开电话: 0573-(略)
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夏令时14:30-17:30)
工作职责:

1.负责征地政策的研究、起草,拟定公 (略) 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略) 相关征地政策建议;

2.承担政府实施统一征地的事务性工作,包括但不仅限于:

(1)指导镇街和村社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负责编制集体土地征收公告有关方案,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相关当事人意见;

(2)对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负责牵头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3)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有关费用,确保足额安排并补偿到位;

(4)承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指导、检查和协议内容及补偿标准、安置人数等依法合规的审查确认工作;

(5)依据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依法依规编制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6)按照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承担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的及时核算和足额拨付(协议明确由属地镇街拨付除外);

(7)牵头组织开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情况的监督检查。

3. (略) 征地补偿、征地程序、征地信息公开和征地补偿风险防范机制以及上级对征地(拆迁)、信息公开等工作;

4.开展集体土地征收法律法规政策相关宣传、咨询、培训和信息服务;

5. (略) 党委、局行政交办的其他工作。



名 称: 海宁市统一征地中心
负 责 人: 陈志伟
单位地址: (略) 海洲 (略) 203号
公开电话: 0573-(略)
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夏令时14:30-17:30)
工作职责:

1.负责征地政策的研究、起草,拟定公 (略) 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略) 相关征地政策建议;

2.承担政府实施统一征地的事务性工作,包括但不仅限于:

(1)指导镇街和村社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负责编制集体土地征收公告有关方案,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相关当事人意见;

(2)对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负责牵头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3)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有关费用,确保足额安排并补偿到位;

(4)承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指导、检查和协议内容及补偿标准、安置人数等依法合规的审查确认工作;

(5)依据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依法依规编制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6)按照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承担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的及时核算和足额拨付(协议明确由属地镇街拨付除外);

(7)牵头组织开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情况的监督检查。

3. (略) 征地补偿、征地程序、征地信息公开和征地补偿风险防范机制以及上级对征地(拆迁)、信息公开等工作;

4.开展集体土地征收法律法规政策相关宣传、咨询、培训和信息服务;

5. (略) 党委、局行政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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