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交通运输局关于公开征求《德宏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内容
 
发送至邮箱

德宏州交通运输局关于公开征求《德宏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德宏州 (略) 关于公开征求《 (略) 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全面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 (略) 场机制和政府引导作用,进一步规 (略) 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保障乘客、 (略) 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 (略) 络预 (略) 场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根据《 (略) 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德宏州实际,州 (略) 起草了《 (略) 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4年11月4日至12月4日

二、提交意见途径:

(一)电子邮箱:*@*q.com

(二)联系方式:0692-*

(三)传真:0692-*

(四)通讯地址: (略) (略) 1号

提交意见请备注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后续进一步联系。

特此公告。

[附件: (略) 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德宏州 (略)

2024年11月4日


(略) 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 (略) 融合发展,进一步规 (略) 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 (略) 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德宏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德宏 (略) (略) 络约出租汽车( (略) 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 (略) 约车经营服务,是 (略) 技 (略) ,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规定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

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 (略) 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 (略) 公司), (略) , (略) 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 (略) 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规范化管理、差异化经营的原则, (略) 约车。

网约车运力投放 (略) 场调控机制,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 (略) 域社会公众多样化出 (略) 约车属性、发展定位, (略) 公共交通发展水平、道路资源承载能力、市场维稳、环境保护等 (略) 约车动态监测和调控机制,适时科学 (略) 约车运力规模。

网约 (略) 场调节价,必要时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州人民政府领导下,负 (略) 约车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细则。各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 (略) (略) 约车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依据《暂行办法》规定行使职能职责。各部门具体职能职责如下:

发展改革部门: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 (略) (略) 场价格行为的监管, (略) 场价格秩序。

交通运输部门: (略) 的经营许可, (略) 、车辆和驾驶员经营行为及价格收费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发现价格收费违法行 (略) 场监管部门核实查办; (略) (略) (略) 的数据传输,受理乘客投诉举报; (略) 履行维稳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略) 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略) 约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

网信部门: (略) 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略) 落实技术保障措施。对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 (略) 信息服务有关规定、 (略) 络和信息安全、 (略) 发布有害信息或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 (略) 。

工业和信息部门:协调通信运 (略) 信部门、 (略) 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使用用户个人信息以及违反有关规定的 (略) ;对网约车辆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引导车辆所有人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合规报废。

公安部门: (略) (略) 络安全管理制度, (略) (略) 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对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 (略) 信息服务有关规定、 (略) 络和信息安全、 (略) 发布有害信息或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进行 (略) 。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 (略) 约车车辆登记管理工作, (略) 约车车辆、驾驶员准入资格相关信息的查询服务;按照法定 (略) 面管控、 (略) 巡查、群众举报等多方式、多渠道加大执法力度, (略) 约车酒驾醉驾、毒驾、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超员载客、机动车乘坐人未使用安全带、驾驶时使用手持电话等危害安全驾驶行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略) 约车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对从业人员劳动保障方面的侵权行为,维护从业人员劳动保障权益。

市场监管部门: (略) 经营活动依职能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略) 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及价格违规收费等违法行为。

税务部门: (略) (略) 约车的税收征收管理、纳税服务工作。

人行德宏州分行:负责 (略) (略) 提供合规支付服务。

第二章 (略)

第五条 (略) 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 (略) (略) 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 (略) 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 (略) 络数据信息的条件, (略) 数据库接入交通 (略) ,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 (略) 络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略) 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在德宏 (略) (略) 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还应对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情况说明;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 (略) 和信息数据 (略) 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 (略) 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 (略) 络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 (略) 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

第七条 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中请人。

第八条 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 (略) 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明确经营范围、 (略) 域、经营期限等要求。

(一)经 (略) 络预约出租客运;

(二) (略) 域为申请企业所在县(市) (略) 域内;

(三)经营期限不超过8年,自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经营期限届满, (略) 需要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重新提出申请,按照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提交材料。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按照第七条规定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九条 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 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 (略) 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同时对其服务所在县(市)设立或授权的服务机构核发经营许可证副本。 (略) 取得经营许可后将申请材料和许可文书报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提交材料如下: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副本;

(二)县(市)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相关证明材料;

(三)县(市)服务所在地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职责等信息材料;

(四)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略) (略) 范围内的主体责任及事务, (略) (略) 机构负责, (略) 范围 (略) 的机构,要求具有固定办公地点,设置必 (略) 负责人、安全管理和客服岗位人员。

(略) 合并、经营场所迁移至其他县(市)、变更法人等事项的,应当到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变更行政许可手续。

(略) 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 (略) 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有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有关规定。

(略) (略) 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 (略) 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略) 暂停或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许可机关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十二条 (略) (略) 约车经营许可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未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开展实际营运的,或营运后停运超过180天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撤销经营许可。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

第十三条 拟在德 (略) 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德宏州登记注册的7座及以下新能源乘用车,且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前起至申请日的时间不超过3年,车辆的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

(二)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具有行驶记录、音视频存储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四)车辆所有人与获得 (略) 公司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经营服务协议(合同),取得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五)车辆有明显规范的服务标识, (略) 别于巡游车的顶灯、载客灯等标识;

(六)车辆应按规定购买足额的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及承运人责任险,且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不低于*元,承运人责任险每座责任限额不低于*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在德宏州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 (略) 向车辆服务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车辆 (略) 公司申请,按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在 (略) (略) 约 (略) 域。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向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2.德宏州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车辆彩色照片2张及照片电子文档;

4.车辆所有者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5.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车辆所有者的身份证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原件及复印件;

6.车辆 (略) 公司办理申请的,除前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

7.提供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安装证明(如凭证、照片或其他证明)。

8.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网约车变 (略) 域或企业的, (略) (略) 平 (略) 约车登记信息,由 (略) 约车企业向服务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重新登记。

第十七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自车辆行驶证初次注册之日起不超过8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 (略) 约车经营:

(一)车辆行驶里程达到*千米的;

(二)车辆行驶里程未达到*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的;

(三)车辆所有人为自然人,该自然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的;

(四)车辆所有人为企业,该企业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的;

(五)车辆所有人或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的。

网约车退出经营的,由服务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通过信息交互机制将相关车辆信息向公安机关反馈核验;注销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应当收回,因特殊原因无法收回的应由服务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告作废。

第四章 网约车驾驶员

第十八条 在 (略) 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据 (略) 公司的申请,按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五章 经营行为

第二十条 (略) 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应该遵守下列规定:

(一) (略) 约车服务的车辆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确保技术、安全性能良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

(二) (略) 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对驾驶员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培训和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

(三)记录驾驶员、 (略) 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四)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 (略) 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合法有效发票;计价规则调整应提前7天向社会公告,并报州、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五)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并公布服务评价体系、乘客服务投诉和驾驶 (略) 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

(六) (略) 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完整号牌等信息;

(七) (略) 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八)在许可 (略) 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 (略) 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 (略) 域内;

(九)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车 (略) 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限值,并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监控和管理,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立即采取措施制止;

(十一)配合、协助国家机关调查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 (略) 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

(十二) (略) 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十三)履行和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驾驶员提供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略) 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文明驾驶,礼貌服务;

(二)按要求保持车辆容貌整洁和车内卫生干净;

(三)不得为未取得经 (略) (略) 约车经营服务;

(四)按照规定使用相关运营设备开展服务,发现设备功能故障或损坏,应当在排除故障及修复后运营;

(五) (略) 线或者乘 (略) 线行驶,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六)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七)发现乘客遗留物品的,主动提醒和归还,无法归还的及时自行送交 (略) 约车经营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八)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不得超出服务约定违规收费;

(九)履行和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责任;

第二十二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二) (略) 约车驾驶 (略) 交通安全法规;

(三)不得在车内吸烟和向外抛掷废弃物;

(四)按照合同约定乘车和支付费用;

(五)要求驾驶员送还遗漏在所乘车辆物品的,应当支付必要的保管、运输费用;

(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 (略) , (略) 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 (略) (略) 场的行业监管, (略) 约车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 (略) 内网约车和驾驶员经营服务管理。定期 (略) 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 (略) 约车企业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 (略) 理情况等信息。

交通运输、公安、商务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 (略) (略) 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安、网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企业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 (略) 信息服务有关规定、 (略) 络和信息安全、 (略) 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 (略) ,并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 (略) 约车企业进 (略) 置。

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略) 络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公安、商务、市场监管、网信、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银行、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 (略) 理。

第二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 (略) 约车企业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 (略) 。 (略) 约车企业行政许可 (略) 罚等信用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制定联席会议、信息互通、线上监管、联合执法、案件移送、失信惩戒、媒体披露、信誉考核等工作制度,实行有效监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 (略) 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德宏州 (略) 关于公开征求《 (略) 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全面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 (略) 场机制和政府引导作用,进一步规 (略) 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保障乘客、 (略) 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 (略) 络预 (略) 场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根据《 (略) 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德宏州实际,州 (略) 起草了《 (略) 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4年11月4日至12月4日

二、提交意见途径:

(一)电子邮箱:*@*q.com

(二)联系方式:0692-*

(三)传真:0692-*

(四)通讯地址: (略) (略) 1号

提交意见请备注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后续进一步联系。

特此公告。

[附件: (略) 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德宏州 (略)

2024年11月4日


(略) 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 (略) 融合发展,进一步规 (略) 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 (略) 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德宏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德宏 (略) (略) 络约出租汽车( (略) 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 (略) 约车经营服务,是 (略) 技 (略) ,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规定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

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 (略) 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 (略) 公司), (略) , (略) 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 (略) 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规范化管理、差异化经营的原则, (略) 约车。

网约车运力投放 (略) 场调控机制,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 (略) 域社会公众多样化出 (略) 约车属性、发展定位, (略) 公共交通发展水平、道路资源承载能力、市场维稳、环境保护等 (略) 约车动态监测和调控机制,适时科学 (略) 约车运力规模。

网约 (略) 场调节价,必要时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州人民政府领导下,负 (略) 约车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细则。各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 (略) (略) 约车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依据《暂行办法》规定行使职能职责。各部门具体职能职责如下:

发展改革部门: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 (略) (略) 场价格行为的监管, (略) 场价格秩序。

交通运输部门: (略) 的经营许可, (略) 、车辆和驾驶员经营行为及价格收费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发现价格收费违法行 (略) 场监管部门核实查办; (略) (略) (略) 的数据传输,受理乘客投诉举报; (略) 履行维稳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略) 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略) 约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

网信部门: (略) 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略) 落实技术保障措施。对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 (略) 信息服务有关规定、 (略) 络和信息安全、 (略) 发布有害信息或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 (略) 。

工业和信息部门:协调通信运 (略) 信部门、 (略) 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使用用户个人信息以及违反有关规定的 (略) ;对网约车辆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引导车辆所有人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合规报废。

公安部门: (略) (略) 络安全管理制度, (略) (略) 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对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 (略) 信息服务有关规定、 (略) 络和信息安全、 (略) 发布有害信息或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进行 (略) 。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 (略) 约车车辆登记管理工作, (略) 约车车辆、驾驶员准入资格相关信息的查询服务;按照法定 (略) 面管控、 (略) 巡查、群众举报等多方式、多渠道加大执法力度, (略) 约车酒驾醉驾、毒驾、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超员载客、机动车乘坐人未使用安全带、驾驶时使用手持电话等危害安全驾驶行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略) 约车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对从业人员劳动保障方面的侵权行为,维护从业人员劳动保障权益。

市场监管部门: (略) 经营活动依职能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略) 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及价格违规收费等违法行为。

税务部门: (略) (略) 约车的税收征收管理、纳税服务工作。

人行德宏州分行:负责 (略) (略) 提供合规支付服务。

第二章 (略)

第五条 (略) 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 (略) (略) 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 (略) 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 (略) 络数据信息的条件, (略) 数据库接入交通 (略) ,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 (略) 络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略) 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在德宏 (略) (略) 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还应对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情况说明;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 (略) 和信息数据 (略) 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 (略) 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 (略) 络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 (略) 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

第七条 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中请人。

第八条 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 (略) 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明确经营范围、 (略) 域、经营期限等要求。

(一)经 (略) 络预约出租客运;

(二) (略) 域为申请企业所在县(市) (略) 域内;

(三)经营期限不超过8年,自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经营期限届满, (略) 需要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重新提出申请,按照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提交材料。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按照第七条规定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九条 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 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 (略) 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同时对其服务所在县(市)设立或授权的服务机构核发经营许可证副本。 (略) 取得经营许可后将申请材料和许可文书报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提交材料如下: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副本;

(二)县(市)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相关证明材料;

(三)县(市)服务所在地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职责等信息材料;

(四)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略) (略) 范围内的主体责任及事务, (略) (略) 机构负责, (略) 范围 (略) 的机构,要求具有固定办公地点,设置必 (略) 负责人、安全管理和客服岗位人员。

(略) 合并、经营场所迁移至其他县(市)、变更法人等事项的,应当到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变更行政许可手续。

(略) 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 (略) 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有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有关规定。

(略) (略) 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 (略) 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略) 暂停或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许可机关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十二条 (略) (略) 约车经营许可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未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开展实际营运的,或营运后停运超过180天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撤销经营许可。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

第十三条 拟在德 (略) 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德宏州登记注册的7座及以下新能源乘用车,且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前起至申请日的时间不超过3年,车辆的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

(二)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具有行驶记录、音视频存储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四)车辆所有人与获得 (略) 公司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经营服务协议(合同),取得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五)车辆有明显规范的服务标识, (略) 别于巡游车的顶灯、载客灯等标识;

(六)车辆应按规定购买足额的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及承运人责任险,且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不低于*元,承运人责任险每座责任限额不低于*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在德宏州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 (略) 向车辆服务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车辆 (略) 公司申请,按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在 (略) (略) 约 (略) 域。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向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2.德宏州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车辆彩色照片2张及照片电子文档;

4.车辆所有者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5.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车辆所有者的身份证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原件及复印件;

6.车辆 (略) 公司办理申请的,除前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

7.提供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安装证明(如凭证、照片或其他证明)。

8.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网约车变 (略) 域或企业的, (略) (略) 平 (略) 约车登记信息,由 (略) 约车企业向服务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重新登记。

第十七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自车辆行驶证初次注册之日起不超过8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 (略) 约车经营:

(一)车辆行驶里程达到*千米的;

(二)车辆行驶里程未达到*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的;

(三)车辆所有人为自然人,该自然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的;

(四)车辆所有人为企业,该企业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的;

(五)车辆所有人或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的。

网约车退出经营的,由服务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通过信息交互机制将相关车辆信息向公安机关反馈核验;注销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应当收回,因特殊原因无法收回的应由服务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告作废。

第四章 网约车驾驶员

第十八条 在 (略) 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据 (略) 公司的申请,按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五章 经营行为

第二十条 (略) 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应该遵守下列规定:

(一) (略) 约车服务的车辆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确保技术、安全性能良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

(二) (略) 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对驾驶员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培训和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

(三)记录驾驶员、 (略) 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四)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 (略) 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合法有效发票;计价规则调整应提前7天向社会公告,并报州、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五)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并公布服务评价体系、乘客服务投诉和驾驶 (略) 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

(六) (略) 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完整号牌等信息;

(七) (略) 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八)在许可 (略) 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 (略) 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 (略) 域内;

(九)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车 (略) 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限值,并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监控和管理,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立即采取措施制止;

(十一)配合、协助国家机关调查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 (略) 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

(十二) (略) 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十三)履行和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驾驶员提供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略) 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文明驾驶,礼貌服务;

(二)按要求保持车辆容貌整洁和车内卫生干净;

(三)不得为未取得经 (略) (略) 约车经营服务;

(四)按照规定使用相关运营设备开展服务,发现设备功能故障或损坏,应当在排除故障及修复后运营;

(五) (略) 线或者乘 (略) 线行驶,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六)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七)发现乘客遗留物品的,主动提醒和归还,无法归还的及时自行送交 (略) 约车经营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八)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不得超出服务约定违规收费;

(九)履行和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责任;

第二十二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二) (略) 约车驾驶 (略) 交通安全法规;

(三)不得在车内吸烟和向外抛掷废弃物;

(四)按照合同约定乘车和支付费用;

(五)要求驾驶员送还遗漏在所乘车辆物品的,应当支付必要的保管、运输费用;

(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 (略) , (略) 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 (略) (略) 场的行业监管, (略) 约车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 (略) 内网约车和驾驶员经营服务管理。定期 (略) 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 (略) 约车企业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 (略) 理情况等信息。

交通运输、公安、商务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 (略) (略) 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安、网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企业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 (略) 信息服务有关规定、 (略) 络和信息安全、 (略) 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 (略) ,并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 (略) 约车企业进 (略) 置。

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略) 络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公安、商务、市场监管、网信、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银行、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 (略) 理。

第二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 (略) 约车企业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 (略) 。 (略) 约车企业行政许可 (略) 罚等信用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制定联席会议、信息互通、线上监管、联合执法、案件移送、失信惩戒、媒体披露、信誉考核等工作制度,实行有效监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 (略) 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